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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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docx
ICS 97.220
Y 55
团体标准
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hangglider sport training institution
2021-06-16实施
2020-06-16发布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2
6 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2
7 飞行批准 3
8 文件及档案要求 3
9 培训考核要求 4
10 安全要求 4
11 职责与法律责任 4
12 罚则 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心、韩兆方、张西岭、刘峰、马亚明、李建明、裴国庆、司凤银、付晋、龙荣。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的一般规定、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资质的申请和审核、飞行批准、文件及档案要求、培训考核要求、安全要求、职责及法律责任、罚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的管理、运行、安全等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ASFC 1001—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器材 管理要求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T/ASFC 1002—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力三角翼 powered hangglider
动力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翼 weight-shift-control aircraft
由骨架式可绕轴转动的三角形悬挂翼、座舱机身和动力装置组成的飞行器。
3.2
动力三角翼教练机 powered hangglider trainer
可满足动力三角翼驾驶员培训使用的机型,其有两套操作系统,可供前后舱对飞行器操纵控制。
3.3
培训单位 training institution
以培养初级飞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理论知识和飞行驾驶技术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3.4
飞行人员 flight personnel
对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的飞行学员、飞行驾驶员、教练员、检查员的统称。
3.5
初级飞行驾驶员 primary pilot
具有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且签注的技术等级为初级飞行驾驶员(B)的飞行人员。
3.6
吊扣资质 suspend qualification
因培训单位出现违规行为,暂停一段时间其培训资质的处罚。
3.7
吊销资质 cancel qualification
因培训单位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注销其培训资质的处罚。
4 一般规定
4.1 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工作的培训单位,应具有培训资质。
4.2 对符合资质申请要求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可获得培训单位资质。
4.3 培训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应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年度审核。
5 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申请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b) 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培训单位章程;
c) 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飞行空域;
d) 具有2架(含)以上动力三角翼教练机;
e) 教练机应取得符合T/ASFC 1001—2020规定的动力三角翼登记证,且适航性良好,仪表设备、通信系统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
f) 具有2名(含)以上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的教练员,教练员与培训单位可为协议聘用与长期入职;
g) 至少具有 1 名管理人员、1 名训练组织人员以及2 名维修员(可兼职);
h) 具有安全存放器材的库房,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i) 具有培训教学使用的教室、教具、教材、图表、飞行地图和领航用具等。
6 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6.1 申请材料
6.1.1 培训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加盖公章的培训单位资质申请书;
b) 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c) 培训单位运行手册;
d) 动力三角翼产权证明或器材租赁协议(复印件);
e) 教练员执照(复印件);
f) 与教练员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g) 机场或起降点使用细则;
h) 飞行训练保障设备清单;
i) 应急救护措施或救护协议;
j) 动力三角翼登记证(复印件);
k) 器材维修员名单;
l) 场地和空域证明材料;
m) 每架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应具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机身险、座位险(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的保险投保证明。
n) 每位教练员应具有意外伤害险(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的保险投保证明。
6.2 审批程序
6.2.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同意受理。
6.2.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委派专家组,对培训场地、飞行器材、教学条件、训练保障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2.3 审查通过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申请单位具备培训单位资质。
6.3 年度审核
6.3.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培训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按年度审核规定对培训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并给出年度审核意见。
6.3.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年度审核合格的单位继续授予培训资质。
6.3.3 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根据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年度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于9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年度审核。
6.3.4 未按时进行年度审核或连续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培训单位资质失效。
7 飞行批准
7.1 使用动力三角翼组织飞行活动的培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才可实施飞行活动。
7.2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应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飞行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飞行器材型号、飞行器数量及相关飞行管制部门的其他要求。
8 文件及档案要求
8.1 培训单位应编写运行手册,并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运行手册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情况、教学条件、使用器材、培训场地、保障设施、飞行空域、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以及限制条件。
8.2 培训单位应为学员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应按T/ASFC 1002—2020的有关规定如实记录。
8.3 培训单位应建立飞行培训档案制度。飞行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情况、组织实施、事故及征候、理论考试、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和教练员(含聘用教练员)教案文件。
8.4 培训单位应对培训档案进行存档,以便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检查,存档期限应为5年。
9 培训考核要求
9.1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进行培训。
9.2 培训单位对学员实施培训结束后,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安排考核。
9.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接到考核申请后,委派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9.4 培训期间学员的带飞、单飞经历和技术评语应由带飞教练员填写并签字。
9.5 培训单位应按照T/ASFC 1002—2020的规定为受训学员办理飞行执照。
10 安全要求
10.1 培训单位应确认受训学员、带飞教练员已办理航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动力三角翼飞行员及乘客座位责任险、动力三角翼第三者责任保险。
10.2 用于教学训练的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应具有完整的飞行检查单和操作手册,每日飞行前应按检查单完成维修检查工作,确保无故障时方可使用。
10.3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10.4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飞行活动,所选择的场地应平坦开阔,跑道规格应不小于400m×20m,净空良好,起飞和着陆方向各30度无障碍物影响。
10.5 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活动,应严格掌握气象条件,不应在下列条件下飞行:
a) 地面风速>8m/s;
b) 水平能见度<800m,垂直能见度<300m;
c) 强对流天气,有降水。
11 职责与法律责任
11.1 培训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积极开展动力三角翼运动教学和普及活动。
11.2 培训单位应组织飞行人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与教学水平。
11.3 培训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和表演,推广普及三角翼航空运动,争创优异成绩。
11.4 培训单位应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11.5 培训单位应强化安全教育,出现重大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6 培训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因违法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飞行事故或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罚则
12.1 资质失效
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及原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30 个工作日内未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变更申请,培训单位资质失效。
12.2 吊扣培训资质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扣培训单位资质6个月:
a) 未按《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训练;
b) 不遵守飞行纪律;
c) 擅自改变教学科目;
d) 出现严重事故。
12.3 吊销培训资质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应吊销培训单位资质:
a) 使用无动力三角翼登记证的动力三角翼教练机开展教学活动;
b) 使用无教学资格的飞行员教学;
c) 未按照规章操作导致飞行安全事故;
d) 在培训单位资质暂扣期间仍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e)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单位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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