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附全套监理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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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附全套监理表格).doc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
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
前 言
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六年历程,这几年里,公司全体人员参与了奥运工程的建设、国庆六十周年大庆和花博会等一些重大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北京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业务不断拓宽,,已介入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监理管理工作,并通过了ISO9000贯标认证。目前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提高公司企业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特编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此书含施工阶段监理内容、程序、规范要求、资料管理等诸方面内容,并增加了小流域治理工程方面资料管理内容,为工程管理提供了依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指导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8,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而成。
目录
一、监理工作的依据 4
(一)监理工作依据 4
(二)监理合同 4
(三)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管理 12
(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12
二、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 13
(一)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 13
(二)职业道德守则 14
三、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14
(一)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14
(二)监理人员的职责 14
(三)监理设施与设备 17
(四)熟悉施工图纸 17
(五)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8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0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20
(二)参与设计交底 20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21
(四)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23
(五)第一次工地会议 24
(六)施工监理交底 24
(七)检查开工条件 25
五、施工监理 25
(一)进度控制 26
(二)质量控制 27
(三)工程造价控制 51
(四)施工合同及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 54
(五)安全管理 58
(六)信息管理 64
(七)工程资料管理 65
六、公司对监理项目部的管理 78
七、建设工程常用监测、测量、和试验设备一览表 85
八、小流域治理工程资料及使用表格 86
九、绿色施工导则 208
一、监理工作的依据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依据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施工合同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控制管理。
(一)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监理的依据而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合同
1.概念
1.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在正常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2工程监理内的附加工作:
1.1.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的工作时间。
1.1. 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1.1.4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决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2.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3.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3.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4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3.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
前通知监理人。
3.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3.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3.7.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3.7.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8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
3.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予以明确。
4.监理人的权利
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4.1.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4.1.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4.1.3对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1.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
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低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1.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委托人报告。
4.1.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实先向委托人报告。
4.1.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4.1.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的签认权。
4.1.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4.1.11监理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情况,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该给与支持。
4.1.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该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4.1.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4.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和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
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不做努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向监理机构提出,有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在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节。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节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做正的事实材料。
5.委托人的权利
5.1委托人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的审批权。
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5.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5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6监理人责任
6.1监理人的责任期及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6.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
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6.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2.2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6.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7.委托人责任
7.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7.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7.3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8.2在委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
以延长。当恢复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8.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受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8.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有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8.1、8.2内容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8.6监理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8.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又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9.监理报酬
9.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订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9.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9.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9.4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10.其他
10.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10.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10.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0.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10.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11.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管理
1.监理合同副本一份,日常由项目部总监或项目监理部保存。应于进场后十日内,组织项目监理部全体成员进行研究、学习、了解本项目监理内容及对业主的承诺。重点了解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合同学习应有记录
2.负责监理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合同、资料等各方面;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监理费的按时收回。在合同的重要履行阶段或发生变更时,可在合同封三及时进行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监理合同并入监理资料交公司归档。
(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项
目监理部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在监理业务服务中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1.2建设单位要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2.1向项目监理机构授权
1.2.2向项目部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图纸、勘察报告等
资料。
1.2.3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合同约定的办公、通讯、交通和生活
设施。
1.2.4组织设计交底或技术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
1.2.5支持项目监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维护监理人
员的威信。
1.3建设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要互相配合:
1.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报告和材料;
1.3.2项目监理机构要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
变更、索赔合同纠纷等事宜;
1.3.3建设单位要给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2.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2.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设单位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2.4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有义务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有关方案供监
理机构审核,然后签署意见。承包单位在完成了隐蔽工程施工、材料进场应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
二、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
(一)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
律、法规和规定。
2.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4科学:采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实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原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
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
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三、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具体人员构成应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人员。
(二)监理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1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1.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汇
告工作。
1.3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
1.4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行情况可进行
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1.5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1.6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8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指令
1.9审定承包单位的动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10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11审查承包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
1.12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3审批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和签署工程费用支付证书。
1.14参与工程质量的调查。
1.1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6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工程项目监理日志。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驶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 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1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3签发工程动工/复工报告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2.4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2.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负责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及本专业监理实施
细则。
3.2按专业分工并与其他专业相配合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3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本专业部分。
3.4负责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设计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3.5负责核查本专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实物的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
3.6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并作监理日记。
3.7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 原始凭证。
3.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9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监理员的职责:
4.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4.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4.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4.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三)监理设施与设备
1.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应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常规检测设备和仪器,配备计算机等设备。
(四)熟悉施工图纸
1.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全体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
2.熟悉施工图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2.1施工图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2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2.3应熟悉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检测报告。
2.4施工图纸中所用苗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2.5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
2.6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和相互矛盾之处(如苗木的规格、位置、密度、各专业之间等)。
3.将发现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汇总,通过建设单位书面提交给设计单位。
(五)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制
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受到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后15日内组织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1.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作用。在调整时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1.3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3.1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1.3.2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1.3.3监理工作依据。
1.3.4监理范围及目标
1.3.4,1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1.3.4.2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期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1.3.5工程进度控制,包括工期控制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的程序、进度控制要点和进度控制风险的措施等。
1.3.6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控制风险的措施等。
1.3.7工程造价控制,包括造价控制目标的分解、造价控制程序和控制造价风险的措施等。
1.3.8合同其他方面的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管理要点、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协调方法,以及资料和安全管理等。
1.3.9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3.9.1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1.3.9.2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1.3.9.3监理人员的进场计划安排
1.3.10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1.3.11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3.11.1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
1.3.11.2监理会议制度
1.3.11,3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3.11.4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2.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始前编制而成,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2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包括监理规划、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文件等。
2.3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和监理工作的流程、控制要点、目标值、方法、措施等主要内容。
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参与设计交底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第一次工地会议
5.施工监理交底
6.检查开工条件
(二)参与设计交底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管人员参加。
2.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2.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
2.2设计主导思想、建筑技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烈度和等级、基构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
2.3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2.4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先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答复。
2.5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单位整理;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1.审核基本原则:
1.1能够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目标。
1.2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性条文》的规定,特别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规定。
1.3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
2.审核的工作程序:
2.1在正式开工前,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该工程经自审合格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B―21).
2.1.1对于群体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报项目监理部。
2.1.2对于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但均应在相应的分部工程施工前报批该分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2各类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编制和审批程序。通常情况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开工前,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2.3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方正式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由总监组织个专业工程师分专业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由总监汇总并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结论。
审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应在送达之日起7―10天内审核完毕。如需要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或重新编制时,由总监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签署审定结论,退回承包单位修改,项目监理部应留存该份《工程文件报审表》,及相关附件。
2.4对于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项目监理部的审核意见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签发给承包单位,必要时应与业主协商,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对危险性交大的工程应按住建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审核。
2.5项目总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2.6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的变更,应在实施之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部,仍应经总监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7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检查的次数和时间,根据项目规模和工期等情况,在监理规划中确定。检查应有记录,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要有文字记录,涉及重要条款要履行报审程序。
3重点审核的内容:
审批程序是否正确
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并经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审批日期等填写齐全。
完整性
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编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项目概况【 基本情况、发包情况、设计概况等 】、施工目标及风险分析【目标承诺、风险分析、防范措施等】、施工部署【项目管路体系、施工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消防保卫、技术及降低成本措施、资源组织和配备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资源组织和配备、进度计划等】、施工准备工作【水电热源的设置、临时设施施工总平面图等】、本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简要描述及实施原则等】。
针对性
在工程概况及特点的内容中,承包单位是否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在施工部署与施工方法、质量、安全及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布置等方面有无针对该特点、难点的措施。对公开招投标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做相应的调整和增删,能切实指导现场施工。
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与投标书所承诺的组织机构、人员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主要施工方法
着重审核地基与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分布、影响整个工程重要功能的分布、分项工程及技术复杂、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是否执行了规范、规程、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施工中所采用的技术、产品有否已被淘汰和限制使用;所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经过鉴定等。
质量保证及技术措施
对重要、关键、技术复杂及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
工期控制
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该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各项资源措施
劳动力安排,各种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够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分包
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重点审查与分包工程相匹配的资质证书和允许承包的规模范围。
甲供部分
对建设单位需要单独委托的二次设计及甲供材料、设备提出的时限要求是否合理,该项工程应与建设单位沟通,提出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各方面要求。
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目标、责任制是否健全。脚手架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验收及检查制度、产品备案等。安全措施中有无“高空作业”、“机械使用”、“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审核其是否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施工起重机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制定了验收、检验和登记制度。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如:特种脚手架、易发生火灾的环节等,有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议案。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设置和配备了消防措施。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交底制度,施工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期是否有效,安全员是否按有关规定配置并持证、到岗。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是否制定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规定,其措施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掌握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材料;对可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是否采取了专项防护措施。
平面布置图
应分阶段绘制施工平面图,施工道路是否畅通,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的布置是否满足要求。办公、生活区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各种建筑材料、模板、机具等堆放场地能否满足施工的需求;堆放场地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如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他
(四)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测证书。
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验的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及其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进行必要的复核,符合规定时,在《测量定点放线表》签认。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第一次工地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2.参加人员: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人员;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3.会议内容:
3.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宣布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
3.2建设单位住现场代表、总监和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3.3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3.4各方确定协调方式,监理例会时间、参加人员。及其他事宜。
3.5会议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发放有关各方。
(六)施工监理交底
1.监理交底由总监主持,
2.参加人员由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3.交底的主要内容
3.1明确适用的国家及本市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3.2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3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3.4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3.5提出有关报表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3.6明确植物材料的进场检验方法及复验方法,绿化工程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批的验收方法。
3.7项目监理部应编写会议纪要,发放承包单位。
(七)检查开工条件
1.承包单位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
2.监理工程师核查以下条件:
2.1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2.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3测量控制桩以查验合格。
2.4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已按计划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2.5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到达开工条件。
2.6监理工程师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五、施工监理
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对建设进度、质量、造价进行控制,并对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
(一)进度控制
1.进度控制的依据:
1.1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1.2再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1.3经审批的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周进度计划。
2.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应采取动态控制的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要对进度计划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进行合理调整。
2.1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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