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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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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管理制度.doc

    <p><span id="_baidu_bookmark_start_0" style="display: none; line-height: 0px;">‍</span>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nbsp;总 则 第一条 &nbsp;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nbsp;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nbsp;所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履行合同时,还要坚持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 第四条 &nbsp;建设工程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等。 第五条 &nbsp;公司成立工程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为:负责审定招标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合同签订,检查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情况、委托概算编制和决算审计,研究解决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nbsp;公司工程技术部在工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业主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协作单位拟订合同时,应将本制度相关内容列入其中。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七条 &nbsp;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nbsp;招投标原则上由工程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九条 &nbsp;招投标方式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统一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部分工程招标方式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nbsp;项目组协助编制招标文件,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nbsp;项目招标过程中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要求招标执行部门(人员)严格把关,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进行审查,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nbsp;招标时,投标报价原则上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第十三条 &nbsp;招投标工作评审中原则上不设置标底。招标时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标底控制价,标底控制价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nbsp;招标时,既要核对总量报价,还要核对主要子项及工程量是否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相符等情况;同时审核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具有实质性响应。 第十五条 &nbsp;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当提交工程投资估算价5%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当提交工程投资估算价10%的履约保证金(函),同时退回原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nbsp;中标人的投标条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七条 &nbsp;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对逾期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单位将作自动放弃中标人资格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在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nbsp;其它未说明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地方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nbsp;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nbsp;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都要依法签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材料采购等合同,并做好合同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nbsp;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格式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权利义务明确、表述清晰、奖惩具体等内容,并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nbsp;为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完备性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等,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谈判,对工程内容、技术规范、合同价格、工期、维修期、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方式、工序的衔接、隐蔽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以“合同补遗”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二条 &nbsp;根据合同分类,由项目组起草合同文本,经工程技术部初审,并由法律顾问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或法人代表签字后盖章。盖章必须是项目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其余签印无效。 第二十三条 &nbsp;为确保合同的严谨性,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求承包商提交如下材料作为合同的附件:履约担保证明、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分项价目表、进度计划表、机械设备配置表、组织机构设置、施工人员力量组织表等。 第二十四条 &nbsp;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采用项目中标价,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不含取费的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企业的取费等级、劳保基金等。 第二十五条 &nbsp;在订立施工、设备供应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修合同。同时约定合同价1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合同履约完后经验收合格,质量保证金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六条 &nbsp;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技术部和项目组随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对合同文件(包括有关的设计变更、签证、记录、纪要、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要分类管理。项目竣工后,要系统整理,建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nbsp;项目组应当与公司工程技术部签订建设工程管理责任书,明确建设工程管理权利和义务,制定管理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 &nbsp;未尽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要求等规定。 第四章 &nbsp;施工管理 第一节 &nbsp;施工前准备 第二十九条 &nbsp;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抗震、质检、安全、人防、报建、合同、备案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条 &nbsp;承包单位开工前,应与项目组签订施工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和保修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nbsp;工程技术部和项目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明确工程监理内容和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nbsp;开工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并将审查结果按程序上报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对手续不完善的承包单位拒绝签发开工令。 第三十三条 &nbsp;工程技术部和项目组开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施工图交底; 2、提供详细的测量资料; 3、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4、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其他有关资料; 5、审核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等是否满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6、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7、复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现场差异情况; 8、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9、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及人员到位情况; 10、审查核准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1、签发开工令; 12、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nbsp;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质监部门、设备供应和物资供应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解决以下问题: 1、理解设计意图和业主对工程的建设要求; 2、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指导施工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工程的结构是否安全合理; 3、设计方案及技术措施中,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的情况; 4、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5、审核图纸上的部位、高程、尺寸及材料标准等数据是否准确一致,各类图纸标注有无矛盾,管线布局是否合理,与地上建筑物、地下构造物的交叉有无矛盾等; 6、检查图纸上标明的与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有无差异,如有差异提出解决方案; 7、要求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五条 &nbsp;项目组在建设过程中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设备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签证等管理控制工作。 第二节 &nbsp;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nbsp;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贯彻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三全”质量管理思想,对工程质量分阶段地进行事前质量预控、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nbsp;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每月定期召开工程施工质量例会,项目组通过例会,向工程技术部汇报工程质量执行情况。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因数进行分析、整理、总结,制定预控措施。 第三十八条 &nbsp;工程技术部建立“月检制”制度,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进行实地抽查。抽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向涉及单位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拿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质量问题,将在公司内部对涉及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nbsp;项目组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应当做好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1、检查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实施情况,对监理力度不够或不符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2、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并检查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3、做好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对易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不稳定的工程、部位、制定预控、预警及应急措施; 4、严格把好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质量隐患; 5、严格审核设计变更与图纸修改,及时处理质量缺陷; 6、严格审核质量监理月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并采取措施实现质量目标控制; 7、严格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和工序交接工作,审核隐蔽工程现场尺寸与设计图纸是否一致,是否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等,并做好验收记录。 8、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划分,依次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以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9、要根据投资规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质量目标,要求质量分别达到合格以上------良好-----鲁班奖。 第四十条 &nbsp;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当实行现场旁站监理,严格监督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应当及时纠正,对拒绝整改纠正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以及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nbsp;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应当做好以下质量管理工作: 1、以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2、不管是承包商或是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单位都应当对各种材料、器具、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用于工程,否则施工单位将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责任; 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的同时应当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4、工程质量检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5、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第三节 &nbsp;施工进度控制 第四十二条 &nbsp;项目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按期提供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坐标等相关资料),按期提供应有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nbsp;项目组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单项、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进度计划,能够对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工程建设的计划系统实施有效的控制。 第四十四条 &nbsp;项目组每周定期检查和要求监理单位汇报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找出进度偏差;分析进度偏差原因及对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拿出调整进度偏差的最佳方案,调整进度计划;对涉及进度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进度调度会,采取进度调度措施。 第四十五条 &nbsp;项目组在不增加投资和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表。 第四十六条 &nbsp;项目组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在工程量变化或工程变更下,按期完工的进度控制方案。 第四十七条 &nbsp;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否则追究拖期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nbsp;由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等情况,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提出顺延工期书面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同意顺延工期。逾期不做申请报告的,将视为放弃工期索赔,按合同工期执行。具体工期签证程序按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四节 &nbsp;投资控制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nbsp;项目组要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不能随意增减工程量,不能随意变更工程项目,不能随意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和取费标准等,把工程的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五十条 &nbsp;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图纸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施工,准确计算工程量,避免不确定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第五十一条 &nbsp;项目组要严格审核监理单位批准的的工程进度计量月报,月报的计算标准以施工图为依据,因承包商自身原因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或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五十二条 &nbsp;承包单位每月25日定期向监理单位呈报投资完成月报,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3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报告材料报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审核,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nbsp;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的投资完成月报,在次月5日前对上月工程的实际投资和预算投资进行一次比较,发生投资偏差的应找出偏差的原因并提出补救措施,同时要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总经理。 第五十四条 &nbsp;工程价款的支付预结算严格实行监理签证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nbsp;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的,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并要求承包方提供等额的以银行保函形式的预付款担保。当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发包人开始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逐步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合同规定完工的前三个月全部扣回。 第五十六条 &nbsp;工程价款的计量按逐月(形象进度)计量,每月30日前,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月度实际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计算各项费用;监理工程师收到计量报告后7日内按照图纸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签证;并将核实签证报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审核,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五十七条 &nbsp;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照月实际形象进度款的70%支付。承包单位依据审核后的工程量计价,按照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提出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项目组、工程技术部和财务部审核,最后经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八条 &nbsp;工程变更后增加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量,原则上不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nbsp;做好风险投资控制,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第五节 &nbsp;施工安全控制 第六十条 &nbsp;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是建设单位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nbsp;项目组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 &nbsp;项目组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整改;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作出有效反应,加强防护措施或责令停工整改,情况危急的要立即组织施工等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第六十三条 &nbsp;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四条 &nbsp;全面检查或抽查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月报或安全生产记录。 第六十五条 &nbsp;监理单位严格做好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排除施工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节 &nbsp;设备、材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nbsp;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业主提供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等内容。凡业主不提供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第六十七条 &nbsp;甲供设备、材料的具体采购工作,由项目组对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工程技术部审核确认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nbsp;承包商中标后应当向业主(项目公司或项目组)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经业主(项目公司或项目组)批准后,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 第六十九条 &nbsp;工程技术部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如果在监控和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商应督促供应商整改至业主满意,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增加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nbsp;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具体负责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十一条 &nbsp;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业主可与承包单位以共同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七十二条 &nbsp;设备材料货款专款专用,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帐户应接受业主财务部和审计部的监督检查或承包商委托业主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节 &nbsp;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七十三条 &nbsp;任何项目的设计变更须经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工程技术部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工程量的变更(工期的签证)均由项目组填写工程变更(工期签证)审批表,按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nbsp;依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如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变化,合同数量的增减,改变工程的时间和顺序,不可预见因素和其他变化等),确需增减的设计变更应按“先变更设计后施工”的程序进行。 第七十五条 &nbsp;变更审批权限 1、按程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和费用核算后,变更费用在0.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签认,项目公司备查;变更费用在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公司签认,报工程技术部备查;变更费用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技术部签认,报分管副总经理备查;变更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签认;变更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业务会议研究确认。 2、工期延误在1日内的由项目组签认,报项目公司备查;工期延误在3日以下的由项目公司签认,报工程技术部备查;工期延误在3日以上5日以下的总经理签认;工期延误在5日以上的由公司业务会议研究确认。 第七十六条 &nbsp;承包单位未经项目组的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对工程随意变更。如果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对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 &nbsp;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增减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经项目组、监理、承包单位三家现场论证复核后,认为确需变更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第七十八条 &nbsp;所有变更签证,承包人应该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签证报告后4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材料报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审。 第七十九条 &nbsp;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按规定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传递、整理、保存、归档。 第八十条 &nbsp;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不得分解签证。 第八十一条 &nbsp;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单位工程建立现场签证台帐。 第八十二条 &nbsp;签证报告一式不少于四份,其中监理单位、承包商、项目组及工程技术部各一份。 第八十三条 &nbsp;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第五章 &nbsp;竣工验收和试运行管理 第八十四条 &nbsp;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应当在完成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符合验收标准。 1、 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2、 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十五条 &nbsp;工程验收程序: 1、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 部位,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报工程师验收,监理业主联合验收合格,工程师签认。不合格,需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需在验收开始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nbsp; &nbsp;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工程技术部都有权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具体费用和工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已完成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能满足生产或使 用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报告单”,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并报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收到报告14日内由工程技术部组织项目组配合,会同承包人、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完成。 3、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 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组和工程技术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日内会同质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消防、档案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28日内,工程技术部向市发改委及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正式验收,由发改委牵头,会同建设、规划、环保、质检、消防、地震、档案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正式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组在正式验收中,负责组织、配合、协调等工作。未尽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nbsp; &nbsp;其他未说明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nbsp;项目组按有关规定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验和移交,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指导。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要按规范要求整理成册; 2、整理竣工验收(或预验收)的会议纪要或结论性意见报告; 3、技术资料审查; 4、竣工图; 5、竣工决算;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验收合格后的产权登记手续; 7、负责竣工验收完备后资产的移交; 8、项目后评价。 第八十七条 &nbsp;竣工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 1、属于承包合同内的遗留尾工,要求承包商在限定的时间内扫尾完成; 2、属于承包合同外的工程少量尾工,可以划给生产单位或承包单位包干实施; 3、分期建设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一并实施; 4、“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5、环保、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交付使用; 6、对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除应追究有关方面的经济责任和索赔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八条 &nbsp;项目组(项目公司)负责建设项目试运行工作,并整理提交试运行报告。对试运行事故找出原因,分清相关单位责任。 第八十九条 &nbsp;项目组(项目公司)按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以及合同、建设过程执行情况、各种制度落实情况、各种资料归档情况,准备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十条 &nbsp;建设项目技术资料的审查 1、建设项目技术文档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附注说明; 2、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和可研等,应依据合同提供成果或资料; 3、竣工图要能反映实际情况,做到图物相符;要做好施工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盖章等工作; 4、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图片、照片、录音、录象材料及重大事件、事故等应有完整文字说明。 第六章 &nbsp;竣工决算和保修 第九十一条 &nbsp;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按以下时间规定办理: 1、 建设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2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2、 建设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3、 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6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4、 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9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九十二条 &nbsp;施工承包单位申报竣工结算工作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项目组复审,项目组将竣工结算复审情况整理报送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按规定程序审核。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核对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书; 2、检查合同工程的执行情况; 3、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予以调整; 4、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 &nbsp;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1、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工程决算说明和工程结算书; 2、财务部负责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及说明。 第九十四条 &nbsp;工程保修管理 1、严格执行保修合同; 2、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保修和施工合同规定做好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 3、完善工程保修责任,承包单位对竣工移交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有回访和保修的义务。 第七章 &nbsp;竣工资料收集归档 第九十五条 &nbsp;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严格执行《------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资料审查、文档信息资料收集由项目组负责整理报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移交公司办公室文档室和市档案管理部门。在资料归档时,工程技术部要做好如下审查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完整性; 2、审查监理单位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 3、审查业主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 4、审查其他相关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 第九十六条 &nbsp;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信息结构,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信息的 收集应随工程的进展进行,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确保真实准确。 第八章 &nbsp;廉政建设和奖惩规定 第九十七条 &nbsp;廉政建设 1、建立廉政教育制度,制订建设工程项目廉政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从源头预防腐败。做到早打招呼,早预防,防患于未然; 2、坚持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实际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 3、加强对建设资金流向、拨付、使用、结算的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公司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制度; 4、建立廉政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nbsp; &nbsp; &nbsp;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5、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有腐败苗头或出现不正常的倾向问题时,及时调查堵塞漏洞。严防出现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的舞弊行为,避免假招标以及违法、违规分包等行为的发生; 6、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索要、接受礼金,变相收受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感谢费等; 7、工程建设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或收受用于职务消费的有关费用; 8、不准接受、要求或暗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9、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期间,指定工程项目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等。 其他为说明情况的严格执行公司廉政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政府下发的廉政建设条例。 第九十八条 &nbsp;奖励 1、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提出各种优化方案,节约投资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3、对较好地完成项目责任目标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4、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得到质量和安全奖的给予奖励; 5、对其他方面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奖励。 第九十九条 &nbsp;惩处 1、对因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造成工程前期工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等方面隐患和不良影响的,给予调岗或警告处理; 2、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程序办事,给工程建设管 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3—6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同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3、对因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给予6—12个月待岗 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 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在招标过程中,授 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证竞争的工作人员,给予6—12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 项目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者材料供应提供 方便的,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给予6—12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 招投标中违反规定,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的,或将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 定的单位承包,损坏国家、集体利益的,给予6—12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未能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监理备案、监理人员资质及人员变更、签证不实不及时等问题的,给予6—12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项目管理人员廉政规定》和《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伙同承包单位弄虚作假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一律给予开除或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nbsp; &nbsp;9、其他未说明情况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nbsp; 第九章 &nbsp;附则 第一百条 &nbsp;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nbsp;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nbsp;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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