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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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作者: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2 第2部分 套内空间 2 第3部分 商品房质量 3 第4部分 公摊面积 3 第5部分 商品房面积 3 第6部分 室内环境 5 第7部分 建筑设备 5 第8部分 电气部分 5 第9部分 供暖燃气 6 第10部分 装修标准 6 第11部分 周边环境 6 第12部分 社区设施 7 第13部分 付款方式 7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8 第15部分 所有权证 8 第16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9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9 第18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10 第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10 第20部分 担保权利 11 第21部分 变更权利 11 第22部分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2 第23部分 退房条款 12 第24部分 违约责任 12 第25部分 买受人损失 13 第26部分 争议与其他 13 第27部分 合同附件 14 第28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14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于出卖人取得联系,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本合同就双方可以预见的条款进行约定,如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有所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应当作为证据。 第2条、 合同原则:出卖、买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3条、 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本合同”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第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通过其他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条、 合同标的:合同中所称“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第6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各方应在协商时准备好自己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7条、 商品房地址:此商品房位于北京市 区 ,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照片。 第8条、 项目许可: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第9条、 土地权利: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期限为: ,土地使用性质为: 。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11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 第12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开工证: 。 第13条、 建筑施工: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14条、 商品房标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第15条、 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 第16条、 质量评价: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套内空间 第17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 第18条、 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使用面积 第19条、 立面图: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20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1条、 书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2条、 卧室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3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4条、 厨房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条、 阳台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条、 过道尺寸: 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条、 其他尺寸: 第28条、 房屋层高: 毫米 第29条、 室内净高: 毫米 第30条、 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率: 容积率: 。 第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部分 商品房质量 第34条、 沉降情况: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情况向买受人提供勘测报告。 第35条、 平直度: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否则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36条、 墙体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由出卖人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评价后买受人仍有不同意见,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5人,由这5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 第37条、 设计质量: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果无法达到此等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8条、 质量证明: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供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 第39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如出卖人拒绝,否则视为不能交房。 第4部分 公摊面积 第40条、 公摊内容:出卖人应当在说明公摊面积的内容与尺寸,根据目前的情况,公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用于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第41条、 面积尺寸:房屋的公摊部分、面积及细节尺寸应当说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2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即可进行测量。 第43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应当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有两人以上证明,买受人即可进行测量。 第44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的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然应当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45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不能退回的,则应当每天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商品房面积 第46条、 专用面积:买受人购买的阳台建筑面积: , 室内墙体面积为: 室内使用面积: 其构成为卧室面积: 、书房面积客厅面积: 、卫生间面积各为: ;面积的数字以现有的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7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 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永久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48条、 建筑面积: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差异: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4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费用: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5)、 变化比例: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50条、 使用面积: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第51条、 面积测量: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 第52条、 测量方法: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53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资格不得委托给它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 第54条、 变化通知:房屋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面积变化时,出卖人应当于变化时3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 第6部分 室内环境 第55条、 日照时间: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此时在距地面1米高度可以看见太阳,具体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6条、 自然通风:室内通风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7条、 室内保温: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8条、 隔热保温:外墙隔热保温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9条、 躁音隔声: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0条、 电磁辐射:室内电磁辐射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7部分 建筑设备 第61条、 供水品质: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为市政机构,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2条、 排水品质: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3条、 密封品质: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出现液体或气体的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出卖人应当以5倍的上述总款额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进行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 第64条、 管线品质: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不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 第65条、 电梯品质:本单元共有电梯 部,型号为: ;保修时间为 年;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乖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66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电气部分 第67条、 电源品质:负荷: 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插座数量: ,电平面图: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8条、 通讯品质: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9条、 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9部分 供暖燃气 第70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型号为: 生产企业: 。 第71条、 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人。 第72条、 供暖效果:在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73条、 暖气计费:方式及价格: 第74条、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75条、 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 第76条、 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0部分 装修标准 第77条、 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 第78条、 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 第79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第80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及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周边环境 第81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内没有垃圾箱、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停车场等其他设施。 第82条、 使用道路: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应当可以实现人车分离。 第83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第84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5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最终结果。 第85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 第86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7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行为,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全部损失。 第88条、 如不能达到上述各条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区设施 第89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名称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第90条、 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 第91条、 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 第92条、 基本原则: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 第93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4条、 绿地面积: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绿地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地南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95条、 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 ;学校 个,其中小学 个,中学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医院( 级 等)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96条、 公共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 第97条、 交通安全: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8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9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100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于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101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102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部分 付款方式 第103条、 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4条、 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5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6条、 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107条、 交付程序: (1)、 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 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 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赔偿。 (6)、 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8条、 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9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等待出卖人。等待时间由买受人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第111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5部分 所有权证 第113条、 所有权取得: (1)、 取得标志: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 取得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如出卖人不能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 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 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 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登记部分机构取得《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 (6)、 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全部费用。 第114条、 出卖人办理: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此后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且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15条、 买受人办理: (1)、 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 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6条、 相关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损失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6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7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8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9条、 质量瑕疵: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0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21条、 故障通知: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 物管公司: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择。 第123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 物管费用: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元,不高于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第125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26条、 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瞬时躁声不高于50分贝,以保证买受人的生活舒适。 第127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8条、 保安责任: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9条、 收费范围:物业公司的收费水平不得高于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130条、 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8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1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2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3条、 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4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侵权责任要求,除非买受人证明自己有故意侵权的行为。 第135条、 物品交付:出卖人应当及时将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财产交付使用,如果不能及时交付,则视为出卖人愿意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业主支付工资。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6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商品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137条、 知情内容: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138条、 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39条、 监督权利: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进行监督; 第140条、 工期计划: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 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年月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条、 买受人权利:当出卖人无法在上述约定计划内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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