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刊2017年5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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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 交流会” 在柳州成功召开 4月20日,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交流会在柳州市召开。 本次会议就大数据在造价管理中的应用与 建设、 企业推进大数据成就新价值、 工程造价数据应用现状议题展开讨论。 本次会议受到了全国工程造价行业领导、 专家的高度关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浙江省、 贵州 省、 河北省、 江苏省、 内蒙古自治区等各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精英、 高 等院校专家等120多人齐聚柳州, 探讨大数据在工程造价管理创新方面的新应用及发展前景。 会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管 理处处长赵毅明对建筑行业造价管理的情况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院长尹贻林就中国建筑业正迎来新的革命发表了 自己的观点, 并提出了建筑业在变革期的转型之 路; 其他还有几位与会专家也各自做了精彩的演 讲。 演讲结束后各与会代表就 “国内外工程造价 数据应用现状” “指数指标建立标准与路径 (BIM 应用) ” 等热点话题进行充分交流与探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季挺 在会上指出大数据建设的重点难点主要表现在数 据的采集、 数据后期的高效整理以及有效应用, 因此在面对大数据应用时, 工程造价行业需要蜕 变, 行业主管领导更需要突破现有思维, 主动迎 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通过此次交流会, 使我们能够更加了解工 程造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大数据带来的机遇和 挑战, 更加明确了工程造价行业大数据的发展方 向, 从而迎接新技术的到来。 政 策 法 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 ……………………………………………………… ( 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的通知 …………………………………………………… ( 7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2018版) 》的通知 ………………………………… ( 10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履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13 ) 会议报道 “中国建设行业大数据应用研讨交流会” 在柳州成功 召开 ……………………………………………………… 封二 强化自身建设, 努力提升水平 ——造价管理机构内部组织工程造价专业能力提升培训 ……………………………………………………………… 封三 综合信息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选 结果的通知 ………………………………………………… ( 14 ) 技术经济指标 某开发区小学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 ( 16 ) 建 筑 市 场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7年4月 ) ……… ( 23 ) 2017 年 5 月 月刊 总第 182 期 5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邓文华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编 委: 邓文华、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陈俊宇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 ( 24 )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 ( 25 )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 ( 25 ) 管材 …………………………………………………………… ( 26 ) 管件 …………………………………………………………… ( 36 ) 洁具及厨卫器具 ……………………………………………… ( 40 )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 ( 41 ) 消防器材 ……………………………………………………… ( 42 )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 ( 45 ) 灯具、 灯源 …………………………………………………… ( 46 ) 开关、 插座 …………………………………………………… ( 50 )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 ( 51 )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 ( 55 ) 仿古建筑材料 ………………………………………………… ( 59 )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 ( 61 )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 ( 62 ) 花岗岩信息价 ………………………………………………… ( 67 )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 ( 68 ) 阀门信息价 …………………………………………………… ( 71 )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 ( 79 ) 电线、 电缆信息价 …………………………………………… ( 80 )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 (101)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 (104) 苗木信息价 ……………………………………………………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 (1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 消防 ) ………………………封 底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 〕37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农产品(含粮食)、 自来水、暖气、 石油液化 气、 天然气、 食用植物油、 冷气、 热水、 煤气、 居民 用煤炭制品、 食用盐、 农机、 饲料、 农药、 农膜、 化 肥、 沼气、 二甲醚、 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 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 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 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 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纳税人购 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 除的, 仍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12〕 38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 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 通知》 (财税 〔2013〕57号)执行。 其中, 《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2〕 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 11%; 第 (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 (一 ) 项、 第 (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 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蔬菜、 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 票,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 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 货物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 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为进项税额, 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 条第二款第 (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 是指农 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 具的普通发票。 三、 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 列货物, 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 13%出口退税率; 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 的, 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 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 执行13%出口退税率。 出 口货物的时间, 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执行。 四、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扣除率、 相关货 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 时废止。 五、 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 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 做好实施前的 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 宣传解释等 工作, 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 有序推进。 遇到问 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略)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 管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 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 不属于《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 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 征收率。 二、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 以内部 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 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 “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并由 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 由第三方缴纳 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发包方签订 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 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进项税额。 三、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 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四、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 务, 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务, 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五、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按照 “其他生活 服务” 缴纳增值税。 六、 发卡机构、 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 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 服务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 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 收单机构收 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 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 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 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 载的发卡行服务费, 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 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 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 费为销售额, 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 发票。 七、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 业务, 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八、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 已由税务机关现 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 纳税人,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 过十万元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 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 。 九、 自2017年6月1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 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 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称 “自开发票试点纳 税人 ” )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 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 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 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缴纳的税款, 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5%的征收率, 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 “税务机关代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 “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十、 自2017年7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 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并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 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自开具之日 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 扣清单》 , 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617号 )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 其他条款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按 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建市[2017]98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司 (局) , 有关中央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 “十三五” 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 设事业 “十三五” 规划纲要》 , 我部组织编制了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 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目录 序言 一、 建筑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就 (二)主要问题 二、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 “十三五 ” 时期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四)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五)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 规划 2017年4月 (七)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和自律作用 序言 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 部 “三定” 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五” 专 项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本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 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 准定额、建筑节能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工作。 规划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 以下简称 《意见》 ), 对进一步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 改革, 加 快产业升级, 促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 规划旨在贯彻落实《意见》 , 阐明 “十三五” 时期建 政策法规 8 浙江造价信息 筑业发展战略意图, 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推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 划编制。本规 划是 住 房城 乡建 设事业 “十三五” 专项规划之一。 编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牵头, 会同标准定额司、 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司、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人事司, 共同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 国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建筑节 能协会等单位编制完成。 规划实施。本规划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工程勘察设计、 建筑施 工、 建设监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实施。 住房城乡建 设部负责进行规划实施评估、 规划调整、 协调促进 工作。 建筑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一、 建筑业发展回顾 (一)发展成就。 “十二五” 时期, 我国建筑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 绩。 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 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84%, 建筑业增加 值年均增长8.99%;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 入年均增长23.19%; 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年 均增长15.66%。 2015年, 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 46547亿元,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79%; 建筑业从业 人员达5093.7万人, 占全国从业人员的6.58%。 建筑 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继续增强, 为推进 我国城乡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改善人民群众居 住条件, 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 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做出重要贡献。 ——设计建造能力显著提高。 “十二五” 期间, 我 国在高难度、 大体量、 技术复杂的超高层建筑、 高速 铁路、 公路、 水利工程、 核电核能等领域具备完全 自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建造能力, 成功建设上海中心 大厦、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一大批设计理念先进、 建造难度大、 使用品质高的标志性工程, 世界瞩目, 成就辉煌。 —— 科技创新 和信息化 建设 成 效明显。 “十二五” 以来, 建筑业企业普遍加大科研投入, 积 极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技术, 围绕 承包项目开展关键技术研究, 提高创新能力, 创造 大批专利、 工法, 取得丰硕成果。 加快推进信息化与 建筑业的融合发展, 建筑品质和建造效率进一步提 高。 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 基本建成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发 生根本性转变。 ——建筑节能减排取得新进展。 “十二五 ”期 间,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建筑节能标 准进一步完善。 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 度加大, 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 积9.9亿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耗提速, 完成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45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领域应用规模不断扩大。 积极推进绿色建 筑, 建立集中示范城 (区), 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 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成效初步显现。 ——行业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十二五” 期 间。 行业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执业资格人员数 量逐年增加。 截至2015年底, 全国共有注册建筑师 5.5万人,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12.3万人, 注册监理工 程师16.6万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15.0万人, 注册建造 师200余万人。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不断加 大,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建筑农民工700余万人, 技能鉴定500余万人, 建筑农民工培训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 技能素质水平进一步提升。 ——国际市场开拓稳步增长。 “十二五” 期间, 我 国对外工程承包保持良好增长态势, 对外工程承包营 业额年均增长9.3%, 新签合同额10.8%。 2015年, 对外 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 新签合同额 2100.7亿美元。 企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开拓取得 新进展。 企业海外承揽工程项目形式更加丰富, 投资 开发建设、 工程总承包业务明显增加。 企业进入国际 工程承包前列的数量明显增多, 国际竞争能力不断 提升。 ——建筑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十二五”期 间,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政府部门大力推进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 缩减归并企 业资质种类, 调整简化资质标准, 行政审批效率不 断提高。 积极推进统一建筑市场和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更加统一、 公平的市场环境。 开展工程质量治 理两年行动, 严格执法,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 包、 转包、 违法分包等行为, 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 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保障工程质量, 取得 明显成效。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9 (二)主要问题。 ——行业发展方式粗放。 建筑业大而不强, 仍属 于粗放式劳动密集型产业, 企业规模化程度低, 建设 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生产方式落后, 产业现代化程度 不高, 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市场同质化竞争过度, 企 业负担较重, 制约了建筑业企业总体竞争力提升。 ——建筑工人技能素质不高。 建筑工人普遍文 化程度低, 年龄偏大, 缺乏系统的技能培训和鉴定, 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业企业 “只使用人、 不培养人” 的用工方式, 造成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 低、 流动性大, 技能水平低, 职业、 技术素养与行业 发展要求不匹配。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行业监管方式带有 计划经济色彩, 重审批、 轻监管。 监管信息化水平不 高, 工程担保、 工程保险、 诚信管理等市场配套机制 建设进展缓慢, 市场机制在行业准入清出、 优胜劣 汰方面作用不足, 严重影响建筑业发展活力和资源 配置效率。 二、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三五” 时期,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增 速放缓, 结构优化升级, 驱动力由投资驱动转向创 新驱动。 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核心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 时期。 新型城镇化、 京津冀协调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 展和 “一带一路” 建设, 形成建筑业未来发展的重 要推动力和宝贵机遇。 尤为重要的是, 党的十八大以 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地坚持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为 “十三五” 时期深化建筑业改 革, 加快推进行业市场化、 工业化、 信息化、 国际化 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综合判断, 建筑业发展总体上仍处于重要战略 机遇期, 也面临着市场风险增多、 发展速度放缓的 严峻挑战。 必须准确把握市场供需结构的重大变 化, 下决心转变依赖低成本要素驱动的粗放增长方 式, 增强改革意识、 创新意识, 不断适应新技术、 新 需求的建设能力调整及服务模式创新任务的需要。 必须积极应对产业结构不合理、 创新任务艰巨、 优秀 人才和优质劳动力供给不足等新挑战, 着力在健全 市场机制、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提升队伍素质、 开 拓国际市场上取得突破, 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增强发 展动力, 努力实现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 中、六中全会精神,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 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认真贯彻中 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意 见》 , 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发展理念, 以落实 “适用、 经济、 绿色、 美观” 建筑 方针为目标, 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 线, 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抓手, 以保障工程质量 安全为核心, 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保障, 推动建造 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方式改革, 着力提升建筑业企 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建筑业发展的 核心。 必须大力推行建筑业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和 业态创新, 加快传统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 信息 技术、 节能技术等融合, 以创新带动产业组织结构调 整和转型升级。 必须把握发展新特征, 加快转变建 筑业生产方式, 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 全面提 升建筑节能减排水平, 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改革是建筑业发展的动 力。 必须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推进建筑业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 以围绕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 健全制 度体系同, 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壁垒和障碍, 全面 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新突破, 为建筑业发展提供 持续动力。 ——坚持质量安全为本。质量安全是建筑业发 展的根本要求。 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 保障工程 质量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必须健全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 安全责任及制度体系, 为建筑业发展夯实基础。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一开放是建 筑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坚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 场, 消除市场壁垒, 营造权力公开、 机会均等、 规则 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以 “一带一路” 战略为引领, 引导企业加快 “走出去” 步伐,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提高建筑企业的对外工程承包能力, 推进有条件的 企业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共同发展。 (未完待续) 政策法规 10 浙江造价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浙江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 《浙 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2018版 ) 》 的通知 建建发 ﹝2017﹞ 166号 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健全工程计价依 据体系, 健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制, 经研究, 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2018版) 》 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编制工作原则上按照 《编制工作方案》开展。 (见附件1) 二、 为加强组织工作领导, 决定由省建设厅、 省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三单位共同组成 “浙江省建 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 领 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 编制成果。 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任副 组长。 (名单见附件2) 三、 领导小组下设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版) 编制工作专家组 (名单见附件3 ) , 负责研究决定编 制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 对编制成果进行初审。 四、 编制工作经费包括编审费、 调研费、 技术咨 询费、 稿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财政预算资 金中列支。 五、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编 制工作涉及面广 、 工作量大、 时间紧, 请各地建设、 发 改、 财政以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有关参编单位和 个人大力支持, 按计划并力争提前完成编制任务。 六、 编制计价依据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负责。 有关编制工作的意见建议, 及时 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 制工作方案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 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 制工作专家组名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5月4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方案 为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健全完善工程计价 依据体系, 更好地发挥工程定额在造价确定与控制 方面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现就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 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坚持四个 “全面” 的战略布 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11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 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坚持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 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 坚持适度超前、开 拓创新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 科学合理的 总体要求, 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助推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坚 实的技术保障。 二、 总体目标 契合国家相关法规、 规范、 标准的调整, 适应装 配式建筑、 绿色建筑、 海绵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 住 宅全装修等新兴建筑发展需要, 对现有系列工程计 价依据进行全面修订补充完善, 在 “十三五” 末实现 工程总承包、 施工承包、 专业分包的工程计价、 计量 规则的全覆盖,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 更为融合, 工程计价定额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计 价依据对建筑业发展促进作用更为显现。 三、 工作项目 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 2017年4月—2018年6 月为第一阶段, 2018年7月—2020年6月为第二阶段。 ( 一 ) 第一阶段完成的编制项目 1. 《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 (含费用定额) 》 2.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3.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含轨道交通 定额) 5.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6.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7.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预算价格》 (二) 第二阶段完成的编制项目 1. 《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2.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3. 《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4. 《浙江省建筑安装投资估算指标》 5. 《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 6. 《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 7. 《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 8. 《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定额》 四、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2018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编制工作的组 织协调以及编制成果审定工作。 领导小组由省建设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负责编制工作的落实、 督促、 统筹、 协 调; 下设专家组, 负责研究决定编制工作的技术问 题, 对编制成果进行初审。 成立各项目编制组, 实行主编负责制, 根据项目内 容和总体进度要求制定具体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工作要求 (一 ) 加强思想认识。 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 制 (2018版)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到建设各方主体 利益、 涉及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关系, 涉及工程建 设各环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全面梳理工程造 价以及招标投标、 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中的矛盾问 题, 以编制工作为契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促进建 设市场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同时, 编制工作更是一 次培养人才、 锻炼队伍的机遇, 各参编单位和有关人 员要大力支持、 相互配合、 共同努力, 确保按时保质 保量完成任务。 (二) 注重传承发展。 编制工作要传承2010版计 价依据和2015版国家消耗量定额编制中的经验, 广泛 吸纳全国的先进做法, 更要与招投标、 质量管理、 工 程结算等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管理工作需要相衔接, 形 成一套既符合国标要求, 又能方便使用的计价依据。 (三)强化社会参与。 为提高计价依据的科学 性、 合理性和实用性, 要招贤纳士、 开门编制, 努力 增加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组 长: 项永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 朱永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周华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邢自霞(省财政厅副厅长) 政策法规 12 浙江造价信息 附件3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版) 编制工作专家组名单 组 长: 邓文华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副组长: 赵智敏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综办副主任) 马 勇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贾利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计划与财务处副处长) 韩 英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汪亚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季 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成 员: 李仲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俞富桥 (省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中心副主任) 李 锋 (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张实现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长) 陆开林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 东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处长) 季胜杰(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主任) 胡建明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总工程师) 田忠玉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定额管理处处长) 蔡临申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信息处处长) 毛红卫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单国良 (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华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志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钟鑫(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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