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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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推进公立医院依法治院,使公立医院成为高效、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医院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公立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准则。公立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和开展社会协同。 公立医院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出资人)、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公立医院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益性本质和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坚持民主原则和从实际出发,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遵循医疗卫生发展规律,推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应当促进公立医院改革与创新,围绕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服务患者、加强经济与财务管理、推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任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行业监管与运行监管,保护和推广公立医院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公立医院民主管理、权利制衡、激励与约束的体制、机制,反应公立医院公益性、生产性与经营性的服务特色。 第五条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权和管理边界,实现权责统一。明确公立医院的办医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公立医院举办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立医院的办医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七条章程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公立医院以下内容: (一)医院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点、住所地; (二)医院的机构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功能定位、办医方向; (三)经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医级别、等级、类别和规模; (四)医院的主要临床医学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医院的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运行机制; (六)医院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七)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医院进行管理或绩效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医院负责人的选拔、聘任与退出机制,举办者(出资人)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院徽、院歌、院训及医院标识系统、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医院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公立医院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各类科室(临床、行政职能部门)和专业; (三)制订医务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医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医院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 (六)医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七)其他医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医院基层委员会监督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公立医院党组织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通过制度设计,党委、纪委、工会等部门共同对院长及其行政班子进行约束与监督,实现在医院内部真正的权力制衡。 章程应当明确院长作为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 政负责人,执行党委制定的医院宗旨和发展规划,全面负责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公立医院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医院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明确医院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公立医院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党委监督、院长负责、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各类科室、研究机构、临床教学机构等其他内设机构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公立医院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财经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委员会、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医院学术委员会等医院及其他临床业务组织、管理组织的地位、宗旨、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上述组织在医院的医疗服务、科室设置、医学技术发展、医学科研教学与学科发展、质量控制、药品流通、规划建设计划方案制定、医务人员队 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医院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医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患者和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办医理念,健全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的保障机制,突出对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医院受理患者、医务人员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公立医院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 公立医院根据改革与发展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自主设置有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院管理层、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律师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参加的理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明确公立医院保障和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原则和制度,规定公立医院对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公立医院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公立医院党政领导、各类医院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以及医院举办者(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职工代表、医保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公立医院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医院内部组织、医院职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医院举办方、卫生行政管理者、医院内部管理层,以及广大医务人员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医院凝聚医务人员与管理层的共识、促进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增进健康与和谐的过程。 第十七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院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办医方向、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新技术和项目开展,以及与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八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出资人)权利关系的内容,公立医院应当与举办者(出资人)、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立医 院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公立医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属医院的章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省属医院的章程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核准;市属医院的章程由市级卫生计生委核准;非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所属医院的章程,经所属高校同意,报所属高校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其他医院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代表以及相关医院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医院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医院职权的; (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核准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公立医院应当以医院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院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公立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 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医院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条 公立医院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医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公立医院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公立医院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成立的公立医院,由医院举办者(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营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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