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指引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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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一般性问题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一般性问题 案例:案例: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扬州Q公司诉安徽H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Q公司诉称:H公司自2002年8月12日到2003年9月15日间共结欠Q公司货款96840.55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Q公司向法庭提供2002年8月12日销售合同传真件一份,该合同传真件第七项“结算方式”约定:“自发票开出之日起叁十天内付清本批货款,原欠款166408.55元分批归还。”H公司表示未与Q公司签定过这份合同,并且双方自建立业务关系至今从未核对过帐目,166408.55元的欠款数字不知从何而来,H公司要求与Q公司对帐,遭到Q
2、公司的拒绝,H公司只承认欠Q公司货款69137.65元。一、合同形式一、合同形式 1、采用传真形式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采用传真形式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传真无法确认为传真原件,或者传真字迹因时间模糊不清或消失,或缺少对方确认,双方发生争议时,对方可能不认可传真合同的真实性,公司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诉 建议措施:建议措施:1)少用、慎用穿件签订合同,无法当面签订时,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2)如已采用传真签订合同,可以补签确认书对内容予以确认;3)注意收集并保存能够证明传真内容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对于卖方,对于卖方,注意保存发货单、买方收货的签字凭证,对于买方,对于买方,
3、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的存根、对账单等)、卖方交付的发票、收款证明等。关注两个问题:关注两个问题:1、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与之签订合同除非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或者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所签合同无效;2、与企业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二、对合同相对方主二、对合同相对方主 体资格的审核体资格的审核三、公司对外授权三、公司对外授权 案情案情 2004年8月江苏某公司全权委托启东顾某处理在启东的经营业务,委托书内容为:“经研究,滋委托顾某代表董事长认真尽职地行使职权,全权处理本公司在启东的经营业务。”2004年12月,顾某在启东成立分公司并与第三人沈某
4、进行纯净水项目合作签约,后顾某违约行为致沈某7万多元经济损失。2006年7月,沈某起诉该公司和顾某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某认为是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被告某公司认为授权书中所谓的经营业务仅指原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签订的纯净水项目合作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系无权代理,由顾某对无权代理产生的后果负责。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委托书中经营业务的范围存在争议,“经营业务”的用语也并不能清楚表明授权的范围。公司对外授权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对外授权应注意的问题 1、授权明确 1)明确的权限内容;2)明确的授权期间。2、严格管理制度 1)防止随意盖章、出具空白介绍信
5、、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丧失代理权时,公司应及时收回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可以使撤销权的事由:可以使撤销权的事由:1、合同一方欠缺缔约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1、行使期限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联合体
6、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临时的工程建设联合体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的法律性质: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性质)是一种合伙型联营组织,成员各方为合伙人。在对内关系方面,各成员间依据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在对外关系方面,成员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投标五、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注意的问题:联合体投标注意的问题:1、联合体各方的选择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2、资质等级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权利限制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成员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对外转让。六、定金的约定
7、六、定金的约定 定金具有保证的作用,可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定金的作用:定金的作用: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违约方无权主张返还定金。定金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定金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莫将“定金”误写成“订金”;2、定金必须实际交付才产生定金的效力;3、定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超过的部 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七、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七、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 价格条款是合同双方最为关注的条款之一,如若约定不清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可采用的支付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可采用的支付方式: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应注意
8、的问题:价款及支付方式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要对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4、对支付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八、情势变更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1、合同成立以
9、后客观情况与订立合同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2、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3、该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1、审慎适用;2、区别适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是不适用的。3、做好证据准备工作。九、合同的解除九、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方式:1、合意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1、合意解除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2、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时候,应履行合同解除的通知义务并保存送达的证据;3、在合同中约定
10、或者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在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且此类手续为合同解除的必要要件的,注意办理此类手续。第二章第二章 分包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分包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一)分包(一)分包 分包即专业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 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必须满足的条件:合法的分包必须满足的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11、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分包均为违法。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分包均为违法。一、分包、转包、出借资质一、分包、转包、出借资质 违法分包的后果:违法分包的后果:1 1、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2、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工资、工伤赔偿 3、民事责任 1)分包合同无效;2)对发包人承担违法分包的违约、赔偿责任,甚至解除承包合同;3)收缴管理费。(二)转包(二)转包 亦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
12、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转包的常见形式:转包的常见形式:1、虚假内部承包 2、虚假合作或联营 3、直接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后转包 (三)出借本单位资质(三)出借本单位资质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的条件与专业分包的条件有两点不同:劳务分包的条件与专业分包的条件有两点不同:1、无需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2、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工程分包内容。如果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建议以劳务发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
13、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二、劳务分包二、劳务分包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章也不允许指定分包 例外情形:例外情形: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10 条规定,水利工程发包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指定分包人。例外适用的条件:例外适用的条件:1 1、具有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2、取得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三、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处理三、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处理 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1、严格审查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资质和实际履约能力;2、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
14、以及分包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管理职责;3、对于发包人绕过工程承包人直接与指定分包人发生业务关系的,工程承包人也应当按照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保留向指定分包人发布管理指令的证据。4、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 1、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 根据法律及先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对分包人现场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分包人现场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足够的管理人员;2)对分包人的管理指令应书面化。3)
15、对分包人与其现场施工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备案,加强对施工人员上岗资格以及现场施工人数及人员变动的检查。四、分包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四、分包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2 2、民工工资、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不仅仅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项法律问题,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稳定的高度。防止民工工资拖欠的措施:防止民工工资拖欠的措施:1)严把工程分包程序和工程分包管理两道关口,防止分包单位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2)做好审核、备案工作(对劳动合同、民工身份证、工伤保险凭证、上岗资格证、考勤表)3)要求分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发放专用账户,统一办理工人工资银行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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