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测量施工设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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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测量。 2 施工准备 2.1 仪器设备 2.1.1 精度不低于±6〞、±(5mm+5ppm·D)全站仪或测距仪。 2.1.2 精度不低于J6经纬仪、不低于S3水准仪。 2.2 辅助工具和材料 2.2.1 与全站仪或测距仪相配套的单棱镜、三棱镜、对中杆棱镜、三脚架、水准尺等。 2.2.2 常用工具设备:可编程计算器、对讲机、12磅锤、4磅锤、羊角锤、可调式托盘、铝合金导梁、Φ3钢丝绳、1t倒链、Φ20以上钢钎、皮尺、测绳、花杆、遮阳(雨)伞;木桩、油漆、石灰、小线、钢钉、红蓝铅笔、排笔、绘图铅笔等。 2.2.3 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钢尺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2.3 作业条件 2.3.1 建设单位已提供施工图纸,并完成控制点的测设。 2.3.2 所有人员已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2.4 技术准备 2.4.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测量规范;编写测量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及各项审核手续的报验。 2.4.2 准确计算道路中线、边线坐标、设计高程等内业数据。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测量桩位交接 桩位复测 布设施工控制网 现况调查及原地貌测量 路基施工测量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 路面面层施工测量 路缘石、边坡与边沟施工测量 竣工测量 3.2 操作方法 3.2.1 测量桩位交接 3.2.1.1 测量桩位交接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交桩。交桩要有桩位平面布置图。桩位交接后办理交接手续。 3.2.1.2 交接桩数量应根据工程的大小确定。如果与另外施工段连接,应在连接处向界外多交至少一个坐标点和水准点。 3.2.1.3 接桩时应察看点位是否松动或被移动,若已松动或被移动,应及时向勘测单位提出补桩的申请。 3.2.1.4 施工单位应逐一记录现场点位,并做好桩位标记录,桩标不突出的应用钢尺拴桩,做好标记,便于寻找复测。 3.2.1.5 接桩后应及时进行标桩保护,采取混凝土加固、砌保护井和钉设标志牌等措施,容易被车撞轧的控制点应钉设防护栏杆。 3.2.2 桩位复测 3.2.2.1 接桩后依据设计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内业校核,检查成果表中的各项计算是否正确。 3.2.2.2 桩位的坐标复测宜采用附合导线法进行,高程复测宜采用附合水准测法。 3.2.2.3 复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交桩单位联系解决。复测合格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提交复测报告,以使复测成果得到确认后使用。 3.2.3 布设施工控制网 3.2.3.1 在桩位交接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的精度等级进行施工控制网的布设。鉴于公路线形的特点,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宜采用沿线路方向的除合导线;高程控制宜采用附合水准线路或三角高程测量。 3.2.3.2 外业观测应选在能见度高、无风的清晨或傍晚进行,以减小大气折光及气压、温度的变化对观测的影响。 3.2.3.3 水准测量可采用一组往返或两组单程进行,往返测或两组单程测高差不符值在限差以内时采用平均值。 3.2.3.4 水准点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可与平面控制测量同时进行。当采用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时应满足相应测量等级的技术要求,观测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2.3.5 内业计算必须使用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表式。计算步骤应清晰、有条理,成果合格后必须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3.2.3.5 控制桩必须采取拴桩等有效保护措施。 3.2.4 现况调查及原地貌测量 3.2.4.1 在施工前,应先放出路基征地线(红线),并调查与记录征地线范围内需拆迁或改移的建(构)筑物、树木、文物古迹、各类地下管线等。若征地线范围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及建设单位。 3.2.4.2 应放出设计图纸中过种箱涵、管涵等结构物的中心线位置,并调查其平面位置与高程是否与现况相符。若不相符,应及时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经其确认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3.2.4.3 在现况调查结束后,应计算每一桩号中心坐标与对应的路基宽度,放出路基中线与边线。为保证填方段路基边坡的压实度,在每侧路基设计边线外加宽500mm作为填筑边线。如遇到路基范围内有不适宜材料需挖除、换填,必须在开挖之前与换填之前测量其范围及深度,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3.2.4.4 路基清表前,均应按纵向50m测设一断面,横断方向6~10点测量原地面高程。若地形复杂,可以按纵向10~20m测设一断面,所有点位及高程数据应记录在册。在清表后,恢复所有点位并测量此时地面高程作为清表后的地面高程。 3.2.5 路基施工测量 3.2.5.1 填方段路基每填一层恢复一次中线、边线并进行高程测设。在距路床顶1.5m内,应按设计纵、横断面数据控制;达到路床设计高程后应准确放样路基中心线及两侧边线,并将路基顶设计高程准确测设到中心及两侧桩位上,按设计中线、宽度、坡度、高程控制并自检,自检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5.2 路基挖方段应按设计高程及边坡坡度计算并放出上口开槽线;每挖深一步恢复一次中线、边线并进行高程测设;高程点应布设在两侧护壁处或其他稳定可靠的部位。挖至路床顶1m左右时,高程点应与附后的高级水准点联测。 3.2.5.3 直线上中桩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平曲线上宜为20m;当地势平坦且曲线半径大于800m时,其中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10 。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各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中桩间距不应大于5m。 3.2.5.4 根据工作需要,可测设线路起终点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的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情况加桩。 3.2.5.5 在桥台两侧台背回填范围内,应在台背上标出分层填筑标高线。 3.2.5.6 对于管涵等构筑物应首先测设其开槽中心线及边线;达到槽底高程后,检测高程并恢复中心线;管基础完成后,检测管基顶面高程,在管基顶面精确测设并弹出中心线或结构边线。 3.2.5.6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 3.2.5.6.1 路面基层施工前,应实测所有桥面铺装层高程,并与设计高程对比。若相差较大,应向监理及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以确定高程调整量。 3.2.5.6.2 路面基层施工测量重点在控制各层厚度与宽度。平面测设时,应定出该层的中心与边线桩位。边线桩位放样时应比该层设计宽度大100mm,以保证压实后该层的设计宽度。 3.2.5.6.3 高程测设时,应将设计高程按一定下反数测设到中线与边线高程控制桩上;在使用摊铺机作业时,此时高程控制桩应采用可调式托盘;且桩位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匝道处可加密至5m。高程控制桩上平置铝合金导梁或Φ3钢丝绳;当采用钢丝绳时,每100m将Φ20以上钢钎砸入牢固的地面,其上固定1t倒链将钢丝绳绷紧,使其平稳置于已测设好高程的可调式托盘上。在摊铺机行进中,应有专人看管托盘,若发现托盘移动或钢丝绳从托盘掉下时,应立即重测该处高程。 3.2.6.4 当分段施工时,平面及高程放样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100m,以保证分段衔接处线型的平顺美观。 3.2.6.5 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3.2.7 路面面层施工测量 3.2.7.1 路面下面层施工测量:在使用摊铺机进行路面下面层施工测量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3.2.6.3款。只是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以保证摊铺厚度。必要时,应适当调整压实系数。 3.2.7.2 路面中、上面层施工测量:当摊铺机采用下面层同样的方法作业时,其施工测量方法同本标准3.2.6.3款。若采用浮动基准梁作业时,在摊铺机起步阶段应测量熨平板的平整度及高度;进入正常摊铺后,应在摊铺压实后及时复测高程,以保证摊铺厚度。 3.2.7.3 在匝道出入口或其他不规则地段,高程放样应根据设计提供的方格网进行。 3.2.8 路缘石、边坡与边沟施工测量 3.2.8.1 路缘石放样时,直线上桩位测设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平曲线上宜为5m;当公路曲线半径和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采用回头曲线时,桩位间距不应大于3m。高程控制桩的间距与上述一致。 3.2.8.2 边坡与边沟的施工测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 边坡放样时,应每隔20m在上口线定一点位,计算并放出相应桩号下口线位置,两者之间用细线绷紧。 ⑵ 边沟放样应每隔20~40m放出边沟中线及上口线;至沟底时每隔10m测设一高程桩。 ⑶ 锥坡的施工测量应按照曲线设计形式计算坡脚轮廓线的放样数据,并按设计的坡度要求计算长、短半径。锥坡放样一般采用支距法。 3.2.9 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其内容包括:中心线、高程、横断面图示、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与高程。 4 质量标准 4.0.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导线长度(km) 平均边边(km) 测角中误差(〞) 测距中误差(mm) 测回数 方位角闭和差(〞) 相对闭和差 DJ1 DJ2 DJ6 一级 4 0.5 5 15 - 2 4 10 N ≤1/15000 二级 2.4 0.25 8 15 - 1 3 16 N ≤1/10000 三级 1.2 0.1 12 15 - 1 2 24 N ≤1/5000 注:N为测站数。 4.0.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每公里高差中误差(mm) 路线长度(km) 水准仪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高差闭和(mm) 与高级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平地 山地 四等 10 ≤16 DS3 双面 往返测 往测一次 20 L 6 L 五等 15 - DS3 单面 往返测 往测一次 30 L -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N为测站数。 4.0.3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限差的要求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限差 距离测回数 竖直角 边长范围(m) 测回数 最大角值(°) 测回间(三丝法为半测回间)较差(〞) 指标差互差(〞) 中丝法 三丝法 往返各一测回 往返各一测回 往返各一测回 20 8 15 200~600 4.0.4 中桩桩位测量限差的要求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中桩桩位测量的限差要求 路线名称 纵向误差(cm) 横向误差(cm) 高等级公路 s /2000+0.1 10 一般公路 s /2000+0.1 10 注:s为控制点到中桩的距离(m)。 5 成品保护 5.0.1 所有测量成果,资料应有专人保存、管理,不得涂改、遗弃或丢失。 5.0.2 测量控制点应先在不易被破坏的位置且应做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5.0.3 已测设完的高程、中线桩应标识清晰,同专人负责,不得改动或破坏。一旦发现被改动或破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测量人员重新测量。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0.1 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校核并应记录在册。 6.0.2 定期将施工控制点与高程控制点进行联测,避免使用误差超限的控制点。 6.0.3 应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设计变更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建立健全技术交底与测量交底签字制度,避免因资料或数据交接的错误而导致测量质量事故的发生。 6.0.4 所有内业计算成果应建立复核制度。 6.0.5 为防止或减小因测量与施工误差的累积致使桥头搭板处高程不顺接,导致桥头搭板出现“跳车”现象,在基层与面层各层施工时,在桥头搭板两侧30m范围内可将设计高程误差大小做适当调整,保证在桥头搭板处高程的精确衔接。 7 质量记录 7.0.1 测量交接桩记录。 7.0.2 控制点复核记录(导线平差计算表、水准测量计算表、导线点成果点、水准点成果表等。) 7.0.3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和测量复核记录(中线、高程、宽度、坡度等)。 7.0.4 路基变形观测记录(沉降、位移等)。 8 安全措施 8.0.1 测量人员施测时,应设专人指挥过往车辆、机械。交通繁忙的路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指挥交通。 8.0.2 测量人员在爬山、下沟槽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设备;在通行道路上作业时,测量人员要穿着反光背心;如在高压输电线或其他易燃、易爆品仓库附近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谨慎使用对讲机等带电设备。 8.0.3 仪器应由专人使用、保养和保管,架设的仪器禁止离人,危险地区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在使用仪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仪器各部位的性能和使用要求;使用中要采取防撞、防雨和防晒措施;远距离或复杂地区迁站应装仪器箱内搬运。仪器的长途运输要采取防震措施,存放仪器要采取防盗、防火和防潮措施。 二、桥梁工程施工测量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公路及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测量。 2 施工准备 2.1 仪器设备 2.1.1 主要测量仪器:全站仪(测角精度不低于6〞、测距精度不低于5mm+5ppm·D)。 2.1.2 经纬仪(不低于J6)、水准仪(不低于S3)。 2.2 辅助工具和材料 2.2.1 工具及材料:对讲机、棱镜组、对中杆、水准尺、塔尺、钢卷尺、盒尺、大锤、斧头、木锯、墨斗、木桩、经漆、墨汁、铁钉、小线等。 2.2.2 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2.3 作业条件 2.3.1 工程定位依据的平面控制点不得少于三个,水准点不少于两个,资料齐全、有效。 2.3.2 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及与测量相关的设计文件。 2.3.3 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量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4 技术准备 2.4.1 审核设计图纸,勘查施工现场。 2.4.2 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测量桩位交接 桩位复测 建立桥区控制网 桥梁墩、台定位 基础施工测量 墩、台施工测量 上部结构施工测量 竣工测量 3.2 操作方法 3.2.1 测量桩位交接 3.2.1.1 交接桩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施工单位应由测量负责人接桩。 3.2.1.2 交接桩应在现场进行,并附有桩位平面布置图、坐标和高程成果表等交接资料,交接桩后办理交接手续。 3.2.1.3 接桩时应检查桩位是否完好,交接桩数量能否满足定位测量需要,如果桥梁与在施道路连接时,应在连接处向桥区外多交至少一个坐标点,以便于和道路进行联测,并根据现场通视情况,向相关单位提出补桩加密的要求。 3.2.1.4 接桩时应在现场进行桩位标注,并做好标记。 3.2.1.5 接桩后应及时进行桩位保护,必要时可采取混凝土加固、砌井、钉设防护栏杆等措施。 3.2.2 桩位复测 3.2.2.1 接桩后依据设计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内业校核,检查成果表中的各项计算是否合格。 3.2.2.2 控制桩的坐标复测应采用附合导线测量方法,高程复测应采用附合水准测量方法。复测精度不应低于原控制桩的测量精度等级。 3.2.2.3 复测后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交桩单位联系解决,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交复测报告,复测成果得到确认后方可使用。 3.2.3 建立桥区控制网 3.2.3.1 平面控制测量 ⑴ 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地形、地貌和桥梁形状布设,小型桥梁可在原有导线网的基础上做适当加密形成桥区加密平面控制网,但应尽量形成直伸导线,以保障测量精度。特大桥、跨河桥或跨高速公路桥的平面控制网,可根据桥形和地形及施工要求布设成三角网或导线网。 ⑵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三角点、二级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均可作为桥梁工程的首级控制。 ⑶ 平面控制网通常采用导线测量、GPS测量和三角测量等方法测设。水平角测量采用方向观测法,距离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并应选用与控制网精度要求相应的等级。 ⑷ 点位应设置稳定,控制点间通视良好,便于施测和长期保留。 ⑸ 桥区平面控制网测设后应与道路平面控制网进行联测。并绘制点位布置图,标注必要的点位数据。 3.2.3.2 高程控制测量 ⑴ 首级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环形或附合水准路线,并与道路高程控制网联测。 ⑵ 2000m以上的特大桥一般为三等水准测量,1000~2000m在特大桥为四等,1000m以下的桥梁为五等。 ⑶ 在多丘或山地不便于进行水准测量时,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其精度应满足相应等级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⑷ 高程控制点应布设在土质坚实、便于施测的地方,并定期复测。 3.2.4 桥梁墩、台定位 3.2.4.1 桥梁墩、台平面定位控制应依据桥区平面控制网,在墩、台的轴线上布设控制点或引桩。也可直接桥区控制点作为墩、台定位的控制点。 3.2.4.2 桥梁墩、台高程控制点一般直接采用桥区高程控制网上的控制点。 3.2.4.3 桥梁墩、台定位一般采用极坐标等方法,定位后应对墩台实际位置与设计的相关数据进行校核。 3.2.4.4 墩、台定位控制点测设后应绘制平面控制定位图,标注点号及墩台各部位的数据关系。 3.2.5 基础施工测量 3.2.5.1 明挖基础的施工放样应根据墩、台平面控制点,按设计图纸先测放出墩、台位置控制线,再进行细部放样。 3.2.5.2 明挖基础的高程控制采用水准测量,必要时利用悬吊钢尺,将高程引测至基槽内,并在距槽底1m处稳定的坑壁两侧布设临时水准点。 3.2.5.3 桩基放样应根据墩、台控制点,用轴线交会法或极坐标法进行定位。施工前应对各桩基分别定出十字控制桩,以便于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 3.2.5.4 沉井下沉过程中的平面位置应用极坐标法或角度交会法进行检测。采用角度交会法测量时交会角应尽量接近60°,同时,必须用三个控制点进行交会。 3.2.5.5 桩基施工过程中的高程控制可采用十字高程桩控制。 3.2.5.6 在水准测量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沉井下沉前的高程测放和在下沉过程中的监控一般采用电磁波三角高程测量。 3.2.6 墩、台施工测量 3.2.6.1 墩、台施工放样采用借线法投测轴线控制线,也可用极坐标方法或角度交会法进行施工放样。 3.2.6.2 墩、台高程控制测量采用附和水准测量方法,高差较大时用钢尺悬吊法配合观测。 3.2.6.3 墩、台垂直可采用经纬仪、铅直仪或垂线法进行控制。 3.2.7 上部结构施工测量 3.2.7.1 垫石的施工放样一般先根据轴线控制点测设梁台中线和墩柱中心点,检查同一梁台的墩柱间距以及与相邻梁台的跨距,符合设计要求后再根据梁台中线和墩柱中心点进行垫石放样。 3.2.7.2 上部结构施工前应根据墩(台)的垫石(支座)中心检查跨度和全长,并复测支座顶面的高程和平整度。 3.2.7.3 桥梁护栏安装前应根据桥梁中心线进行放样,分别弹上护栏边线或控制线。沿护栏边线测设高程点,直线段点间距10m测设一点,曲线段点间距2~5m。根据测设的高程点控制护栏顶面的安装标高。 3.2.7.4 桥面铺装前应复测桥梁中线的高程。并在护栏内侧的立面上测设桥面的标高控制线。 3.2.8 竣工测量 3.2.8.1 竣工测量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 3.2.8.2 竣工测量完成后,由承接竣工测量的单位编制《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留存并报送规划部门。 4 质量标准 4.0.1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 GPS测量控制网的设置精度和作业方法应符合《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的规定,其主地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平面控制网三角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km) 测角中误差(〞) 测距中误差(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相对闭合差 DJ1 DJ2 DJ3 一级 4 0.5 5 15 ≤1/30000 - 2 4 10 n ≤1/15000 二级 2.4 0.25 8 15 ≤1/14000 - 1 3 16 n ≤1/10000 三级 1.2 0.1 12 15 ≤1/7000 - 1 2 24 n ≤1/5000 表4.0.2 GPS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级别 每对相邻点平均距离d(km) 固定误差 a(mm) 比例误差 b(mm/km) 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m(mm ) 一级 4.0 5 1 10 二级 2.0 5 2 10 三级 1.0 5 2 10 表4.0.3 平面控制网测量的等级 等级 桥位控制测量 四等三角 1000~2000m的特大桥 一级小三角 500~1000m的特大桥 二级小三角 <500m的大、中桥 4.0.4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5 电磁波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4 三角网测量的技术要求 等级 平均边长(km) 测角中误差(〞)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DJ1 DJ2 DJ3 四等 首级 1.0 ±2.5 ≤1/100000 ≤1/40000 4 6 - ±9.0 加密 ≤1/70000 一级小三角 0.5 ±5.0 ≤1/40000 ≤1/20000 - 3 4 ±15.0 二级小三角 0.5 ±10.0 ≤1/20000 ≤1/10000 - 1 2 ±30.0 表4.0.5 电磁波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 平面控制网等级 测距仪精度等级 观测次数 总测回数 一测回读数较差(mm) 单程各测回较差(mm) 往返较差 往 返 四等 Ⅰ 1 1 4~6 ≤5 ≤7 ≤ 2 (a+b·D) Ⅱ 4~8 ≤10 ≤15 一级 Ⅱ 1 - 2 ≤10 ≤15 Ⅲ 4 ≤20 ≤30 二级 Ⅱ 1 - 1~2 ≤10 ≤15 Ⅲ 2 ≤20 ≤30 4.0.6 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每公里高差中数中误差(mm) 水准仪的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偶然中误差M△ 全中误差Mw 与已知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平地 山地 三等 ±3 ±6 D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 ±12 L ±4 n 四等 ±5 ±10 D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20 L ±6 n 五等 ±8 ±16 DS3 单面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30 L ±10 n 注:L为水准测段长度(km);n为往返测的水准路线测数。 4.0.7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达式4.0.7的规定。 表4.0.7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仪器 测回数 指标差较差(〞) 竖直角较差(〞) 对向观测高差较差(mm) 附合或环形闭合差(mm) 三丝法 中丝法 四等 DJ2 - 3 ≤7 ≤7 ±40 D ±20 ∑D 五等 DJ2 1 2 ≤10 ≤10 ±60 D ±30 ∑D 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4.0.8 各项施工测量定位后应进行验线,其限差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 施工测量定位限差 施工部位 平面位置允许允许偏差(mm) 高程允许偏差(mm) 墩、台定位 ±5 ±3 桩基定位 ±15 ±10 沉井定位 ±15 ±10 支座定位 ±5 ±3 5 成品保护 5.0.1 桥区控制网的桩位和桥梁轴线控制桩种类应根据工期长短确定。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用木桩、桩顶钉小钉作标志;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用混凝土桩、桩顶用钢筋断面划十字线作标志。桩底的埋深应在当地冻土层以下。 5.0.2 各种控制桩一律用水泥加固和砌砖围护;在桩位旁钉设标志牌、标注桥名和点号;特殊桩位应钉设三角架或搭设围护栏进行保护。 5.0.3 桥区控制网应每年复测一次,雨水多的地区应增加复测次数。 5.0.4 做好桩位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施工人员和当地群众高度重视,做到不碰桩位、不在桩位上堆压物品、不遮挡桩位之间的视线。 5.0.5 施工中测放好的临时点位应及时交付施工人员保管使用,需要进行复测或报验时应有专人在现场负责保管。 5.0.6 测量资料应及整理,原始测量数据应保留原件,需要使用时可采用复印件。 6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0.1 测量作业前要严格审核起始依据的正确性,测量中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步步有校核的工作方法,以保证测量成果的正确可靠。 6.0.2 水准测量前要对仪器严格检校,观测中注意消除视差,尽量使前后视线等长和选择奇偶测站的操作方法,必要时采用上午往测、下午返测的方法进行观测,以避免闭合差超限。 6.0.3 极坐标定位所选择的测角仪器与测距设备要匹配,如缺少高精度测距设备时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进行定位,以提高定位精度。 6.0.4 角度交会法定位时应尽量使交会角接近60°。除了布设控制网时考虑这一因素外,交会时也不能将仪器始终固定在某控制点上,而应根据交会点的位置选择合适的控制点。必要时也可在控制网上增设插点,以保证定位精度。 7 质量记录 7.0.1 测量交线、交桩通知书。 7.0.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7.0.3 测量复核记录。 7.0.4 竣工测量委托书和竣工测量报告。 8 安全措施 8.0.1 测量仪器使用过程中禁止离人,严防碰撞,不得将仪器架设在不稳固的基础上及易坍塌的沟槽边,架设仪器的场地应清除杂物。在堤岸上作业应注意保持安全的距离。 8.0.2 尽量避免在交通繁杂的路口或通道架设仪器,遇有特殊情况时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和疏导交通。 8.0.3 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避免高空坠落物体,在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上下施工作业面应走安全通道,不得翻越公路护栏或攀爬脚手架。 8.0.4 夜间作业时测量人员应穿着带有荧光反射标志的作业服。 8.0.5 在泄洪河道中作业时应注意天气变化和上游泄洪的信息。 三、路基土石方施工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施工,适用于W6合同段路堤填筑施工。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 2.1.1 本标段路基施工的主要材料为土、石方、土石混合料。 2.1.2 淤泥、冻土、有机土,含草皮、树根、垃圾和腐质的土不得用于路基施工中。 2.1.3 填方材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规定。 2.2 机具设备 2.2.1 土方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2.2.2 运输机械:自卸卡车。 2.2.3 测量和检验实验设备:全站仪或经纬仪、水准仪、灌砂筒、环刀、平整度检测仪、弯沉检测仪等。 2.2.4 应根据工程量、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条件及筑路材料合理选择施工机械。 2.2.5 施工机械的机械性能和动力性能必须能满足施工需要。 2.3 作业条件 2.3.1 每层土石方施工应在前一层施工的路基施工完毕,经检测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理工程师同意转序后再进行。 2.3.2 施工前已对路基基底进行处理,或已将前一层施工的路基表面清理干净。 2.4 技术准备 2.4.1 认真审核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4.2 施工组织设计经审定批复,并做好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 2.4.3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进行复测。 2.4.4 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测设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桩。 2.4.5 路基材料各项试验合格。 2.4.6 试验路段 2.4.6.1 开工之前,应选择试验路段进行填筑压实试验,以确定土方工程的正确压实方法、为达到规定的压实度所需要的压实设备的类型及其组合工序、各类压实设备在最佳组合下的各自压实遍数以及能被有效的压实层厚度等,从中选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以指导全线施工。 2.4.6.2 在开工前至少28d完成试验路段的压实试验,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按试验情况提出拟在路堤填料分层平行摊铺和压实所用的设备类型及数量清单,所用设备的组合及压实遍数、压实厚度、松铺系数,供监理工程师审批。 2.4.6.3 试验段的位置由监理工程师现场选定,长度为不小于80cm的全幅路基为宜。采用监理批准的压实设备、筑路材料进行试验。压实试验进行到达到规定的压实度所必须的施工程序为止,并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和工序及碾压遍数。对同类材料以此作为现场控制的依据。 3 操作工艺 3.1 工艺流程 3.1.1 填土路基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 路基临时排水设施 路基基底处理与填前碾压 填料运输与卸土 推平与翻拌晾晒 碾压 压实度检测 3.1.2 石方路基施工工艺流程:参照本册“填石路基施工工艺标准”3.1节工艺流程。 3.1.3 土石混合路基施工工艺流程:同本标准3.1.1条填土路基施工工艺流程。 3.1.4 挖方路基施工工艺流程 弃土 施工测量 路基临时排水设施 路堑开挖 土工试验 测量放线 碾压 压实度检测 3.2 操作方法 3.2.1 填土路基施工 3.2.1.1 施工准备 ⑴ 对取自挖方、借土场、料场的填方材料及路基基底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进行土工试验。将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 ⑵ 施工测量 a、在开工之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内容包括导线、中线及水准点的复测,水准点的增设,横断面的检查、补测与绘制等。其测量精度符合规范。 b、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相互通视。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施工前可以采用交点法或其它方法加以固定。 c、导线和水准点的复测必须和相邻施工段进行闭合。 d、计算每一桩号对应的路基宽度,放出路基边线。为了保证边坡的压实度,在每侧路基设计边线外加宽500mm作为填筑边线。中线桩随填方上传。 e、在施工测量完成前不得进行施工。如果遇到不适用的材料,要予以挖除。在挖除之前,对不适用材料的范围先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之前重新测量。 3.2.1.2 路基临时排水设施 ⑴ 路基排水按“截、导、排”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尽可能与设计排水系统相结合,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⑵ 施工时,先在征地线边缘培置400mm高的土埂,挡住外界地表水,并在土埂内侧挖临时排水沟,路基与便道内的水导入排水沟,利用临时排水沟。将水排入路基外的现状沟渠。 3.2.1.3 路基基底处理与填前碾压 ⑴ 场地清理 a、在路基填筑前,将取土场和路基范围内的树木、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杂草等不适用材料清除,并排除地面积水。对妨碍视线、影响行车的树木、灌木丛等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在施工前进行砍伐、移植处理。 b、路基范围内的树根要全部挖除,清除下来的垃圾、废料、树根及表土等不适用材料堆放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 c、凡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与构造物,要妥善加以保护。 d、对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坑、障碍物及建筑移去后的坑穴,用经设计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至周围标高。回填分层压实,密实度不小于95%。 ⑵ 特殊地基处理:在场地清理掘除中经常碰到有局部地段地质情况和原来设计不同,出现局部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由于局部地段含水量过大造成地基软弹(翻浆,弹簧土地段等现象)。根据出现的这些情况一般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a. 挖除换填、抛石挤淤 ● 在路基施工范围内遇到原地基土质为淤泥时,根据淤泥量的大小,一般采用挖除换填或抛石挤淤的方法处理。 ● 当原地基的淤泥量较小时,可以直接挖除换填。将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淤泥挖除,换填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换填时,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 当原地基的淤泥范围、深度较大时,一般采用抛石挤淤处理。抛石挤淤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用符合要求的片石,从路基中部向两侧对称地抛填,使泥沼或软土向两侧挤出。待抛石填出水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塞整平,用重夯或重型振动压路机压实。直到最后两遍夯击或碾压石面下沉不超过20mm为达到要求。压实结束后在其上用碎石或砂砾铺设500mm以上作为反滤层。 b. 砂或砂砾换填 ● 在路基施工范围内遇到原地基部分位置土质湿度过大,且位于地下水最高水位以下时,宜采用排水性能好,被水浸泡仍能保持足够承载力的砂或砂砾换填。 ● 根据设计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清理的基底上分层铺筑符合要求的砂或砂砾,分层铺筑松铺厚度不得超过300mm,前逐层压实至规定的压实度。若换填位置达到路基边缘,则应宽出路基边脚不少于500mm,侧端用片石护砌。 ⑶ 填前碾压 场地清理与拆除完成后,进行填前碾压,使基底达到规定的压实标准。 3.2.1.4 填料运输与卸土 ⑴ 填料运输顺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别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厚度应在500mm以上。 b. 强度较小的土应填在下层,不受潮湿、冻融影响而改变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 c. 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于路基下层时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用于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⑵ 采用自卸车运土至作业面上,由专人指挥卸车,根据自卸车装土量及土的松铺厚度确定卸车间距。土堆应形成梅花型,这样可使推土机推平后松铺厚度大致相同。松铺厚度由试验段确定,最大厚度不应超过300mm。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压实度不应小于80mm。 3.2.1.5 推平与翻拌晾晒 ⑴ 用推土机将土大致推平,松铺厚度经检测合格后,进行含水量检测。 ⑵ 若含水量过大,采用五铧犁、圆盘耙进行翻拌晾晒。 ⑶ 填料含水量不足时,采用洒水车洒水再用拌合设备拌合均匀。 ⑷ 当土的含水量达到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时由推土机进行初平,然后用平地机刮平。 3.2.1.6 碾压 ⑴ 碾压前应再次检测松铺厚度、平整度和含水量。 ⑵ 首先用压路机静压一遍,再用平地机刮一遍,然后根据试验段得到的压实工序和碾压遍数用压路机进行碾压,直到达到密实度要求。 ⑶ 压路机的振动频率应控制在30~45Hz的范围,过大的振动频率也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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