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民航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终稿912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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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及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2、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职责分工,在民航建设工程中确定由民航局负责监督的工程。具体工程范围为:(一)机场场道工程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二)民航空管工程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工艺设备);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
3、、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4、航行情报工程。(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五)航空供油工程1、航空
4、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正式受理开始,至工程通过行业验收。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续;(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四)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进行监督管理;(五)根据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向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七)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民航重点工程以及跨地区管理局的空管工程的监督工作;各地区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区站)负责辖区非重点工程,以及协助总站进行重点工程的监督工作。本细则所称的民航重点工程,是指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民航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其余的为非民航重点工程。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受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
6、当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动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填写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并盖公章):(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复;(二)施工图审查报告;(三)关于组建项目实施机构的文件;(四)已经中标的所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附本。填写申请书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工程名称应当填写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工程名称;(二)工程概况表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工程概算核定表的条目挑选出全部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进行填写。项目内容是指工程概算核定表中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规模是指工程概算表中的规模;投资是指工程概算核定表中的投资。对于既包括民
7、航专业工程又包括非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在备注中注明仅包括民航专业部分。(三)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一次申报,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按飞行区工程、航站楼民航专业工程、空管工程、供油工程分别申报。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符合规定的,由承办人员告知建设单位补充相应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签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附件二)。受理书应当对资料及工程信息报送等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事项加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受理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附件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
8、督方案书主要内容包括:(一)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二)监督机构联系人与电话;(三)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通报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节点(如隐蔽工程验收、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有关材料要求。(四)监督检查中有关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五)本项目监督检查重点及检查方式。第四章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检查组现场检查、派驻现场监督点、备案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展,结合重要工序、试验段及阶段验收,组织检查组现场检查。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项目首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9、、监督方案进行宣贯。首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到位情况;(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履约到位情况;(三)项目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试验室的建设情况;(四)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检测单位到位情况。第十四条 检查组现场检查按检查准备、实地检查、检查讲评的程序进行。检查准备是指检查组在检查前,针对工程进展情况,分析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分析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需要准备汇报的单位以及各单位汇报的侧重点。实地检查是指检查组通过听取各单位汇报,查看工程现场、工程实体、技术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
10、要求,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讲评是指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召集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口头讲评,并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检查情况,检查组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当采取如下方式:(一)收集相关单位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二)要求现场检测单位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检测,或要求建设单位将有关试样或试件送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检测报告;(三)对现场进行拍照。第五章 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阶段验收采取现场监督或材料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本细则所称的阶段验收,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进行合同工程完工移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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