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名词解释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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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企业: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3、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两和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公司的设立: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9、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0、公司名称: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1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 12、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3、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14、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扔得以存续。 15、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离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16、实缴资本: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 17、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18、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是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19、发行资本:是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20、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21、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24、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25、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2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28.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9.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 30.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章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2、破产法: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4、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5、债务人财产: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6、债权人会议: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7、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 8、重整: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9、破产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11、破产宣告: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12、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13、别除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追回权: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第四章 1、合同:是指平等主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的撤回: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5、承诺的撤销:只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6、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 7、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8、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失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9、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性的条款。 10、合同的内容: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1、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1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1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1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15、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16、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7、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阅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28、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0、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32、定金: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33、买卖合同: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 3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3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36、承揽合同: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37、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38、货物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39、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40、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41、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五章 1、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成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区别经营、指示质广告宣传等功能。 3、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4、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5、专利权:是指再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7、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8、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的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的审查 10、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可依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也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进行。 11、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 1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注册人之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3、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14、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条件的审查,由商标局就其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以及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15、形式审查:是商标局在收到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文件、申请人资格等作出的审查; 16、自愿注册原则: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17、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18、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权利 19、工业产权法:是指调整确认、保护和利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 2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第六章 1、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行为。 3、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 5、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持续的一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7、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8、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9、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听力合并协议,根据行馆的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 10、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11、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2、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5、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质,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16、变相广告行为: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17、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18、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19、折扣: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其实质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 20、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他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1、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5、产品质量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6、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7、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8、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9、社会监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10、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标示。 1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八章 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社会力量监督: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为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 4、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5、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6、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7、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9、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0、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1、获取相关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12、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13、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监督的权利。 14、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证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及法律关系内容的书面证据,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重要依据。 15、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16、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7、惩罚性赔偿:是指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去损失的赔偿,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 18、欺诈行为:是指在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为。首先,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虚假信息的告知或者重要交易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其次,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候主观上出于故意状态。 19.知悉真情全:又称知情权、获取信息全,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权利是消费者作出正确消费决策的保障。 第九章 1、金融: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 2、金融法: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机构。 4、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5、贴现:是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支票人资金的票面转化形式。 6、再贴现:贴现银行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的再次转让。 7、再贷款: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 8、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价证劵而调节货币存量的一种业务活动。 9、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 10、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银行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也是负债管理的重点。 11、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12、所称的关系人: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3、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4、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 15、证劵法上的证劵: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证劵。 16、证劵法:是调整因证劵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证劵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证资金并交付证劵的行为。 18、保荐人制度:证劵发行人申请其证劵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劵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的制度。 19、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0、证劵承销:指证劵公司根据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证劵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劵的行为。 21、证劵包销:指证劵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劵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劵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2、证劵交易:指证劵已依法发行后,证劵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劵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23、大宗交易: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 24、短期交易: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购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25、证劵上市: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劵获准在证劵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获准交易的证劵的发行人称为上市公司。 26、信息披露:指证劵发行人、证劵公司以及其他证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依照证劵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劵发行和证劵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 27、内幕交易:指证劵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劵交易的行为。 28、操纵市场: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劵市场价格,制造证劵市场假像,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违法行为。 29、虚假信息传播:指有关机构和人员传播虚假的与证劵交易有关的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证劵市场的行为。 30、欺诈客户:指在证劵交易中,证劵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40、上市公司收购: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劵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行为。 41、公开市场收购:指投资者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通过证劵交易所收购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的收购行为。 42、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43、要约收购: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购买其股份的要约,以此实现获取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44、协议收购:指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个别股东(通常是大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其收购目的的行为。 45、证劵公司:指按照《公司法》和《证劵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6、证劵监管机构的确定:是由国家证劵监督管理体制所决定的,我国目前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即由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对证劵市场的监督管理职权,其他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不再行使对证劵市场的监管权限。 47、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8、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9、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0、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1、索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52、理赔:是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 53、代位求偿权: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队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54、委付: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55、保险公司: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56、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同一保险利益、统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 57、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5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59.证劵交易所:是为证劵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劵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60.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十章 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收主体:指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4、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征税范围,是征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5、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率。 6、比例税率: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客体数量为等比关系。 7、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的一种税率形式。累进税率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8、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收的一种税。 9、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0、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1、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2、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14、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理的强制措施 15、税务检查: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6、增值税的纳税人:是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17.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 18.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 19.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鼓励和照顾措施。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加速折旧、延缓纳税和亏损结转抵补等。 第十一章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仲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3、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4、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使用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5、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7、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8、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的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9、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0、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删减的法律行为。 1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法律效力。 12、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3、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1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5、督促程序: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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