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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装饰承发包纠纷.ppt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947917
  • 上传时间:2024-04-08
  • 格式:PPTX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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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装饰 发包 纠纷
    资源描述:
    提 纲争议焦点争议焦点B公司收取的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二者是不同的概念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对笔者代理观点的采纳情况同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对笔者代理观点的采纳情况A公司要求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具有法律依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具有法律依据据1、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任,从而产生纠纷。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分清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总包配合费与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总包管理费的异同之处,具体争议焦点主要是有以下几点:要是有以下几点:1)B公司收取的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其实质,其实质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是什么?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别主要有哪些?2)若)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律而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规定?3)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预期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2、“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和和“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的的区别区别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作为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公司愿意接受所谓的“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主要有二个道理,其一是认为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实属“天经地义天经地义”;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其二是在总包范围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价款价款“何乐而不为何乐而不为”。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但是,就是这个看似“你情我愿你情我愿”的合意,却因为的合意,却因为“名名.B公司公司收取的收取的“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不符实,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不符实”而而“祸起萧墙祸起萧墙”。因为,。因为,B公司收取的名曰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根据根据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因此,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法规概论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往往就出现如同本案中B公司与公司与A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公司所约定的情形,虽然,双方约定的是由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取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虽然收取的是公司虽然收取的是“总包管理总包管理费费”,但其实质收取的是,但其实质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因为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因为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既然是B公司收取总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包管理费实为总包配合费,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总包配合费,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总包配合费,B公司应只公司应只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配合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4、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二方面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因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二方面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防止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但是,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防止扩大损失的合理费用。但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要求不要求不得超过违约者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对守约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这种预见得超过违约者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对守约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这种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其他别的时候。另外,为了防止违约或应当预见的时间节点是在签订合同时,而不是其他别的时候。另外,为了防止违约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守约者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违约者承担。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守约者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违约者承担。例如,继续履行、变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费用。当然,违约者也可以以守约方没有采取例如,继续履行、变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费用。当然,违约者也可以以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为理由来抗辩守约方要求超额的赔偿要求。由此看来,适当措施为理由来抗辩守约方要求超额的赔偿要求。由此看来,A公司要求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有法律依据的。宾馆延误开张的预期利润是有法律依据的。5 结束语结束语 公正性,显然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法律代表的就是公平正义。公正性,显然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法律代表的就是公平正义。强制性,是指实现的手段具有强制力,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强制性,是指实现的手段具有强制力,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明确性,是指对于是否违背法律、违背法律应受到怎样的惩罚都是具体而明确的。明确性,是指对于是否违背法律、违背法律应受到怎样的惩罚都是具体而明确的。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在某一个时段内不会过快变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法律的严相对稳定性,是指法律在某一个时段内不会过快变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法律的严肃。肃。实效性,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所具有的对社会产生的实在的影响力。实效性,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所具有的对社会产生的实在的影响力。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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