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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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
3、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
4、续。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
5、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况或建设项目需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二、民防结建审批要求和标准(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要求和标准民防结建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2、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对于
6、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民防骨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应与其战时用途相适应。(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要求和标准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
7、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含“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三)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要求
8、对于前条规定的可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同时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1、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2、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对于区(县)民防办管辖的,申请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
9、免审批表后报市民防办审批。三、民防结建审批具体项目操作规定(一)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生
10、产性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二)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民防结建范围。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项目的认定由市经济委员会在上海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表中予以明确。(三)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结建范围?)(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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