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交底61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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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法规依据2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管理3外委试验管理4现场专项检测管理5试验检测招投标管理 6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7常用产品及路用材料管理 8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 9工地试验人员管理10工地试验中常见问题11附属工程注意事项12监督条例检测规定及解读一 法规依据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00号);5.浙江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6.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7.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浙交2003259号);8.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交2012248号);9.省交通厅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107号);10.省交通厅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70号);一 法规依据10.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2213号);11.省厅质监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浙交监200854号);12.省厅质监局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3.省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14.省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15.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11107号);16.杭州市人大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17.杭州市质安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交监20147号);二 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管理1、工地试验室管理 1)重要作用:工地试验室是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现场质量管理而临时设立的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2)成立条件:按照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监理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均应当设立工地试验室。3)设立流程: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的要求配备人员、标化建设、规范管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我局申请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方可开展工地试验。二 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管理 4)成立对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5)业主试验室: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6)工地试验室人员实行岗位登记制。申请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持检测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和职称证书的原件到省局检测处进行岗位登记。我局对已进行岗位登记的工地试验室进行考核。7)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检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由母体检测机构委派,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人员,一般由授权负责人担任试验室主任。二 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管理 8)工地试验室主任实行考核上岗制,由省质监局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主任。9)工地试验室主任,且必须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派出,持证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应注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同时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辅助工。10)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需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11)试验台账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12)工地试验室选建在项目部或拌和场内,并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要求等因素,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各功能室布局要合理。13)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二 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管理2、工地试验管理1)旁站监督:监理单位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进行旁站,监理人员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2)样品管理:工地试验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试验完成后试件残样至少保存十天时间,不得随意废弃。3)监理抽检: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3、异议处理:监理抽检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以监理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我局进行仲裁。三 外委试验管理1、整体外委条件符合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可不设工地试验室,将其所有试验检测工作整体分别委托具备交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但须报请项目业主同意,并由项目业主填写杭州市工地试验整体外委项目登记表报至我局备案。1)流程:施工单位申请,说明理由经监理、业主同意由承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试验项目的检测机构编写具体工地试验检测方案报市质监机构同意、备案。监理单位申请,说明理由经业主同意由承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项目的检测机构编写具体工地试验检测方案报市质监机构同意、备案。三 外委试验管理1、整体外委2)管理:对整体外委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需设有经验的人员(持证)负责试验检测工作:按规定频率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如原材料、配合比等取样、送样,建立试验检测台帐,试验检测报告整理、归档、评定等。3)不合格报告: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三 外委试验管理2、部分外委1)情况: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2)基本要求:外委试验应就近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同意并报我局批准备案后可委托外系统检测机构。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3)委托协议书要求:外委试验必须填写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信息齐全。外委试验管理2、部分外委4)委托见证:外委试验不得由施工班组(或工区)出面委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水泥、沥青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5)同标段的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试验检测委托。6)检测机构与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7)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合同(或委托书)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委托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四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1.主要内容 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沉降观测、桩基检测、基坑监控、渗透试验、机电工程检测、大体积混凝土水化热监控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2.委托管理规定 50万元以上的专项检测合同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检测单位,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报我局备案。招投标过程中,我局将派员监督。3.人员要求 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四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4.报备制度 现场检测开展前,受委托或中标检测机构应填写杭州市现场专项试验检测登记,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质监机构。5.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月报制度。承担软基沉降观测、桥梁施工监控、桩基检测等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报送现场专项检测情况月报告。6.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我局和项目业主。五 试验检测招投标管理1.试验检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委托合同,应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执行。2.建设单位负责试验检测招投标活动。试验检测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试验检测招标活动。3.招投标监督管理 我局招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开标过程派员现场监督,招标结束建设单位将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报送我局备案)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1.交竣工检测规定 根据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竣(交)工试验检测机构。2.建设单位应当择优委托竣(交)工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委托时,应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及方法。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与外观进行的检测,其频率须符合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抽查项目表规定的要求。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 3.检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竣(交)工检测时,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特殊专业试验检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质监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分包4.交竣工检测流程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施工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由交工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5.未经质量检测、质量鉴定,或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6.备案管理程序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7.中间交工检测1)中间交验内容 对于本项目,中间交工检测是指 桩基等下部结构、梁板等预制构件、房建、机电、安全设施等工程中间过程的交工检测。检测的指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2)中间交验流程 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经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交工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施工环节。未经中间交工检测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施工环节,擅自施工后续工程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3)中间交工检测具体规定:路基工程合同段路基全部完工或部分段落路基修整完成(一般合计在2km以上)后,施工路面结构层前,需对路基顶面弯沉、压实度指标进行检测。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6.中间交工检测3)中间交工检测具体规定:路面工程 合同段底基层、基层、沥青路面下面层全部完工或部分段落(一般合计在2km以上)完成经自检合格后,需对底基层、基层的压实度、强度,下面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桥梁工程(含码头实体)基础工程(桩基、承台等隐蔽工程)在完工或部分完工后,进入下一施工环节前,需按规定频率对相应指标进行抽检作为交工检测数据。立柱柱、桥台、盖梁等下部结构,在分项工程完工进行回填覆盖前或进入下一道工序前需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六 交竣工试验检测管理6.中间交工检测3)中间交工检测具体规定:房建工程 基础工程(桩基、条形基础、地下连续墙等隐蔽工程)在完工或部分完工后,进入下一施工环节前,需按规定频率对相应指标进行抽检作为交工检测数据。其余指标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进行检测。机电和安全设施工程 一般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并进行检测。其它 特殊结构工程、返工加固工程等根据具体情况另定。七 常用产品及路用材料管理1.主要内容本项目的原材料和常用产品范围为:水泥、钢筋、钢绞线、锚、夹具及连接器、锚杆、砂石材料、焊接件、支座、土工合成材料、外加剂、压浆料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材料。2.管理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采取产品进场登记备案与质量监督抽检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3.登记备案内容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简况进行登记,填写“常用产品生产企业简况登记表”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常用产品进行抽样试验,填写“在建工程常用产品使用情况一览表报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我局备案。七 常用产品及路用材料管理4.监督抽检频率我局将对工程常用产品和原材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此外,还会针对个别具体项目组织专项抽检。5.我局抽检结果每半年上报一次省厅质监局,省厅质监局对全省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定期进行通报。被省局通报两次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常用产品及材料,不得在公路水运工程中使用。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采购中严格把关。6.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凡判定为不合格的原材料及常用产品,一律作清场与报废处理;若已使用安装的,需对使用部位或构件进行专项检测,不合格的作报废或返工处理。八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1.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2.评价对象和周期: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等级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均应进行信用评价工作。2)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3)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3.工作要求和要点:1)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工地试验室及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于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我局。八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3.工作要求和要点:3)工地试验室的评价结果纳入母体机构信用得分计算。工地试验室得分为0分时,母体机构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被评为D级的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进行处理。4)被评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进行处理。九 试验检测人员管理1.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且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3.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5.检测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实际受聘检测机构相一致,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试验检测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上级注销试验检测证书处理。十 工地试验常见问题1.编造检测数据和报告。2.人员不能满足工地试验的要求,存在无证人员操作试验,有证人员签字或者代签现象。挂靠现象较严重。3.试验环境条件较差,不能满足试验的温湿度要求,影响试验数据的准确性。4.原始记录编造、誊抄、涂改现象较严重。5.对规范的有效性控制不严,有一些已经作废的规范仍在使用。6.对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测试报告未做不确定度分析和有效性判定。7.混凝土标养室管理欠规范、混凝土试块制作粗糙,整体外观质量较差,试块表面多处破损;8.试验人员不能到位、且未到省、市质监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试验检测报签发欠规范;9.原材料、现场实体检测未进行抽检或抽检频率不足。10.为开展砼强度及保护层施工自检及监理抽检试验。十一、附属工程注意事项n附属工程主要包括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及环保、装饰、消防等其他工程,而交通安全设施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n(一)房建工程n1、除非特别要求,一般不需要设立工地试验室,可将试验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n2、根据房间工程的用途性质,委托的检测单位资质要求分别如下:n1)交工以后要办房产证的,检测机构须具有相应市政房建资质,检测行为遵循市政行业相关法规要求;n2)交工以后暂时不办房产证,但可能以后需办的,建议检测单位既要有交通资质,又要有市政房建资质,检测行为须遵循交通相关法规;n3)房建工程不需要办房产证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交通资质。十一、附属工程注意事项n3、对于我局受监的房建工程,施工单位可自行委托检测单位,但受委托的检测单位须在开展试验前到我局备案。n4、中间交验隐蔽工程和主体工程在完工后在下一道工序前须进行中间交验,房建外立面施工前应进行交工实体检测。n(二)绿化工程n1、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不须进行检测,只在完工一年后进行交工实体检测。n2、交工检测市原则上不允许有死株,但考虑实际情况允许在第一次实测后进行一次补栽,检测单位对补栽结果进行复测,交工鉴定以复测结果为依据。n3、绿化工程交工检测的主要指标有苗木规格与数量、苗木成活率及草坪覆盖率等。十一、附属工程注意事项n(四)其它附属工程n1、此类项目一般不参与工程检测,除特别规定要求外,我局对相关检测单位的资质不作要求,须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实行内控。n2、需要主体工程进行实体交工检测的,应列出检测指标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同机电工程。n3、业主组织专项验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体检测,根据专业部门要求进行验收,如消防工程根据消防部门要求验收,环保工程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进行验收。十二 监督条例检测规定及解读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试验检测方面有如下规定第十四条 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码头、船闸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专项检测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试验检测,并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要求到我局进行资质备案及审查。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十二 监督条例检测管理规定及解读3.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路基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或者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工程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中间交工质量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在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专项检测管理4.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交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5.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十二 监督条例检测管理规定及解读6.第三十七条 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施工监控方案;(二)未按照施工监控方案开展施工监控工作;(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环节提供安全预警的。7.第三十八条 相关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实施试验检测;(二)送检试样弄虚作假。十二 监督条例检测管理规定及解读8.第三十九条 试验检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三)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计量认证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9.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谢谢大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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