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样本企业集体合同doc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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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 企业法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工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五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100%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对特殊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告知,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职工自愿、企业支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省、市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由企业福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相结合,互助保障计划实施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合同期内为职工办好以下几件实事 。 第七章 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 名职工代表和 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企业破产、解散、被兼并;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 第四十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非公有制企业 企业法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和工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在企业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 企业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本地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十五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至50%。 (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 第三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企业每月 日前对职工支付月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 。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区域(行业)业主代表(简称企业方)与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对区域(行业)内所有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区域(行业)内企业自行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联合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区域(行业)业主代表每年应与职工代表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就当年的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奖金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进行协商,签订本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区域(行业)内企业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前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第六条 职工平均工资应根据企业效益和政府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力争逐步增加,具体标准由工资集体合同确定。 第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征求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意见,报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实行前应将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告知全体员工。 第九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事前征求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意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给予补休。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的年休假、病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同时应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发放各种特殊津贴及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 一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有权参加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依法对工伤人员申请工伤等级认定,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签订安全生产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为职工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缴纳率达到100%。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有权对交缴基数、比例、帐户、金额等进行民主监督,确保落实。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法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补充保险、困难职工补助等支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对职工的岗位、技能等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应向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各企业的支持下,合同期内为职工办以下几件实事: 。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在正式订立前 日交给职工本人。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职工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补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少于 年。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订职工奖惩等规章制度,应公开并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职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时,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未建立企业工会的单位,要征求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意见。企业应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参加工会组织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职工裁减方案、程序、办法、经济补偿标准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合同期限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天,双方应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并向各企业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等情况时,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临时召开协商会,就集体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并按原程序通过和备案。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业主代表与工会联合会组成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分上、下半年对集体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的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方首席代表、工会联合会各执一份。经劳动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并于10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及附件复印至所有签约单位。 业主方首席代表: 工会联合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区域(行业)业主代表与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经协商一致,对区域(行业)工资协商的有关问题,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坚持按劳分配、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三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分配相分离,按经营业绩(或目标责任书)考核发放;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不得挤占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得发放隐性工资和非考核的一次性奖金。确有必要,企业方须约见工会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 第五条 工资制度与支付方式: 1、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如实行计件、计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须征求企业工会、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意见,并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约定确定。 2、协议期内如需调整工资、奖金制度,企业应征求工会意见后实行。 3、在协议期限内职工最低上岗工资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4、企业每月按时支付职工工资,次年春节前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支付职工年度奖金。 第六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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