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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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通过分析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降低税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再分别具体阐述降低税率的方法:(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1)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2)降低收入、(3)亏损的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1)选择投资方向、(2)促进技术创新、(3)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4)合理选择就业人员等方面来说明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事项。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进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 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关键是要准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有关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即首先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得出的。 这里的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有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准予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准予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准予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准予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且不超过5年的亏损数额。 2、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分析 从上述计算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数-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可见,收入总额、费用的扣除、适用税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影响企业所得税主要因素。要想降低应纳税额,各因素与应纳税额的具体关系可通过如表1: 应纳税额(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减少 降低 增加 收入总额(减少) 成本费用数(增加)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增加)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根据影响应纳税额的各因素及其与应纳税额的具体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降低收入 降低收入的方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①、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②、减少收入额 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这主要是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③、亏损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以例1来说明企业运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例1]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03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20万元,2004年实现扭亏。经济效益逐年递增,2008年因投资新项目和对外捐赠等原因只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3年至200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2: 表2 2004——200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应纳税所得额 -20 0 2 4 6 2 10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2003年亏损20万元,可以用2004年至2008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上例中2004年至2008年该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4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不需要纳税.但2008年实现利润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10X20%)。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该企业2007年不宜进行新项目投资和对外捐赠.因为至2008年止企业还有8万元亏损未弥补.企业应尽量将投资和捐赠推迟到2009年。使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达到8万元,从而减少纳税。 (2)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9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X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 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部分费用的节税点见附表3。 表3 部分费用节税点一览表 费用名称 依据 节税点 费用名称 依据 节税点 工资薪金 实际数额 100% 招待费 销售收入 8.3% 安置特殊人员就业工资 实际数额 200% 广告宣传费 销售收入 15% 环保、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实际数额 100% 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 2% 利息支出 实际数额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职工福利费 工资总额 14% 财产保险费 实际数额 100% 职工教育费 工资总额 2.5% 公益性捐赠 利润总额 12% 研发费 实际数额 150% 和收入的筹划思路恰好相反,对于可扣除项目,一般是通过税收筹划来提前 实现计税的扣除,以便可以延期纳税,或者通过税收筹划来增大计税可扣除项目 的数额,从而降低税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发挥债务的抵税效应。债务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计税时的扣除项目,而权 益性资金则不具有这一便利,所以在筹措资金时,债务的节税效应更加明显,当 企业筹资时,应尽量多使用债务资金。另外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有不 同的处理方式,费用化的利息一般可以在当期计税时扣除,资本化的利息一般分 期扣除,也有的利息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显然不同的处理对计税的影 响也各不相同。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 年度,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以便以后年度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便尽早实现计税扣除。 ②把握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不同的 影响。例如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条件 下,前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 息贷款。在有亏损或减免税优惠时,又会倾向于采用其他方法,总之企业可以根 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此来达到节约税收 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不同折旧方法的比较见表4: 表4:不同折旧方法及筹划选择比较 比较内容 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 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 每年平均 随工作量平均 年数平均额*计提系数 每年不同,前期多后期少 对企业利润影响 无影响 无影响 折旧前期大于后期,利润前期少后期多 利润前期少后期多 对所得税的影响 不存在时间差异 不存在时间差异 有时间现值 有时间现值 税法是否允许 允许 允许 特许 特许 适合节税情况 享受优惠 享受优惠 盈利 盈利 ③做好三新开发的税收筹划。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盈利企业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lO%以上的,其 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税前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 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增长率未达10%的不得加扣,并且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也不能加计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时,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小于零。加计扣除的部分是企业根本没有发生过的支出,此企业所得税改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研究项规定极为优惠,如果可以充分利用,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但由于有限制条件,所以企业在选择新产品开发的时候,也应考虑税收因素,合理安排满足条件,以便充分的利用加计扣除。 ④职工工资的选择。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 有两种办法:一种是计税工资办法,即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 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予扣除。在此情况下,效益不佳、薪酬低的企业可采用前一种方法,而效益好、 薪酬高的企业则会选择后者,尽可能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范 围内。另外还要足额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 加大扣除金额。 ⑤将各类费用严格区分,以此保证计税时费用足额的扣除。例如: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济活动有关,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而业务招待费却受扣除限额的制约,在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限额时,超标的部分 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缴税,就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如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根据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两项都是限额扣除,但对超标的部分处 理不同,超标的广告费可以无限期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业务宣传费超过部分 永远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业务宣传费开支过 大,以至于会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那么在日常的宣传推介中也应尽量采 用广告的方式。 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 业(销售收入)为依据来计算扣除的标准,如果纳税人这三方面的费用较高,远 远的超出扣除限额时,那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然 后将企业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其对外销售,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企业集团 的营业收入,从而提高扣除限额,而整个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没有改变。但设立销 售公司会增加一些管理成本,所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特点等 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⑦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按当时的税法规定,企业坏账损失处理可 以采用备抵法和直接列支法。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办法,可以调节坏账损失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用备抵法可以将应纳税款滞后, 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2)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3)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纳税人可利用新旧税法过渡期的衔接开展纳税筹划。由于2008年起基本税率变为25%,相对来说,普通内资企业税率下降了8%,而外资企业和原经济特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内的内资企业税率有所上升(普遍提高了lO%),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1)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特别是对于原来享受低税率可分5年过渡到25%税率的企业,应采取提前销售(甚至适当降价促销)确认收入,成本尽可能后移(例如将原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重新采用直线法折旧或延长折旧期限),以使过渡期内利润最大化,最大限度享受低税率的优惠。(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案例:位于深圳市区的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优惠免税期(免二半三)已过,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应该在5年内过渡到25%税率。假设企业预计销售规模额在未来5年内分别为1000、1050、1100、1150、1200万元,每年付现成本为销售额的40%,税法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在2年内每年折旧500万元,后3年折旧额为0,市场平均回报率(折现率)为lO%,则其未来5年现金流入计算表如下: 净现金流入计算表 (单位:万元) 年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销售收入 1000 1050 1100 1150 1200 5500 付现成本(40%) 400 420 440 460 480 2200 固定资产折旧 500 500 0 0 0 10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 130 660 690 720 23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17% 19% 21% 23% 25% 所得税 17 24.7 138.6 158.7 180 519 净利润 83 105.3 521.4 531.3 540 1781 净现金流入 583 605.3 521.4 531.3 540 2781 折现系数(折现率10%) 0.9091 0.8264 0.7513 0.6830 0.6209 现金流入净现值 530.00 500.25 391.74 362.89 335.30 2120.17 假设企业生产销售规模与原计划相符(5年内总销售规模不变),但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后,能够使固定资产在5年内平均摊销,即每年折旧200万元;并能争取提前确认收入,使销售收入在前2年分别为1250万元,后3年分别为1200、1000、800万元,则纳税筹划后其现金流入计算表如下: 净现金流入计算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后) (单位:万元) 年份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销售收入 1250 1250 1200 1000 800 5500 付现成本(40%) 500 500 480 400 320 2200 固定资产折旧 200 200 200 200 200 1000 应纳税所得额 550 550 520 400 280 23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17% 19% 21% 23% 25% 所得税 93.5 104.5 109.2 92 70 469.2 净利润 456.5 445.5 410.8 308 210 1830.8 净现金流入 656.5 645.5 610.8 508 410 2830.8 折现系数(折现率10%) 0.9091 0.8264 0.7513 0.6830 0.6209 现金流入净现值 596.82 533.47 458.90 346.97 254.58 2190.74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该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后,其5年内现金流入现值增加了70.57(2190.74-2120.17)万元。 (4)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处。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点 会计制度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金额。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法扣除以外,其他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还应注意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税收筹划要与偷税避税行为区分开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虽然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一样都能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一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逃税避税范畴,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首先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将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区分开来,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合规。 (三)注意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存在最终的筹划效益问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效益分析是指以税收筹划过程及其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收筹划质量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税收筹划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的管理活动。 1.成本效益分析的内涵 成本效益分析法就是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税收筹划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 是企业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直接筹划成本 直接筹划成本是指为取得节税利益而发生的直接的人财物的耗费,主要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税务师进行税收筹划的咨询费,这部分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3)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税收筹划的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前者指因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少缴纳的税款,后者指由于税收筹划优化了资源配置,促成了企业长期稳定的良性发展。税收筹划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企业的一种高风险高报酬的投资,上述的效益和成本可看作是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 2,成本效益分析法的运用 (1)税收筹划的局部利益是否服从整体利益立足企业全局考虑整体利益,综合衡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税负的减少只是理财手段之一,要与企业其他理财措施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对企业整体的经济作用。 (2)税收筹划的短期利益是否服从 长期利益在分析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进行动态而非静态的分析。者某项方案从静态来看,可能会使企业在某年度的税负最低,但从动态来看,却会扰乱纳税人资金运动的内在秩序,产生潜在的机会损失,不利于其以后的发展,那么就应评估为失败的方案。 (3)企业可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成本 根据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的原则,当预测筹划的收益会很大时,应投入较多的筹划成本,反之,则应尽量减少筹划成本,即企业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适当的税收筹划成本。 (四)要适应税法变化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 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税法的规定。新税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当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该在把握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不断调整自身的税收筹划策略,以获取更大的节税收益。新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税法则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新税法施行以后,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地位,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就要权衡利弊,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总之,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具有重大的意义。企业应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而不断调整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五、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负的一个主体税种,始终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其原因不仅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更在于其复杂性和技术性。从纳税筹划理论角度出发,越是税制规定复杂的税种,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越是税收负担重的税种,税收筹划欲望越强烈。 2008年始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通过分析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降低税率、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降低收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事项。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进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帮助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邹国金.“两法”合并,所得税筹划展露新机[J].财政与税收,2007,(6). [2]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3]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 [4]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5]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 w.B.梅格斯.R.F.梅格斯.会计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71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 [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 [8]安体富.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无中国税务出版,2007 [9]盖地.避税与特别纳税调整[J].财务与会计导刊, 2009年,第2期:4~6 [10]李立军.关注最容易被忽视的“纳税调减项目”[J].财务与会计导刊, 2009年,第2期:10~11 [11]周一“筹划专刊”[N].中国税务报, 2007年1月——2009年3月 [1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年.25~26 [13]黄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8 [14]王亚卓.新税法下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电子-T业出版社,2008年 1~87 [15]葛长银.企业节税三板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l~5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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