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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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员工考勤,维护员工利益,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本制度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员工入厂必须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更新、修订。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定义: 4.1考勤:是指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记录,内容包括出差、请假、加班、调休、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休假等。 4.2请假: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上班,经履行手续并获批准后离开工作岗位。 4.3事假: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而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后的请假。 4.4病假:员工因病需要就医或休息,经批准后的请假。 4.5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而延长的工作时间。 4.6调休:是指员工在加班后,利用其正常工作时间对加班时间进行补休。 4.7 迟到:超过上(换)班时间,而未到达工作岗位,在30分钟以内的。 4.8早退:未到下(换)班时间,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在30分钟以内的。 4.9脱岗:在当班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10串岗:当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未经许可或无正当事由擅自滞留在他人岗位或部门。 4.11 旷工:未正常出勤超过30分钟且没有正常请假手续的,为旷工。旷工不到半天的按旷工半天处理,不到一天的按一天处理。以下情况,视同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 (2)超过已批准的请假期限又没有及时续假; (3)以虚假理由请假; (4)紧急事务以短信或口头形式请假,到岗当日未办理请假手续; (5)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30分钟的。 第五条 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两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生产部根据实际排产计划,可以对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员工采用其它工作时间安排,由生产部提出建议,经公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实施。 第六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2:30到16:30。特殊情况由行政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为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当班上班时间至少提前10分钟到岗,下班(交接班)后至少5分钟离岗,违者按迟到、早退处理。就餐时必须等到就餐铃响后才能离岗就餐,上班铃响前必须返回工作岗位。 第八条 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班时间。 第九条 员工上班、下班一律使用指纹考勤机登记考勤。设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入口处的指纹考勤机负责在办公楼工作的员工的考勤;设在门卫的指纹考勤机负责非在办公楼工作的员工的考勤。 第十条 行政人事部每周检查指纹识别考勤记录一次,对本周出现的未考勤或迟到、早退者及时落实情况。行政人事部每月对未进行考勤登记的员工进行统计,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解释并由部门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由行政人事部计入考勤;没有正当理由或未作解释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应填写《出门证》,并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出门证》交门卫当班保安。部门经理不在时,应由行政人事部代签《出门证》。外出人员返回公司时由保安人员填写返回公司时间。 第十二条 工间短休 12.1午餐时间为半小时,实行错时就餐,工人岗位员工11:45-12:15,其它岗位员工12:00至12:30。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餐时间的,应提前4小时通知行政人事部。 12.2工人岗位员工在各班中间时间有10分钟短休时间,用于员工集中调节休整,短休以铃声为准,不得超时。 12.3员工当班时的短暂间歇,如饮水、上洗手间等,以不影响自身及他人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为原则,且不应超过5分钟/次。工人岗位员工在连续作业线工作的,离线短歇需经过当班班长同意方可离岗。 12.4接听电话:在岗员工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私人事务的可利用短休时间处理。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请假的,按照请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四条 事假 14.1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允许请事假,但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班组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14.2原则上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 14.3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各类补助、补贴。 第十五条 病假 15.1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申请病假。员工须向公司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以及病历。医院开具的每张病假条,不得超过14天。 15.2员工可享有的医疗期(病假)期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 参加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可获准的医疗期 医疗期安排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休完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休完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休完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休完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休完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休完 15.3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办理退职手续。公司不鼓励带病工作,不实行停薪留职。 15.4因违法犯罪或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致伤请假的,不在病假范围内。 15.5员工病假按照 XX市当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病假工资。各位补助、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减。 第十六条 工伤假: 16.1员工因工伤需要治疗,而确不能出勤须请工伤假,须向公司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以及病历。医院开具的每张假条,不得超过14天。 16.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婚假 17.1员工婚假假期,按照XX省有关规定执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17.2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原件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复印件存档。 17.3《结婚证》上登记的结婚日期应晚于员工入职日期,否则不予批准婚假。 17.4员工需在《结婚证》上登记的结婚日期1年内申请休婚假。 17.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产假 18.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8.2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18.3员工请产假,应在子女出生1个月内向行政人事部提交《出生证明》电子照片,待上班后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复印件存档。 第十九条 流产假 19.1女员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19.2员工申请流产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19.3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护理假 20.1男员工配偶属于晚育的,可享受7天护理假。 20.2员工申请护理假,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 20.3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产检假 21.1女职工属于晚育的,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例行常规产前检查的,按正常出勤计算,但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需进行非常规检查的,按事假处理。 21.2孕期在7-9个月的,每月给假2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孕期在10个月的,每周给假1次,每次半个工作日。 21.3员工请产检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哺乳假 22.1哺乳期内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直至婴儿满周岁结束。每个工作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员工往返路程较远的,可申请路程假,每天路程假不超过1小时。 22.2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 22.3女员工哺乳假期内可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一次性每日固定的哺乳时间,并办理进出门卫的手续,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在核定考勤记录时按批准手续予以办理。超出本规定日期和时限的按事假处理,有迟到、早退现象的按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丧假 23.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可休丧假。丧假为3天。丧假在亲属葬亡一个月内使用。 23.2员工请丧假的,需提供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3.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 24.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4.3员工入职(或离职)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4.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4.5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和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公司有权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24.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繁忙,年休假可延续至次年3月31日前。 24.7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4.8员工入司前的工作年限以员工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或者劳动合同为准;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实际服务年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25.1公司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统一安排休假。 25.2法定节假日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的,如果假期包含周六,则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年休假调休;年休假不足调休的,由行政人事部记录欠班,员工在当年度使用加班冲抵欠班,至年底仍有欠班的则在12月份工资中按缺勤处理。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并按规定逐级申请、审批,批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假期一律按日历天数累计计算。 26.1 请假 26.1.1 除婚假、产假外,员工请假须提前1天申请,填写《请假条》(附表1),注明请假种类、假期、起止时间、事由,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26.1.2 员工请婚假、产假,提前7天申请,填写《请假条》,注明假期、起止时间,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审批手续。 26.1.3 审批主管不在公司时,请假人需经短信或电话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视为请假,待审批主管返回公司当日补签。 26.1.4 若遇紧急情况,或时间不允许时,必须本人用电话向本部门经理口头请假;本人确实无法通知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待员工返岗后须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 26.1.5 请假的最小时间核算单位为30分钟。 26.2 销假:员工在申请的请假时间结束前返回公司上班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条》“销假”栏填写实际返岗时间,员工与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未确认实际返岗时间的,按照申请的请假时间段计算当次请假时间。 26.3 续假:员工在申请的请假时间结束后仍不能出勤上班的,须在假期结束4小时前办理续假手续。上级主管要据实查清,如无恰当事由,或未事先请示者,按旷工处理。 26.4 批假:请假人员必须按本制度程序审批假,不得出现越级现象;审批假期不得超越权限,且所有假条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除事假、调休假外的各类假期均按日历天数累计计算,不得按周日、节假日分段计算。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请事假的,须先使用可换休的加班时数进行换休,换休时数不足的方可申请事假。员工有可换休的加班时数不进行换休,仍然申请了事假的,仍按照事假处理,但相应加班时数作废。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办理业务或工作的,经相关主管批准可按加班办理,加班的最小核算单位为30分钟。 第三十条 管理岗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业务需要延时完成的,不按加班计算。除非是处理紧急事件和因为顾客原因必须在班后连续工作的,可按加班处理,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经理须对员工加班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取消员工的加班时数。 第三十二条 个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三十三条 因下班打卡超时不能算作加班。 第三十四条 平时加班手续:除生产部、质保部、生产技术部工人岗位员工外,加班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附表2),经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可先加班,次日补办加班手续,否则不计加班。生产部、质保部、生产技术部工人岗位员工加班由部门考勤员直接记录考勤。 第三十五条 周日加班手续:员工周日加班,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并将《加班申请表》报送行政人事部,生产部、质保部工人岗位员工应由生产部考勤员统一整理报送。 第三十六条 因人员不足或其它原因需要在岗人员替岗并长期坚持的,经总经理批准可用考勤表直接体现,不必每日办理加班手续,但应严格考核考勤记录。 第三十七条 非工人岗位员工加班换休:以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为前提,可申请使用平时和周日加班时数换休。加班时数换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逾期作废,特殊情况须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换休的审批权限按照事假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人岗位员工加班时数结算:结算月度考勤时,周末出勤时数与周一至周五的正常8小时内请假时数进行冲减,如有结余则计算加班费,如有不足则计算请假扣款。 第三十九条 加班控制:所有加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使用指纹考勤机登记考勤,没有指纹记录的视为没有加班。已经加班的,按指纹登记和打卡时间计算加班时间;实行计件工资时另行规定。换休或计算加班工资时,行政人事部需将指纹识别和打卡时间、《加班申请表》的时间进行核对,以查实的识别记录和打卡时间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出差换休:员工因公单次连续出差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个月累计出差时间超过22天(含22天)的可享受一天配额休假。配额休假为带薪休假,出差期间的周日不再做调休。出差在22点以后返回驻地的,次日可享受半天休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 节假日值班:根据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每天给予150元补贴,在公休日、调休日值班的每天给予100元补贴。 第六章 签核权限 第四十二条 员工请假、加班审批权限如下表: 类别 上级主管 行政人事部 隔级主管 总经理 事假2天以下 核 — — — 事假3-7天 审 — 核 — 事假7天以上 审 — 审 核 病假 审 会 核 — 工伤假 审 会 核 — 婚假 审 会 核 — 产假 审 会 核 — 流产假 审 会 核 — 护理假 审 会 核 — 产检假 审 会 核 — 哺乳假 审 会 核 — 丧假 审 会 核 — 年休假 审 会 核 — 平时加班 核 会 — — 周日加班 审 会 核 — 法定节假日加班 审 会 审 核 说明:审——审核,会——会签,核——核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职责划分: 43.1 行政人事部:负责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发布、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43.2 生产部:各班组长负责各班组的考勤,对班组的出勤、请假管理负直接责任;工段长对所分管的班组考勤管理负有管理责任;生产部经理对整个生产部的考勤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43.3 后勤及管理部门: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分管副总对所辖部门的考勤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43.4 考勤审核:所有部门的考勤资料(含考勤表、加班表、请假条等)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在次月第二个工作日下班前上报行政人事部。 第四十四条 考勤监督 44.1 行政人事部要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请假销假情况和人员在岗情况,发现问题时要及时落实,杜绝空岗瞒报现象。 44.2 各部门经理、行政人事经理要不定期抽查人员在岗情况,尤其是空岗、脱岗、睡岗、串岗、替岗等现象。一经发现,责任人按照《XXXX公司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处理,并给予每位责任人的主管批评处分。 44.3 行政人事部负责办公区域指纹考勤机的维护、记录核对,生产部负责打门卫职位识别机的维护、记录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正常使用时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考勤记录的准确、有效、合法。 44.4 对加班人员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加班的人员要对加班人的到岗、离岗和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人弄虚作假者,除扣发加班工资外,责任人按照《XXXX公司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处理,并给予每位责任人的主管批评处分。 44.5 严格监督离职人员的交接、离岗和离职时限。员工离职,须按照离职流程办理手续,考勤员立即终结其考勤记录并封存。一旦因为员工离职考勤不及时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损失由考勤员(50%)、部门主管(30%)和分管副总(20%)承担。 44.6 严查空岗瞒报现象,凡是发现人员缺勤而出现考勤在岗现象时,除扣除空岗当事人工资外,相关责任人按照《XXXX公司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处理。 44.7 员工出勤但是未使用指纹考勤机登记考勤的,应在当月内填写《考勤确认单》(附表3),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配套文件及措施 45.1 生产部根据当前任务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作业班次,并将作息时间、换班交接时间等形成书面通知,张榜公布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由车间和行政人事部共同严格监督通知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核查监控录像。 45.2 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制定各班次人员的就餐时间表和更衣室开放时间表,并在餐厅和更衣室/浴室明显位置公布,并严格监督执行。 45.3 应急处理: 45.3.1 停电或考勤机出现故障时,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考勤员手工记录本部门人员的出勤记录,并报部门经理核实,之后将记录及时提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45.3.2 停电或设备出现故障造成作息铃不能正常鸣响时,由部门经理口头通知本部门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作息,并监督执行,做好相关记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作废。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七条 附表 附表1:请假条 附表2:加班申请表 附表3:考勤确认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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