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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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便于统计、考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事故包括:生产操作、设备、环境污染、伤亡、质量、火灾、爆炸、交通、医疗等各类事故。由总经理对全公司事故负总的领导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事故负领导责任。 3、 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事故,总经理可指定某一个部门为主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避免重报。 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及有关公司领导要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4、各车间、处室要加强事故管理,根据事故的划分范围负责及时按规定上报、处理。 二、事故管理及等级划分 一、生产操作、设备、环境污染事故 在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跑冒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为生产操作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产、动力供应和电气、仪表、机械设备、管道、厂房、建筑、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通讯、运输设备等损坏的事故为设备事故。由于生产管理不善、有毒物料流失、跑冒、“三废”排放超标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为环境污染事故。 1、管理单位:生产运行处。 2、 等级划分 (1)特大事故 造成全公司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设备修复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 a.影响多生产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50%以上,单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事故。 b.环境污染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3)一般事故 ①影响多生产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15%以上,单系统损失日计划产量5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事故。 ②除上述所列污染事故以外的其它污染事故。 (4)轻微事故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列为轻微事故。 (二)质量事故 凡产品、半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仪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因管理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 1、管理单位:质量检查处。 2、等级划分 (1)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①连续四个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故。 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使用单位退货率20%以上(以月计)的。 ③其它因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2)一般产品质量事故 ①连续两个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故。 ②因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操作失误造成检验数据、检验结果错误,给(公司)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 ③擅自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合同产品除外)发出公司的。 ④因仓库保管员工作失误造成发货有误,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交通事故: 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管理单位:运输处。 2、等级划分 (1)特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者直接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3万元的。 (4)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 (四)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 1、管理单位:保卫处 2、等级划分 (1)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五)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人员受到伤亡以及停车等事故。 1、管理单位 由于操作、设备原因引起的爆炸事故,由生产运行处负责管理。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由安监处管理。 2、等级划分 参照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确定。 (六)工伤事故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职业病、急性中毒事故。 1、管理单位:安全监察处、人力资源处。 2、认定工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等级划分 (1)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 参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轻伤事故 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七)医疗事故 在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管理单位:职工医院 2、 等级划分 特大级医疗事故 (1)造成患者死亡、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等级四级以上)。 (2)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八)未遂事故 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根据未遂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处室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2、性质较轻或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分析处理,未遂事故报告报主管处室和安监处。 3、 性质较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未遂事故,由主管处室组织进行分析处理,未遂事故报告报主管处室和安监处。 三、事故损失计算 (一)工伤事故 按国家标准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统计。 (二)生产操作、设备事故 1、设备修复费,包括设备损坏部分、修理费、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项的总和。 2、损失产量金额 从事故发生时起至完全恢复正常生产时止(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少部分可不计算)成品或半成品损失数量乘以单位成本。 即:损失产量=停产设备台数×停产小时数×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 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元) 3、事故损失总金额=产量损失金额+修复费。 (三)其它各类事故 损失计算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统计计算。 四、事故抢救及报告程序 1、重大以上的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及时抢救处理。 2、 生产岗位发生的各类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工(组)长,工(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和抢救,并同时报告总调度室和车间,总调度室要立即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和安监处。非生产岗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力量抢救处理,而后逐级上报。 3、 对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停产事故,单位领导立即报告主管处室及安监处、消防队、防护站等急救部门。主管处室和安监处分别通知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并报告总经理。死亡以上事故总经理将事故情况在1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总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主管处室及有关人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消防队、防护站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事故抢救。 4、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五、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分类及处理 (一) 事故调查 1、 重大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经理等在赶到现场进行指挥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轻伤事故和等级相当的其他各类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当日或次日组织调查、分析。 重伤、一般生产操作、设备事故和等级相当的其他各类事故由主管处室领导当日组织事故单位和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 死亡和其它各类重大以上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2、 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维护和保护现场,如系抢救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方能改变现场,但调查组对现场要详细登记和拍照。 3、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4、凡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安监处处长和主管处室领导任付组长。组织生产运行处、安监、保卫、工会等有关处室人员和有关事故单位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5、 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 (3)确定性质和责任。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死亡事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检察院、工会组织等来公司调查,公司调查组必须如实汇报、协助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责任分类及追究 1、 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谁造成的,谁就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取得安全作业证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2、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损失多少,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处罚。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分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①发生死亡事故、特大生产操作、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死亡、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其行政一把手给予撤职处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其他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②重伤或重大级事故,根据责任大小,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2)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为免发责任者不同程度的绩效工资和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①死亡事故、特大生产操作、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死亡;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免发一个月绩效工资;主管副总经理免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按事故原因免发主管处室处长二个月绩效工资;主管处室主管人员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免发事故责任单位当月40%绩效工资;其行政一把手、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其他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免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40%的绩效工资。 根据事故原因免发主管处室当月10%~20%绩效工资。 免发有关处室当月5~10%绩效工资。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写出检查,通报全公司。 ②重伤事故、重大生产操作、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重伤;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等同等级事故,对有关人员处理: 免发主管副总经理当月40%绩效工资。 免发事故责任单位当月40%绩效工资;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党支部书记、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领导三个月绩效工资(每月免发绩效工资的40%)。 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四个月的绩效工资(每月免发绩效工资的40%)。工伤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扣罚。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写出检查,通报全公司。 按事故原因免发责任处室一把手和主管人员当月20%的绩效工资。 ③轻伤事故、一般生产操作、一般设备、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轻伤;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一般交通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同等级事故。 免发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当月10%~20%的绩效工资。 每起事故扣单位月考核指标分值20~50分。 ④轻微生产操作、设备、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等同等级事故。 免发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当月10%的绩效工资。每起事故扣单位5~20分。 六、事故报告表和统计上报 1、发生事故的单位不论事故等级的高低都必须写出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一般级以下事故三日内,重大级事故七日内将事故报告,上报主管处室和安监处各一份,单位留一份。各类事故主管处室必须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事故按规定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同时报安监处。安监处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重伤、死亡和重大的火灾、爆炸、生产操作及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部门。 3、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情况下,首先送往职工医院,由职工医院诊断后,决定是否送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诊疗,经医生诊断认为需休息者持职工医院工伤休假证明才能填写事故报表两份,交安监处审批后一份安监处存档(附医院当时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退单位存档。 4、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对一般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人力资源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报告,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单»。 5、 凡外单位或上级部门,学校师生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该制度规定程序由我公司进行调查,统计上报。 6、借外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借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借单位进行调查、统计上报,并由所借单位通知我公司安监处凭所借单位上报事故报告书,回公司后按工伤对待,我公司不统计上报。 7、凡因工负伤人员,一个月后由轻伤致重伤或由重伤直至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专题报告。 8、对待事故报告书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上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时上报者,可讲明原因,否则按隐瞒事故论处,除责成补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八、 事故档案 各事故主管处室和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和台帐,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类归档及时记入台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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