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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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此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合同具体细则以中标双方协定为准) 新光大桥桥头公园日常维护管养(含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安保及水电费)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 甲方: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内容: 此次服务内容为以上区域的:新光大桥桥头公园,维护管养面积约7万平方米,园内包括:地下停车场、广场、网球场、清水池及园内设施等; 资金来源:城市维护资金 第二条 承包内容 1. 负责新光大桥桥头公园范围内的人工清扫清洗保洁、清洗、清理乱张贴乱涂画、环卫设施维护等日常保洁。 2. 负责每天对人行道分界侧石(俗称石脚边)的清洗,沙井口、吊渠口的清洗。 3. 负责道路整体立面(含两侧和地面)乱张贴、乱涂画的清理。 4. 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垃圾收运作业。 5. 负责环卫设施(果皮箱、小水站、保洁车、小水车、三轮车、垃圾桶、工具房等)的管理、维护、保养、清洗,负责果皮箱、垃圾桶的更新。 6. 负责保洁辖区范围内突发性事件中的市容环卫清理、清扫、清洗作业,并须在30分钟内安排环卫工人到现场清理。 7. 负责项目范围内绿化草坪、绿蓠、乔木、树木修剪、施肥、杀虫、落叶清扫、绿化垃圾清理等管养服务。 8. 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9.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照明、空调系统、天线、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智能化系统、外墙清洗设备。 10. 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市政道路(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11. 公共广场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城市家具及雕塑等的养护与管理。 12.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 13.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广州市最低收入标准的工人工资、加班等费,依法落实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 广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规范》(详见附件1); 2、《保洁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3、保洁作业实施质量要求(详见附件3); 4、绿化管养服务内容和作业质量要求标准(详见附件4)。 第四条、作业设施要求 1、本项目乙方作业人员必需按要求穿着统一的广州市环卫工作服(含冬装、夏装每人每年各一套)和佩戴工号章,仪表整洁。 2、乙方聘请的人员,须自备的设施、设备须向甲方提交相关产权证明、聘用合同。 3、乙方负责提供完成包组服务内容必备的设施设备,例如机扫车、清洗车及垃圾压缩运输车等。 第五条、其他服务要求 1、乙方应建立完整的保洁等服务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人数必须足以满足承包任务的需求。 2、乙方应依照《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 3、乙方须遵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广州市最低收入标准的工人工资、加班费,并依法落实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切实保障员工合法利益。如工人要求每周加班一天并计发加班费,乙方应满足其要求。 4、甲方不提供乙方保洁、管养等服务人员的食宿。 5、乙方在管理服务期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群众及其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全责赔偿。如出现工伤事故,不论责任在谁,乙方应先抢救员工,并先垫付医药费,妥善处理善后事项。 6、乙方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乙方与保洁、管养等服务一线的工人签订用工合同期限,最多到承包期满,本项目的保洁、管养一线的工人在承包期满,乙方三个月内不能带走,保证承包期满后,新一轮承包人接管的工人稳定。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市政道路的设施及布置作变更。 8、保洁、管养等服务的组织机构必须完整,组织机构总人数必须足以满足甲方要求。 9、乙方全部保洁、管养等服务人员,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广州市政府用工标准要求。 10、承包期内发生各种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和违反计划生育、劳资纠纷等事件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1、承包期内,如因乙方的责任引起的劳资纠纷等罢工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甲方有权临时另行聘请员工,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履约保证金扣减作为甲方另行聘请员工的加班工资(按甲方聘请员工工资的3倍扣减),扣减履约保证金必须由乙方按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补足。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这类事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定的合同。 12、甲方与乙方要建立沟通平台,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汇报1至2次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 13、交通秩序: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有交通标志。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出入有登记;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14、公共秩序: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买方、物业承租人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 15、消防: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定期演练,开展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完善的突发性火灾等灾害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16、急修:急修及时率达98%,急修返修率不高于1%,并制定完善的维修及回访制度。 小修:小修及时率98%以上,小修返修率不高于1%,并制定完善的维修及回访制度。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议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管理公约、组织架构、管理费预算、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实施前要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实施。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乙方组建的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归口管理;甲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审查和监督。在此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情况的,可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乙方在限期内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4、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在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乙方调整管理方案和预算,乙方应及时提供调整方案和预算,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5、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及《市政标准》的要求,移交乙方管理的物业、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 6、负责移交的物业满足物业承租人入驻验收标准,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资料(包括买方及使用人资料)、档案,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移交。 8、处理、协调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派员参与乙方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查阅乙方本项目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1、在处理特殊事件(如节假日、领导参观等)和紧急突发事故时,甲方对乙方派驻的的人员有直接指挥权。 12、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13、中标单位必须加强标后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巡查工具。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和执行甲方审批同意的管理制度及预算。 2、要求甲方执行《房屋质量保证书》及《市政质量》的规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于物业房屋主体、设备、设施正常保修及调试,由乙方负责联系厂家,并监督厂家保修和调试事宜。 3、 及时纠正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及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提请甲方处理。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部分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实报实销项目应先报甲方同意。 6、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结算报告。 7、每 1 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无法解决的事故或物业设施需要维修、保养要及时向甲方反映。 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要求,编制管理年度管理计划、服务标准和各项服务制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11、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3、乙方要有熟练、专职、有上岗证及资格证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区域内各种设施,建筑物的维护保养以及供配电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给排水系统、安保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泛光及公共照明系统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养工作。 14、乙方负责区域内园林绿化和公共区域的租摆花卉的更换、养护工作。 15、乙方负责区域内地面以及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的环境清洁卫生。 16、乙方负责车场及区域内进出停放车辆的管理,维持辖区内的交通秩序。 17、乙方负责辖区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维护公共秩序、安全监控、门岗执勤验证,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及处理。同时,投入的安保人员不低于8人; 18、乙方负责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三级防火管理体系,组织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及抢险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防范意识; 19、乙方负责制定合理的保险投保计划和预算方案; 20、乙方应对所录用人员要严格政审,保证录用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有上岗资格证; 21、乙方各类管理人员按岗位着装要求统一,言行规范,要注意仪容仪表,公众形象,一些公众岗位录用人员体形、身高要有规定; 22、乙方要建立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交接班、项目故障与维修、保养等登记制度; 23、乙方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24、工程完工后,已方应按照甲方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组卷、移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档案。 第八条、服务承包经费及结算、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 (¥ 元),其中:新光大桥桥头公园日常维护为 万元/3年( 万元 /年),绿化养护为 万元/3年( 万元 /年),保洁安保及水电费为 万元/3年( 万元 /年)】 2、支付方式 1) 甲方通过广州市财局集中支付方式向乙方付款。 2) 乙方的付款申请甲方经审核后,甲方按季度、按比例向乙方支付。 3)甲方自乙方中标以后的费用支付额度则按中标合同价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全额支付,每年支付的合同金额为 ,(小写):¥ 元。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城市维护专项经费拨付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建计纪[2009]416号)精神及城市维护费相关管理办法,养护费用以季度为支付周期,在乙方完成当季工作后甲方按当季度费用的100%支付,若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经甲方检查确认,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扣罚当季度费用。 4)管养范围内的资产在管养期间被损坏经索赔后,获得的赔偿费用归管养单位,管养单位负责修复,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承包人可以提供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级别银行开具的保函,或者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取得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服务期满28天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在服务期满28天后,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承包人。 第十条、承包期限 服务期限约为3年,起始时间以进场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终止时间以退场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乙方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守则,接受甲方指导,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员工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投诉每年不超过2起。 第十二条、质量检查与奖罚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作业质量要求进行作业和管理。在每月工作检评(详见附件6)中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全额划拨经费;得分在85分以下的,甲方只付当次支付费用的95%;分数在80分以下的,甲方只付当次支付费用的90%的,扣分执行办法按有关约定执行。连续三个月达不到80分,或全年累计5个月达不到80分,除扣减经费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2、乙方在全国、省、市的重要检查或重大突击任务中,发现属乙方工作质量责任问题,经查属实且不及时或不配合整改的,承包区域因同类问题收到上级部门或区政府通报批评的,甲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3、对于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群众投诉、传媒曝光等问题,乙方不进行处理或整改,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同类问题累计三次者,甲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4、乙方清扫保洁时,不得将垃圾、泥沙倒入绿花带、桥樑、河涌、水沟、沙井等非指定地点,如有发现每次罚款3000元,同类问题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服务考核验收标准 1、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容以及合同附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所有服务应符合合同及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2、甲方根据约定的保洁范围、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日常检查及扣分办法: 甲方安排专人全面检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乙方现场整改或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跟进处理。 3.1现场整改的处理办法 如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员的口头要求现场及时整改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的可不扣分;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管理人员的口头要求及时整改完毕或同样的问题发生或出现三次的,甲方有权按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条款签发《整改通知书》予乙方并作相应的扣分处理。 3.2《整改通知书》整改及扣分处理办法 《整改通知书》由甲方签发,并交由乙方指定人员签收。《整改通知书》由甲方存档备查及作为支付结算的凭证。 乙方当日所获《整改通知书》,如乙方已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则不予扣分,如24小时内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的,每份《整改通知书》的扣1分。 4、不定期检查及扣分办法。 4.1甲方与乙方指定代表共同进行(每月不少于2次)不定期的工作检查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甲方需求的,甲方直接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需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 4.2不定期发出的每一份《整改通知书》,如乙方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则不予扣分,如24小时内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的,每份《整改通知书》的扣2分。5、乙方当月的实得分以100分为基础分减去乙方当月日常检查扣分和不定期检查扣分后的分数。用公式表达为:乙方当月的实得分=100-乙方当月日常检查扣分-乙方当月不定期检查扣分。 6、广州市卫生监督所外部检查发现保洁、绿化问题,甲方直接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需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部及时整改完毕,并扣10分。 第十四条、绿化管养工程的分包 对于绿化的日常管养工作的分包,乙方应分包给具备相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管养和施工。在分包前,乙方应把拟分包单位的详细资料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安全保卫及公共秩序管理、土建维护工作的分包 对于设备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常备3人或以上)、安全保卫及公共秩序管理(投入的安保人员不低于8人)及土建维护工作的分包,乙方应分包给具备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和施工。在分包前,乙方应把拟分包单位的详细资料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分包。分包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分解后分包,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从乙方承包经费中扣除其所收管理费,并给予警告,再发现的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偿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承包期间,乙方的保洁、管养等服务作业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违反“乙方应建立完整的保洁、管养服务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人数必须足以满足承包任务的需求”规定,未按其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充足人员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按所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扣减乙方当月的承包经费,并按所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的20%,对乙方进行处罚,再发现的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偿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承包期间,乙方对绿化的日常管养工作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经甲方提出后,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观的,甲方可另行安排单位或人员进行作业,按所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扣减乙方当月的承包经费,并按所发生的实际开支费用的20%,对乙方进行处罚,再发现的以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偿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 乙方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的价值照价赔偿。 5、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违反甲方的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综治事件、造成甲方的名誉和形象受损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甲方的名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由甲方依据安全事故的性质、程度以及甲方的名誉、形象受损的范围和程度确定,并在支付合同款时在合同款中扣除。 6、承包期内,如因乙方在本承包内容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分、处罚的,乙方应负全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补偿。 7、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国家及广州市的政策法规规定依法用工、合法经营,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保留因此而终止合同的权利。 8、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承包费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价值赔偿乙方。 9、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含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作业标准、作业时间、收费管理调整等),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 10、合同期间,除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总经费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1、当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时,甲方除可解除合同外,乙方交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因物业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或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 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附件1: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附件2 :商场保洁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 附件3: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附件4:绿化管养服务内容和标准。 附件5:保洁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6:绿化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7:保洁、绿化管养工作质量检评标准。 附件8:承包人的服务方案。 附件1: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广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 总 则 为了统一全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本标准为本市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定地段(区域)需高于本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保洁:指为了维护环境整洁而进行的清洁作业和管理工作。 2.2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交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2.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5垃圾收集车:将分散垃圾装载运输至垃圾转运站的小型车辆。 2.6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集中生活垃圾并将生活垃圾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室外场地。 2.7垃圾转运站: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3 道路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和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步行商业街、交通岛、道路绿地、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的地面、栏杆及隔音墙等设施。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依据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规定 保洁等级 保洁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少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主要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所在地路段,步行商业街;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的路段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6.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二级 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60~70%的路段; 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1道路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排水口清洁,无残留污水,无残积沙土,无大面积明显污迹;人行道侧石、道路垃圾收集容器、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的要求。 3.2.2路面废弃物分布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 表3.2.2 路面废弃物分布密度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机动车道及道路绿地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m) 非机动车道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m) 一级 ≥150 ≥120 二级 ≥120 ≥80 三级 ≥80 ≥60 四级 ≥60 ≥60 3.2.3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及交通岛的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3.2.4洒水车冲洗道路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一、二级道路的栏杆、隔音墙及其他设施视测无明显污迹。 3.2.5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一次洗刷路面,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痰迹、香口胶污迹、泥沙、余泥;侧角石无污迹、积沙的要求。 3.3道路保洁时间 3.3.1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遍清扫(称为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 3.3.2首次普扫一、二级道路在6时30分前完成,三、四级可在7时前完成。 3.3.3保洁时间:一、二级道路6时至22时;三、四级道路6时30分至20时30分;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覆盖步行商业街的开放时间。 3.3.4一、二、三级道路每天冲洗一次,在每日23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 3.4道路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 3.4.1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路人。 3.4.2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垃圾收集车、小水车不得横向占道。 3.4.3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3.4.4洒水车作业应发送警示信号提醒路人,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 3.5道路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3.5.1步行街、人流量较大的道路、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的人行道应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规定的环卫保洁工具。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5.2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洁作业,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和清洗,保证距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4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 (含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铁等)的保洁 4.1车站、码头、港口的保洁 4.1.1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范围 车站、码头、港口的保洁范围为车站、码头、港口等场所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候车室等)以及处于城市建成区内的铁路沿线。 4.1.2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质量要求 4.1.2.1车站、码头、港口室外公共场所的保洁应达到地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无堆积垃圾,基本无散落垃圾,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垃圾收集容器、广告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和乱涂画、乱张贴的要求。 4.1.2.2地面洗刷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 4.1.2.3车站、码头、港口的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4.1.2.4车站、码头、港口室内和室外的所有公共场所的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为相邻两件废弃物间距离不小于20m,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的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达到相邻两件废弃物间距离不小于60m。 4.1.2.5车站、码头、港口的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11]的一类标准。 4.1.3车站、码头、港口保洁时间 车站、码头、港口应及时清扫,在其开放时间内实行巡回保洁。 4.1.4车站、码头、港口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 4.1.4.1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路人。 4.1.4.2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隐蔽存放,避免妨碍旅客的正常活动。 4.1.4.3保洁人员应保持衣冠整齐,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 4.1.5车站、码头、港口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4.1.5.1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应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规定的环卫保洁工具。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1.5.2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洁作业,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和清洗,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4.2机场和地铁保洁 4.2.1机场和地铁保洁范围 机场和地铁保洁范围为机场和地铁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过道、售票厅、侯机室、站台、地铁车厢及机场公共停车场等)。 4.2.2机场和地铁保洁质量要求 4.2.2.1公共区域(除机场公共停车场)地面应保持清洁,无污迹、废弃物和积尘。 4.2.2.2机场和地铁内天花板应经常擦洗,保持干净,无污迹,墙面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污迹。 4.2.2.3地铁车厢、自动扶梯和楼梯扶手等旅客能接触的公共设施应擦拭干净,手擦摸无积尘感。 4.2.2.4机场内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11]的一类标准。 4.2.2.5机场公共停车场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的一级道路标准。 4.2.3机场和地铁的保洁时间 4.2.3.1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营运时间。 4.2.3.2机场和地铁内地面应每天擦(洗)一次。 4.2.4机场和地铁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 4.2.4.1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保持干净、整洁,佩戴工号牌,并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 4.2.4.2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隐蔽存放,避免妨碍旅客的正常活动。 4.2.5机场和地铁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4.2.5.1机场和地铁站内应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规定的专业保洁工具。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2.5.2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洁作业,无污迹和积尘保持外观洁净;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和清洗,保证垃圾收集容器无臭。 5公园、广场保洁 5.1公园、广场保洁范围 公园、广场保洁范围为公园、广场范围内的地面、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雕塑及其他附属设施。 5.2公园、广场保洁质量要求 5.2.1公园、广场的公共区域应保洁到位,无卫生死角。 5.2.2公园、广场内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绿地应保持清洁,无乱堆积余泥、杂物,无积尘(土),无成堆落地垃圾或包装堆放的垃圾,基本无散落垃圾,相邻两件垃圾间距离不少于60m。 5.2.3排水口无明显污迹及淤塞,且按规定安装防蚊装置。 5.2.4公园、广场内路面、公共休闲活动场地应每周至少洗刷一次,做到路面见本色。 5.2.5公园、广场内水域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7】的一级标准。 5.2.6公园、广场内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11】的一类标准。 5.3公园、广场保洁时间 公园、广场的保洁时间为6时至22时。 5.4公园、广场保洁的文明作业要求 5.4.1作业间隙,保洁工具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 5.4.2保洁作业人员应保持衣着整洁,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 5.5公园、广场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5.5.1公园、广场应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规定的环卫保洁工具。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达到部颁标准[CJJ27-98]的要求,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2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垃圾收集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进行清洁作业,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和清洗,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6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 6.1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范围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保洁范围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包括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纪念馆等)以及体育活动场所(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内的所有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 6.2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质量要求 6.2.1室外场所的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的一级道路保洁标准。 6.2.2室内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无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地面整洁,无污迹、废弃物。 6.2.3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工作台、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表面无污物,手擦摸无积尘感。 6.2.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无存留垃圾、污水,无明显灰沙、污物。 6.2.5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符合本标准[11]的一类标准。 6.3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保洁时间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的保洁时间应覆盖其开放时间。 6.4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 保洁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容器放置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存留垃圾和污水。室内垃圾收集容器应无臭,室外垃圾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7 水域保洁 7.1水域类型及保洁范围、等级 水域类型分为珠江河段、河涌、湖泊。中心城区河段、景观河段、对城市形象有较大影响的河段为一级河段,其余河段为二级河段;处于城市中心区或处于景观休闲带的河涌为一级河涌,其余的为二级河涌。风景区湖泊或观光休闲类湖泊为一级湖泊,其余的为二级湖泊。 7.2水域保洁质量要求 7.2.2河涌垃圾应在河涌范围内及时拦截清捞,不得流入珠江主河道 7.3水域保洁时间 7.3.1打捞保洁范围内每天必须至少一次彻底打捞,具体次数视情况确定。 7.3.2首次打捞应在7:40前完成。 7.3.3保洁时间从7:40至18:40(6级及6级以上大风、红色暴雨警告除外)。 7.4水域保洁文明安全作业规范 7.4.1符合有关海事安全、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规定。 7.4.2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号牌,并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水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备救生器材。 7.4.3必须保持良好的船容船貌。 7.4.4码头、浮桶锚链不得有垃圾等漂浮物。 7.4.5吊卸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7.4.6必须保持垃圾中转清运场场地清洁,无乱堆放垃圾、杂物,无乱摆放工具设备等现象。 8 居住区保洁 8.1居住区保洁范围 居住区保洁范围为居住区所有的公共区域(包括居住区范围内的楼道、电梯、休闲活动场地、内街、内巷、绿地、小公园等)。 8.2 居住区保洁质量要求 8.2.1居住区公共区域保洁到位,无卫生死角。 8.2.2居住区公共区域地面清洁程度应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散落垃圾(含污物)、散落沙土、陈积尘土,无乱堆放垃圾、余泥;相邻两件废弃物间距离不小于30m。 8.2.3排水口无明显污迹及淤塞,且按规定安装防蚊装置。 8.2.4楼道及电梯应无垃圾、污物、污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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