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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docx

  • 上传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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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 舟山 核心 港区 深水 航路 船舶 定线制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 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 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八条 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 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   2万总吨以上船舶航经前款航段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现场海事船艇监管。   第十三条 在定线制水域内,高速船顺流航速不得超过22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6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14节。   第十四条 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VTS中心报告。   船舶实施紧急抛锚,应当远离禁锚区。   第十五条 禁止在通航分道及其两侧2海里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试航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内锚泊。除沿岸通航带,在定线制水域内禁止捕捞、采砂、锚泊。   第十七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第三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下列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   (一)逆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与按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与按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三)因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内违章捕捞、采砂、锚泊,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违章捕捞、采砂、锚泊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船舶在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和金塘大桥主通航孔、西堠门大桥水域航行,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小型船舶”是指1000载重吨及以下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图号:50311、52141、53342、52142、53131、53132。 本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环行道、深水航道、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等组成。 1 分道通航制 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带)、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1 第1分道通航制(虾峙门东口O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下篮山) 1.1.1 分隔线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4´49.0″N,122º19´08.0″E; 29º48´32.5″N,122º14´12.0″E。 1.1.2 边界线 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5´00.0″N,122º19´12.0″E; 29º48´41.5″N,122º14´20.5″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4´37.0″N,122º19´03.0″E; 29º48´24.5″N,122º14´04.0″E。 1.1.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以大型船舶进入港区方向作为进港方向,下同)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5.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0º(真方向)。 出港船舶(以大型船舶驶离港区方向作为出港方向,下同)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5.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0º(真方向)。 1.2 第2分道通航制(下篮山至上溜网重岛) 1.2.1 分隔线 第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8´32.5″N,122º14´12.0″E; 29º50´06.0″N,122º12´41.0″E。 1.2.2 边界线 第2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8´41.5″N,122º14´20.5″E; 29º50´12.0″N,122º12´54.0″E。 第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48´24.5″N,122º14´04.0″E; 29º50´00.5″N,122º12´27.5″E。 1.2.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0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0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0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0º(真方向)。 1.3 第3分道通航制(上溜网重岛至1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3.1 分隔线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0´06.0″N,122º12´41.0″E; 29º50´36.5″N,122º12´20.5″E。 1.3.2 边界线 第3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0´12.0″N,122º12´54.0″E; 29º50´45.0″N,122º12´41.0″E。 第3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0´00.5″N,122º12´27.5″E; 29º50´27.5″N,122º11´59.0″E。 1.3.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0.32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5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3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0.32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58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53º(真方向)。 1.4 第4分道通航制(1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洋小猫岛2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4.1 分隔带 第4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1´38.5″N,122º11´43.0″E; 29º51´41.5″N,122º11´49.5″E; 29º55´25.5″N,122º09´42.0″E; 29º55´19.0″N,122º09´37.0″E。 1.4.2 边界线 第4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1´49.0″N,122º12´06.5″E; 29º55´42.0″N,122º09´55.0″E。 第4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1´31.0″N,122º11´26.0″E; 29º55´03.0″N,122º09´23.5″E。 1.4.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2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3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0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53º(真方向)。 1.5 第5分道通航制(2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凉帽山) 1.5.1 分隔带 第5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5´26.0″N,122º07´12.0″E; 29º55´19.0″N,122º07´12.0″E; 29º55´19.0″N,122º01´33.5″E; 29º55´26.0″N,122º01´36.5″E。 1.5.2 边界线 第5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5´42.0″N,122º07´12.0″E; 29º55´42.0″N,122º01´49.0″E。 第5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5´03.0″N,122º07´12.0″E; 29º55´03.0″N,122º01´21.5″E。 1.5.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70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4.9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90º(真方向)。 1.6 第6分道通航制(凉帽山至3号警戒区东边界线) 1.6.1 分隔带 第6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5´26.0″N,122º01´36.5″E; 29º55´19.0″N,122º01´33.5″E; 29º55´59.5″N,122º00´49.5″E; 29º56´05.0″N,122º00´54.5″E。 1.6.2 边界线 第6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5´42.0″N,122º01´49.0″E; 29º56´18.5″N,122º01´07.0″E。 第6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5´03.0″N,122º01´21.5″E; 29º55´46.0″N,122º00´37.0″E。 1.6.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8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6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9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6º(真方向)。 1.7 第7分道通航制(3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涂泥嘴环行道) 1.7.1 分隔带 第7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6´51.5″N,122º00´05.0″E; 29º56´46.5″N,122º00´00.0″E; 29º57´55.0″N,121º58´45.0″E; 29º57´59.5″N,121º58´50.5″E。 1.7.2 边界线 第7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7´05.0″N,122º00´17.0″E; 29º58´16.0″N,121º58´58.0″E。 第7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6´33.0″N,121º59´48.0″E; 29º57´49.0″N,121º58´26.0″E。 1.7.3 通航分道 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6º(真方向)。 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6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6º(真方向)。 1.8第8分道通航制(涂泥嘴环行道西至大榭万华码头北) 1.8.1分隔带 第8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8´11.5″N,121º57´50.5″E; 29º58´05.5″N,121º57´53.0″E; 29º57´56.8″N,121º57´20.5″E; 29º58´03.0″N,121º57´18.2″E。 1.8.2 边界线 第8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8´27.0″N,121º57´51.0″E; 29º58´17.2″N,121º57´12.9″E。 第8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7´54.0″N,121º58´06.0″E; 29º57´42.8″N,121º57´25.7″E。 1.8.3 通航分道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52º(真方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72º(真方向)。 1.9 第9分道通航制(鹅礁北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南) 1.9.1 分隔线 第9分道通航制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9´47.5″N,121º48´26.4″E; 30º02´25.8″N,121º48´19.5″E。 1.9.2 边界线 第9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9´47.5″N,121º48´42.0″E; 30º02´26.4″N,121º48´32.2″E。 第9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9´47.5″N,121º48´11.0″E; 30º02´25.2″N,121º48´06.8″E。 1.9.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2海里线性过渡到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6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15海里线性过渡到0.22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6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º(真方向)。 1.10 第10分道通航制(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南至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 1.10.1分隔线 第10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四点间的连线: 30º02´25.8″N,121º48´19.5″E; 30º03´08.6″N,121º48´18.0″E; 30º04´09.0″N,121º48´15.7″E; 30º05´09.2″N,121º48´13.5″E。 1.10.2 边界线 第10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四点间的连线: 30º02´26.4″N,121º48´32.2″E; 30º03´09.5″N,121º48´29.2″E; 30º04´09.7″N,121º48´27.0″E; 30º05´10.0″N,121º48´26.0″E。 第10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四点间的连线: 30º02´25.2″N,121º48´06.8″E; 30º03´08.6″N,121º48´06.6″E; 30º04´08.7″N,121º48´04.4″E; 30º05´08.7″N,121º48´01.0″E。 1.10.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2.7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º(真方向)。 1.11 第11分道通航制(金塘大桥主通航孔北至本分道通航制北端) 1.11.1 分隔线 第1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5´09.2″N,121º48´13.5″E; 30º05´36.8″N,121º48´12.4″E。 1.11.2 边界线 第11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5´10.0″N,121º48´26.0″E; 30º05´37.0″N,121º48´25.0″E。 第11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5´08.7″N,121º48´01.0″E; 30º05´36.4″N,121º47´59.8″E。 1.11.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4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8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0.46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8º(真方向)。 1.12 第12分道通航制(涂泥嘴环行道至钓礁西) 1.12.1 分隔带 第1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线间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为0.11海里: 29º58´47.0″N,121º58´12.0″E; 29º58´44.5″N,121º58´05.5″E; 30º02´15.0″N,121º56´18.0″E; 30º02´18.4″N,121º56´24.6″E。 1.12.2 边界线 第12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8´48.0″N,121º58´33.0″E; 30º02´24.5″N,121º56´42.0″E。 第12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29º58´29.5″N,121º57´52.0″E; 30º02´09.0″N,121º56´00.5″E。 1.12.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8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36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8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56º(真方向)。 1.13 第13分道通航制(钓礁西至西堠门大桥通航孔南) 1.13.1 分隔带 第13分道通航制分隔带为以下三点连线内的水域,分隔带宽度从0.11海里线性过渡到0海里: 30º02´18.4″N,121º56´24.6″E; 30º02´15.0″N,121º56´18.0″E; 30º03´22.7″N,121º55´28.0″E。 1.13.2 边界线 第13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2´24.5″N,121º56´42.0″E; 30º03´30.5″N,121º55´37.0″E。 第13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2´09.0″N,121º56´00.5″E; 30º03´15.0″N,121º55´19.0″E。 1.13.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7海里线性过渡到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4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1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7海里线性过渡到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3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9º(真方向)。 1.14 第14分道通航制(西堠门大桥南至西堠门大桥北) 1.14.1 分隔线 第14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3´22.7″N,121º55´28.0″E; 30º04´10.8″N,121º54´40.0″E。 1.14.2 边界线 第14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3´30.5″N,121º55´37.0″E; 30º04´21.0″N,121º54´49.0″E。 第14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3´15.0″N,121º55´19.0″E; 30º04´00.5″N,121º54´31.0″E。 1.14.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0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0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0º(真方向)。 1.15 第15分道通航制(西堠门大桥北至金东嘴) 1.15.1 分隔线 第15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4´10.8″N,121º54´40.0″E; 30º05´06.0″N,121º53´59.0″E。 1.15.2 边界线 第15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4´21.0″N,121º54´49.0″E; 30º05´17.5″N,121º54´13.0″E。 第15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 30º04´00.5″N,121º54´31.0″E; 30º04´54.5″N,121º53´45.0″E。 1.15.3 通航分道 北上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1 7海里线性过渡到0.2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26º(真方向)。 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从0.27海里线性过渡到0.17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46º(真方向)。 2 环行道 在涂泥嘴北侧水域设立环行道。环行道是以29º58´19.0″N,121º58´24.0″E为圆心,由半径0.1海里的圆为分隔带与半径为0.5海里的圆之间的环形通道,船舶应沿环行通航分道逆时针方向航行。 3 深水航道 在虾峙门口外,由以下四点连线为中心线:⑴29º41´15.9″N,122º31´21.5″E;⑵29º41´33.3″N,122º30´15.6″E;⑶29º43´52.7″N,122º21´26.7″E;⑷29º44´17.6″N,122º19´52.2″E ,两侧宽度各为195米,通航底标高-22.1米(理论深度基准面),全长10.5海里的航道。 4 警戒区 0号警戒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水域: 29°45′21.5″N,122°19′21.0″E; 29°44′51.0″N,122°20′06.0″E; 29°43′41.0″N,122°19′37.0″E; 29°44′12.0″N,122°18′54.0″E。 1号警戒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水域: 29°50′27.5″N,122°11′59.0″E; 29°50′45.0″N,122°12′41.0″E; 29°51′49.0″N,122°12′06.5″E; 29°51′31.0″N,122°11′26.0″E。 2号警戒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水域: 29°55′42.0″N,122°09′55.0″E; 29°55′03.0″N,122°09′23.5″E; 29°55′03.0″N,122°07′12.0″E; 29°55′42.0″N,122°07′12.0″E。 3号警戒区为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水域: 29°55′46.0″N,122°00′37.0″E; 29°56′18.5″N,122°01′07.0″E; 29°57′05.0″N,122°00′17.0″E; 29°56′33.0″N,121°59′48.0″E。 5 沿岸通航带 定线制通航分道两侧边界与邻近海岸间的可航水域,应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第4款规定使用。 6 特别规定 6.1 不使用本定线制的船舶应远离本定线制水域。 6.2 船舶在警戒区内及驶入和驶出警戒区应特别谨慎航行,并运用良好的船艺。 6.3 虾峙门航道下篮山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2万总吨及以上船舶避免在该航段与他船交汇。 6.4 定线制水域船舶实行限速航行。高速客船顺流航速不得超过22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20节;其他船舶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6节,逆流航速不得超过14节。 6.5 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捕捞和养殖;在本定线制水域内从事其他作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6.6 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定线制的规定;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还应按照桥区水域有关规定执行。 6.7虾峙门口外深水航道相关规定按照《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8 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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