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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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 基金合同 2015( )字第 号 委托人: 管理人:XX公司 托管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XX公司申明: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份额,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 (二)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了解和信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基金文件约定独立自主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并进行基金财产的运用。本基金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基金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涉及投资品种的可行性、真实性及相关投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人、基金资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详阅并准确理解基金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XX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基金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基金合同的决策。投资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所有基金文件,承诺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基金投资风险。 投资人申明: (一)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投资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 万元人民币(含认/申购费),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 )字第 - 号《XX基金基金合同》的决定。 投资人(签章):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2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5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六节 基金的备案 9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10 第八节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1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1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17 第十三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9 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2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24 第十六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6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1 第十八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35 第十九节 份额持有人会议 35 第二十节 信息披露 38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39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1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44 第二十四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45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46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节 释义 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指XX基金。 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或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自然人、机构。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做出规定。 基金投资者、投资人、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管理人因承诺基金而取得的财产是基金财产。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开放日:指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本基金合同特指XX公司。 托管人:指本基金聘请的基金资金托管人,即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人承诺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投资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管理人保证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基金。 (二)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三)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存续期限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2+1年。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经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基金可提前结束;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 (五)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0元。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遇特殊情况可由投资人、管理人协商处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资金的交付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XX基金XX募集专户 账号: 开户行: 基金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第六节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二)基金成立 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所有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当日,为本基金的起始运作日,产品成立。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托管人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 (三)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份额的分级 (一)分级概述 本基金不设分级。 (二)本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T=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第八节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本基金存续期内全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二)非交易过户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投资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投资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募集账户实现,注册登记机构对转让资金的划转承担操作义务和监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 注册登记机构向份额受让方按每笔转让的基金份额发行面值的0.05%收取过户费,但单次转让交易需缴纳的转让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人 1、投资人概况 投资人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投资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投资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投资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做出说明,但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限; (2)管理人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投资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管理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投资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基金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对管理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投资人不得提取、划转基金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基金财产; (4)投资人不得要求管理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基金财产以获取利益,不得通过基金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概况 名称:XX公司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管理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管理人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基金报酬的权利,管理人可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扣收管理人到期应收的基金报酬; (2)管理人享有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管理人应严格按基金文件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予以赔偿;未赔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管理人应按基金文件约定向基金投资人分配基金财产; (5)管理人应妥善托管基金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限为基金终止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概况 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XX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注册资本:8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 82130833 网站: 2、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托管人有权提出解除托管职责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管理人。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复核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6)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投资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管理人。 5、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6、对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基金合同,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实施本基金,投资人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人获取基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直接投资于 (三)投资政策的变更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在经与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投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投资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六)其他 本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贷银行、信托公司、标的企业、交易对手方等拟定补充协议或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无法提供以上合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注册机构的规定开立。如该账户是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可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3、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十三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以下称“划款指令”),指定有权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划款指令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划款指令”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托管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依照“划款指令”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划款指令”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以及管理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投资基金等品种的指令时,须提供《合同》等投资品种的投资协议。上述材料应加盖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鉴或签名后传真给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托管人。 (四)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加盖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本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超过1家。 2、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本基金选择托管人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由托管人自行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获取本基金的交易结算数据。 2、本基金选择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纪商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财产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9:30之前向托管人传送T-1日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3、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4、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5、因投资运作需要由管理人自行为本产品开立交易账户的,管理人须于该账户进行交易前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并确保相关交易数据及时、准确的发送给托管人,因交易数据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管理人授权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以及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每日上午12:00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托管账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五)证券清算交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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