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技公司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因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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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AGE33PAGE336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大型科技公司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因应*刘媛,韩龙(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作为新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大型科技公司创新了金融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了普惠金融可得性,推动了金融业朝向数字化发展。与此同时,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引致大型科技公司风险聚集、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技术和业务层面高度互联、长尾客群具有天然的从众效应等因素,也决定了大型科技公司有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然而现行大型科技公司金融监管制度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等方面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规制需要存有落差。为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规制的低效和失灵,有必要将深度介
2、入金融市场的大型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通过强化对大型科技公司技术风险和混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建立大型科技公司监管协同机制、利用监管科技创新监管方式等举措,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路径加以优化和调适。关键词:金融科技;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算法黑箱中图分类号:DF438.1,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3(06)-0033-13收稿日期:2022-12-22作者简介:刘媛(通讯作者),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Email:;韩龙,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服务的法
3、律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2&ZD203)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一、引言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是指在数据和科技方面有绝对优势的,通过大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向其用户终端提供数字化场景方案和网络科技基础设施的科技公司,如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中国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BCBS,2018)。近年来,大型科技公司凭借在客户网络、品牌认知度、专有数据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将业务扩展至第三方支付、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领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然而大型科技公司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所逐渐显现的混业经营风险、与金融机构在技术和业务领域日益密切的联系、长尾客
4、群可能引发的从众效应,以及其在介入金融领域后不断触发的风险事件也引发了各界对大型科技公司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以及外部监管不足的担忧。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已多次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研判,并呼吁各国重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PAGE346视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规制(Crisanto 等,2021;Feyen 等,2023)。理论界也已展开了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探讨。例如,卡斯滕斯等(2021)认为,大型科技公司潜在的市场权力集中度过高和数据治理相关问题带来了一系列超出中央银行的传统职权范围但又影响其核心履职的新挑战。Arne
5、r(2022)认为大型科技公司或将成为新的“大而不能倒”市场主体。我国学者也注意到大型科技公司从事金融活动有放大宏观风险传染的效果(方意等,2021),并认为无论小规模金融科技公司抑或大型科技公司,都可能通过不同的风险发生机制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袁康和唐峰,2021)。总的来看,现有文献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机理的分析仍有不足,亦缺乏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困境和制度因应的法学分析。鉴于此,本文将在梳理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因由的基础上,剖析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困境,进而探寻我国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路径和优化方案。二、大型科技公司隐含的系统性金
6、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对金融服务正常开展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冲击的金融风险。对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考察可以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展开。(一)截面维度的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截面维度上,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导致大型科技公司内部风险聚集,金融机构与大型科技公司既彼此依赖又相互竞争的关系加大了单一风险在金融网络中传播并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1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导致大型科技公司内部风险聚集从大型科技公司的成长轨迹和业务模式来看,数字平台及由此形成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已然成为大型科技公司的商业核心。在发展早期,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围绕电子商务、网络检索等核心业务搭建数字平台。之
7、后,为满足客户需求,大型科技公司在数字平台上陆续搭载在线支付、休闲娱乐、本地生活等其他业务。数字平台之上的各类业务混业经营,彼此共享数据,相互提供服务接口,共同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数字平台之下的通用技术则为交易完结、数据处理和新业务延伸提供了支持。客户对数字平台上各类服务的交叉使用又使得数字平台不断从不同维度生成数据,完善自身业务内容和技术应用,最终形成具有自我强化和自我循环功能的数字平台生态体系。然而,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对技术和业务在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整合也给风险的成倍放大创造了可能。一方面,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混业经营模式打通了风险在大型科技公司各业务部门、金融业和其他实体经济之间的
8、传播渠道。基于金融业务的自身特点,大型科技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也会面临信贷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以单一平台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便会放大金融风险跨产品条线、跨市场传染的可能。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间的混业经营更是增强了不同风险在大型科技公司内部的聚集和扩散。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在流量入口、数据来源、资金流向、机构设置等方面与非金融类业务关联密切,金PAGE35PAGE356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融业务风险和非金融业务风险经由上述通道能够实现快速转化、流动和扩散(刘乃梁和吕豪杰,2022)。由此,非金融业务的失信行为也会影响外界对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评判。脸书
9、(Facebook)公司推出的天秤币(Libra)就因该公司此前有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的先例而广受质疑。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之下底层技术的互联互通则给了技术风险向整个大型科技公司弥散的契机。2021 年因 DNS 服务故障导致社交网络 Facebook 及其旗下 Messenger、Instagram、WhatsApp 等软件出现大规模宕机,以及亚马逊网络服务(Amazon Web service,AWS)的全球中断致使亚马逊集团旗下多项业务停止运营,都说明技术互通加大了风险在大型科技公司内部传导共振的可能,并会波及大型科技公司的其他业务板块。数字平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规模效应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上述
10、风险聚集的危害后果。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字平台生态系统,通过设置数据障碍、采用非对称定价策略等手段增加用户转向其他平台的成本,不断提升其在各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直至垄断市场。用户向单一数字平台的聚集增强了大型科技公司对特定金融领域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导致大型科技公司的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属性日益凸显。此种情形之下,一旦大型科技公司中断服务或突发风险,就有可能造成市场恐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调查显示,75%的调查受访者认为大型科技公司的规模和集中度有可能对其司法管辖区域内的金融稳定构成中度甚至重度威胁(FSB,2020)。2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
11、密切关联引发“太关联而不能倒”随着大型科技公司的发展,其与金融机构间的联结越发多样化。一则,大型科技公司可以采取数字化营销、联合贷款、产品分销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展开业务合作。二则,大型科技公司可利用在数据存储和传输、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技术积累优势和先发优势与金融机构展开技术合作。三则,部分金融机构基于数字时代的竞争需要,以合资、并购等方式与大型科技公司展开战略合作。例如渣打银行、中银香港以及京东数科、携程金融以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向香港金融监管当局申请了虚拟银行牌照。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业务、技术乃至战略上的密切关联也给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蔓延提供了助推器。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在联合
12、贷款等业务上的合作令信贷关系从点状转变为网状,风险的实际承担状况变得更加复杂,市场相对力量的不同、对真实风险的感知和管理能力的差异、大型科技公司潜在的资本金不足而造成的风险过早外溢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导致了最终的风险承担主体与合同中设计的,或者理论上假设的风险承担主体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更有可能将风险转移至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担(吴晓灵和丁安华,2021)。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也打通了风险在金融机构与大型科技公司间的传染渠道,任何一方的快速出售资产、大规模赎回存款等行为都有可能给另一方带来恶劣影响,进而破坏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新兴技术的出现打破了金融机构此前
13、产品设计、生产、分管、配置、销售的一体化、内生化的模式,使其不断外生化、社会化、商品化。大型科技公司得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分析处理、业务合规分析和风险管理、数据灾备技术服务,并与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的前、中、后端发生深层次的链接。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于大型科技公司以致发生锁定效应,或者依赖于大型科技公司的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数量和资产上达到一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PAGE366定量级,一旦大型科技公司终止技术服务合作或出现技术中断问题,都将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连续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引发金融市场动荡。3大型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削弱了金融机构的韧性除了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14、外,大型科技公司还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自主展开金融业务,并与金融机构在第三方支付、消费金融等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大型科技公司所带来的投资和支付渠道的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即得性使传统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吸引力大幅下降。金融机构不得不通过降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提升存款利率等举措以吸引金融消费者回流,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由此升高(孙丽和於佳欢,2022)。融资成本提升而收费降低造成金融机构低成本负债流失现象加剧,为对冲负债成本上涨、维持净息差处于合理水平,金融机构只能提升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投放高收益类金融产品。如此一来,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将会变弱,单个机构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会相应增大。(
15、二)时间维度的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时间维度上,大型科技公司的高杠杆率、长尾客群的从众行为和算法趋同等技术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金融风险的顺周期性。1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高杠杆率推高了金融风险发生概率为迎合市场需求,大型科技公司往往以少量资本撬动巨额贷款,再利用高杠杆经营借贷形成的资金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实现循环融资,加大杠杆率。例如,国内某大型科技公司旗下的借款平台就曾将 30 多亿元的本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ABS)循环 40 余次,累计发放贷款 3000 多亿元。过高的杠杆更易导致违约事件发生。加之为迎合投资人的喜好和流动性需求,大型科技公司推出的理财项目大多具有投资时间短、投资金额
16、小、投资回报高的特点,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所带来的资金供给与需求在期限上的不匹配,加深了期限错配风险。2大型科技公司服务长尾客群强化了金融市场的非理性长期以来,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长尾群体由于资产规模较小以及缺乏有效的抵质押资产等原因,其金融可得性普遍不高。自开展金融业务伊始,大型科技公司就通过准确勾勒用户画像、减少抵押贷、有效组合投资等手段,向长尾客群提供金融服务并迅速获利。但长尾客群个体数量大、分布分散和风险认知能力差的特点也带来了信用等级下沉、风险顺周期性增强等问题。其原因在于,长尾客群的风险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相较于大企业和高净值人群而言更为薄弱,依靠社交交易和智能投顾的金融产
17、品选择方式比传统资产组合配资方法易产生“羊群效应”,助长金融市场的非理性。一旦长尾客群投资的金融产品出现市场下行,更易引起集体抛售或挤兑,从而影响大型科技公司偿付能力及流动性,损害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如 2018 年在舆论环境和用户恐慌等因素的作用之下,部分高返类、违规性自融类 P2P 平台的“爆雷”,使得一些正常平台也受到波及。小而分散的投资特征也使得长尾客群缺乏风险管理的动力,当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出现风险时,风险承担能力最弱的参与者将承受最大的风险冲击,呈现“肥尾”的特征,风险更易向金融之外的领域扩散,最终可能演变为社会问题。资料来源:上百家 P2P 公司前仆后继 正常平台受牵连遭挤兑网
18、贷业蹚地雷阵 N.华夏时报,2018(003).PAGE37PAGE376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3大型科技公司技术风险加剧了金融市场失序运营大规模数字平台的技术需求和数据沉淀强化了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存储、传输、分析、计算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并为大型科技公司借助算法等新兴技术实现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移动化奠定了基础。然而算法趋同等技术固有缺陷和网络攻击等外来技术风险使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应用充满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加剧了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方面,新兴技术的固有缺陷本就暗含风险。以算法为例,算法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算法的数据输入,有限的或自带偏见的数据输入会影响算
19、法分析的结果,甚至形成数据偏见。如信用评估平台 ZAML 通过算法生成了对不能熟练使用英语的移民群体存在信用问题的错误判定。一旦算法无法准确抓取市场信息,其所产生的分析结果也将无法真实反映市场动态,引发金融市场信号失真,扰乱各界对于金融市场的评判。与此同时,采用相同算法技术的大型科技公司会趋于采取相似策略,导致其交易行为的趋同。在低波动期间时交易更加活跃,但在市场紧张、流动性需求高的时候,则迅速退出市场,加大资产价格波动幅度(刘春航等,2017)。另一方面,外来网络攻击对大型科技公司技术安全造成冲击。从 Mt.Gox、Bitfinex 等加密货币交易所遭受黑客攻击的事件可以看出,在任何涉及线上
20、交易的技术方案中,网络安全仍面临较大挑战(巴洁如,2017)。相较于线上、线下同步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以线上服务为主的大型科技公司遭遇网络攻击的可能和损失都将会更大。金融科技企业 SIFT 的调查结果显示,针对数字钱包等替代支付产品以及支付服务提供商的金融欺诈逐年增多,且日益呈现出自动化趋势。对于网络安全的忽视,可能会使细小风险如滚雪球般地演变为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紊乱。三、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面临的困境随着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隐忧的日渐显现,对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监管框架也需要予以重新审视。现有大型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等方面与
21、大型科技公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规制需要存在着差距。(一)大型科技公司并未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范畴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一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将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由此,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予以特别监管,防止因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或破产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是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策略之一(李爱君,2015)。目前,大型科技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已初见端倪,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仍秉持着“相同业务相同监管”的监管理念,以单一业务领域为监管对象对大型科技公司予以拆分监管。这看似对大型科技公司进行了严密规制,但在对单一业
22、务进行规制时,监管机构往往只考虑该业务自身的行业现状、风险状态和危害大小,各监管机构难免在风险规制理念、风险管理认识、风险信息解读等方面有所差异,进而南方金融 总562 期2023PAGE386导致规制目标、规制标准出现偏差,为大型科技公司监管套利创造了条件。在趋利性的影响下,大型科技公司也会倾向于在监管要求更为宽松的领域内开展经营,以便获取更多利益,从而导致监管相对宽松的领域风险易发、频发。更为重要的是,大型科技公司的风险并不完全等于公司内部各个实体或部门风险的总和。按照金融功能来划分监管对象的方式使得监管机构往往只关注其职责范围内的特定的金融业务和产品,难以完整地获得大型科技公司所有业务和
23、风险信息,最终导致监管机构无法准确体察和发现大型科技公司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和苗头。然而若想将大型科技公司视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施以特殊的监管要求又存有一定难度。一方面,法律意义上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需要监管部门根据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关联性等指标加以判断。对于未被认定具备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即使其存在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也不能径直按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予以监管。如此一来,大型科技公司就被排除在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范畴之外。另一方面,基于其业务的广泛性和技术通用性,大型科技公司无法全然落入金融监管的领域和范畴。若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将大型科技公司视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以监管,便
24、会超越金融监管的职责范畴,引发监管错位问题。(二)现有监管制度忽略了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风险理论上,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以金融机构通过支付清算系统、银行间市场同业往来形成的相互敞口,以及金融机构因持有相同的资产或资产结构而形成的共同敞口为传导渠道(陶玲和朱迎,2016)。故此,传统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以防范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为主,例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与流动性附加计提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更高资本要求等。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技术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传导的新路径。风险传播路径的变化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将技术风险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关注和风险防控。当前,各
25、国在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上多以准入资格审批与业务行为合规审查为主。例如,在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分别对大型科技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以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设立、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等进行规制。上述部门规章虽也部分涉及了技术风险规制的内容,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等方式化解信息技术风险。但面对大型科技公司复杂的信息技术应用行为,现有规制显得过于简略。与此同时,以传统信息技术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制度规则,亦不能适配大型科技公司前沿技术创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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