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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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探索】大数据视域下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王浩然施小垚(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云南 昆明 650051)摘要: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变革了阅读文化产业的服务模式,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裹挟着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其中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侵害现象亟待规制。未成年读者信息保护的困境虽表征为规制法规滞后性、侵害场景多样化和信息利用过度商业化,但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不足、未成年自我意识薄弱和未成年人实质地位弱势的三重桎梏。因此,应考量未成年读者兼具未成年性和文化权利性的特殊情况,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和信息最小化原则的价值标准,然后在前述原则的
2、指引下建构事前协商、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关键词: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利益平衡;信息保护机制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正处在数字化转型的高速发展时期,个人信息的数量时刻都在以指数级规模爆炸式增长,而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其中极为重要且相对特殊的一部分。2021年7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一方面,信息网络的高普及率代表了知识时代的进步,为未成年人的阅读学习提供了更多渠道,但另一方面,科技这把双刃剑也裹挟着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利用以致泄露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理论界对
3、于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异常活跃,但对于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却吝惜笔墨、浅尝辄止,为数不多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制度法律制度、完善行业规范和强调技术保护的宏观角度进行论述。比如,分析省级以上大型图书馆场域中读者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及专门个人信息保收稿日期:2023-07-21作者简介:王浩然,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法;施小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CNNIC: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http:/ 年 8 月第 4 期(总 第 40 期)332023年第4期护法规的缺位,进而提出完善法律、规范行业和升级网络技术的对策;又如立足于物联
4、网中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优化馆藏管理和读者服务的目标,以区块链技术为图书馆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或者主张在统一法秩序的原理下,采取一元论标准判断侵害读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进而架构刑民一体的信息保护机制;再如,主张发挥图书馆协会的行业引领作用,牵头出台具有针对性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相应实施细则。既有研究实际上是互联网平台主体治理思路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简单套用,缺乏未成年读者保护的针对性。未成年读者具有未成年性和文化权利性的双重属性,其个人信息既是读者本身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载体,又是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元素。我国一般社会领域围绕个人信息已构建起理论与实践交互影响的信息保护体系,未成年
5、读者信息保护应在借鉴和具体化个人信息保护一般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读者的独有特征,建构起多方利益平衡的动态保护模式和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二、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类型及使用场景(一)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特性通说认为,凡是能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的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属于广义上的个人信息,身份可识别性为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我国立法亦采纳身份识别的认定标准,通过相对成熟的“概括+例举”模式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未成年读者信息是个人信息在文化阅读领域的具体化,所有能够通过识别性标准检验而指向特定未成年读者的信息均可纳入此概念范畴。一般而言,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除一般社会领域的个人信息(姓名、年龄、联
6、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外,还包括读者阅读的特殊个人信息,例如读者的阅读偏好信息和图书馆浏览足迹等,并且随着信息爬虫和深度学习等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也会随之扩张。同一般社会领域的个人信息一样,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从人格属性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与人性尊严、人格自由发展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置于人格权编,将人的内在伦理价值外化为成文法规定,旨在说明个人信息本质上属于人格权。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亦指出,人格标识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前提是他人的尊重,对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是对其人格健康和人格尊严价值的保护
7、;从财产属性的角度出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逐渐成为数字社会的基础性生产资料和新型资产。单个未成年读者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和市场价值相对有限,生动体现个人信息“主体性弱化”的典型特征,即信息侵害对个体而言造成的财产损害相对微小。但是,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海量信息将成为极具商业价值和经济潜力的“电子梅傲、勾明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公共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及完善,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21年第5期。柳林子、赵力:区块链技术下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图书馆工作研究2019年第5期。易斌:读者隐私保护政策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8期。谢扬
8、强:法秩序统一原理下读者个人信息的一体化保护,湖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叶名怡: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31页。张陈果: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机制的比较法分析与解释论展开,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4期。34王浩然施小垚大数据视域下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石油”。此外,未成年读者生存于社会共同体中,其个人信息兼具社会性一般特征与个体性独特特征。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阅读文化领域的专门性,其信息覆盖范围更加广阔,同时又具有较强的行业密闭性。其次,依据社会建构主义的观点,未成年人
9、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是诸多社会中特定结构与文化要素的结合。未成年人既是自身学习与发展的主体,更承载着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期冀,未成年读者信息在此角度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另外,很多情况下未成年读者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此时对未成年读者信息的合理利用实质上亦具有准公益性质。也就是说,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一般性和独特性既体现在信息范围的广阔,又体现在相对突出的公共利益属性。(二)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类型合理的分类模式是个人信息体系化规范的前提,有助于法律规范与信息流动的契合,避免信息利用与信息保护的利益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将读者个人信
10、息划分为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和隐私信息,诸多观点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类型细化,但个人信息本就为借阅信息和隐私信息的上位概念,此种信息分类方式的目的和标准并不统一,且不同类型信息之间的交叉重复现象严重。未成年读者信息类型化区分的标准应为信息的敏感程度差异,秉持敏感信息强调保护而一般信息强调利用的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个人信息依敏感程度的差异二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后者因更高的隐私性和敏感性应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的区分应采取风险标准,依据信息的重要性程度和信息侵害的严重性判定敏感性有无,更加契合敏感信息不愿为他人知晓
11、的本质特性。具体到未成年读者信息的类型化区分,仅做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的二元划分显然无法满足阅读文化领域的信息利用需求。本文结合未成年读者的特殊性和风险论下敏感程度的双重标准,将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划分为绝对敏感信息、一般敏感信息和一般利用信息三大类。绝对敏感信息是指与未成年读者人格尊严关联密切的信息,其特点在于低公共性和高敏感性,一旦脱离信息主体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实际上,未成年读者的敏感信息与一般社会领域的绝对敏感信息重合较多,主要包括读者的生物识别信息,如为满足线下入馆需求而被采集的指纹图像和面部信息、性取向和感情状态、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以及十四周岁以下读者的个人信息。一般
12、敏感信息指敏感程度低于绝对敏感信息、但在某种情境下可能会导致信息主体权益受损的个人信息,此类信息认定天然与风险判断标准相契合。也就是说,一般敏感信息的泄露虽不必然、但有可能导致未成年读者的权益受损,在未成年读者的全部信息中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和流通属性。未成年读者的一般敏感信息除一般领域通用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外,还包括文化阅读领域独有的阅读信息和在图书馆参加讲座、培训等基本服务信息,例如借阅记录、读书笔记、图书馆系统存留痕迹(如网页浏览历史、预订请求和参考咨询等)。而一般利用信息则是为了保障阅读文化产业和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营发展所必备的信息,正当化基础是基于公邓杰明:读
13、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为视角,图书馆研究2019年第3期。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朱荣荣:个人信息保护“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为中心,财经法学2022年第1期。352023年第4期共利益考量对自身权益的部分让渡,其特点在于高公共性和低敏感性。例如,公共图书馆旨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馆际交流中的未成年读者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公开的图书馆年报所需的未成年读者信息。但需要强调的是,一般利用信息的保护力度虽低于敏感信息,但对于此种信息类别的处理亦应以内部利用为基本样态,特殊情况下才可经过脱敏技术后
14、利用和流通。(三)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价值分析与使用场景未成年读者信息的价值具有丰富的维度和密集的颗粒度,而信息处理的相关利益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前者主要包括未成年读者本身,后者主要包括图书馆、信息从业机构和政府。也就是说,未成年读者的信息利用在诉求各异的利益主体之间交互,形成多种信息关涉的基础场景。第一,未成年读者利用信息提升自身文化素养。相较于其他阅读服务提供机构,公共图书馆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阅读服务和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都在不断提升,其通过收集并分析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形成极具参考价值的信息库,或分析特定未成年读者的阅读
15、信息,进而为读者提供精准的阅读服务。例如,图书馆在分析所有未成年读者用户的阅读书目后,能够总结出对应年龄段的读书热榜,进行向其他用户推荐此榜单中的相应书籍。此时,未成年读者在交出自身个人信息后能够享受便利的阅读服务体验,以便达到提升自身文化素养的直接目的。第二,公共图书馆利用信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图书馆是提供公共文化的基础设施,其始终要坚持公共服务的责任,致力于追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最终目的。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属性意味着其非营利性或弱营利性,以维持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保障读者阅读服务的权益,进而履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根本目的。此外,公共图书
16、馆为提升自身产品吸引力和服务竞争力,往往会为读者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阅读服务,此时图书馆需要大量读者个人信息作为服务优化的数据支撑。第三,信息从业机构利用信息提升商业价值。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信息从业机构竞相追求的经济基础资料,未成年读者信息自然也因其财产属性而备受推崇。而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和算法成为新型权力来源,读者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符合数字经济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规律,催生出从信息采集、信息分析到信息销售的产业集群,展现出极其庞大的市场价值。算法算力的更新迭代和精准营销模式的铺陈优化,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会具有更深层次的价值。第四,政府机构利用信息进行公共事务管理。一方面,
17、收集和分析国民信息是自古以来政府管理的重要方式,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使政府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掘信息的公共管理价值;另一方面,图书馆数字阅读推广属于文化产业的重要发展目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已上升到国家战略新高度,而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则为前述两种特定目标的交叉汇合。也就是说,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提供持续的后备动力。陈传夫、陈一:图书馆转型及其风险前瞻,中国图书馆学报2017年第4期。Elia Morgulev,Ofer H.Azar,Ronnie Lidor,“Sports analytics and t
18、he big-data er,”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ataScience Analytics,NO.4(2018):1-10.36王浩然施小垚大数据视域下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三、未成年读者信息保护的困境分析大数据技术为公共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但在信息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十分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泄露和滥用不断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因此亟须认清未成年读者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未成年读者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1.信息保护法规的滞后性在诸多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保
19、护法 公共图书馆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义最为重大。但是,碎片化的法律规定大多具备高度的抽象概括性,难以发挥对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精准保护的体系性功能。以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为例,该法是旨在促进图书馆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门法,其以成文法的形式要求图书馆审慎处理读者个人信息,最大程度保护读者的信息利益和数据安全。但是,公共图书馆法对于读者个人信息保护作线条粗略的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图书馆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规范保护功能。而且该法规制范围仅限于公共图书馆,忽略其他类型图书馆,造成不可避免的救济空白。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正式颁行,但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20、网络安全法已完成立法工作,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亦开启编纂征程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后三者均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公共图书馆法错失依据专门法规范规制读者信息保护的良好时机。2.侵权侵害场景的多样化个人信息商业变革的核心就在于对一切信息的数据化及创新性利用,信息泄露问题在数字经济刺激下尤为突出,直接导致信息处理的每一个阶段均存在侵害风险。相对应地,未成年读者信息的不规范处理几乎贯穿于信息收集、存储和利用的全部阶段。在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控制者为提升服务竞争力和自身数字产品吸引力,常有过度收集甚至违法收集读者个人信息的倾向。同时,第三方信息收集系统的提供机构亦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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