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1560-2020 手提贮压式灭火器(干粉、水基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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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20 C 84 T/ZZB 15602020 手提贮压式灭火器(干粉、水基型) Portable stored pressure extinguishers(powder and water based type) 2020 - 03 - 30 发布 2020 - 04 - 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560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规格与型号 . 1 5 基本要求 . 2 6 技术要求 . 2 7 试验方法 . 10 8 检验规则 . 21 9
2、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维修 . 22 10 手册 . 23 11 质量承诺 . 24 T/ZZB 156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瑞华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凯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焕纲、杜晓华、曹雷、谢伟峰、王金金、盛玲玲、车宇锋、娄屹萍、张中尧。 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纪新瑞。 本标准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
3、江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T/ZZB 15602020 1 手提贮压式灭火器(干粉、水基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贮压式灭火器(干粉、水基型)的术语和定义、规格与型号、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维修、手册、质量承诺。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水基型灭火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7 普通螺纹 公差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
4、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 3 部分:检验细则 GB/T 5213 冷轧低碳钢板及钢带 GB 4066 干粉灭火剂 GB 15308 泡沫灭火剂 GB/T 15823 无损检测 氦泄漏检测方法 GB 17835 水系灭火剂 GA 95 灭火器维修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规格与型号 4.1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其充装的灭火剂量来划分: a)水基型灭火器分为2 L、3 L、6 L、9 L; b)干粉灭火器分为1 kg、2 kg、3 kg、4 kg、5 kg、6 kg、8 kg、9 kg、12 kg。
5、 4.2 型号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如图1所示: T/ZZB 15602020 2 图1 灭火器型号编制示意图 示例1:型号 MPZ/AR6,表示 6 L 手提贮压式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示例2:型号 MFZ/ABC4,表示 4 kg 手提贮压式 ABC 干粉灭火器。 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5.1.1 应使用 3D 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建模和设计。 5.1.2 应具备灭火器筒体的容积、壁厚、压力参数的设计能力。 5.2 原材料 5.2.1 筒体材料应选用符合 GB/T 5213 要求的冷轧低碳钢, 材料中碳、 硫、 磷的含量分别不超过 0.12%、0.03%、0.03%,伸长率不低于 2
6、8%。 5.2.2 灭火器器头及阀体材料应选用铜或铜合金、铝合金、不锈钢等金属。 5.2.3 灭火剂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在灭火时不应自身分解出或与燃料发生作用而生成具有毒性或危险性物质。 5.3 工艺装备 5.3.1 筒体制造应采用悬挂式喷淋前处理工艺。 5.3.2 筒体制造应采用自动式静电喷涂工艺,并使用无外排粉尘的回粉处理系统。 5.3.3 干粉灭火器应使用高真空自吸设备罐装,并配备自搅拌粉桶。 5.4 检验检测 5.4.1 应具备氦泄漏检测的设备。 5.4.2 应具备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4.3 应具备必要的灭火测试场地和装置。 6 技术要求 6.1 质量 6.1.1 灭火器的总质
7、量不应大于 20 kg。 6.1.2 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T/ZZB 15602020 3 表1 灭火剂充装总量允许误差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量 允许误差 水基型 充装量(L) -5%0% 干粉 1 kg 5% 1 kg,且3 kg 3% 3 kg 2% 6.2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6.2.1 水基型灭火器在 20 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水基型灭火器 20 时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灭火剂量/L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23 15 3,且6 30 6 40 6.2.2 灭 A 类火的干粉灭火器在 20 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8、3 灭 A 类火的干粉灭火器 20 时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灭火级别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1A 8 2A 13 6.2.3 灭 B 类火的干粉灭火器在 20 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灭 B 类火的干粉灭火器 20 时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灭火级别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21B34B 8 55B89B 9 (113B) 12 144B 15 6.2.4 同一规格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应保持稳定,不得超过该产品定型检查时平均有效喷射时间的15%,且不得小于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6.3 最小喷射距离 6.3.1 灭 A 类火的灭火器在 20 时的最小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9、 表5 灭 A 类火的灭火器 20 时最小有效喷射距离 灭火级别 最小喷射距离/m 1A2A 3.0 3A 3.5 T/ZZB 15602020 4 表5 (续) 灭火级别 最小喷射距离/m 4A 4.5 6A 5.0 6.3.2 灭 B 类火的灭火器在 20 时的最小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6 灭 B 类火的灭火器 20 时最小有效喷射距离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量 最小喷射距离/m 水基型 2 L 3 L 6 L 9 L 3.0 3.0 3.5 4.0 干粉 1 kg 2 kg 3 kg 4 kg 5 kg 6 kg 8 kg 9 kg 3.0 3.0 3.5 3.5 3.5 4
10、.0 4.5 5.0 6.4 使用温度范围 6.4.1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5 +55 ; b)0 +55 ; c)-10 +55 ; d)-20 +55 ; e)-30 +55 ; f)-40 +55 ; g)-55 +55 。 6.4.2 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使用,操作安全,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 5 s,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 15%。 6.5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性能 干粉灭火器按本标准7.1.4进行振撞后,应能正常使用,操作安全,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 s,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6%。 6.6 灭火性能 6.6.1 灭 A 类火的性能 T/ZZB
11、 15602020 5 灭A类火的灭火器其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A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A表示火的类型。 灭火器灭A类火的性能,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灭火器灭 A 类火的性能 级别代号 干粉/kg 水基型/L 1A 1 3 2A 2 6 3A 34 9 4A 56 6A 6,且9 6.6.2 灭 B 类火的性能 灭B类火的灭火器其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B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B表示火的类型。 灭火器20 时灭B类火的性能,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灭B类火的性能,可比20 时灭火性能降低两个级别。 表8 灭火器灭 B 类
12、火的性能 级别代号 干粉/kg 水基型/L 21B 1 34B 2 55B 3 3 89B 4 6 144B 56 9 183B 6 6.6.3 灭 C 类火的性能 灭C类火的灭火器,可用字母C表示。C类火本标准无试验要求,也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只有干粉灭火器才可以标有字母C。 6.6.4 灭 E 类火的性能 灭E类火的灭火器,可用字母E表示,E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干粉灭火器可标有字母E。对于水基型的喷雾灭火器,如标有E的,应按本标准7.12方法试验。当灭火器喷射到带电的金属板时,整个过程,灭火器提压把或喷嘴与大地之间,以及大地与灭火器之间的电流不应大于0.5 mA。 6.7 密封性能 6.7
13、.1 充有非液化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应用本标准 7.4.1 检验泄漏量。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 6%。 6.7.2 可间歇喷射的灭火器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量应按本标准 7.4.2 检验。灭火器喷射后 5 min,测量其内部的压力值(或灭火剂质量)不应小于前次测量值的 75%。由生产过程中抽查检验。 6.7.3 生产过程中的密封性能应按本标准 7.4.4 检验。 灭火器每年的泄漏量 (以氦气计) 不应大于 6%。 T/ZZB 15602020 6 6.8 机械强度 6.8.1 灭火器应按本标准 7.5.2 进行振动试验。用于车辆的灭火器应按本标准 7.5.3 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
14、验合格才可用于车辆。试验后灭火器(及灭火器固定架)不应产生脱落、开裂及明显变形,并能正常喷射,其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及喷射剩余率应符合本标准 6.2 和 6.4.2 的规定。 6.8.2 灭火器应按本标准 7.6 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时灭火器不应出现灭火剂释放现象,试验后按本标准 7.8.2 进行水压试验,应无泄漏、破裂等现象。 6.9 抗腐蚀性能 6.9.1 灭火器应按本标准 7.7.1 进行外部盐雾喷淋试验,试验后灭火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腐蚀。进行喷射试验时,灭火器的保险解脱力和开启力仍应符合本标准 6.10.4 中 c)、d)的规定;最小有效喷射时间仍应符合 6.2 的规定。灭火
15、器上装有内部压力指示器的,则该指示器应密封,其内表面应无可见的水汽等现象。 6.9.2 水基型灭火器应按本标准 7.7.2 进行内部腐蚀试验, 试验后灭火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 开裂、气泡等现象;如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应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6.10 结构要求 6.10.1 灭火器筒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对于工作压力小于 2.5 MPa 的灭火器筒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和器头的连接件等,应按本标准 7.8.2 进行水压试验。每个灭火器筒体都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Pt=1.5Pms,且应不小于 2.0 MPa。试验中不应有泄漏
16、、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b) 灭火器筒体、 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应按本标准 7.8.3 进行爆破试验。 最小爆破压力为:Pb =3.6Pms,且应不小于 5.5 MPa。爆破时,筒体不应产生碎片或有部件弹出,爆破应呈塑性破坏,即爆破时其容积的膨胀量不应小于原容积 10%;爆破也不应是由筒体材料中的任何缺陷造成;当爆破压力小于 5.4Pms 或 8.0 MPa 中的较大值时,破坏不应发生在焊缝上; c) 灭火器筒体应按本标准 7.8.4 进行压扁试验。试验后该筒体经 Pt 压力的水压试验,不应有泄漏、破裂等缺陷; d) 灭火器筒体应按本标准 7.8.5 进行压力交变试验。试验后该筒体
17、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爆破试验的要求; e) 与灭火器筒体相连接的部件,其制造或配合应避免应力集中,对于与铜合金焊接的部件,其金属应与筒体的材料相一致; f) 灭火剂充装量大于 3 kg(L)的灭火器,其结构应设计成无需支撑便能垂直放置。受压的筒体底部与地面应有 5 mm 以上的间隙。如果受压筒体底部直接与地面接触,则其底部的厚度不应小于筒身部分最小厚度的 1.5 倍; g) 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按公式(1)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应小于 0.7 mm; S=Do/300+K.(1)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o-筒体外径,对于非圆柱体形筒体,为灭火器筒体的最大外缘对
18、角线,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当Do80 时,取 0.45 mm; T/ZZB 15602020 7 当 80Do100 时,取 0.5 mm; 当Do100 时,取 0.7 mm。 如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的筒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 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的封头和封底应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制成。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于按公式(2)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应小于 0.64 mm; S=Do/600+K(2)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o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取 0.3 mm。 如采用铝材作筒体材料,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其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
19、于按公式(3)计算的最小壁厚。 S=Do/80+K(3)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o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当Do100 时,取 0.3 mm; 当Do100 时,取 0.4 mm。 6.10.2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 19 mm。 6.10.3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b) 器头或阀门应经受筒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 1 min 应无破裂; c) 器头或阀门等所有螺纹连接件的配合公差应符合 GB/T 197 的中等公差精度要求,并且在至
20、少有 3 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d)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 当在垫片移去时, 器头或阀门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不应顛倒开启或使用; b)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c)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灭火器的开启动作且能显示灭火器是否启用过。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应大于 20 N,小于 100 N; d)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一次完成,在 55 时,其开启力不应大于表 9 的规定; 表9 灭火器开启机构的开启力 开启方式 最
21、大开启力/N 能量/J 用一只手指 100 用一只手 200 冲击 2.0 T/ZZB 15602020 8 e) 灭火器应配有阀门等间歇喷射机构,以保证灭火器在任何时间中断喷射,并符合下列要求: 灭火器在其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喷射时,其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 1 s;喷射剩余率不大于 10%,干粉灭火器不大于 15%; 灭火器间歇喷射,阀门打开 2 s,关闭 2 s,直至喷射结束,不得出现停喷等现象。 6.10.5 灭火器充装量大于 3 kg(L)时,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 400 mm(不包括接头和喷嘴长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喷射软管及接头等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22、内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喷射软管组件与器头或阀门连接时,应使喷射软管不受损伤;喷射软管组件应有固定在灭火器筒身上的结构并应取用方便; b) 喷射软管及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 在喷射软管前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 其喷射软管及接头的爆破强度不应小于:在 20 5 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 3 倍;在 55 2 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 2 倍; c) 喷射软管前端不设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及接头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Pt)值的水压试验并保持 30 s 以上,不应出现泄漏、脱落等缺陷; d) 灭火器所采用的密封垫圈、“O”型圈,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e) 水基型灭火器的虹
23、吸管材料应选用耐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配有过滤器防止杂物堵塞。 过滤器应设在最小通道截面前; 过滤器的每个孔的流通截面积应小于最小喷射通道的截面积, 过滤器的总流通截面应大于最小喷射通道截面积的 5 倍。 6.10.6 灭火器的器头或阀门应配有提把,该提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应用金属材料制造。当灭火器总质量大于 7 kg 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 90 m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kg 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 120 mm;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7 kg 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 75 mm; b)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用碳钢制造的,当灭火器
24、总质量大于 7 kg 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 1.5 mm; 当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kg 的, 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 2 mm; 当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7 kg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 1.2 mm; c) 灭火器的提把与灭火器筒体上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25 mm;提把和压把表面应光滑不应有毛刺、锐边等缺陷。 6.11 塑料件要求 6.11.1 灭火器上使用的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定型后所有的塑料件应是相同的材料和制造工艺。在材料、结构、制造工艺等方面有任何改变时,应进行新的试验。 6.11.2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本标准 7.11.2.1 进行爆破强度试验,其爆破压力
25、不应小于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3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本标准 7.11.2.2 进行老化试验,试验后塑料件不应有破裂,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4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本标准 7.11.2.3 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后不应有破裂等缺陷,随后再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破裂或泄漏。 6.11.5 灭火器工作时受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本标准 7.11.2.1 进行爆破强度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同时还应按本标准 7.11.3.2 和 7.11.3.3 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和冲击试验,试验后再进行爆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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