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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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分公司利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系,根据《总公司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及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三)单位价值较高。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分公司持有的油气资产和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发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分公司资产实行分公司、作业区(大队)、小队三级管理,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是资产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业务实行归口管理,分公司所属单位成立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按工作要求及资产存量,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作业区(大队)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并保持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小队由一名专(兼)职领导负责,设立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六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拥有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财务资产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油田公司关于资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修订分公司资产设备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办理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产权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产评估管理; (四)负责小型机具装备计划及非安装设备计划管理,参与资产投资计划的论证和审定; (五)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并对清查盘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确保帐、卡、物相符,客观分析资产运营效果; (六)负责新增资产验收和转资管理; (七)负责设备管理,负责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 (八)负责资产后续支出管理; (九)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十)负责资产调剂与调拨管理; (十一)负责资产租赁管理; (十二)负责资产统计分析管理; (十三)负责资产库房业务管理; (十四)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五)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分公司资产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资产使用者为资产管理直接负责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负责。 第三章 资产管理目标和内容 第八条 资产管理工作目标是确保资产完整,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资产管理内容:产权管理、装备计划管理、设备管理、资产增加与转资管理、资产应用及后续支出、资产调剂与调拨、资产租赁、资产评估、资产实物核算、资产减值准备测算、报废与处置、信息化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章 资产增加与转资管理 第十条 资产增加的途径及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含新建与更新改造两种形式)、融资租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接受投资、接受捐赠、盘盈等。 (一)外购与自行建造资产,按油田公司基本建设计划执行; (二)融资租入资产,需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按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债务重组取得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 3.接受捐赠取得资产。 (四)所属单位盘盈增加资产,应查明原因,提交鉴定报告,报油田公司批准后执行; (五)所属单位不得以接受投资方式增加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增加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应严格执行油田公司投资计划,并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资产增加按其取得成本入账。 第十二条 增加资产需符合实物资产(油气资产或固定资产)界定标准。 第十三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形成资产前期管理工作,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从源头(如规划、计划、设计等)控制、优化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 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转资。 第十五条 分公司设计部门在基建项目设计中要考虑闲置、低效及已拆除的资产的再利用,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分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十六条 资产验收与转资 (一)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依据资产购建合同、技术协议、工程决算批复、竣工图纸等文件,进行逐项实地验收。对需要动态验收和生产试运行的资产项目,应进行动态验收和生产试运行,并取得验收报告;对需要整体验收的资产项目,要组织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二)经验收达到要求的资产,财务资产部和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转资手续。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财务资产部和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不得办理验收、转资手续,财务部门不得对其核销转资。 (三)资产转资验收审核通过后,应在当月完成转资。 (四)资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并办理验收转资手续,经财务资产部上报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批后转入资产管理,基建、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分公司基建部门指导施工单位按规定填写《单项工程转资明细表》、《预转资资产明细表》和《单项资产转资明细表》。 第十七条 新增资产入账后,由作业区资产员负责将明细资产补充完整,填写好资产保管折,打印出资产卡片,及时填写好固定资产增加台账。 第五章 后续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后续支出是为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资产完好,维护资产使用效能,保持或延长资产经济寿命,提高资产环保及安全性能,对现有资产进行维修或者改良、改建、扩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第十九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是资产后续支出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判断及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章 调剂与调拨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调剂与调拨是指将整体、部分或单项资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企业内部转移的行为。按是否交易,分为有偿转让与无偿调拨。 第二十一条 内容包括:闲置资产的调剂、低效资产的调拨、内部业务整合及机构调整等涉及的资产调拨。 第二十二条 资产在改变其占有、经营使用权时,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各项数据应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闲置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好资产: (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 未达效用年限,且具备使用价值 的; (二)购进两年以上未能投产的; (三)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四)在已关、停、并、转等设施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 检验、评价,具备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作为闲置资产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 (二)建设项目中待用的; (三)正在维修和改造的;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 (六)国家和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污染严重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以及不允许向社会转让和扩散的。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分公司闲置资产的确认工作,经上报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核准后,列为闲置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要对闲置资产进行精心维护和 保管,不得私自动用、处置或改变资产的实物形态。 第二十七条 资产调剂形式与审批权限 (一)分公司外部的资产调剂,按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 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公司内部的资产调剂,由资产需求方提出书面报告,资产占有方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鼓励闲置资产再利用,分公司规划计划 部门在安排投资计划时要对这部分资产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资产的调剂与调拨手续由资产调出单位负责 办理。 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油田公司批准可实行 无偿调拨: (一)改变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的; (二)企、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或进行调整的; (三)支援新区建设,资产随建制转移的。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岗位均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据或文件作为资产调剂与调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分公司所属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做好资产调剂与调拨的管理工作,严格调剂与调拨 手续,促进合理流动,搞好优化配置,发挥资产效益。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进行租赁时,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按程序到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审批后负责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 (二)油田公司外单位或个人租赁资产时,必须有经济担保能力的法人企业出具担保,如果发生租赁期满承租方不能如期归还承租的资产或拖欠租金时,按担保约定,由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将所承租资产的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不应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 租赁资产的交接验收: (一)签订合同时,双方要对租赁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定交接及验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并记录备查。 (二)租赁期满回收出租资产时,双方应按照出租时制定的标准共同对其进行鉴定、验收,如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承租方应采取措施,达标后方可移交,否则出租方应在承租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关修复费用。 第八章 资产的产权管理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的产权管理与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分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管辖的所有资产均应纳入产权管理范围,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因增设、分离、合并、迁移、撤消、更名等需变更产权关系时,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要及时向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向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由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 (六)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确定付诸法律诉讼的资产价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 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九章 资产实物核算 第四十三条 油田公司实行统一的资产核算制度。 (一)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效用年限、净残值、折旧(折耗)方法执行上级部门统一规定; (二)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取得成本入账; (三)对资产投用后发生的后续支出,按规定划分资本化或费用化,并分别记入资产价值或当期成本费用; (四)对每项资产按其所属类别、分公司所属单位或部门及分公司管理需要分别核算其原值、折旧(折耗)、净值、减值准备。使用、保管资产的单位或部门,应同步登记资产卡片; (五)资产报废、盘亏、毁损、减值准备、处置等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油气资产报废(油气水井设施、油气水集输处理设施和输油气水管线)废弃时发生的清理支出,油气资产清理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定期上报资产核算和管理报告,反映本单位各区块及汇总资产信息。 (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金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二)当期计提减值准备; (三)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四)对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闲置资产信息;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信息; (六)已报废及待报废、已处置及待处置资产信息; (七)资产租赁信息;分公司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资产的减值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作业区在每季度上报的资产清查盘点表中依据职业判断将是否有减值准备迹象的资产填列齐全并附明原因,上报分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每半年和年度终了组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七条 计提方法 (一)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时将单项固定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未来的现金净流量现值与资产净值比较,如果为正数,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为负数,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三)油气资产以区块作为现金产出单元,按照区块计提减值准备,计算方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四)对于拟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要确认该项资产能否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如果可以确认,应单独计算该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否则,应以现金产出单元为单位计算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 计提程序 (一)计提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时,应由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分别填写《油气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检查表》,并组织资产管理、生产、技术等有关专业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拟减值资产进行审查鉴定,填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表》、《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表》,上报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核。 (二)分公司收到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下发的批复文件通知后,方可由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第十一章 报废与处置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的报废工作,必须按照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确实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加快资产更新速度。 第五十一条 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两种情形。 (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资产报废为正常报废: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已提足折旧(折耗); 3.永久性退出使用状态。 虽不符合资产正常报废条件,但国家有强制性淘汰规定的,视同资产正常报废。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永久性退出使用状态的资产报废为非正常报废: 1.由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及运营成本等原因且无使用价值的; 2.更新改造中拆除且无使用价值的; 3.因油田公司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而淘汰的; 4.由于政府规划等原因拆除且无使用价值的; 5.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资产毁损且不可修复的。 第五十二条 资产的报废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和资产状况,提出报废申请。 2.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每季度根据资产使用单位上报的待报废资产明细表,按照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组织审查、鉴定,确定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上报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 3.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认待报废资产明细表中的报废项目,并汇总编制待报废资产明细表,经审核后上报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 4.油田公司批复后,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送交到指定地点。凭报废资产回收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设备回收单,办理报废资产的出帐手续。 第五十三条 待报废资产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保证报废资产零部件的完整无缺,同时报废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与机动车行驶证应一一对扣(不对扣应有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拆卸和调换待报废资产的零部件。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丢失和因事故毁损资产需要报废处理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的手续,作为资产报废的条件。对于因原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而不能报废出帐的,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报废车辆送交后,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将行车证及车牌照等手续上交到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移交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办理车辆销档手续。 第五十六条 对闲置、低效、无效且在油田公司内部不可调剂利用的资产及已报废资产,应及时处置。资产处置权归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所有。 第五十七条 盘亏、毁损资产的处理 (一)资产盘亏、毁损时,由资产使用单位出具盘亏分析报告,阐述盘亏、毁损原因,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与索赔文件、责任人赔偿或处罚证明、单位有关会议纪要等,一并报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 (二)分公司财务资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出具书面鉴定及处理意见,并填写《盘亏、毁损资产鉴定表》,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核; (三)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根据盘亏、毁损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批准意见,办理具体核销手续。 第十二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分公司和分公司所属单位归集并管理资产从投资计划开始、直到退出企业为止的所有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投资计划(含执行计划)、在建工程、资产核算、减值准备、后续支出、设备档案、图片信息、评估管理、调剂与调拨、对外处置、账务处理、综合查询、资产变动记录、资产分析信息等。 第五十九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公司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应用工作,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及时完成资产及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传输、加工、处理、维护等工作。 第六十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账号和权限的申请、审批和分配、变更等管理流程,用户被授予的系统权限和其工作职责必须相符,并遵循职责分离原则。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数据库应用过程中,发现账物不符、资产变更或其它现象,需要修改数据库时,必须向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及权限内修改数据,或及时与资产设备管理部业务人员联系,规范资产数据库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由于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岗位变动、权限变更及需进行特殊操作时,需向油田公司系统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属各单位和部门要保障资产数据的安全性。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要严密控制好各用户的口令,并定期对有关的用户口令进行修改。对资产数据的转出、转入要严加控制。严禁未经授权将资产数据拷贝出系统,转给无关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对分公司所属单位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加强实物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和资产清查盘点制: (一)分公司所属单位建立管理责任制,严格实物资产收发、移动手续,及时登记账卡; (二)分公司所属单位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并相应撰写本单位资产清查分析报告,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将结果报分公司财务资产部; (三)资产清查要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资产清查要求单项资产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制造厂家、出厂年月、投产日期、使用单位、原值、净值等信息准确。 第六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维护资产实物形态的完整,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和实物形态。 第六十七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对所属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月度和年终考核制度。 第六十八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资产设备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二)资产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资产设备日常主要管理内容; (四)资产设备年度重点工作,资产、设备管理指标。 第六十九条 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每年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在资产设备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的,对相关责任人移交分公司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总公司管理办法相抵触时,以总公司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财务资产设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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