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安全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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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煤矿综合安全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矿井自然安全条件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15 ≥10扣5分,≥15扣10分,≥25扣15分。 通防部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15 ≥30扣5分,≥35扣10分,≥40扣15分。 通防部 3.矿井是否具有突出危险 10 有突出危险扣10分。 通防部 4.煤尘爆炸指数(%) 15 ≥10扣5分,≥20扣10分,≥40扣15分,无报告扣15分。 通防部 5.矿井煤层自燃发火 10 自燃煤层扣7分,易自燃煤层扣10分。 通防部 6.煤层倾角 5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急倾斜煤层(倾角大于45°)扣5分。 生产部 7.三软煤层 5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三软煤层扣5分。 生产部 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15 中等扣5分,复杂扣10分,极复杂扣15分。 生产部 9.冲击地压 10 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冲击地压煤层扣5分. 生产部 一、矿井自然安全条件 二、安全管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 。 10 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0分;无专职安全副矿长 扣10分。 安监部 (二)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7.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8.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入井检身制度及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 无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责任制不全或责任不清扣5分。 其它制度缺1项扣2分。 安监部 (三)矿长资质 ※煤矿矿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矿长应培未培本专项不得分。 培训部 (四)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资质 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 15 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防突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有1人无安全技术资格证扣5分。 培训部 (五)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5 查看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少1人扣5分,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1人扣5分。 培训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六)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1.煤矿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应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有培训计划,有专门场所、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的教师。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10 1.查阅培训记录及用工记录,发现有1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5分 2.煤矿没有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或制定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没有专门场所、没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教师的扣5分.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没有记录存档扣5分. 培训部 (七)煤矿救护与急救 矿山救护队的设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井必须设立井口(底)急救站、并有急救设施,配备急救器材、装备和药品。 10 无救护队且未签订救护协议扣10分;救护队技术装备水平不符合规程最低技术装备标准扣5分。 未设立井口急救站扣5分,配备器材、装备、药品不符合规定扣5分。 安监部 (八) 图纸 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10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每缺一种图纸扣3分,其它每缺一种图纸扣2分;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种扣2分。 生产部 通防部 机电部 (九)安全措施 1.煤矿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专项费用。 20 查上年度安技措提取和使用财务记录,未提取安技措费用的扣20分;提取不足的扣10分;未按规定使用或挪用的扣20分。 安监部 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未制定本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扣10分,未及时修改扣5分。 生产部 - 5 - 三、通风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40 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不完整,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本专项不得分 通防部 2.矿井供需风量比 <1扣5分,<0.9扣10分,<0.8扣20分。 通防部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企业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扣10分,超核定产量生产扣10分。 通防部 4.采区通风系统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扣30分;突出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的扣20分;高瓦斯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一处扣20分;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扣20分。 通防部 5.串联通风 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一处扣15分。 通防部 6.矿井通风等积孔 等积孔小于1.5扣2分,每再低于0.1加扣2分(查月度测风报表和计算)。 通防部 7.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 采掘面供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扣5分。 通防部 8.矿井外部漏风率 无提升设备超过5%.有提升设备超过15%扣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 通防部 9.矿井有效风量率 <85%扣2分,<75%扣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 通防部 10.矿井风速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通防部 11.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无通风副总工程师扣5分,无通风专业人员扣10分;高、突矿井无防突专业技术人员扣20分;技术人员不足的,每缺少1人扣3分。 通防部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30 安装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台扣5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扣5分;1台局部通风机供2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扣10分;有循环风现象一处扣10分。 通防部 2.风筒使用与管理 风筒材质不阻燃不抗静电扣20分;风筒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处扣10分;软质风筒无反压边一处扣2分;风筒拐弯无弯头并出现死弯一处扣5分。 通防部 3.局部通风机闭锁装置 掘进工作面没有装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矿井扣20分,高瓦斯区域、高、突矿井扣30分。 通防部 4.局部通风机供电 低瓦斯矿井掘进面没有使用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或与采煤面供电未分开一处扣10分,瓦斯喷出区域、高、突矿井未采用三专供电一台扣10分。 通防部 5.瓦斯排放与巷道贯通 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或巷道贯通不符合《规程》有关规定一处扣15分,无措施扣15分。 通防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三)通风设施 1.通风风门 20 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扣20分;倾斜运输巷道安设风门一处扣5分;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装反向风门一处扣5分,无联锁装置一处扣2分。 通防部 2.密闭 永久密闭未使用不燃性材料一处扣10分,密闭未掏槽与围岩未接实、密闭前无栅栏牌板的一项处扣5分,密闭前有瓦斯积聚的一处扣10分。 通防部 3. 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安设与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一处扣5分。 通防部 4.通风巷道失修率 ≥5%扣10分,≥10%扣15分,无检查报表扣5分(查矿检查记录)。 通防部 5.通风仪表完好率 〈85%扣5分,〈80%扣10分,无检查记录扣10分(查矿检查记录)。 通防部 6.主要通风机安装和使用 用其它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扣20分;备用通风机装置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其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一项扣5分;未进行年度反风演习扣5分,供电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通防部 7.自救器配备率与使用 配备率<100%扣5分,发现1人未按规定佩带扣5分。 通防部 (四)防尘 1.防尘洒水管路系统 10 无系统扣10分,水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的扣5分;水幕、喷雾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扣5分。 通防部 2.综合防尘措施 无年度综合防尘措施扣10分。 通防部 3.防爆隔爆设施 未按规定安设一处扣5分。安设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一处扣2分。 通防部 4.定期冲刷巷道 发现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扣5分。 无冲刷巷道制度的扣2分。 通防部 5.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 未实行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综合防尘措施扣5分。 通防部 6.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 采煤机没有喷雾装置扣5分;放顶煤开采放煤口无喷雾装置2分,回风巷无净化水幕扣2分;采煤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扣2分。 通防部 7.测尘合格点数 小于85%扣5分,没有测尘的扣5分。 通防部 四、防瓦斯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瓦斯 ※1.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40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未定期鉴定本专项不得分。 通防部 2.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一次扣20分(查三个月瓦斯记录和现场检查)。 通防部 3.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 每超一次扣2分,最多扣20分(查最近三个月记录)。 通防部 4.上隅角瓦斯治理 有积聚未及时处理扣5分。 通防部 ※5.瓦斯抽放系统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抽放系统未建本专项不得分,瓦斯抽放系统与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一项扣3分。 通防部 6.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不符合《规程》规定一项扣5分,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瓦斯日报未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扣10分。 通防部 (二)突出 1.突出矿井鉴定 30 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扣30分。 通防部 2.“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没有实施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扣30分,措施不完善一项扣10分。 通防部 ※3.突出次数 本年度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的,本项不得分 通防部 4.开采解放层 开采解放层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通防部 5.采煤方法 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 通防部 (三)安全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0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立未建立的本专项不得分。 通防部 2.瓦斯探头及断电仪 采掘工作面缺少一个扣5分,其它地点缺少一个扣2分,安设位置不当一处扣2分,不能断电一处扣5分,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扣5分;未按《规程》规定调试、校正、测试扣5分。 通防部 3.瓦斯检测报警仪 光干式、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装备数量不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扣5分,未按《规程》规定佩带使用扣3分。 通防部 4.通风仪器仪表装备与使用 未按有关规定装备一项扣4分,数量不足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使用一项扣2分(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高浓度瓦斯检定器、氧气检测仪、CO检定器、全尘和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和测定仪、瓦斯解析仪、突出综合预测仪)。 通防部 五、防治水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技术管理 1.煤矿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5 未按规定配防治水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或探放水装备或探放水队伍的扣10分。 生产部 2.煤矿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未按规定标绘的扣10分。 生产部 3.煤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重新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严禁在各种煤岩柱中采掘。 违反规定的扣15分。 生产部 4.积极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重大隐患每条扣10,排查不到位扣10分,治理不力扣15分。 生产部 5. 煤矿井下存在各种出水点和积水区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出水点位置及其水量、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位置。 未按规定标注的扣10分。 生产部 (二)地面防治水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有防、疏、排水措施。 10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无防、疏、排水措施的本专项不得分。 生产部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无措施或违反《规程》规定扣10分。 生产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三)井下防治水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同时建注浆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5 无注浆系统、观测系统或虽有但使用不好的扣10分,有水害预报无措施扣15分。 生产部 2.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但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违反规定扣15分。 生产部 ※3.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违反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生产部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生产部 ※5.矿井应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生产部 6.矿井主要水仓有主仓和副仓。其容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生产部 7.主要排水泵房有2个安全出口,对出口的要求应符合《规程》规定。 未达到规定的扣10分。 生产部 8.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 违反规定之一的扣10分。 生产部 六、防灭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矿井发火情况 1.矿井火区数(处) 10 现有火区一处扣5分。 通防部 2.年发火次数(次) 年度内发火一次扣5分(CO超过0.0024%)。 通防部 (二)防灭火系统 1.消防管路系统。 60 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扣30分,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扣2分(最多扣20分);水量、水压不符合《规程》和《防灭火规范》规定扣10分。 通防部 2.消防材料仓库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缺一处扣10分,消防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消防材料不足一处扣5分。 通防部 3.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无采区防灭火设计扣5分;作业规程中没有防灭火措施,发现一处扣5分。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扣10分。 通防部 4.火灾监测系统 未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以及分析、预报制度的扣10分。监测系统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通防部 5.明火作业 井下和井口进行明火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 通防部 6.特殊地点防火 井上或井下机电硐室、爆破材料库、皮带输送机、消防材料库等地点无防火器材一处扣5分,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机电硐室防火门设置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 通防部 (三)火区管理 1.火区管理档案 30 未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的扣5分; 未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的扣5分。 通防部 2.防火密闭 未按《规程》规定及时密闭一处扣5分,防火密闭无观测孔和放水孔一处扣5分。 通防部 3.启封火区 启封火区,无专门措施的扣10分。 通防部 七、顶板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 技术管理 1.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且设计必须按程序审批,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设计,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40 无设计施工扣20分,不按设计施工扣10分,条件变化后设计变更不及时或设计审批手续不规范的扣5分 生产部 2.采掘工作面回采、施工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向每一个作业人员进行贯彻。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扣20分,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扣10分,没有贯彻规程措施扣10分。 生产部 3.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不符合规定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扣30分。 生产部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有经过批准的专门设计。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必须制定措施。 没有专人负责预测预报的扣10分,没有编制专门设计扣10分,无措施扣10分;措施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生产部 (二)上下顺槽和安 全出 口 1.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20 一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扣10分。 生产部 2.上下顺槽人行道高度、宽度及其它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生产部 3.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生产部 (三)采煤顶板管理 1.采煤工作面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 20 每发现一个工作面不符合规定扣10分。 生产部 2.采煤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每发现一个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扣5分。 生产部 3.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生产部 4.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综采≥30Mpa)。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生产部 (四)掘进施工管理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加固。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20 发现一个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控顶距离不符合规定扣10分。 一处不按规定采用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起不到有效支护的扣5分;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有1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 生产部 2.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立躲避硐室。 一处不分开的扣5分;信号装置、扶手、梯子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扣5分;不按规定设躲避硐室扣5分。 生产部 八、机电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采用定重装置。 30 达不到要求扣30分。 机电部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查检查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 机电部 3.立井提升系统内,速度大于3m/s时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每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10分。 机电部 4.提升信号齐全可靠,符合《规程》规定。提升信号与提升机闭锁。安全门并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闭锁。 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10分。 机电部 5.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15分。 机电部 6.提升钢丝绳、平衡绳、罐道绳的使用、检验、更换应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7.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提升机有符合规定的深度指示器,设警铃、常用闸和保险闸,且动作可靠。 9.保险闸的空动时间不得超过:压缩空气驱动式闸0.5秒;储能液压驱动式闸0.6秒;盘式闸0.3秒。 10.提升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主要部件定期探伤;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防坠器定期试验;并有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11.图纸等资料符合《规程》规定。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检验证书等资料。 8项: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10分;7、9、10、11项:缺项和一项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二)供电系统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30 必备条件,不符合要求本专项不得分。 机电部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矿井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5分。 机电部 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接地保护装置扣5分。 机电部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漏电保护装置扣5分。 机电部 5.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保护装置扣5分。 机电部 6.井下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电缆的接头、连接及电缆吊挂应符合《规程》规定。 使用非阻燃电缆扣20分,其余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机电部 7.井上、下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机电部 8.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达不到要求扣20分 机电部 (三)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30 发现有失爆现象扣20分。 机电部 2.煤矿井上、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规定。并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按有关规定与年限每一处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40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严禁使用煤电钻。 一台设备少一种保护扣5分。违反规定扣10分。 机电部 4.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 井下没有主接地极扣5分,井下主接地极不符合规定扣5分,其余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机电部 5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机电部 6.电气设备、绝缘油和电缆的安全运行、检查、试验、整定和测定应符合《规程》规定 少一种试验记录扣2分,少一次检查试验记录扣2分。 机电部 7.机电设备硐室应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机电部 (四)照明通讯以及信号 1.井下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10 发现明火明电照明扣5分,无综合保护扣2分,其余一处达不到扣2分。 机电部 2.矿井应有与外界相通的直通电话。井下通讯应符合规程要求。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机电部 3.矿灯应保持完好。 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2分。 机电部 九、运输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倾斜井巷及平巷运输 1.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装设可靠的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30 无防护装置扣10分;1处不合格扣2分。 机电部 2.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做到: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每1项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3.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和矿车连接装置,有符合《规程》规定的性能测试。 任何一种未试验扣10分;矿车连接装置未定期试验扣10分。 机电部 4.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未使用防脱销或未装保险绳扣20分,1处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5.调度绞车要安装牢固,长期使用的要打水泥基础或地锚固定,临时绞车应使用四压、两戗柱固定。 1台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6.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机电部 (二)机车运输 1.矿井使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0 不符合规定扣10分。 机电部 2.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规程》规定。 1处不合格扣2分。 机电部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齐全、可靠。 1台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4.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测定报告。 未测定扣5分。 机电部 5.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无极绳绞车应保护齐全完好。 制动不可靠扣5分;无信号和通信装置扣2分,1处不合格扣2分。 机电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三)胶带输送 机运 输 1.井下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使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30 达不到要求扣20分 机电部 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在机头和机尾装设防护栏;在倾斜井巷使用的装设制动装置,上运时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巷道中行人跨越输送机处应设置过桥。 防滑、堆煤保护及防跑偏、制动和防逆转装置缺1项扣5分,不合格扣2分;其余缺1种扣5分,不合格扣2分。 机电部 3.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时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 每缺1种保护防护装置(制动闸)扣10分,不合格扣5分。 机电部 4.装设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消防支管和阀门。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机电部 (四)井下 机械运送人员 1.主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上下班,严禁使用矿车运送人员。 20 违反规定扣10分。 机电部 2.人车的连接装置定期试验,并有记录。 未定期试验扣5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 机电部 3.倾斜井巷人员运输严禁使用斜巷人车。 违反规定扣10分。 机电部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设信号区间闭锁。 信号区间闭锁、分段开关和切断电源,1项不合格扣3分;无照明扣2分。 机电部 5.用钢丝绳牵引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符合《规程》规定。 垂距1处不合格扣2分,其余各项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机电部 6.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符合《规程》规定。 距离不合格1处扣2分,其余1处不合格扣2分,扣完5分为止。 机电部 十、爆破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责任部室 (一)爆炸材料管理 1.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符合《规程》规定. 40 井上、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不符合规定扣10分。 生产部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且炸药和电雷管分开贮存。 井下爆炸材料库最大储存量超标的扣5分,发放硐室储存量超标的扣5分, 炸药和电雷管没有分开储存的扣10分。 保卫部 3.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照明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其它每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机电部 保卫部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没有领退制度的扣10分,没有丢失处理办法的扣10分。 保卫部 (二)爆破作业 1.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60 没有专职爆破工的扣20分。没有“一炮三检”记录扣10分。 通防部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没有编制爆破说明书的扣20分,说明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扣10分。 通防部 3.按《规程》第350条要求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按要求使用炸药和电雷管的扣20分,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扣20分。 保卫部 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炸药和电雷管存放没有使用专用爆炸材料箱的扣10分,没有分开存放的扣10分,没有加锁扣10分。 保卫部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不使用发爆器爆破的扣20分,发爆器为非矿用防爆型扣20分,发爆器不定期检验的扣10分。 通防部 主办:安监局 永锦能源综合部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 16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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