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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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60 SL 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176—2007 替代SL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 2007-07-14发布 2007-10-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水利部2004年(历经三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验收条件、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定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在附录后加入了“标准用词说明”。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项目划分 3 3.1 项目名称 3 3.2 项目划分原则 3 3.3 项目划分程序 4 4 施工质量检验 5 4.1 基本规定 5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6 4.3 质量检验内容 6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7 4.5 数据处理 8 5 施工质量评定 9 5.1 合格标准 9 5.2 优良标准 10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1 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12 附录B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5 附录C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28 附录D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验收条件 29 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0 附录F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31 附录G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3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1.0.5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1.0.6 本规程引用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 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土建工程》(JTG F 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机电工程》(JTG F 80/2-2004) 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 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 质量评定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 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6 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使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8 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2.0.9 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将其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 中间产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 见证取样 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0.11 见证取样一般由监理机构监督下进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则由项目法人监督进行。 2.0.12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 质量事故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4 质量缺陷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最重要的固有特性是安全性、功能、适用性、外观及环保功能。安全性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设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国家及水利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就是水利水电工程应满足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包含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管理质量。本规程是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只涉及工程施工质量。2.0.13~2.0.14 是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编写。按其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 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 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 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3.2.1 本条是进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条文中的设计结构特点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如混凝土重力坝,可按坝段进行项目划分,土石坝则应按防渗体、坝壳及排水堆石体等进行项目划分。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同时,还应遵守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3.2.2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2.2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在满足3.2.1规定的前提下,本条对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的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做了如条文所述规定。引水(渠道)工程级别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工程因险情不同,其除险加固内容和工程量也相差很大,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加固工程量大时,以同一招标标段中的每座独立建筑物的加固项目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加固工程量不大时,也可将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完成的几个建筑物的加固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2.3 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等)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1倍。对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整治内容,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部工程的划分。 3.2.4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 38-92及SL 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进行划分。3.2.4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堤防工程中常见单元工程如何划分都有规定,《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划分。目前水利行业尚无引水(渠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条提出了其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在3.1.1条文说明中列出了项目划分表。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3.3.3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的重新调整等诸多因素,需要对工程开工初期批准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从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的合理性,对不影响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的局部调整,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但对影响上述工程项目划分的调整时,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4.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4.1.7 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4.1.7 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4.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4.1.8 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1.9 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4.1.10 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SL239-1999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表4. 抽检项目和数量 序号 工程项目 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 抽检应满足的要求 备注 1 土料填筑工程 干密度、外观尺寸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2 干(浆)砌石工程 厚度、密实程度、平整度、缝宽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 3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 预制块厚度、平整度、缝宽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4 垫层工程 垫层厚度、垫层铺设情况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 堤脚防护工程 断面复核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6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 混凝土强度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7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 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 2 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4.2.1 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6.2.11的规定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2.2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4.3.1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质量缺陷备案内容。水工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产品指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或工地加工厂)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启闭机等,“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4.3.2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4.3.3 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表5 检验项目和标准 名称 主要检验项目 主要技术标准 水泥 3d、28d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2003、《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1997、《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1996 钢筋 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 《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GB1499—1998、《冷扎带肋钢筋》GB13788—2000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1996 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验收。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4.3.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可参考如下所示的程序框图进行。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处理)完毕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作好施工记录,填报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监理机构审核自检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 审核结果 监理机构现场抽样检验 合格否 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单元 (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处 理 否 是 是 否 进入下一单元(工序)工程 图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规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录A。4.3.7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执行。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4.4.1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 表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损失情况 事故类别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3000 >500,≤3000 >100,≤500 >20, ≤100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1000 >100,≤1000 >30,≤100 >10, ≤30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6 >3,≤6 >1,≤3 ≤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4.4.2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3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l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SL53—94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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