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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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471—2010 ICS 75.200 E16 备案号:28415—2010 设计与施工规范 2010- 07-22发布 2010 - 09-01实施 DB15 目 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 4 4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 5总平面布置 7 6工艺设施 9 7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2 8电气装置 13 9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13 10施工 14 14 1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6 前 言 为了规范自治区境内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LNG和CNG两用站的推广应用,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本标准主要参照GBT 20368《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标准》、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标准编制。 本规范共分为12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术语,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安装,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和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质量技术安监局、内蒙古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仲文旭、靖向阳、马达、田广新、吕行、张林、刘涛、刘雅晶、王亚平、李岩、张东宏、徐光、杨宇栗、杨永胜、杨海波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范围 1.1 为规范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且储存量不超过180m3,L-CNG加气站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工。 1.3 加气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 1.4 加气站的设计、建造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 3.1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为天然气汽车(LNG汽车或CNG汽车)储瓶充装LNG(或CNG)燃料专门场所的统称。 3.2 LNG加气站 为LNG汽车储瓶充装LNG燃料的专门场所。 3.3 L-CNG加气站 由LNG转化为CNG,为CNG汽车储瓶充装CNG燃料的专门场所。 3.4 LNG/L-CNG加气站 LNG加气站与L-CNG加气站两用站。 3.5 储气井 用于储存CNG的地下竖井。 3.6 LNG卸车点 接、卸LNG罐车及罐式集装箱内LNG的固定点。 3.7 LNG(CNG)加气机 给LNG(CNG)汽车储液(气)瓶充装LNG(C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3.8 加气枪与连接软管 附属加气机,通常指加气机(计量、计价)以后的供气软管、截断阀和加气枪的总称。 3. 9 LNG撬装设备 除加气机外,集LNG储罐、低温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于一体的工艺设备。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基本规定 4.1.1 液化天然气罐车卸车宜采用卸车泵的方式。 4.1.2 加气站站内不应设置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储罐区、消防水池除外)。站内地下工艺管沟考虑通风,其它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4.1.3 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气站。 4.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4.2.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 LNG储罐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CNG地上储气瓶/地下储气井总容积(m3) 一级 120<V≤180 V≤60 120<V≤180 V≤60 6/12 二级 60<V≤120 V≤60 60<V≤120 V≤60 4/8 三级 V≤60 V≤30 V≤60 V≤30 4/8 注:总容积V为LNG储罐总容积。 4.3 站址选择 4.3.1 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3.2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3.3 加气站及其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单位:m 项 目 级 别 地上LNG储罐 放散管 管口 LNG 卸车点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6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8 30 25 18 25 民用建筑 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4 16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0 13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0 20 22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4 24 20 14 16 室外变配电站 32 32 28 20 22 铁路 45 45 45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6 6 6 - 8 道路 快速路; 高速、Ⅰ、Ⅱ级 30 30 30 25 25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Ⅲ、Ⅳ级 8 6 6 6 6 架空电力线 电压>380V 1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电压≤380V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注2: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注3:一、二、三类保护物参照《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附录C。 注4:快速路、高速、Ⅰ、Ⅱ级公路与LNG加气站的间距应首先遵循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4.3.4 加气站内的CNG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5 总平面布置 5.1 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2)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2 加气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12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LNG汽车罐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4 LNG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 2)LNG储罐四周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净距:卧罐不应小于1.5m,立罐不应小于3m; 3)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 4)防护堤内应配有集液池。 5.5 空温式气化器和低温泵可设置在防护堤内。 5.6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设施名称 LNG储罐 CNG储气瓶组 (储气井)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LNG 卸车点 加 气 机 LNG潜液泵池 高压气化器 站房 控制间 其他建、 构筑物 燃气(油) 锅炉房、燃气厨房 变配电间 (箱) 道 路 站区 围墙 一 级 站 二 级 站 三 级 站 CNG LNG LNG储罐 一级站 2 6 8 8 3.5 10 - 4 10 10 14 12 4 6 二级站 2 4 6 6 3.5 8 - 3 8 8 12 10 3 5 三级站 2 4 6 6 3.5 6 - 3 6 6 12 10 3 4 CNG储气瓶组[储气井] - - 3.5 6 6 6 5 6 14 6 4 3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CNG - - 3.5 6 4 - 5 6 12 10 3 3 LNG - - 3.5 6 6 - 6 8 12 10 3 3 LNG卸车点 - 4 4 4 8 8 12 8 - 加气机 3 6 6 6 8 18 - - LNG潜液泵池 - 4 4 8 8 10 8 2 高压气化器 4 8 8 10 6 2 站房、控制间 - - - - - - 其他建、构筑物 - - - - 燃气(油)锅炉房、燃气厨房 - - - - 变配电间(箱) - - - 道路 - - 站区围墙 - 注1:高压汽化器按本表实施,其它汽化器按工艺设施处理。 注2:加气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注3:站房、控制间、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变配电箱、撬装体的起算点应为外壁、外轮边。 注4: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注5:卸车点以卸车增压器法兰接口为界。 注6:LNG储罐总容积≤30m3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三级站减少20%。 6 工艺设施 6.1 LNG储罐系统 6.1.1 加气站内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设计应符合GB150、GB18442和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2) 储罐夹层的真空要求应符合GB18442的有关规定; 6.1.2 LNG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根据工艺确定,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 2)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2个,一用一备。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TSG R0004的有关规定; 3)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处于铅封开启状态; 4) 储罐应设置人工放散阀。 6.1.3 LNG潜液泵池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LNG储罐至潜液泵池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潜液泵池,且不得有窝存介质的空间; 2) 潜液泵池应设置气相平衡管。当利用潜液泵卸车时,则宜与罐车气相管相接; 3)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6.1.2条第3款的规定; 4) 每台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6.1.4 L-CNG加气站要求 6.1.4.1 L-CNG系统宜使用柱塞泵或使用分级加压的输送泵。 6.1.4.2 邻近居民区、旅业、公寓及办公楼等加气站,柱塞泵的噪音设置应符城市居住区域噪声标准。柱塞泵室的外壁与LNG储罐防护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m。其入口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 6.1.4.3 柱塞泵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LNG储罐至泵前的液相管道应符合LNG柱塞泵的吸头要求。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不得有窝存介质的空间; 2) 泵的进出口管道宜安装挠性管; 3) 在泵出口上应设置止回阀; 4)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6.1.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 每台泵应有就地启动和控制室启动功能,就地启动按钮应为防爆型。 6.1.4.4 加气站内的气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系统的空温式气化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L-CNG高压气化器宜采用空温式气化器,且不应少于2 台。在寒冷地区应增设1台复热式高压气化器。 3)高压气化器的气化能力按CNG 充装能力的1.25倍进行设计; 4)L-CNG 空温式高压气化器出口阀应安装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TSG ZF001-2006的规定,且应设置温度一次仪表和温度变送器。 5) LNG管道组成件及设备外保冷结构的设计应符合GB50316中的有关规定。 6) 气化器计算选用的环境温度值不宜高于加气站所在地区冬季的最低平均温度。充装汽车的 CNG温度不宜低于-40℃。 6.1.5 加气站的低温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NG充装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 选用的管道组成件应符合GB50316要求; 6.1.6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系统宜采用集中放散。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12.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0m 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部宜有排污措施; 2)放散的天然气应按二个压力系统进行集中放散。LNG系统放散汇总管系统由LNG卸车、储罐和LNG充装的放散接管组成;CNG系统放散汇管总管系统由CNG或L-CNG柱塞泵后的高压系统组成; 3)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散应经空温式气化器进行加热气化和提高温度。放散天然气要比空气轻。 6.2 LNG的卸车 6.2.1 连接罐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6.2.2 LNG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SH/T3412-1999。 6.3 加气区 6.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6.3.2 LNG加气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加气机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3)充装汽车LNG气瓶蒸发气宜回收利用或回至站用储罐; 4)加气枪上的加气嘴应为自封式,卸开连接后应立即自行关闭; 5)加气机配置软管应配置拉断保护装置。 1) 高度应不高于加气汽车停车位地面0.2m; 2) 宽度不应小于1.5m; 3) 加气岛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5.0m;罩棚外缘距加气机距离不宜小于2.0m。多排加气岛应设置整体防护罩棚; 4) 加气区照明灯光照度不得小于100 lx。 6.3.3 在LNG加气岛上宜配置用于吹扫的氮气或压缩空气管。 6.3.4 加气机应在靠近汽车一侧设置防撞柱。防撞柱高度不应小于0.8m,柱直径不小于DN100。 6.4 紧急切断系统 6.4.1 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使加气站停车及关闭LNG管道阀门。 6.4.2 LNG储罐的进口和出口液相管道、连接罐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6.4.3 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紧急切断系统,应具备手动或自动功能,应实现就地和远程操控。 6.4.4 紧急切断阀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6.5 报警系统 6.5.1 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卸车点、LNG泵区、加气岛等容易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防爆型天然气 泄漏检测; 报警器,并配置便携式天然气泄漏检测仪; 2) 检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50493的有关规定; 3) 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并与紧急切断系统联锁。 1) 储罐液位计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LNG 储罐应配备具备就地显示和远传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明确显示储罐的上限和下限液位; 2) 液位计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和液位上限限位控制的联锁装置。上限与进液系统连锁,下限与出液系统连锁。 6.5.2 当遇到动力源中断时,紧急关断系统应停止在安全状态。 6.5.3 储罐压力表应设置远传二次仪表。 6.5.4 储罐出液管线上温度计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温度计应明确显示LNG液相温度,应设置就地显示温度计,并具有远传功能; 2) 潜液泵泵池应设置温度计。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1 LNG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2 防护堤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7.3 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表4规定: 表4. 场 所 配 置 数 量 加 气 区 储 罐 区 各单体独立装置单元 变配电室、控制室 站 房 其余建筑 7.4 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2) 加气站的排出污水应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O.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O.25m; 8 电气装置 8.1 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UPS)。加气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 8.2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气站的站房内。 8.3 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电缆不得与LNG和天然气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8.4 站内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LNG储罐及工艺设备的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8.5 加气站及合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可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6 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8.7 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8 其它规定按照GB50156中的要求执行。 9 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9.1 加气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钢构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9.3 加气站建构筑物符合GB50011的有关规定。 9.4 加气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5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措施按GB 50028中的规定执行。 9.6 加气站采暖应首先利用外来热源;无条件时,可设置独立的采暖间。采暖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耐火极限的隔墙; 2) 采暖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储罐区、放散管管口; 3) 当采用天然气采暖炉时,采暖间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和天然气泄漏报警、切断等安全装置。 9.7 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管沟敷设,管沟应充砂填实。 9.8 加气站的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及其他部分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 10 施工 10.1 按GB50156的12.1、12.2中有关规定执行。 11 预冷及试车 11.1 加气站的设备、管道系统安装及泵试运转合格后,应对低温系统用液氮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预冷检查; 11.2 预冷合格后,应对加气站进行试车。 12 保冷 12.1 加气站在试压、液氮预冷合格后应对低温管线进行保冷。低温管线的保冷应按照GB11790、GB50264、GB50126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验收。 (规范性附录)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1 道路——路面边缘。 A.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4 储罐——罐外壁。 A.5 储气瓶——瓶外壁。 A.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7 加气机——中心线。 A.8 设备——外缘。 A.10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11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12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B.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B.1.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B.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B.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B.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B.5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设计与施工规范 DB15/T471-2010 条文说明 目次 e) 第一章 范围 1.1考虑到目前国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现状,为满足本地方对LNG、L-CNG加气站建设的不同要求,特组织编制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LNG、L-CNG加气站和撬装加气站、LNG/L-CNG合建站这几种建设形式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1.4加气站设计涉及到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规范性应用文件 本规范编制中,所列出的主要引用文件是本规范编制的依据和应遵照执行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3 术语 为本规范编制的专用名称的表叙,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第四章 4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 4.1.2防止LNG储罐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可能产生LNG和低温天然气流淌或散发到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内,引发二次事故。同样,站内地下管沟和电缆沟须用干砂填充,严禁设置封闭式排放沟。4.1.3因为一级站储罐容积大,加气量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问题和环保方面的有害影响也较大。站前车流量大也会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所以本条规定在城市主城区内不应该建一级加气站。对于城区边缘地带、城际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可建一级站。同时,在这些地区提高加气站LNG储罐容积,符合今后LNG货车的发展需要。 4.2.1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综合考虑的因素: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一般是按1~2天的销售量进行配置。对供应运距远的加气站宜适当提高储存天数。 LNG储罐的容积应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LNG单罐容积的大小所产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甚至高于总容积。一般LNG单罐容积越大,其危险度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气站的单罐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有考虑了加气站的运营需要。在进行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处理好方便加气和不影响交通。 4.3.3本条制定了加气站内LNG储罐、放散罐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编制依据: 1)LNG加气站的安全性比LPG加气站高,其事故危险性较小,主要反应在: LNG加气站储罐是采用圆柱形,双层壁,真空粉末隔热技术,在运行中一旦发生泄漏,其外壁处将会出现结露、结冰现象,易于发现与处理。一般事故处理,首先切断气源、火源,将储罐压力降至常压后进行倒灌等处理。 LNG加气站发生重大泄漏事故主要来自储罐、管道或其连接处的破裂、重要阀门的失效,形成区域性雾茫茫一片,逐渐扩散,处理不当会酿成燃爆事故。 LNG加气站的建设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控制技术。在以技术和管理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制定防火间距。 2)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结合LNG加气站的特殊性,编制本条文。 (1)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一级站为80m,二级站为60m,三级站为5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2级站1台60m3LNG储罐发生全泄露,泄露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648000m3(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露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时动态的,在泄露出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露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露值计算的爆炸的危险距离。 (2)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将民用建筑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了加气站与各类民用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38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8m、30m和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露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十分钟时间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防火间距。 (4)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防火距离,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2m,32m,20m。 (5)由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现城市内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适当提高是有必要的,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2m、32m和28m。另外,对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按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是合适的。 (6)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防火距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五章 总平面布置 5.3 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进入加气站内的槽车不得倒车,在停卸时车体应保持在能迅速驶离加气站位向。在营运管理中还应注意避免加气车辆堵塞LNG槽车驶离车道。 2)根据加气站内各类车辆行驶要求,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m。 3)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宜小于12m。LNG罐车卸车停车站宜按平坡设计,宜避免溜车。 4)站内停车场合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4 本条规定了LNG储罐的布置要求 1)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基本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致。 2)防护堤内堤脚至储罐外壁净距,卧罐不应小于1.5m,立罐不应小于3m,以避免上部罐体泄露不致喷到防护堤外。 5.6本条根据LNG加气站内各设置的特点规定了各设置之间的防火距离。 1)编制原则 (1)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的有关条款等标准。 (2)根据LNG工艺系统低温深冷特性,过大的防火间距和过长的管道连接,都会使系统吸进的外热增大,造成体积膨胀,反而带来不安全,并增大对BOG的处理。 (3)与各类燃气加气站相比,LNG相对较安全。LNG加气站的建设应以技术保安全,应有严格控制泄露的措施。适当减小LNG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减小用地,实用可行,符合城市建站要求。 2)LNG储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编制说明 (1)与天然气放散管的防火距离,一级站和二、三级站为8m和6m,主要考虑低温天然气须经加热后方可放散(见第6.1.9条),各类LNG管道上的安全阀不允许就地卸压放散,须经泄总管后集中放散,这就消除了安全阀失效发生LNG直接泄喷事故,其制定的防火距离基本满足安全和运营操作要求。 (2)与三个级别的高压气化器的防火距离分别是4m、3m和3m,该距离基本符合工艺布置要求。一般空温式气化器不会产生重大危害事故。 (3)与三个级别的站房、控制间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LNG储罐分别为10m、8m和6m。站房和控制间基本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的2级以外,其防火距离也基本符合总图布置。 (4)与三个级别的变配电间(箱)的防火距离,地上LNG储罐分别为12m、10m和10m。变配电间是加气站的重要设施,发生LNG泄露事故,首先断电和关闭相关阀门。为能保证对变配电系统的操作,适当加大LNG储罐与变配电间(箱)的防火距离是必要的。 (8)与道路、站区围墙的距离基本合乎要求。本规范不主张在拦蓄区外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一旦发生泄露事故,消防等车辆不允许在拦蓄区周边行驶。在拦蓄区外非操作面宜设置行人安全便道。 3)LNG卸车点与天然气放散管口、气化器、LNG泵等相互防火距离及与站内设置之间的防火距离,根据其运行特性和可能出现的事故与危害进行了分析和预案判断的基础上,合理的制定了本条款。 4)LNG储罐总容积≤30m3的撬装加气站主要为独立装置,规模较小,其事故危害也较小,其站内设施间防火距离可按三级站减少20%。 第六章 6 工艺设施 6.1 本条对LNG储罐系统的设计规定主要为: 1)为确保低温泵的稳定运行,随意启动,充装汽车用LNG储罐的出液管宜从罐的底部引出,出液管的管径宜根据工艺流程确定。目前卧式LNG储罐是从侧面引出,用于卸液或作为气化站可行,但要通过泵来加压外供,运行时易产生不稳定,泵的振动也较大。 6.1.1 本条对LNG储罐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计规定主要为: 1)作为安全和检查需要,储罐必须设置2台或2台以上的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 2)根据应急和事故处理需要,储罐应设置人工放散阀及相应的连接管道。 6.1.3 潜液泵池的容积宜与泵的流量相匹配,若出现泵吸液量不足易产生喘振,影响供应和降低泵的寿命。 对LNG潜液泵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计规定: 1)对LNG储罐的底部(外壁)与泵池顶部(外壁)的高差和接管坡向可按本条执行。 6.2.1 LNG储罐液相管道阀门与储罐的连接处是LNG储罐系统重要安全防范点,为防止法兰垫片处发生泄漏,则应采用焊接连接。 6.1.5 对LNG的卸车、充装系统的液相管道宜采用复壁真空绝热材料管,以减少BOG量。 6.1.6在LNG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的设计规定主要有: 1)在加气站运行中,常发生LNG液相系统安全阀弹簧失效或发生冰卡而不能复位关闭,造成大量LNG泄喷,因此LNG加气站的各类安全阀不得就地放散,需集中引至安全区。 2)为保证放散的低温天然气能迅速上浮至高空,应经空温式气化器加热,放散的天然气温度不宜比环境温度低25℃,此温度下的比重(空气=1)约在0.7左右,以提高上浮力。放散管管口高度视周围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本条规定。 3)目前对LNG加气站的BOG的利用处理主要有:一是加压成CNG充装CNG汽车(但需设储罐、压缩机等,经济性差);二是供邻居用户或锅炉;三是供临近中低压管道。在采用三时,若储罐蒸发量≤5%中低压管道的输气量时,可不设加臭。 第七章 7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7.2 条针对LNG加气站可能发生的事故与危害,制定所应采用的消防配置。 1)LNG设备、管道和阀门等会发生微漏,通过外表面的结露结冰,就能很快察觉到,在事故初起即刻进行处理,一般不会酿成重大事故。 2)LNG储罐发生爆裂事故的概率甚小。一是加气站用的LNG储罐设计压力较高,绝热材料较好,有较高的安全系数;二是储罐有严格的液位控制和压力控制装置。目前国内外尚未见LNG储罐发生爆裂事故的报导。在国内发生1~2起LNG罐车翻车事故,LNG储罐安然无恙。 3)若发生LNG储罐、管道或阀门等损坏,造成LNG迸出的主要处理方法是迅速切断电源和气源,降低罐压,减小泄漏量;创造堵漏条件。若拦蓄区内泄漏的LNG蒸气迷雾,在不构成危害时,可静待蒸发和以上升为主的扩散。 在常温环境下,LNG蒸气是不着火的。泄漏的LNG经气化和温度提升后,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内接触明火有发生爆炸的可能。 4)在LNG加气站内严格控制火种,设置防雷防静电等装置和严格控制泄漏的措施。设置高不小于1m的防护堤,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泄漏的LNG蒸气沿地表面扩散。对流淌在围堰区内的LNG引至集液池内,主要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剂或干式化学灭火剂等覆盖,使其缓慢气化、蒸发。在LNG加气站内发生爆炸的概率较小。 5)如果发生一般火灾,视对周围装置的危害程度,确定采用灭火或待其燃尽的处理方案。对未着火的LNG系统轻易采用消防水喷淋,会增加LNG的气化,增大泄漏量或发生爆裂事故,反而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 综上所述,为节约用地LNG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第八章 8 电气装置 本章节的有关规定均为参考《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爆炸泵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9 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 本章节有关规定是参考《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10 施工 10.1 一般规定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中12.1.1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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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气站 设计 施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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