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山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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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l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第九届十二次会议 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主要内容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7章52条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l 《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 5章23条 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 6章46条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 《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2月27日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6月 《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38项具体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是指国家对会计工作行驶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督和会计市场的退出) 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包括会计资格证的取得、会计事务所的设立(注册会计师2年,股东连续5年)、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3名以上持证人员,负责人要会计师以上资格)。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驶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 二、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三)登记账簿的要求(划线更正法 补充登记法 红字更正法) 四、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第一责任者)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 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5、10、15、25)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不得销毁的档案) 六、其他 (一)记账本位币 (二)会计年度 (三)会计处理方法 (四)会计记录文字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见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审计,验资,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3点)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6点) (三)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90日)、 四、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提出交接申请、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犯罪、刑罚)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等级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点)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跨级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撤职直至开除,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同上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人员伪造、、变造跨级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5000——50000,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4、单位负责人地依法履行职责地址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三年以下或拘役;三年——七年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五年以下或拘役;五年——十年 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年以下或拘役;三年——七年 6、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支付计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一致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工具: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 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奖金 4.劳保、福利和个人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物资 6.差旅费 7.1000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使用现金的情况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5——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不坐支现金,不白条抵库、不公款私存、不设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户。 (二)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超过2年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账户基本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二)变更(5个工作日)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不包括:经营范围等。 (三)撤销(5个工作日)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背书) 二、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种类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三)出票 (四)付款(正送、倒送) (五)办理要求 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及种类 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款项的一种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算头不算尾)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出票 名称 定义 范围 期限 分类 1 银行 汇票 出票人银行签发在其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 异地 自出票日起1个月 实际金额大于票面金额汇票无效,小于按实际金额结算 2 银行 本票 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同城 自出票日起2个月 定额: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不定额 3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处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企业赔偿2% 同城 自出票日起10天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4 信用卡 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载体 同城 异地 贷记卡 准贷记卡 5 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支付给收款人结算方式 异地 电汇 信汇 6 托收 承付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异地 验货:10天 验单:3天 10000元起点(书店1000元) 7 委托 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同城 异地 8 商业 汇票 收款人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个人不得使用) 同城 异地 出票日起1个月。到期日起10天。最长6个月 1出票后定期付款 2见票后定期付款 3定日付款 注意1贴现 2转贴现3再贴现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概念:税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主要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二、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最基本)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个人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5.资源税:资源税 (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契税 3.共享税:增值税 (三)按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1.从价税 2.从量税 3.复合税(卷烟、白酒)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类、财产税等) 2.间接税 四、税法 1、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分类 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分类 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税收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规范性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3、三个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2)征税对象:客体 (3)税目:具体项目(广度) (4)税率:(核心)(深度) 比例: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纳税。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累进:征税对象金额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包括全额、超额、超率。 定额:固定税额。如:资源税、车船税 起征点:是指在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指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 (5)计税依据 从价、从量、复合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按次 按期(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 (8)纳税地点 (9)减免税 税基 税率 税额 (10)征税人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50万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80万元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7%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当天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14个税目 2.税率 比例和定额(单位)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率 (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时(除金银首饰)进口消费品 报关时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 三、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9个税目)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三)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9个税目 2.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 5% 娱乐业 5%—20% (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当天 2.纳税期限(5天、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 3.纳税地点:劳务发生地;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四、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国家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境内、境外)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短于一年的按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个人所得税 11个税目 (一)概念: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人 注意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注意劳务报酬及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纳税人税种、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1.首要 2.税务登记范围 3.税务登记种类及时间的规定(3个30天、15天及3天) 二、发票管理 1.概念 2.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3.发票的开具要求 三、纳税申报 1. 概念 2. 方式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5.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是: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税款征收(8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七、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构成 1.《预算法》调整国家预算关系,1994年通过1995年1月1日 实施,共11章79条 2.《预算法实施条例》 3.相关的其他法规制度 二、国家预算 收支平衡原则 (一)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P139 4.部门单位预算 (二)级次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五级 三、职权 (一)人民代表大会 1.审查权:审查预算草案、执行 2.批准权:审批预算执行报告 3.撤销权:撤销人代会常委会不当决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 1.编制权:编制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2.执行权:组织中央、地方预算执行 3.提案权:提出预算备用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部门单位 四、预算收支 (一)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二)支出 经济建设、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 五、预算组织程序 1.编制 P143 2.审批 3.执行 4.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2.各级政府 3.财政部门 以上需经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概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 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 1.《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行 2.采购部门规章 3.采购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三、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阳光下的交易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模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五、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六、方式 1.公开招标(主要)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采购 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1.检查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2.检查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 3.检查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所有财政金全部集中到 国库单一账户,并规定所有支出必须由国库直接支 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 2.预算外账户 3.财政零余额账户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支 (一)收缴 1.直接缴库 2.集中缴库: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 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 户。 (二)支出 1.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签发支付指令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自行签发支付指令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3功能(指导、评价、教化)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4+4 )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3要求) 二、诚实守信(4要求) 三、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根本及3要求) 五、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七、参与管理(间接) 八、强化服务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2途径+3内容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3方法+4环节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2. 与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3. 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4. 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5.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会计学会、协会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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