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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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0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共同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5.2.2、6.2.1、7.2.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25日 二、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206—83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职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参照了国际木结构近年来发展的先进技术,遵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增加了“轻型木结构”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经过协商将木窗的制作与安装是移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删去细木制品,将胶合木结构合格验收的质量要求与国际的先进水平取齐。规定了经防护剂加压处理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应达到的防护剂保持量或透入度。为配合这三章的质量验收,在附录中增补了相应的检测和试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哈尔滨市海河路204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东北林业大学 温州市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樊承谋 王用信 郭惠平 方桂珍 倪照鹏 陈松来 许 方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具体措施就是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的木结构部分统一于本规范之中,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及其防腐、防虫和防火措施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木结构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本规范的规定是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必须与其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1.0.5中 为了保证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2 2、《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5—87 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术 语 2.0.1 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 and tound timber 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 齿连接 step 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 胶合木结构 structural glued-laminated 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 层板胶合木 glued-laminated timber (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 指形接头 Finger 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板(lamination). 2.0.6 规格材 ddimension 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 轻型木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 墙骨 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40mm的规格材。 2.0.9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 木基结构板材 structural wood-based 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 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 结构胶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结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 定向木片板 oriented strand 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t\ite lumber (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 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 veneer lumber(LVL)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 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相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 parallel strand 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 laminted strand lumber(LSL) 2.0.16 预制工字形木搁栅 prefabricated wood 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用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 齿板 truss 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 木材防护剂 wood preservatie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限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数计算。 2.0.20 透入度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说明:2 术 语 本规范给出20个木结构的主要术语,大部分是从建筑结构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与相应的英文术语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而非二者单词的直译,与从木材加工角度定义的术语稍有差异。 3、基本规定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说明:3.0.1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加工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能正常运转的器具与设备; 2、一套能指导施工流程或构件和生产线达到先进水平的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 3、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4、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的综合质量水平指标,据此进行正常考评。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言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合格后验收。 说明:3.0.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4.0.4条的规定,按木结构工程的特点,将分项工程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分别单独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说明: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说明: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依据。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3.0.4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含层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等)、胶合剂和钢连接件。木材的材质等级和含水率直接影响其强度。层板胶合木增大截面要依靠胶缝的耐久性和强度,增加长度要依靠胶合指形接头的强度。各种形式的木结构皆需借助钢连接件形成整体结构,这些材料和部件都涉及木结构的安全和功能,因此必须复验。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照控制指标高于村规范的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自检。 3、控制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闪接栓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到子分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说明:4.1.1 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 4.1.2 方木和原森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说明:4.1.2 规定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的内容。 4.2 主控项目 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 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拉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 、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 、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150 Σd=d1+d2+d3 在此面表现为条状,不量 图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c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同表4.2.1-1 表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或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周围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连接部位为1/2) 1/3 1/6 不限 1/6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说明:4.2.1 方木和原木结构是一种机具与手操作相结合的木结构,适于接近林区能就地取材的地区应用,批量不大但施工质量的离散性较大,因此应全数检查。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量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水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栓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说明:4.2.2 木材含水率从纤维饱和点(约30%)降到平衡含水率(15%左右),外层木材收缩因内部体积未变而开裂,为防止产生影响安全的裂适,因此要求控制含水率。 4.3 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檩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该符合表4.3.1规定。 表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长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不大于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1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15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2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说明:4.3.1 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吊装前检查,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2 3 4 5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10 +5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注:H为桁架、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说明:4.3.2 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屋面木骨架之前进行,以便及时纠正。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1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8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说明:4.3.4 首先应检查支撑设置是否完整和檩条与上弦的连接。当采用上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与上弦杆的螺栓连接,当采用圆钢斜杆时,应重点检查斜杆是否已用套筒张紧。对于抗震设防地区,檩条与弦必须用螺栓连接。 5、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生产的胶合森结构的质量验收。 说明:5.1.1 规定胶合木结构必须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和产。 说明:5.1.2 使用环境对胶合木结构的胶结强度及其耐久性能产生很大影响,是选择胶种的决定性因素。 5.2 主控项目 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和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5.2.1-1 层板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材质等级 Ⅰb与Ibt Ⅱb Ⅲb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含树脂的振裂 2)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3)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b/8,长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边长l/2 不允许 1/4 允许 不允许 1/3 允许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 允许 允许 允许 注:1.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Ibt级层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木节及撕伤木纹; 4;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撕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厚度(mm) 木板宽度(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说明:5.2.1 根据入世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将层板胶合木的定级标准与ISO/TC165及欧、美的标准靠拢,以利于检验进口的层板胶合木。 当层板有合木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则定级外,尚应同时测定层板的弹性模量。 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上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1 I II I II I 试验方法1 A C A C A 注: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 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 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件树中木材的平均含水率超过20%; 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胶的型号有I型和II型两种: I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II型 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5.2.2-2 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循环次数 1 2 3 A I 5 10 C II 10 说明:5.2.2 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 1、层板的木材质量——按构件受力的性质和截面上的应力分布分别规定材质标准。 2、层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层板之间的胶合面称为胶缝。根据使用环境的温、湿度分别规定胶种,保证胶缝耐久完整。 3、层板接长的胶合指形接头质量——用指形铣刀切削层板端头,涂胶后相互插入连接的接头称为指接,根据层板受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铣刀几何图形,保证足够的传力效能。 这3个条件中首要的是胶缝的完整性。因为中要胶缝保持耐久的完整性,即使层板局部缺陷稍超过限值或个别指接传力效能稍低,相邻层板通过胶缝能起补偿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将检验胶缝脱胶率列为强制性条文。 胶缝脱胶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规定进行。 5.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 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个全截面试件,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和表5.2.3-2所列限值。 表5.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适完整性试验方法 作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2 I和II I和II I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C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C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A或B 注:同表5.2.2-1 表5.2.3-2 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B I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5.2.3-3。 表5.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均值 个别数值 抗剪强度fv(N/mm2) 6 8 ≥11 4 ~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说明:5.2.3 由于胶缝的完整性至关重要,非但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中至少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作为见证试验,并且为了控制生产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作班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产品还要随机抽样进行常规检验。胶缝抗剪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规定进行。 5.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Ic和I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IIc和III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1/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正常截面面积的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辨认。 说明:5.2.4 指接弯曲试验按《木结构试验方法》GB/T50329的规定进行。检验指接强度有受拉和弯曲两种方法,本规范选择检测弯曲强度的理由是其试验数据比受拉强度试验变异较小,在操作上也较容易掌握。 见证试验吸人当新的指接生产线投产时、指形接头的剖面改变时、或采用另一树种时才进。根据见证试验,确定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作为常规试验测定的依据。 5.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和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30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起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试件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30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 2.常规试验:从一个和产工作班至少取3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和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24h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15个有效指接试件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fmk。 5.3 一般项目 5.3.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0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说明:5.3.1 这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在100块木板中有95块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0.2mm; 2.高度:±0.6mm; 3.规方:以承载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10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说明:5.3.2 这是层板胶合木构件最后一道工序,在10个构件中有9个达到要求,即可认为检验合格。 5.3.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40mmX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100mm。 注:填料就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5.3.2条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和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代隙。 3.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5.3.3及表5.3.3之中。 表5.3.3 胶合木构件外观C级的允许偏差和错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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