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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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网(基建/3)181-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全面管理、过程控制、严格考核、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队伍的准入条件进行统一,全面全方位对分包管理进行动态过程管控,实行严格考核,确保落实发包单位的分包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
2、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第四条 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应与其分包形式一致。第五条 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严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有关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认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输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的分包管理,以及
3、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归口建设管理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二)负责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三)负责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具体要求;(四)负责组织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商资格复审,配合公司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并定期调整;(五)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分包管理信息;(六)负责对各级施工企业的分包队伍管理、施工企业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骨干分包队伍培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评价。第九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基建部门分包管理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的管理工作;(二)执行、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三)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资格审查,参与配合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发布和调整;(四)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开展分包管理工作;(五)定期组织开展分包管理专项检查;(六)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管理;(七)负责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和制度,引导分包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管理;(八)负责对各级施工企业的分包队伍管理、施
5、工企业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骨干分包队伍培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汇总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信息并上报。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分包商资信管理要求,汇总审核所属区域内分包商资信情况,并上报。第十条 施工企业责任(一)施工企业是输变电工程分包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施工现场分包管理力量投入,确保分包管理人员与分包队伍同进同出作业现场,负责对分包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二)建立健全分包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三)明确分包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四)负责分包商资质、业绩审查和资信评价,按时上报审查结果,配合省(
6、市)级公司审查合格分包商名录;(五)负责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六)负责组织分包人员开展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工艺应用等各类培训活动;(七)建立分包队伍管理台帐;(八)负责员工分包管理能力培养,将分包管理工作纳入三标一体管理体系;(九)负责培育骨干分包队伍,有效稳定核心分包人员,提高本单位的综合能力;(十)定期分析上报分包管理信息。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及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制度;(二)负责审批分包计划及分包商资格申请,严格控制工程分包范围;(三)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进行审批
7、;(四)负责核查拟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下同)资格、施工技术能力、特殊工种证件等入场条件;(五)对在建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六)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级,必要时进行现场处罚或清理分包队伍;(七)负责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分包工程监管工作;(二)对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和申请;(四)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对
8、拟进场的分包商主要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施工技术能力等条件进行入场验证并动态核查,将验证核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五)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工程安全监理;(六)通过见证、质量旁站和巡视、平行检验、工程转序验收和初检等监理手段及方法,实施分包工程质量监理;(七)每季度末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业主项目部备案;(八)分包工程结束后核查分包商的考核评级结果;(九)对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一)贯彻落实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工作;(二)提出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
9、请和分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三)监督分包工程的实施情况,动态核查验证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等施工条件的一致性;(四)审查和报批专业分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督其严格实施;(五)组织或督促分包商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六)建立项目分包队伍和人员台帐,负责人员考勤,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送并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分包管理信息,实施动态监管;(七)组织对分包商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第三章 合格分包商第十四条 合格分包商的基本条件:(一)分包商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二
10、)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三)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近一年内未发生五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未发生分包方面的违法违规事件;(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五)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资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暂扣、未涉及重大诉讼;(六)未处于被政府及监管机构通报或认定不具备相关资格状态。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特别规定:(一)500千伏及以上
11、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同类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类资质或同类工程资质;(二)特高压变电站桩基工程、跨区直流工程的换流站桩基工程、送电线路大跨越灌注桩基础工程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三)一般变电站桩基工程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四)送电线路基础工程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五)变电工程的脚手架(高度24米及以上)搭拆具备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六)变电站消防工程具有消
12、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七)爆破施工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八)电力隧道(盾构法)工程专业分包商具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九)园林绿化工程具有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商资质的特别规定:(一)参与土建(含线路基础)工程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类企业资质或相应的劳务资质;(二)参与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三)参与其他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相应的劳务资质。第十七条 从事输变电工
13、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八条 合格分包商名录发布流程:(一)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格评审办法,明确评审周期、评审标准、评审内容;(二)施工企业对潜在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初评(见附件2、3),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复评后上报;(三)分包商资格审查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审核、审批,并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即时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名录。第十九条 对不再具备合格分包商条件的分包商,公司将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即时发布。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相关要求,并强调不
14、得专业分包的施工内容;施工承包商须在施工投标文件中对拟分包的专业工程规模和计划等分包事项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在合同允许范围内进行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 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开工报审前,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业主项目部提出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性质、拟分包工程总价;监理项目部审核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重点审查合法性和合规性,签署监理意见;业主项目部审批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并备案。业主项目部填报“分包计划一览表”(附件4),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汇总上报省公司
15、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根据批准的分包计划,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择优选择拟分包工程的分包商。施工项目部不得自行招用分包商。(一)施工项目部提出分包申请,将拟选用的分包商、分包商主要人员和资格证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报监理项目部;(二)监理项目部结合工程特点审查分包申请,报业主项目部批准;(三)施工承包商与经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未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的分包商,或者因工程变更增加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需进行分包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合格分包商名录发布流程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经省公司
16、级单位复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必须规范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签订分包安全协议。第二十六条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视频或公证书)。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施工项目部或者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和协议。第二十七条 分包合同必须遵
17、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条款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以及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对施工承包商负责。第二十九条 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一)分包工程范围;(二)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人员和人员变更约束条款;(三)安全保证金按2%提取(不超过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员意外险购买;(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分阶段使用计划;(五)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应用等技术文件清单以及编审批要求;(
18、六)施工(起重)机械和工器具;(七)计价结算方式;(八)需劳务分包的工作。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不限于 :(一)劳务作业范围、具体内容、进场作业班组长名单、劳务作业报酬结算方式等内容;(二)分包内容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安全生产费用等非劳务作业内容,不得有劳务分包商编制施工指导性文件等条款。第三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建立分包商进场人员名册。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超过六十周岁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入场。(一)施工项目部按照要求(附件2、3)自查合格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分包商入场验证申请;(二)监理项目部对照施工项目部分
19、包合同、安全协议对分包商资质、主要人员资格、机械工器具等进行验证,并将验证情况报业主项目部备案;(三)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等情况。第五章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检查、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严格核查验证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和作业人员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建立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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