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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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2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 居住用地 17 4 公共设施 23 5 工业用地 33 6 仓储用地 35 7 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58 13 给水工程 68 14 污水工程 74 15 雨水工程 77 16 电力工程 79 17 通信工程 85 18 燃气工程 89 19 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 20 环境卫生 97 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 附录 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 名词解释 131 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居住用地 3 公共设施 4 工业用地 5 仓储用地 6 城市绿地 7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一类住宅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立式、并列式或联排式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占地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二类住宅用地 指按套型设计建设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 生间等生活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 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三类住宅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 R32 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3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43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或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的会所等配套设施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6 会展用地 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C7 总部经济用地 集群式地布置、跨行业和跨产业的公司总部办公设施,并配置功能齐全的商务设施、研发基地和专业协作服务设施的特殊性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3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厂、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GIC3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GIC5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术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 学等。 GIC54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3年和小学6年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7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8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4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物流用地 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 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4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 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 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 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 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 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用地;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 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 场、保养场、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U25 汽车维修站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消防用地 消防队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8 防洪设施用地 排洪渠、截洪沟等用地。 U9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1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 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 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 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 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E 水域和其它非 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或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 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 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15 湿地 沼泽地、泥碳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退潮时不超过6m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 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 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 本作物的土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岸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或盐田等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 用的空闲地等。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 城市规划总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 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 (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 GIC 政府社团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 4 M 工业用地 5 W 仓储用地 6 T 对外交通用地 7 S 道路广场用地 8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9 G 绿地 10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 表3.2.3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6~37 21~30 多层 18~25 14~20 中高层 14~20 12~16 高层 10~15 8~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 2~9 多层 18~50 1.5~6 中高层 10~40 1.2~5 高层 10~30 1~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 项 目 面积(m2)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居住用地 100.0 住宅 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幼托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 项 目 总 量 人(或户)均 居住人数 人 —— 户均人口 人/户 —— 居住户数(套) 户(套) —— 总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住宅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其它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人口毛密度 人/hm2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m2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m2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总建筑密度 % —— 总建筑容积率(毛) ——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 绿地率 % —— 公共绿地 m2 m2/人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m2 m2/人 停车场面积 m2 —— 配建车位 个 个/100 m2建筑面积 停车率 % —— 地面停车位 个 个/100 m2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率 % ——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层数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低层 独立式 ≤15 ≤15 ≤0.4 ≤0.4 联立式 ≤20 ≤20 ≤0.6 ≤0.8 多层 ≤22 ≤22 ≤1.0 ≤1.2 中高层 ≤22 ≤22 ≤1.5 ≤1.8 高层 ≤20 ≤20 ≤2.0 ≤2.5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2.6 住宅层数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 独立式 ≤15 ≤0.4 联立式 ≤20 ≤0.6 多层 ≤25 ≤1.3 中高层 ≤22 ≤2.0 高层 ≤22 ≤3.0 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 注 机动车道 ≥0.2% ≤8.0%,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 ≥0.2% ≤3.0%,L≤50m —— 步行道 ≥0.2%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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