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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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仅适用于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暂行规定在编写过程中主要参考依据: 1、《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3]13号) 2、《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3、《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 1.0.4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5 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1.0.6 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质量数据应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7 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8 对于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1.0.9 京沪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6 见证 witness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平行检验 parallel acceptance testing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9 旁站 stand-by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0 工序 constructional procedure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7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粉喷桩 dry jet mixing pile 采用粉喷技术使软弱土硬结成具有整体性、水稳性和一定强度的柱状加固土,它与原位软弱土层组成复合地基。 旋喷桩 auger injected pile 利用钻机把带有可旋转喷嘴的注浆管钻进土层的预定位置,以高压浆液从喷嘴中喷射出去,冲击破坏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的桩体。 3 基本规定 。 表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TB10415)、《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质量验收划一个 表3.2.6-1 桥梁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1 地 基 及 基础 明 挖 基 础 4.2.1-4.2.4 4.2.5 4.3.1,4.3.2 4.3.3,4.3.4 4.4.1,4.4.2 4.4.3 4.5.1-4.5.6 4.5.7,4.5.8 4.6.1-4.6.3 4.6.4,4.6.5 4.7.1-4.7.3 4.7.4-4.7.7 4.8.1-4.8.6 4.8.7,4.8.8 4.9.1-4.9.5 4.9.6 5.2.1,5.2.2 5.2.3,5.2.4 5.3.1 5.3.2 5.3.3 5.3.4 5.3.5 5.3.6,5.3.7 沉 入 桩 制 作 6.3.1 6.3.2 6.3.3 6.3.4,6.3.5 6.3.6,6.3.7 6.3.8,6.3.9 6.3.10 6.3.11 沉入 桩下沉 6.2.1-6.2.4 6.2.5-6.2.7 6.4.1-6.4.4 6.4.5,6.4.6 钻 孔桩 、 挖 孔 桩 6.2.1-6.2.4 6.2.5-6.2.7 6.5.1 6.5.2-6.5.5 6.5.6 6.5.7 6.5.8 6.5.9,6.5.10 6.5.11-6.5.17 6.5.18 桩基 6.2.1-6.2.4 6.2.5-6.2.7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1 地 基 及 基础 承台 6.6.1 6.6.2 6.6.3 6.6.4 6.6.5,6.6.6 6.6.7,6.6.8 7.2.1,7.2.2 7.2.3,7.2.4 7.2.5 7.2.6 7.2.7-7.2.9 7.2.10-7.2.12 7.2.13 7.2.14,7.2.15 7.3.1-7.3.3 7.3.4 7.3.5 7.3.6 7.3.7-7.3.9 7.3.10,7.3.11 8.2.1 8.2.2-8.2.4 8.2.5,8.2.6 8.2.7,8.2.8 8.2.9-8.2.12 8.2.13-8.2.15 8.2.16 8.2.17,8.2.18 8.2.19 8.2.20 8.3.1 8.3.2-8.3.4 8.3.5 8.3.6-8.3.8 8.3.9-8.3.12 8.3.13-8.3.15 8.3.16 8.3.17 8.3.18 8.3.19 8.4.1 8.4.2-8.4.4 8.4.5 8.4.6-8.4.7 8.4.8-8.4.10 8.4.11-8.4.13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8.4.14,8.4.15 8.4.16 8.4.17 8.4.18 8.4.19 8.4.20 8.5.3 8.5.4-8.5.7 8.5.8 8.5.9,8.5.10 8.5.11,8.5.12 8.5.13-8.5.15 8.5.16 8.5.17 8.5.18 8.5.19,8.5.20 8.5.21 8.5.22 8.5.23 8.5.24 8.6.6-8.6.8 8.6.9,8.6.10 8.6.11 8.6.12 9.2.1 9.2.2-9.2.4 9.3.1 9.3.2,9.3.3 9.4.1-9.4.4 9.4.5-9.4.7 9.5.1 9.5.2-9.5.4 9.6.8,9.6.9 9.6.10 9.6.11 9.6.12,9.6.13 9.7.1 9.7.2 9.8.1 9.8.2 10.1.16 10.1.17,10.1.18 10.1.19 10.1.20,10.1.21 10.1.22-10.1.26 10.1.27-10.1.29 10.1.30,10.1.31 10.1.32,10.1.33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10.1.34,10.1.35 10.1.36 10.1.37 10.1.38 10.2.13,10.2.14 10.2.15,10.2.16 10.2.17 10.2.18,10.2.19 10.2.20-10.2.23 10.2.24-10.2.26 10.2.27 10.2.28,10.2.29 10.2.30-10.2.32 10.2.33 10.2.34,10.2.35 10.2.36 10.2.37 10.2.38 10.3.9 10.3.10,10.3.11 10.3.12 10.3.13,10.3.14 10.3.15,10.3.16 10.3.17-10.3.19 10.3.20,10.3.21 10.3.22 10.3.23-10.3.25 10.3.26 10.3.27,10.3.28 10.3.29 10.3.30 10.3.31 10.4.7 10.4.8-10.4.10 10.4.11 10.4.12,10.4.13 10.4.14-10.4.17 10.4.18-10.4.20 10.4.21 10.4.22 10.4.23 10.4.24 10.4.25,10.4.26 10.4.27 10.4.28 10.4.29 10.5.8 10.5.9,10.5.10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先简支后连续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 10.5.11 10.5.12,10.5.13 10.5.14-10.5.16 10.5.17-10.5.19 10.5.20 10.5.21,10.5.22 10.5.23,10.5.24 10.5.25 10.5.26,10.5.27 10.5.28 10.5.29 10.5.30 结 合 梁 11.2.1-11.2.9 11.2.10,11.2.11 11.2.12,11.2.13 11.2.14 11.2.15-11.2.20 11.2.21 11.3.1 11.3.2-11.3.4 11.3.5 11.3.6,11.3.7 11.3.8,11.3.9 11.3.10-11.3.12 11.3.13-11.3.15, 11.3.16 11.3.17,11.3.18 11.3.19 11.3.20 11.3.21 钢筋混凝土连续刚架、板式刚构连续梁 12.2.1 12.2.2,12.2.3 12.2.4 12.2.5,12.2.6 12.2.7-12.2.8 12.2.9,12.2.10 12.2.11 12.2.12 12.2.13 12.2.14 4 14.2.1-14.2.5 14.2.6-14.2.12 14.2.13,14.2.14 14.2.15,14.2.16 14.2.17-14.2.19 续表3.2.6-1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4 无 碴 桥 面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表3.2.6-2涵洞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1 地 基 及 处 理 明 挖 基 础 4.2.1-4.2.4 4.2.5 4.3.1,4.3.2 4.3.3,4.3.4 4.4.1,4.4.2 4.4.3 4.5.1-4.5.6 4.5.7,4.5.8 4.6.1-4.6.3 4.6.4,4.6.5 4.7.1-4.7.3 4.7.4-4.7.7 4.8.1-4.8.6 4.8.7,4.8.8 4.9.1-4.9.5 4.9.6 5.2.1,5.2.2 5.2.3,5.2.4 5.3.1 5.3.2 5.3.3 5.3.4 5.3.5 5.3.6,5.3.7 2 涵 身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15.2.8 15.2.9-15.2.11 15.2.12 续表3.2.6-2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项目条文号 类别 名称 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 2 涵 身 15.2.13 15.2.14 15.2.15-15.2.17 15.2.18,15.2.19 15.3.1 15.3.2 15.3.3 15.3.4 15.3.5-15.3.7 15.3.8-15.3.100 15.3.11 15.3.12 15.3.15-15.3.17 15.3.18,14.3.19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15.4.8 15.4.9 15.4.10 15.5.1 15.5.2 15.5.3 15.5.4 15.5.5 15.5.6,15.5.7 15.5.8 15.5.9,15.5.10 15.5.11,15.5.12 15.5.13,15.5.14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 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规定的允许偏差梁部结构等分部工程中有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并按表3.4.3填写记录。项目并按表3.4.5-1~3.4.5-5填写记录。3.4.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地基承载力试验记录 桩基无损检测记录 桩的钻芯取样检测记录 墩台、梁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记录 桥梁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桥涵竣工测量资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注:观感质量评定为“差”的项目应返修。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注:观感质量评定为“差”的项目应返修。 4 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处理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夯、试桩,以确定施工参数及验证地基处理效果,由施工单位检测、监理单位见证、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并应具有完整的试夯、试桩记录。 4.1.2 换填地基施工中填料比例应准确、搅拌均匀,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4.1.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1.4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并应形成文件资料。待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地质情况重新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4.1.5 地基处理的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4.2 换填地基 主控项目 4.2.1 换填地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 2 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 3 石灰等级不得小于Ⅲ级。 检验数量:砂和碎石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以连续进场数量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也按一批计;石灰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每200 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批均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对砂、碎石进行筛分试验、含泥量和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石灰进行未消解残渣含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4.2.2 换填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4.2.3 4.2.4 压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层每100m2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每层检查不少于1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采用湿度密度仪、注水法或灌砂法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一般项目 4.2.5 换填地基底部和顶部高程允许偏差为±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换填基坑底部和顶部检查各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测量。 4.3 重锤夯实 主控项目 4.3.1 一般项目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动)力触探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4.5.1 4.5.2 4.5.3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5.4 填料的配合比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5.5 桩的夯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7 4.6 砂桩 主控项目 4.6.1 砂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为中粗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有机质含量不得大于5%。 4.6.2 砂桩的范围、数量和布置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6.3 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4.6.4 桩身灌砂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 :施工单位检查桩孔数的2%,并不少于5根。桩孔数的2%,并不少于5根。 桩孔数的2%,并不少于5根。桩孔数的2%,并不少于5根。 5 明挖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模板及支架、钢筋和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1节、第5.1节、第6.1节和《京沪高速铁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5.1.2 基坑开挖前应按地质、水文资料,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和防、排水等措施。 5.1.3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底面不得置于软硬不均的地层上; 2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应将倾斜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3 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黏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4 砌筑基础时,应在基础底面先铺一层5~10cm水泥砂浆。 5 基础浇筑前的基坑不得泡水。如发生基坑泡水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满足设计要求。 5.1.5 基础应在无水情况下浇筑,混凝土和砌体砂浆终凝前不得浸水。 5.2 基 坑 主控项目 基一般项目 5.2.3 5.2.4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地质类别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土 ±50 测量检查 2 石 +50,-20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基坑检查不少于5处。 5.3 混凝土基础 Ⅰ 模板与支架 主控项目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规定《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3.2条的规定Ⅱ 钢 筋 主控项目Ⅲ 混凝土 主控项目 。 环保要求,结合现场情况,从事桩基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模板及支架 6.3.1 6.3.2 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3.2条的规定。 6.3.3 6.3.4规定。6.3.5 6.3.56.3.5 6.3.6 6.3.7 桩的混凝土表面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桩的棱角破损深度应在10mm以内,其总长度不大于40cm; 2 预应力混凝土桩不得有裂缝(表面收缩裂缝除外); 3 普通混凝土桩允许有表面裂缝,其横向裂缝深度不大于7mm,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 4 横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大于边长1/3,管桩及多角形桩不大于直径或对角线的1/3; 5 纵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大于边长的1.5倍,管桩及多角形桩不大于直径或对角线的1.5倍。 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或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6.3.8 6.3.9 6.3.96.3.9 6.3.10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测量并填写沉桩记录。监理单位对最终沉桩进行旁站并检查沉桩记录。 规定。 监理单位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和进行平行检验。 6.6.1 6.6.2 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3.2条的规定。 6.6.36.6.4应 6.6.56.6.66.6.7应6.6.86.6.86.6.8 7 墩 台 7.1 一般规定 7.1.1 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砌体的施工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1节、第5.1节、第6.1节、第8.1节和《京沪高速铁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7.1.2 防水层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14.2节的有关规定。 7.1.3 墩台施工中应经常检查中线、高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墩台施工完毕,应对全桥中线、高程、跨度贯通测量,并用墨线标出各墩台中心线、支座十字线、梁端线及锚栓孔位置。 7.1.4 墩台施工完毕应及时对河道进行疏通清理,做好环境保护。 7.1.5 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支承垫石高程观测点,并在支承垫石施工完成、架梁前和竣工验交前进行观测。 7.1.6 台后填土按过渡段设计时,其施工质量验收按《京沪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办理。 7.2 墩 台 Ⅰ 模板与支架 主控项目 7.2.1 模板及支架安装和拆除的检验必须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2.1条、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7.2.2 拆模时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得大于20℃。 检验数量:施工、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用温度计测量,监理单位检查拆模时的温度记录。 一般项目 7.2.3 模板及支架的安装和拆除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4.3.2条的规定。 7.2.4 模板及支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安装段全部检查。 表7.2.4 墩台模板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前后、左右距中心线尺寸 ±10 测量检查每边不少于2处 2 表面平整度 3 1m靠尺检查不少于5处 3 相邻模板错台 1 尺量检查不少于5处 4 空心墩壁厚 ±3 尺量检查不少于5处 5 同一梁端两垫石高差 2 测量检查 6 墩台支承垫石顶面高程 0,-10 经纬仪测量 7 预埋铁件和预留孔位置 5 纵横两向尺量检查 Ⅱ 钢 筋 主控项目 7.2.5 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和安装的检验必须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5.2.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4.2条和第5.5.1条规定。 一般项目 7.2.6 钢筋原材料、加工、连接、安装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5.2.2条、第5.3.2条、第5.4.3条和第5.5.2条的规定。 Ⅲ 混 凝 土 主控项目 7.2.7 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必须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6.2.1~6.2.6条、第6.3.1、第6.3.2条、第6.4.1~6.4.3条和《京沪高速铁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7.2.8 墩台混凝土宜连续浇筑。当分段浇筑时,混凝土与混凝土之间接缝,周边应预埋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或其它铁件,埋入与露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间距不应大于直径的20倍。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7.2.9 混凝土表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一般项目 7.2.10 混凝土施工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第6.4.4~6.4.6条和第6.4.8条的规定。 7.2.11 桥台顶道碴槽面排水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测量。 7.2.12 混凝土墩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2的规定。 表7.2.12 混凝土墩台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1)墩台前后、左右边缘距设计中心线尺寸 ±20 测量检查不少于5处 2 简支混凝土梁 (1)每片混凝土梁一端两支承垫石顶面高差 3 测量检查 (2)每孔混凝土梁一端两支承垫石顶面高差 4 3 简支钢梁 支承垫石顶面高差 5 4 支承垫石顶面高程 0,-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墩台全部检查。 Ⅳ 防 水 层 主控项目 7.2.13 防水层的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4.2.1~14.2.4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7.2.14 防水层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14.2.6~14.2.12条的规定。 7.2.15 桥台泄水管与防水层应衔接良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3 台后填土、锥体及其他 Ⅰ 桥台填土 主控项目 7.3.1 台后及锥体填料种类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3.2 台后及锥体填筑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测量和观察。 7.3.3 台后及锥体填筑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仪器检查。监理单位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7.3.4 锥体填筑后应刷坡,坡面平整圆顺。 检验数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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