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模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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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乙 方: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点: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甲方提供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友好商定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主要内容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主要设计方案 乙方在甲方 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 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最终安装容量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为准)。 除甲方提供的屋顶外,未来所建成的项目所有权归属于乙方。 1.3 项目建设方案 1.3.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许可、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以及承担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3.2 甲方在本项目履行期内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1.4 项目实施目标 1.4.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1.4.2 甲、乙双方共同分享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效益。 1.4.3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万kWh,以实际发电量为准。 第二条 项目履行期、节能效益分享期及建设周期 2.1 项目履行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止。 2.2 节能效益分享期:二十五年。分享期自项目建成运营发电之日起开始计算。 2.3 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自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 第三条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及项目的验收 3.1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乙方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甲方未能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书面认可或视为甲方认可,除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变更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变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3.2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3.3 项目施工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如甲方未按约定进行验收,则项目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3.4 如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发生项目地点产权或租赁主体变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新的业主或租户签署合同并使本协议继续执行完成。如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项目所有权转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项目所有权转移,并使本协议继续执行完成。 第四条 节能量计量、节能效益分享及付款方式 4.1 节能量计量 4.1.1 节能量计量通过电量计量装置(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计量,该计量装置应通过 省或 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投入安装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各单元光伏电站发电量和用电量均以该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计量的数据为准。 4.1.2 本协议任一方认为该计量装置工作异常时,任一方可委托 省或 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正常,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若检验结果异常,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未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异常时段电量参考此前三个月的供电量平均值进行核算。 4.1.3 节能量计算公式: P=(A1c-A1r)*B1+(A2c-A2r)*B2+(Anc-Anr)*Bn-Ad P: 节能量(kWh),即项目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1c: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发电量(正向)的读数 A1r: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用电量(反向)的读数 B1: 单元1光伏系统出口计量表电流互感器倍率 (A1c-A1r)*B1:单元1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nc-Anr)*Bn:单元n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Ad: 光伏发电站向公共电网输送的电量(当用户用不完光伏系统所发的电量时会出现这种情况) 上面的公式反映了项目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在项目内的消耗情况。若光伏发电站向公共电网输送电量,则该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甲方项目总计量系统的改造由乙方负责完成。 4.2 节能效益 4.2.1 在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分享的节能效益计算公式如下: S= K*P*D S:节能效益(元),即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节能费用 K:优惠系数 根据该项目投资进行测算,确定优惠系数为 。 P:节能量(kWh),即项目光伏系统总供电量。 D:电费单价(元),以甲方与电网公司进行贸易结算的该时段电价为准。 4.3 支付方式: 4.3.1 各单元光伏系统首次并网发电时,甲、乙双方分别指派专门人员共同抄录电表底度,以便于核算系统的供电量。双方于每月5日前共同抄表,并签发节能量确认单。如甲方未按约定指派专门人员抄录电表底度,则供电量以乙方签发的节能量确认单为准。 4.3.2 乙方根据节能量确认单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4.3.3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等额有效的发票。 4.3.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及其他与光伏电站相关的文件。 5.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5.1.3 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含甲方为提供施工必要条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1.4 甲方须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5.1.5 甲方指派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指派 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任何一方指派的人员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1.6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确认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1.7 甲方需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1.8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相关的维护工作,以便乙方保证电站的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如因甲方原因或屋顶安全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毁或丢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1.9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且在后期出台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中不得刻意加重乙方义务。 5.1.10 电站的设备安装方案应由乙方提供并报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施工。甲方应在收到设备安装方案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甲方未能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设备安装方案。设备安装方案一经甲方书面认可或视为甲方认可,除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变更或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变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5.1.11 自项目启动之日起至电站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内,电站所占用屋面正常的维修、维护及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站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年后,电站所占用屋面正常的维修、维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13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协助配合对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所得补助、奖励或优惠,如与光伏发电站相关,则由乙方申请,并由乙方享有;如与屋顶等其他设施相关,则由甲方申请,并由甲方享有。 5.1.14 甲方如连续【 】个月未能消纳光伏发电站当月实际发电量的 %,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将光伏发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公共电网,甲方不向乙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屋顶租金等。 5.1.15 如乙方以项目对外担保、融资以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甲方需给予配合并签订相应文件。 5.1.1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项目履行期内承担房屋屋顶本身质量问题以及保修责任。 5.1.17 本协议项下屋顶和屋顶上置物需要年度维修养护或大修、中修、更新、增减、改造的,甲方应向乙方事先披露上述屋顶和屋顶上置物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修、中修、更新、增减、改造方案,并尽最大善意在不影响乙方的项目建设、运作和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年度维修养护或大修、中修、更新、增减、改造。如上述屋顶和屋顶上置物的年度维修养护或大修、中修、更新、增减、改造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补偿乙方。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5.2.2 乙方应按照相关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5.2.3 乙方负责免费对甲方书面指派的【 】名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培训,以使其能胜任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5.2.4 乙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5.2.5 乙方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2.6 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2.7 电站建成后,在项目履行期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5.2.8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5.2.9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且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应在每月【 】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组织进行讨论(因本协议第5.1.14款导致的情形除外)。 5.2.10 在项目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的,乙方应无偿负责修复。 5.2.11 电站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2009年7月)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2.1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安全施工,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并接受甲方管理以及监督。 5.2.13 项目验收交付后生产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乙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和补足。 第六条 项目的更改 6.1 在项目建设期间如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形,导致项目原有方案需要修改时,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项目原有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 6.2 在项目履行期间,乙方有权优化项目方案、为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 6.3 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等可能影响项目的,须事先经过乙方同意。在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光伏电站停运或部分停运超过3天,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实际发电损失。 6.4 在项目运行期间,除因不可抗力、政策变更、法律调整原因致项目不再实施或变更实施,甲方不得终止许可乙方使用建筑物屋顶。若遇政府规划拆迁事宜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获得政府的相应补偿。 第七条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7.1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拥有电站建成投入运营后协议期内所发电力及收益,国家、省、市、区政府给予本项目的补贴均归乙方所有。 7.2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项目财产的处理,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7.2.1 如果甲方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则双方按市场评估价格签署项目财产转让协议,项目财产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果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2.2 如果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并且甲乙双方不能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乙方应在本协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拆除工作,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因本协议第5.1.14款导致的情形除外)。 7.2.3 甲方不愿意接收项目财产,但甲乙双方就销售电价达成一致,则双方另行签署购售电合同,甲方继续提供屋顶以使该电站项目继续运作。 7.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7.4 若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中未列出项但与该房屋有关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按合同4.2条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使得一方或双方部分不能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9.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9.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9.5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及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持续90个日历日期间,双方未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0.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0.2 本协议可依照第9.5款(不可抗力)及法定情形予以解除。 10.3 当本协议的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0.4 协议签订后,如在现场勘查以及设计中发现甲方厂房不符合工程规范,承重不达标等不符合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标准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5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如由于合同期限届满或根据第10.1款约定解除本协议,则项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第10.3款解除合同,项目拆除费用由破产的一方承担;如因第10.2款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项目拆除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10.6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1.1.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1.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屋顶的财产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 11.3 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在不影响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一方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必须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2.1 甲方: 12.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项目设计、采购、调试、验收 全部工程技术资料。 12.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参与项目全体人员。 12.1.3 保密期限:自文件披露之日起25年。 12.1.4 泄密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12.2 乙方: 12.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12.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参与项目全体人员。 12.2.3 保密期限:自文件披露之日起25年。 12.2.4 泄密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3.2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本项目所有的技术资料、可研报告、施工安装图纸、验收文件、项目许可等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2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 通知及送达 15.3.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凡重要事项均须采用书面方式送达。下列通讯地址即为指定的通知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乙方指定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15.3.2 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为合法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文件的,均可采用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采用专人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至对方,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自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至对方,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至对方。若任何一方地址等信息更改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15.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5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 14 页 共 14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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