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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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邦.槐荫东岸二期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武汉华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邦.槐荫东岸二期监理部 年 月 日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民邦.槐荫东岸二期 2. 设计单位: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 建设单位:湖北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勘察单位: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 工程地点:孝感市横三路 6. 施工单位:武汉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 基础形式:桩基+承台 8. 主体结构形式:框剪结构 9. 建筑等级:二类 10. 抗震等级:六度 11. 使用年限:50年 12. 耐火等级:二级 二、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13.《安全帽》(GB2811-2007) 14.《安全网》(GB5725-2009) 15.《安全带》(GB6095-2009)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1985) 三、安全监理的事先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营业执照》; (2)《施工许可证》; (3)《安全资质证书》; (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6)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2)结合项目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存在建质[2009]87号文件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并按照其规模,确定该分部分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程序,按建质[2009]87号文件相关条款要求办理。一般项目专项方案的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场区的排水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括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括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 塔式起重机: A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 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 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⑦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⑧ 安全文明管理: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 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安全监理的事中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2、 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应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旁站监理情况填写巡视旁站监理记录表。 3、 各专业工程的安全巡视、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4、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1)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2)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3)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4)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5、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安全监理事中控制时发现问题的处理 (1)当发现有严重违规作业,应立即制止。 (2)当发现违规施工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注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和复查意见三者内容的一致性和相符性。 (3)当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时,应当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复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签署《复工报审表》。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站)报告,并同时报告公司。 (5)现场安全问题处理流程图: 整改不合格 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指令停工整改 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巡视,发现违章操作、安全隐患 在安全监理日记中记录 口头督促承包单位整改 签发“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整改合格 对承包单位整改情况 进行复验 总监理工程师 复查审批 复查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 五、安全监理事后控制 1、 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暂停施工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2、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两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签发工程暂停施工令。 3、 项目监理机构与监理公司之间,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员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4、 安全监理的各项口头报告均应追加书面记录。 六、安全监理巡查的内容 (一)基坑支护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坑工程的技术资料。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的调查资料。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有针对性编写了安全技术措施、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咨询,监理工程师应查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基坑支护方案进行施工。 (1)检查基坑边沿、上下通道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垂直作业上下有无隔离防护措施。 (2)检查基坑施工是否设置有效排水措施;若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应有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的措施。 (3)严禁坑边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基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土方开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超挖。积土、料具堆放和机械设备施工与坑槽边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3.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各项观察、监测记录资料。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以及对毗邻建(构)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二)高处作业 1.基本规定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将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料具,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检查施工单位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检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 (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4)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3.安全帽 (1)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是否符合GB2811—2007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4.安全网 (1)检查安全网的规格、材质是否符合GB5725—2009标准,安全网是否取得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的准用证。 (2)检查工程外侧是否按规定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5.安全带 (1)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6095—2009标准要求。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 6.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1)检查现场每一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是否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防护。 (2)检查电梯井内是否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平网。通道口的防护棚是否牢固,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7.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检查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必须按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设置防护栏杆。 8.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1)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确定。攀登的用具,其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2)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 (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设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5)悬空作业必须遵守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有关规定。 9.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3)操作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4)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三)施工机具 1.不能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必须经过建筑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用证或验收合格手续。 需持有准用证的包括:翻斗车、打桩机械等; 安装后必须有验收合格手续的包括:平刨、圆盘踞、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打桩机械等。 2.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最常见的此类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 3.平刨、圆盘锯等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齐全、有效。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械。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Ⅱ、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有保护接零,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5.翻斗车不得无证司机驾驶,不得行车载人和违章行车。 6.打桩机械行走路线的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打桩作业应有方案,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打桩操作。 7.施工现场使用的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气瓶存放、气瓶间间距、气瓶与明火间间距应符合要求。气瓶的防震圈和防护帽应齐全。 乙炔瓶使用和存放时,严禁平放。 8.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同时在监理日志中明确记载。 (四)施工用电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监理审批。其内容包括: (1)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2)负荷计算,变压器选型,导线截面选定。 (3)绘制有关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系统图。 (4)有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现场电工应符合国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60—85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 3.外电架设及防护监督 (1)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缘之间必须符合按电压等级决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规定。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必须满足最小垂直安全距离的规定。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4.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监督 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与PE线重复接地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有关设备应按规定作接地和接零保护。 5.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监督 配电系统应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并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周围不应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电箱应有防雨措施,有门有锁。 6.现场照明检查监督 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照明开关箱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零。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灯具不应低于2.4米。 7.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灰尘场所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4米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国家规定。 8.用电档案检查监督 (1)施工单位应有专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安全检查安装调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可指定电工按时填写,内容齐全,清楚无误。 (五)施工起重机械和物料提升机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塔吊高度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处的建筑结构应由设计院设计,附墙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5.起重机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资格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起重机械作业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 (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 (2)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 (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超出规范规定、打结或出槽;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和异响; (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7.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出现爬绳、乱绳、啃绳,多层缠绕时不允许继续作业。 8.物料提升机架体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物料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9.物料提升机架体安装和拆除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0.物料提升机必须按要求设置防坠落安全装置,该装置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物料提升机的吊篮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超载限制器等限位保险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11.物料提升机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扣件、螺栓连接的坚固情况; (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六)脚手架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支架搭拆方案,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实施。 2.审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3.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用于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材料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的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使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检查横向水平杆、脚手板、立杆、连墙件、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栏杆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得出现“探头板”。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对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6.检查脚手架外侧是否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7.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8.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1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11.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七)模板支架 1.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准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验收。模板安装和混凝土浇筑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立柱的材料和间距应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 4.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模板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八)起重吊装 1.审核施工单位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审核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吊钩保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4.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5.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6.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的规定。 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说明书的要求。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得继续使用。 8.起重机作业的路面地耐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地面铺垫措施应达到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要求。 9.起重吊装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位置。每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试吊。 10.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施工现场文明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活动,是建筑施工现场保证安全施工,以人为本,创建文明卫生环境的有效方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和要求,主要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施工现场应有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健全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大门整齐,“门前三包”落实,现场围墙规矩。 3.施工现场安全纪律牌等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4.施工现场暂设工程井然有序,室内外整洁卫生。 5.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构件等堆放整齐、道路无阻塞、供、排水系统畅通。 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7.夜间施工,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做好相关的安民告示并做好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措施。 七、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一)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对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的审核,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审核内容有: 1.有关技术证明文件。 2.专项施工方案。 3.有关安全物质的检验报告。 4.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图表。 5.设计变更、修改图纸和技术核定书。 6.有关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技术鉴定书。 7.有关工序检查与验收资料。 8.有关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核查资料。 9.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等安全问题的处理报告。 10.审核与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 (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1)施工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主要是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操作及施工环境条件 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纠偏和控制。 (2)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作业活动在现场进行监控。 (3)安全记录资料的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2.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 (1)日常安全检查。 (2)定期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3)专业性安全检查,对基坑支护、石方爆破、临边与洞口防护、脚手架、塔吊、模板、临时用电等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检查。 (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3.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 (1)旁站,对塔吊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高支模的混凝土浇灌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控。 (2)巡视,对正在施工部位及工序的所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 (3)平行检查。 (三)安全隐患的处理 1.区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型,要求施工单位修订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2.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施工单位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确认准予实施。 3.对检查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立即向责任人当场指出,立即纠正。 4.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 (四)工地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 1.通过工地例会,检查分析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2.针对某些专门安全问题,组织专题会议,集中解决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安全报告 1.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业主报告,争取业主对安全隐患处理的支持。 2.每周向公司工程部报告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每月月报中将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详细向业主报告。 (六)做好协调工作 1.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协调。 2.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3.做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4.做好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安全生产奖惩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促使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八)安全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2)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的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5.施工单位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 6.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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