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中条块协同的法治因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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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期2 0 2 3年1 1月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F o r u m o f W o r l d E c o n o m i c s&P o l i t i c sN o.6N o v.2 0 2 3 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中条块协同的法治因应江雪松*摘 要 城市群是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新型治理单元,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富活力的区域组成。城市群的本质属性是空间集聚性和关联互惠性,其法理特质呈现为城市群内的各类主体权利拥挤和新兴权利蓬发。依托中国地方治理的条块结构进行分析,空间集聚性所引致的权利拥挤需要条条的依法疏解,关联互惠性催生的权利活跃也有待块块的依法协作。目前,城市群既有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尚
2、不成熟,执法协作机制尚不完备,司法联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这既需要条条牵头的充分激励机制,也需要块块互动的有效合作机制。城市群治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榫卯”结构的条块协同,具体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依法推进。关键词 城市群 区域法治发展 条块关系 法治协同一、引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高质量发展。面对人口众多、地域辽阔、超大规模的国情,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多元而富有层次的治理单元叠加推进。从空间维度审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可架构出“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县域载体的城镇化市域社会治理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区域”的递进组合型区域治理体系。其中,城市群既是地方治理实践绕不过去的单
3、元构成,又是驱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潜能载体,集聚了人口、资金、科*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通信作者及地址:江雪松,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 0 1号;邮编:2 1 2 0 1 3;E-m a i l:j x s 8 1 7 81 6 3.c o m.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人才项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2 2 V R C 0 0 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模式研究”(2 3 F X A 0 0 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条块协同的法治保障研究”(2 0 2 3 S J Z D 0
4、0 5),江苏大学高级专业人才项目(2 1 J D G 0 0 6)的阶段性成果。技等规模红利。而中国地方层级管辖体制是条块互嵌的治理结构:条条,代指从中央到基层纵向治理的职能分工,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机构所辖职能的垂直管理,具有组织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特征;块块,则代指各级行政区划内的综合性区域治理,主要由省、市、县、乡各级党政承担所在层级治理的主体责任,呈现地方性、综合性和创造性的治理特征。城市群的发展势必跨越不同层级地方主政机关的管辖边界,既有纵向行政层级的跨层,又有横向行政辖区的跨界,这对地方治理的条块结构提出优化协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
5、称 地方组织法)第8 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 立法法)第8 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些规定为跨区域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和“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的提出,也为规模越来越大的城市群治理进一步促进高效能的条块协同机制提供了方向指引。如何在法理上厘清城市群治理体系的构建本质及法治挑战,并作出有效回应,成为本文的
6、核心关切。二、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所面临的法治挑战城市是技术进步、社会分工与发展的结果,城市群的现代生成源于市场驱动。竞争是城市群内生的动力,合作是城市群发展的基础。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取决于竞争与合作的良性互动,而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固有张力需要借助条块协同加以调处。(一)城市群域内竞争与合作的张力任何主体的意志行为都有目的,“竞争的目的是获得优势和发展”,合作的651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第6期全球5 7%的专利、4 3%的经济活动,以及5 6%的最有影响力的科学家聚集于世界十大城市群。参见:S u S,L i u Z,X u Y,e t a l.C h i n a s M e g a-R e g i
7、 o n P o l i c y:P e r f o r m a n c e E v a l u a t i o n F r a m e w o r k,E m p i r i c a l F i n d i n g s a n d I m p l i c a t i o n s f o r S p a t i a l P o l y c e n t r i c G o v e r n a n c eJ.L a n d U s e P o l i c y,2 0 1 7,6 3(A p r i l):1-1 9.江雪松.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类型学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 0 1 7(4
8、):4 1-4 2.目的是互惠和发展。因而在发展的意义上,竞争和合作得以关联并兼容,二者均强调在发展中获益。这也是城市群内各市域相互竞争又得以成“群”的重要原因。竞争的方式可分为和平与非和平两类,和平竞争内蕴合作,非和平竞争表现出激烈对抗并导致互损和无序。前者能够纳入法治轨道,后者往往偏离法治轨道。因此,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应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竞争下的合作”、保持“合作中的竞争”。“竞争有利于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潜能”,而合作有助于搭建法治框架,推动竞争经由权利话语表达并实现权利互惠。城市群的人口、资金、信息、技术、知识等要素基于市场需求形成规模性集聚,并在特定空间内趋向高频次地流动与联通,
9、这在发展经济学中被称为“价值流”。“价值流”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我国城市群域内基于行政区划的各城市的既有建制管辖界限一定程度上会被“价值流”冲淡。而在当前的条块治理结构中,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的行政等级,对应了人才、土地、资本和技术等资源在相应层级块块中所获得的统筹权限。不同层级的市域权力结构配置,不可避免地遭受“价值流”冲击。相对于一般城市或传统区域,城市群的“价值流”使得各层级块块更为敏锐地感知经济社会信息并反馈给上级条条,这给条块结构带来新的冲击和转型期待。城市群呈现出独有的空间集聚性和关联互惠性,其治理体系的构建也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型单元标识,被期待在化解职能抵牾
10、、政出多门、执行梗阻等地方治理痼疾方面作出先行探索。(二)空间集聚性带来权利拥挤人的生存、生活、生产都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空间也因人类的活动具有了社会意义。城市的本质是人和资源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度集聚与协同。城市空间的人口聚居密集、规模大但异质性强,社会联系的主要纽带是契约和法律。较大规模的城市会成为区域中心,形成“社会的权力支配地和信息发源地”,中心城市的周边区域在受到辐射、发生紧密联系之后也会向城市化迈进,进而形成都市圈。都市圈的规模有大有小,但都功能完备,由“中心城市连带其辐射范围的周751第6期 江雪松: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中条块协同的法治因应竞争表现为双方或多方主体在发展中追求自身的优势
11、地位,不考虑是否损人利己;而合作表现为在发展中追求互惠共赢,结果是双方或多方获益,避免出现受损方。郑智航.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2:6 8.夏建忠.城市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0:1 9.边城市构成一个个多中心、多层次、多网络大中小城市集聚的城市体系”。如果都市圈相互之间在空间上有所联结,便形成了包含着若干都市圈的城市群。城市群的区域经济活动联系紧密、功能互补、交通一体化程度高,呈现出较强的空间集聚性。城市群的空间集聚性表现为流动性、联系性和穿透性,内部有着较强协同性,外部则呈现较大规模性。城市群的“群”是引领现代化发展的新空间,立足市
12、域又超越市域,跨越了既定的城市行政区划,是法治必须认真对待的区域空间。城市群域内每个社会主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区域空间集聚所带来的权利拥挤难题。所谓权利拥挤,是指空间集聚虽然带来要素集中、资源叠加,却仍然不能满足这一空间内不同权利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现象。比如,交通拥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对接不足、生态环境恶化等。城市群的空间集聚性在法治轨道上需要“权力权利”互动框架的回应。权利拥挤的背后是资源的市场配置紧张或失衡,这会对条块既有权力结构形成较大冲击。权利拥挤因而很容易升级为权利摩擦、权利纠纷乃至权利冲突,这些问题仅仅依赖权利主体之间的自我调适是不够的,必须经由条块权力的法治重构才能化解。譬如,中
13、央设立雄安新区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建设,都可视为通过条块权力结构重组纾解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权利拥挤的典型。以城市群为单位的“块状”区域空间集聚在治理实践中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治理单元,法治对国家这一治理尺度重构的回应尚未到位,国家公权力在“自上而下”的条条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汇聚治理效能,但横向块块的协同协作还有增进空间。(三)关联互惠性引发权利活跃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走势,在城市群中表现得更为清晰。信息化技术普及、数字社会崛起和快速交通系统的建设凸显出城市群的空间“不仅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场所,也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的表达载体和产物”。空间内权利拥挤也表明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未必能及时予以准确
14、回应。城市群域内各类主体交往愈加频繁、联系更加紧密,既可能囿于权利拥挤而加剧摩擦,也可能851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第6期张学良,陆铭,潘英丽,主编.空间的聚集:中国的城市群与都市圈发展M.上海:格致出版社,2 0 2 0:9 5-9 6.杨龙,米鹏举.城市群何以成为国家治理单元J.行政论坛,2 0 2 0(1):1 2 0-1 2 9.靳文辉.空间正义实现的公共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 0 2 1(9):9 2.因互惠需求更多而使权利更加活跃。关联互惠性有助于超越某个市域行政区划进而实现物理空间资源、信息资源、制度资源、应急资源的均衡配置和优化升级,更进一步地创造出新科技、新业态并催生出新兴权
15、利。就各类权利主体而言,权利活跃是基于市场活跃、科技创新而产生的尚未被法律确认和体现的利益需求。“城市群的形成是多元利益主体在一定区域范围的集聚,集聚的根本是因为有收益增加的动力,这其实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围绕利益的相互作用过程”。“而利益关系的变化必然要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制度设计来表达和体现。这种由社会发展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从而相应地带来法律权利的发展变化,当然也必然会有一些新兴权利产生,这可能也是所有新兴权利产生的根本性的动因。”城市群作为国家或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也是“新兴权利得以生成的广阔地带”,域内大中小城市作为价值流动、要素循环和社会空间生产的节点,
16、应当及时合理应对各利益主体的交往、分工、合作、竞争等。基于城市治理的需要,立足治理主体和利益主体间的“权力权利”框架回应,大中小城市呈现出建立在统一大市场基础上的关联互惠性,市域之间持续互动共联、互济共建、互惠共享、互利共赢,形成对“行政区经济”的超越。这必然带来了条块权力主体在城市群治理体系中的权重变化。当然,“权力权利”框架以城市群域内各利益主体权利活跃所呈现出的“权利权利”的互动逻辑为基础,以促进形成块块之间横向合作、平等沟通、自治为主的权利活跃。(四)权利拥挤与权利活跃带来的挑战如前所述,城市之所以成“群”,源于其自身的空间集聚性和关联互惠性。但是,空间集聚性并不必然导向关联互惠性,当
17、城市群域内权利主体空间集聚超过市域治理能力的临界点时,反而很容易导致权利拥挤,相应的“权力权利”框架也会呈现出城市群域内条块权力层叠复加,这需要依据 地方组织法 构建区域951第6期 江雪松: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中条块协同的法治因应王玉海,宋逸群.共享与共治:中国城市群协同治理体系建构J.开发研究,2 0 1 7(6):4.姚建宗.新兴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1:1 3.谢晖.论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J.法学论坛,2 0 2 2(1):5 0.行政区经济是指基于行政区的经济区,即以行政区为空间单元组织经济活动,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激励和各级行政区政府激
18、烈竞争推动的行政区经济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空间特征,也成了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与治理的难题。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以疏解。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应当顺应城市群“价值流”,以条块结构优化来引导各权利主体加强关联互惠,更好回应城市群各类权利主体的权利活跃状态。条条和块块这两个互嵌的治理系统,在城市群治理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条块分割,某些区域还会出现条块的治理权限划分不清,从而引致条块间内耗,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应对城市群权利活跃及新兴权利涌现,甚至很难抑制条块自身作为权力主体的自利性。唯有法治,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条块协同,才能对此作出固根本、利长远的应对。目前,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尚不成熟,执法
19、协作机制尚不完备,司法联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是协同立法的主体有待依法扩大,事项范围有待依法明确,法规内容有待依法深入,程序衔接有待依法加强,监督执行有待依法跟进。就主体而言,立法法 尚未明确地方政府和跨行政区划共设机构为协同立法主体,人大与政府的利益考量和决策程序差异较大,立法资源待整合。就事项范围而言,具体立法事项选择和协同标准缺乏理性规则指引。就协同内容而言,涉及竞争性或一方利益减损的协同立法进展较缓,有待补偿机制配套。就机制衔接而言,法案起草、审议、批准、实施与监督等环节的衔接渠道尚不顺畅。就程序保障而言,对于阻碍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立法,尚未确定具体的清理规则、标准和程序。二是执法的预
20、防功能有待提升,协作程序有待依法构建,运行机制有待依法优化,监督机制有待依法加强。其实,各级块块行使的执法权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广泛、最日常,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最为直接,是法治的“晴雨表”。但是,城市群域内各执法主体之间的协作衔接尚未被纳入法治化轨道:前述既有的立法协同亦未得到执法协作的很好回应,城市群条块法治协同长期徘徊于议而不行阶段;条块之间“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法律目标往往与地方的综合性治理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权责关系存在失衡困境;各市域之间缺乏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的合理约定,执法协作不能为促进各权利主体合作提供组织保障等。三是司法联动的协作标准有待确立,信息共享有待
21、推进,制度配套有待增强。目前,城市群域内司法案件的“立审执”协作联动未实质性开展,存在立案标061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第6期刘杨.执法能力的损耗与重建 以基层食药监执法为经验样本J.法学研究,2 0 1 9(1):2 6.准、审理流程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差异;信息化建设、人才交流、司法调研等配套保障跟进不足,停留在走访交流、邀请法官授课、召开研讨会及联席会议等形式层面,司法联动范围较窄、协作内容较为单一。这类非制度性联动协作方式更多依赖于各方主体的允诺,缺乏约束力。在配套保障欠缺的情形下,无强制约束力的城市群区域司法联动很难形成常态化机制。当然,城市群依法治理中面临的挑战并不能否定中国地方治理中
22、既有条块结构的有效性,中国地方发展经验不断验证着这一范式的应用韧性。城市群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探索结构有序、功能互补、关联互惠的城市群治理体系。三、城市群域内条块协同的法治逻辑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是对统一大市场的回应,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对城市群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逻辑回应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地方政府与统一市场高效互动。(一)地方治理的条块协同逻辑条块协同是地方治理保持活力与秩序相协调的密码,中国的国情复杂、地域辽阔,地方治理中形成了多领域、多层级、多维度的条块关系。条块关系结合党政关系,党通过组织系统、问责机制来领导协调条块关系,使得地方治理被解码为“分
23、事不分权、分工不分家”的“一盘棋”思想,既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和国家统一,又维护地方积极性,形成了世界独有的条块协同模式。第一,条条分为垂直管理的条条和双重领导的条条。放眼全球,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但法治形态在各国的呈现不完全一致,尤其在具体治理层级上表现不同。譬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不同层级的政府,各自设置了名称和职责大致相同的职能部门,然而,上一层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指挥和命令下一层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两者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但是,主权国家的中央或联邦政府都会在国家安全、税务、法治等领域设立垂直管理条条,以确保中央事权得到统一行使。所谓垂直管理,强调了上级的统筹性、自上
24、而下的贯通性和相对于块块的独立性,条条部门所涉的“人、财、物、事”都由上级条条或中央管理。与垂直管理相对应的是属地管理,更多的条条除了履行上级部门规定的“事权”职能外,亦是本级地方块块党政的组成部分,“人、财、物”由块块配161第6期 江雪松:城市群治理体系构建中条块协同的法治因应置,也受同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形成事实上双重领导的条条。中国地方治理结构运行凸显了一个重要特色,即党和国家机构在地方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接受地方党委和上级条条的双重领导,党内分级归口管理、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第二,条块是多层面、多角度、立体交叉的权力结构网络。我国有省、市
25、、县、乡四级块块,条块据此形成了多面多棱多交叉的“权力矩阵”。矩阵中的条条与块块除了条块结合的级别等称体系之外,也会遭遇交错不等称的条块治理难题。其中,等称条块关系分为省部、市厅、县处、乡科四个级别层次:一是中央部委与省级党政的级别等称,二是省级厅局与地级市之间的级别等称,三是地级市的职能部门与区、县、县级市之间的级别等称,四是县、区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级别等称。相同级别为本来行使不同类型权力的条条与块块提供了制度化的对话平台,在二者之间建立了有章可循的沟通机制,化解了条块治理的复杂性。然而,城市群治理实践中还会涉及立体的纵横交错治理,如A市与B市的同类条条在各自所辖不同县区块块间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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