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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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推进资质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资质审查,已经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开发业绩、工程质量、诚信经营水平等发生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由企业资质管理机关实施的对其资质等级晋级或降级,对其开发范围扩大或缩小的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及开发范围的变更实行公告制,公告可定期、不定期在本地媒体或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发布。发表公告由企业资质审批机关进行。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降低和开发范围的变更,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资质到期前60天,开发企业管理科将提前告知企业并出具‘资质到期告知书’,否则,依据“动态管理办法”处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地址变更手续,市局有关科室会同稽查大队对开发企业将实行定期巡检制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在巡检中,对违反77号令及省政府令者,将对企业告知、限期整改、处罚;对由于开发能力与资质不符,不具备所规定的开发范围,或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整改或降级工作随时进行。 第六条 企业所在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企业的《资质证书》有疑问,有责任对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向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除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在处理与开发企业有关的问题,不得扣押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凡涉及资质等级问题时,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章 企业升级 第八条 资质升级包括资质晋级、转正以及被降级企业恢复等级。晋级,是指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其现等级上升至一个等级,晋级企业必须是连续两年资质检查合格,转正是指企业的资质等级由暂定级转为正式级,转正企业必须是当年资质检查合格、诚信等级为A级及其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一级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三级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四级和暂定企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凡符合升级条件、标准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诚信经营报告,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后方可向省厅(部)报卷,否则省厅将不予受理。四级和暂定企业,填报电子文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交原资质证书和纸质卷宗,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企业在经营业绩、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工程质量提高、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的前提下,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可上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单位)后,构成资质等级的因素发生变化,按资质标准已符合上一级要求的企业,其资质开发范围一年内不变,一年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自身条件与资质标准要求差额较大的原因被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或在审定时被资质审批部门定为暂定级的开发企业,经过整改、完善、补充,企业所有资质条件均达到原级或本等级标准的,在下一年度检查后企业可申报恢复到原等级或转正。 第十三条 新晋级的企业,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级,一年内所承担的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由企业申请,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四条 申请晋级的企业,按不同等级所规定的开发经历晋升一个等级。 第三章 企业降级 第十六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检查不合格,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七条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和经济技术人员数低于标准规定80%的,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性流动资金(项目资本金)低于标准规定原值额度60%以上的,在下一年年度检查时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工程质量认证或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抽查中,凡工程质量全部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合格率达不到60%以上的,降为暂定级。 第二十条 企业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不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的, 市、县房地产主管建设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在下一年度检查时,仍未能按规定达到要求的,可予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 资质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已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均为受检企业。 第二十二条 资质检查工作依据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的“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进行。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其资质审查机关提交相应资料。 一、检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是否规范;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开发业绩情况:开发项目所在地、名称、面积及开工时间。 3、诚信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和销售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交材料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自查表(一式2份); 2、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和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储备资金证明;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人才交流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7、经营业绩的证明,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原件存放在档案馆的,其复印件需加盖存放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认可); 8、检查材料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其中经营业绩材料按项目组卷。 三、检查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检查合格: 1、资质证书正常有效; 2、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3、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5、执行“两书”制度,无不良经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3、不执行“两书”制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资质证超出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不执行“两书”制度,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近三年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审核的程序和时间 资质二、三级(含三级)的企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终审。四级和暂定企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次审核。资质检查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至9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资质检查结论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可分别做出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重新定级的处理。二、三级(含三级)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提交整改意见,报经省建设厅批准,即可实施。四级和暂定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措施,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实施。 凡限期整改的企业,应注明其整改的内容和期限,作为企业资质变动的依据。 (二)企业在资质检查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的,应向本级或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并严格按照资质标准核定其资质,情节严重,经发证部门批准,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检查的企业,将视为企业主动放弃资质,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资质。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主动到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延续及相关业务,对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或过期不到资质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延续及其它业务的企业,不准继续进行经营活动,逾期不满一月的企业,要写出书面说明;对逾期不办理资质变更业务的企业,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即逾期1-3月的企业处以5000元罚金,逾期3-6月的企业,处以7500元罚款,逾期半年以上的企业,处以10000元罚款。否则,将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77号)第二十一条按无资质经营论处,并处以5—10万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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