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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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漯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参照*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2015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所站办,县直派驻单位因公务需要视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根据镇党委政府委派,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下村工作,市、县等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长期的借调、调训、挂职锻炼、案件查办、审计、监督检查、救灾、项目评审等不属于差旅
2、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除外。镇外县内公务活动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机关出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是指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3、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
4、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国内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制订。国内省外出差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省内市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市内县外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住宿房间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
5、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35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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