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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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 (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 商代 ● 法典 (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 (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 墨、劓、刖、宫、大辟 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 法制指导思想 (P36—P38) (一)“以德配天”: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内容:礼治。核心:“亲亲”、“尊尊” “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①“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的事情。亲亲父为首。父家长是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②“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尊尊君为首,君主是天下的中心。 ③“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即要解决王朝权力、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3.周鉴于殷商残剥诸侯,导致众叛亲离的教训,推广宗法制,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 法律形式 (P40—P41) 1、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九刑——制定成文刑书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二、《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3、吕刑(又称为“甫刑”):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4、遗训殷彝: ①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5、誓,即誓词,指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6、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7、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 礼、刑的关系【论述题】 (P45—P46) 1、目的相同: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 “禁恶于未然” ,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P46) (一)礼不下庶人: 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 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 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但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二)刑不上大夫 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 其次,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 ● 主要刑法原则 (P50—P52)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评价:这一恤刑原则与这些人行为责任能力较差有关,但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和亲亲礼制原则在刑罚定罪量刑方面的体现。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后世得以继承发扬。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评价: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实行区别对待,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说明西周刑法理论达到较高水平。一方面,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对后世以心论罪、主观定罪也有不好的影响。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评价:体现了不杀无辜,谨慎用刑的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的表现。类似于现代无罪推定的观念。不过基本只对奴隶主贵族适用,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4、宽严适中原则: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强调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评价: ①注重刑罚适用中的实效;尚无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②说明西周统治阶层颇有政治智慧,已经深谙统治之术。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够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③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影响很大,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做法,更是常常被封建帝王作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6、同罪异罚原则: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7、罪不相及原则 ● 买卖契约 (P55):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 “质人”,来成立“质剂”。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借贷契约 (P55):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 婚姻制度【重点】 (P55—P57)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tiāo承继先代)和权位的原则。 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一,“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厚别: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丧期内 3、婚姻的缔结程序——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 4、婚姻的解除 解除婚姻的条件:“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评价: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P59)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刑事、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程序办法也就不同: (1)“以两剂禁民狱”,就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口供,才能进行审理以至结案。“剂”即刑事诉讼中的诉状。 (2)“以两造禁民讼”,就是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先呈递诉状,只需要原告被告两造当事人到庭,就可以审理结案。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叫“傅别”。 ● 五听 (P60):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评价: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 ●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重点】 (一)背景 (P62—P63)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阶级关系的变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法治的萌芽 (二)内容 (P64—P65) 1、“铸刑书”和“造竹刑”(郑国)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2、“铸刑鼎”(晋国):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常法(晋国):鲁文公六年(621年),晋国执政赵盾制定常法。 4、仆区法(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5、茆门法(楚国):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三)意义 (P65):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 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 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 ●《法经》 (P68—P70):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二)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1)篇目:从整体上看,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 (三)体例 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四)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五)本质: ①《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主张对劳动人民的反抗给予残酷的镇压,带有强烈的阶级性 ②《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③维护封建等级制 (六)历史地位: ①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②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体例与内容为后世借鉴发展,为中国成文法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 商鞅变法 (P70—P71):“商鞅变法” 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史称“商鞅变法”。商鞅把法家学派的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标结合起来, 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年 1、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4、禁止私斗;5、奖励农业生产,重农抑商;6、小家庭政策:分户令。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 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 3、统一度量衡制度。 评价: 1、从法律角度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必行性、统一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 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改法为律”,说明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贯彻执行,是在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 强兵”的措施; 奖励耕织;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奖励军功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 在政治上,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 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各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2、从政治上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 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3、从法制改革上看 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重点】 ● 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它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指秦朝的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君主在法律实施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2、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弃礼任法,峻法严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 法律形式 (P72—P74)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是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廷行事:指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法律答问: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律文意图、诉讼程序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 刑罚 (P76—P77)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2)肉刑,又称身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 ①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③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④司寇、作如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防御外敌。 ⑤罚作、复作:到边远地区戍边或服劳役;到官府中服劳役。 ⑥侯: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 (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流放刑,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主要有迁、徙、谪等刑名。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 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没,即没收罪犯财产充入官府。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 罪名 (P74—P76):投书、逋事、乏徭、见知不举、通行饮食。 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 逋事、乏徭:“逋事”是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到;“乏徭”是指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具五刑 (P76):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最高司法机关 (P88):中央常设司法机关,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其职责:一是负责“诏狱”,即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疑难案件,或复审各郡的重大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P89) 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将自诉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如子女盗窃自家财产,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等。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重点】 ● 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P94—P96) (1)汉初至文景时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董仲舒 ①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②“三纲”经过董仲舒的理论阐释和附会,它上升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③首倡春秋决狱; ④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应用到刑罚执行上,就是“秋冬行刑”制度。 ● 汉律六十篇【名词解释】 (P96—P97) ①《九章律》: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②《傍章》:是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汉初的叔孙通负责制定,共18篇。 ③《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汉武帝在位时任廷尉的张汤所制定,共27篇 ④《朝律》:是关于诸侯百官朝会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汉武帝在位时任中大夫的赵禹制定,共6篇 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主体和基础。 ● 约法三章【名词解释】 (P96):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比 (P98):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例。汉朝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进行判断 ●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重点】 (P101—P102) 改革的起因:缇萦上书 景帝即位元年(公元前156年)至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 《箠令》:笞杖即箠长5尺,宽1寸,末端宽半寸,以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为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 意义:进一步废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适应了社会生产的要求,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后来封建的“五刑”制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罚史上的一大进步。 刑罚体系: 1、死刑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宫刑、斩右趾 3、笞刑:《箠令》 4、劳役刑 5、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6、禁锢: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 7、赎刑:“女徒顾山”刑 ● 罪名 (P102—P106)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针对于诸侯) 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非正,出界.左官,酎金违例罪,僭越,泄露省中语 2、 危害皇帝安全和权威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罪,犯跸罪 3、危害君主专制封建统治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腹诽,左道,矫诏矫制罪,废格诏令,大逆不道,群饮,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4、惩罚官员渎职的犯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5、违反伦常 不孝罪、禽兽行 ● 春秋决狱【重点】(P117)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是汉律儒家化的起点。“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清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绝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地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可见以《春秋》经义绝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 秋冬行刑 (P116—P117):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应用到刑罚执行上,就是“秋冬行刑”制度。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刑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利与弊【论述题】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 表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东汉 曹魏(曹 魏 律) 西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16 国 北魏 (北 魏 律) 西魏(大统式) 北周 (大律) 隋朝(开 皇律) 东魏(麟趾格) 北齐(北齐律) 刘蜀 东晋 南 朝 吴 宋 齐(永明律) 梁 陈 沿用晋律 梁律 陈律 ● 表二:法典结构、内容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律名 曹魏律 229年,陈群、刘邵等 泰始律 267年,贾充、杜预等 北齐律 564年,封述等 篇目 18 20 602条 12 949条 结构(总则置于律首)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首次入律内容 八议入律 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 ● 八议 (P128):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 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 ● 准五服以治罪【名词解释】:“准五服以制罪”为晋律首创,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 (1)亲属间人身伤害案,卑犯尊,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罪责重于常人间伤害。尊犯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罪责轻于常人间伤害。 (2)亲属间财产侵害案, 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罪责轻于常人间盗窃。 (3)亲属间奸淫案,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罪责重于常人间奸淫。 ● 律、令的明确划分:《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 直诉制度的形成 (P138):登闻鼓(西晋) ● 什么时候把廷尉改成大理寺:北齐【填空】 (P136) 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 ● 《北齐律》【重点】: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 “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 “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 ”的总则 ,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 (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隋代 ● 开皇律的成就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二篇五百条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笞刑,自笞十至笞五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杖刑,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徒刑,减轻为一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 3.首创“十恶”罪名 首创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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