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宣贯规则正文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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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 贯规则正文1纲 目v总则(14条)v单位要求(57条)v检验实施(818条)v检验报告(1924条)v附则(2416条)21总则宗旨、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解读新检规与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在宗旨和目的方面的不同点: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一是对“加强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准确规定,因为本规则实际强化管理的工作领域远不只是检验工作,没有企业相关工作的基础,检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二是“促进落实”“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较老检规或者本规则初期及征求意见时的提法更加准确,电梯相关生产企业的工作得到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尤其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当前中国电梯的安全水准,如能落实这些工作,安全是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的,相应检验工作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按照本规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检验只能实现促进的作用,而不可能直接保障电梯的运行安全。三是“规范行为”、四是“提高质量”老检规相应条款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31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新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老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范围是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范围是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没有设计、制造)。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工作定位的变化,使适用单位范围出现调整。本条描述的“生产”是按照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本条明确的适用单位与第一条描述范围存在区别,第一条强调的是工作环节,本条强调的是执行单位,虽然强化管理的工作环节不包括设计制造,但制造相关资料的提供、安装后的调试等,都要由设计制造单位执行,故设计制造单位也要执行。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电梯部分 老检规相应条款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41总则检验的含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解读本条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老检规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突出了(或者说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这个定位尽管在制定老检规时既已确定,但本次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总局进行相关讨论明确相关观点的成果:1.保证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维保、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2.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相关工作的一环,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可以成为市场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能力进行许可 4.电梯以往检验既然最接近这种定位的,应在电梯检规修订中先行考虑这种定位。51总则特殊情况下检规的执行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解读 本条是对出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新情况下如何应对的明确,“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相关标准修订出现较大变化。与02版检规相比,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出处未再予以明确,主要考虑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即将制定,今后该监察规程中明确的内容才是本规则的引用出处,而标准修订未必直接导致本规则进行修订,同时今后法规体系完善后,相关标准也应当按照规章和上述监察规程进行制修订。未明确出现新情况的具体对措施,主要考虑其多样性与复杂性,原则性地予以规定反而提升了相关应对工作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能会发生检规要求滞后等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注意,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的机构只提到了国家质检总局,排除了省市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出现上述情况,国家局可以提出相应要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局提出相应要求。关于突破现行技术规范的电梯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序建议 老检规相应条款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62单位要求报检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解读 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时机)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电梯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02版检规没有规定“何人”、何时、向谁申请检验的情况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和严谨。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附件A的1.11.3为A类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工序工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作效率。本条申请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来自于条例的相应规定,但文字描述上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本规则检验工作定位所决定的,今后相应标志名称也拟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出检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更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移,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月”,这种顾虑也就不存在了。需要注意本条两次提到了“规定的检验机构”,这主要针对部分省会城市或者直辖市具有两个以上检验机构时,具体分工方式各地不尽相同,甚至部分省(自治区)内具有多个检验机构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分别由省级检验机构或者地市级检验机构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72单位要求自检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解读 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82单位要求配合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解读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备存”,既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构合理免责提供见证材料。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 第十五条(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保单位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93 检验实施前提、内容、周期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10 解读 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不同检验的项目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更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新的方向,即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特别是第四款规定的明确,将提升业主和公众对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及物业单位的监督效果,对促进小业主督促物业单位选择实力强的维护保养单位有益处。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电梯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符合实际需要,条款内容很容易理解,但执行时应当注意:一是企业应注意根据相关项目检验性质的不同,按对应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二是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既不能完全按照附件B的格式,更不能完全按照附件C的格式,应当以附件B规定格式为主。其中,封面、注意事项页、结论页均按照附件B规定执行,检验项目页中各个分项目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组合,结论页备注栏中一定要列明哪些项目是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的,哪些项目是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的;2.第(四)项关于定期检验周期可能出现动态调整时,一定要注意“实名举报”、“确认”和“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等概念,这三个要素缺一都不能执行本项规定,防止由于其它因素导致虚假举报。关于“1个检验周期内”的前提要求,是因为不同检验周期中,使用单位可能变更维护保养单位。如果1个检验周期中,使用单位变更了维护保养单位并已经进行备案,可酌情考虑另行计算;3.第(五)项明确了特殊情况后电梯检验方式的确认,但条款中“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之后的描述,应当建立在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先行进行电梯安全状况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其后,可能只是做些保养和调试工作,但也可能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如果是前者则执行第(三)项规定,如为后者则执行第(二)项规定。这点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有具体规定。113 检验实施项目分类及其定义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12 解读 本条对本规则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本条中“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的工作内容请检验机构必须重视起来,这既是本次检规修订中出现的重大改革,也将更充分体现和落实对企业与使用单位行为的技术监督,只有成功走好这一步,才有可能逐步过渡到引言中提到的电梯检规的第三步;2.应当对C类项目描述中“完整、有效”、“资料审查无(有)质疑”等部分关键文字正确理解,这也是上条提到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其意义既与上条描述同样重要,也是体现检验人员水平与权威性、体现对使用单位尤其是乘客安全的负责任。特别要注意“资料审查无质疑”,是对“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并且“对自检结果无质疑”的简称;3.执行C类项目检验中,资料审查有质疑时,实际要按照B类项目进行检验,但该项目的分类定性并未改变,执行第二十一条判断时,相应项目合格数量判定仍按照C类项目进行统计。133 检验实施作业指导文件及质量责任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解读 本条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前应当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和关键责任进行了明确,与02版检规相比,更加准确地明确了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责任要求,但本条内容并未改变本规则第三条明确的检验工作定位,检验结论的性质也并未因此而变更。关于“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在制定应对一般情况相关文件基础上,应当同时制定或者注明应对不同特殊情况的相应程序与流程等,如:由于特定客观因素,导致对个别项目安全性能保障上需要通过补充装置实现时,突破现有法规标准规定但具有同等安全水平、已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新装置与新技术,其相关项目检验如何进行调整,等等。今后这些内容也将作为对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内容。143 检验实施检验记录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解读 本条对原始记录格式、内容与发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要点执行中要注意:1.如果是针对改造、重大维修所使用的原始记录,其格式未必是定式,项目组合请关注本规则第八条释义第1款介绍的内容,发布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格式时可以文字方式说明这一情况,并明确组合要求,强调注明各项目实际执行类别情况;2.关于“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要求,尤其要注意针对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当可能测试多个或者一组数据时,即使只选用其中部分数据,也要保证记录所有已经测试数据,以证实填写检验结果或者判断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实现检验结论的溯源条件和必要时对检验人员的免责保护。(如导轨、门系统的检测)153 检验实施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解读 本条是对实施本规则需要具备的检验、检测装备能力的明确。与02版检规相比,随着各地检验机构装备水平的提升,检验人员理解、实施电梯检验能力素质的提高,现在文字已经只保留了核心要求的内容,不再以附件方式具体罗列相关装备;另外,关于法定计量检定要求也未再具体描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已有相关规定,本规则不再赘述。必备检验仪器设备(参考02版检规)163 检验实施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解读本条是对检验人员资格、现场检验人员数量以及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强调了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更是02版检规没有的内容,这是多年来检验人员经验与教训换来的。1.关于至少有2名检验人员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检验报告是检验单位负责制,而非检验人员负责制,此制度下,1人赴现场检验明显不妥,需要形成相互监督,在“人机”不匹配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这项要求仍应坚持。另外,尽管有企业专业人员配合,但在出现可能为不合格项时,仍需要两名检验员的配合检验予以最终确定。再者两人在现场还可避免当检验结果不利于受检单位时的不实争议。如果检验任务分派时予以注意,应当实现两人专业上的互补。具体实施中,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尤其当受检单位有多台电梯需要同期检验时,两人应注意实现交叉作业;2.向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是针对02版检规的一项实用性改良,纠正了02版检规在这方面要求的机械性,也避免影响检验动作的灵活性。173 检验实施安全防沪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本条是对检验人员检验过程中劳动保护以及检验安全的具体规定,尤其后项要求更是律人先律己的一种体现,权威性不能靠文件“授”出来,要用实际行动争取来。另外,要注意是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检验员也要保证知情权。183 检验实施检验条件 第十五条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解读 本条对实施电梯现场检验的条件、中止检验应当履行的程序与要求进行了明确,与02版检规相比,要求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下述细节执行中请予注意:1.关于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各地在电梯检验时经常会出现,配置电梯的楼宇项目并未全面完工,导致电梯使用的电源可能仍是临时电源,这样电压的波动值往往会超过规定要求,这时就应当要求受检单位采取措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电电源,以保障电梯运行安全与稳定。否则,不仅检验结果不一定是该电梯的真实情况,同时可能对电梯运行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导致损毁电梯相关部件。此时,检验人员一定要向受检单位交待其中利害,落实好“在服务中监督”,而不能“对付着”检验或者草率地拒绝检验;2.关于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警示牌的要求,应当注意严格执行,这既是体现检验工作的严肃性,也是检验工作安全防范的一项内容,更是促进企业行为规范的一种体现,只有从细处着手,才能得到社会和企业的充分认可;3.本条指出的“特殊情况”,是指温湿度等条件超出一般情况的特定工作环境中,安装电梯时的一种例外规定,是为确保电梯能够在设计规定条件范围内检验结果能够满足检验要求。执行检验时,要对照电梯设计文件的具体规定,必要时还要查询是如何实现消除特殊环境中不利条件的。193 检验实施现场记录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1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解读 本条既包括了对检验人员进行电梯检验工作内容的基本要求,也对原始记录填写要求、签字与校核以及原始文件保存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以下变化与要点要牢记:1.“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也要求作为检验情况内容之一予以记录,如有可能,此部分内容最好由受检单位配合人员签字认可,这样对双方权益都是一种保护;2.“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中的“要求”,是针对检验方法的规定来确定的,以往02版检规“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的提法,容易在“检验内容与要求”一栏有规定,但按照检验方法的第一步可能通过目测就已经完成的检验任务产生误解,此时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很容易使检验人员承担不应当承受的责任,两者体现的操作性有天壤之别,严谨性的差异更不必说,避免了理解分歧可能带来的矛盾与责任;3.随着检验工作定位的调整,保存资料自然要包括对C类项目结论有溯源意义的施工自检报告、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电梯检验提交审查资料目录 电梯检验记录填写说明203 检验实施缺陷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二)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解读 本条对检验机构处理检验中发现问题的方式、时限、权限、问题解决后的封闭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与老检规相比更加规范、严谨,也与其它特种设备规定相统一。执行时对“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应当重点把握好,要具体分析较大偏差出现的原因,甄别清楚是体系运行问题、自检人员能力问题,还是偶然情况,这样有利于企业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李红昌 电梯检验复检原始记录-李红昌213 检验实施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解读 本条对检验报告出具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请注意,如果是针对改造或者是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检验报告格式、内容方面应当关注本规则第八条释义第1款介绍的内容。注意“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的论述,以及“10个工作日内”的起始时间确定。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224 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结果与结论填写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解读 本条对检验报告中单项部分栏的填写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只有C类项目相应规定出现变化,执行时应当予以注意。234 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合格判定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解读 本条对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检验工作定位的变化导致C类项目的合格判定的方法有所变化。244 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解读 本条对各类检验的合格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高于以往,这源于社会安全意识的提升和电梯产品技术的进步。其中,第(一)和第(三)项除因检验工作定位的调整,增加了确认内容范围外,判别方法上与02版检规实无差异,执行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区别大的第(二)项,而其内容实质,无非是只允许存在原有不易整改、已经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新调整项目实际要求全部合格。254 检验报告不合格电梯的判定与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解读 本条规定了何时出具“不合格”结论及其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电梯的后续处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个别检验单位出具有违事实检验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与检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解读本条规定了检验报告只能使用的检验结论规范术语。剔除了02版检规关于4种检验结论过于简单的判定条件,4种规范结论的填写要求并未进行调整。265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解读 本条对纠正“完全”不合格和“阶段”不合格电梯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进一步消除了安全监察空白点或者说是安全责任漏洞。1.对未及时整改即将达到下次检验日期电梯的使用单位,检验机构要尽量把服务做得彻底一些,不排除因特殊情况导致使用单位未能完成整改,服务更加到位至少能促进使用单位完善今后相关工作,提升检验机构的服务形象;2.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除要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当同时按照本条规定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避免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3.本条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时采取的安全监察措施进行具体规定,主要因为一方面,本规则不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这里详细规定没必要;另一方面,电梯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具有多样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解读 本条规定了电梯检规的解释权。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解读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执行时间,明确了其替代02版检规的法律地位。272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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