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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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诉讼若干问题l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l二、专利侵权行为l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l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l五、专利侵权抗辩l六、假冒他人专利l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l八、相关程序问题l九、诉前临时措施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一、专利审判工作基本概括l(一)案件数量:l19852004年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69636件l专利案件18654件l著作权案件14708件l商标案件6629件l其他8368件l2004年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329件l专利案件2549件l著作权案件4264件l商标案件1325件l(二)司法解释工作l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8、25公布)l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19通过,法释200121号,简称21号解释)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5通过,法释200120号,简称20号解释)l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3、4、15(2002)民三他字第8号)l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2004、2、16,法(2004)17号)l关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指定管
3、辖的通知(2003、12、3,(2003)民三他字第9号)l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6、24,(2004)民三他字第4号)l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2004、12、6,(2004)民三他字第9号)l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 2003.10.2729,以下称讨论稿)l(三)审判组织建设l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34)l2、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16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佛山、泉州、宁波、温州、金华、苏州、
4、青岛、烟台、潍坊、大连、景德镇、葫芦岛二、专利侵权行为二、专利侵权行为l(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l(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l(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l(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l(五)共同侵权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l专利法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
5、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l1、授予了专利权l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l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l4、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l5、未被专利法排除1、授予了专利权、授予了专利权l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39、40条)l专利权终止:1、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申请日计算,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2、专利权在期满届满前终止:未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前者以公告之日为准)l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具有溯及力(47条)l临时保护期(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前):支付适当费用(13条)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l专利法十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
6、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l擅自实施l超出许可范围l再许可问题l注意:包括继承人和专利权人授权的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l难点:为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目的,是否侵权?l欧共体专利公约27条(a):私人方式非商业目的不侵权 讨论稿第二十六条:l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以生产经营目为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等目的,不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包括个人使用或者消费目的。l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进
7、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l根据医生对特定病人的处方临时配制专利药品,并且仅供该病人使用的,不视为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4、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l实施行为:l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l外观设计专利:制造、销售、进口l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未被专利法排除、未被专利法排除l专利实施强制许可l不视为侵犯专利权l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限于发明、实用新型)l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48条)l公共利益强制许可(49)l从属(依存)专利强制许可(50)l注意:支付合理的使用费l不视为侵犯专利权(63条第一款)l权利用尽l
8、先用权l临时过境l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二)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l制造专利产品l使用专利产品l许诺销售专利产品l销售专利产品l进口专利产品l制造专利产品 讨论稿第27条: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加工、制作专利产品。下列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l(一)组装专利产品;l(二)收集已售出的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并重新组装成专利产品;(也称再造)l(三)为生产经营目的回收他人使用过的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包装自己的产品。l专利产品的合法使用人为使专利产品能够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理、更换零部件等维护性行为,不视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l专
9、利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l讨论:修理与再造问题l要考虑产品本身的耐用性、行业惯例、节约财富等综合因素l使用专利产品:l利用专利产品的功能l产品专利由结构特征限定:全部用途l用途发明专利:限于所保护的用途l许诺销售专利产品l21号解释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l讨论:明确表示在专利权届满后销售l规定11条: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他人虽然作出将要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但明确表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才能获得该产品的,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和第63条规定的许诺销售。l广告宣传的举证问题l许
10、诺销售的产品应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l销售专利产品l 将专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规定第29条: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作为自己制造的产品的部件,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产品制造者不能证明该部件的合法来源的,推定其制造了该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l进口专利产品 讨论稿第30条l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专利产品从国境或者边境外越过边界运入境内。l将专利产品进口到保税区内,视为进口专利产品。(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三)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l使用专利方法l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法发直接获得的产品l注意:使用专利方法与使用专利产
11、品的区别l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讨论稿第31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所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采用制造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获得的原始产品。对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使之发生物理、化学变化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属于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但该后续产品不再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四)实施从属专利侵权 讨论稿第32条l未经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l未经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基本专
12、利的专利权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l未经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从属专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既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犯,也构成对从属专利的侵犯。l本条所称从属专利,也称改进专利,是指一项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专利的改进,它在采用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包括在在先申请的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发现了新的用途,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而获得专利权。该在先专利称为基本专利。(四)共同侵权行为(四)共同侵权行为l1、间接侵权l2、擅自许可实施l3、承揽
13、l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1、间接侵权、间接侵权 讨论稿第33条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专利共同侵权行为处理:l(一)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地等帮助的;l(二)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料、中间产品、零部件等,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的;l(三)商标注册人知道被许可人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上使用其商标而不予制止的。2、擅自许可实施、擅自许可实施 讨论稿第三十四条l未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依据,擅自许可
14、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或者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共同侵权。l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许可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l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3、承揽、承揽 讨论稿第三十五条l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4、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
15、l讨论稿第三十六条l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获得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将专利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专业技术标准,标准采用人因实施该标准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构成专利共同侵权。l专利权人参与了有关标准的制定,但在标准发布前未申明其中的有关内容落入其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视为已经获得专利权人的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标准管理组织、标准制定者和标准采用人的有关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l(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二)全部技术特征原则l(三)对比方法l(四)字面侵权l(五)等同
16、侵权(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l2、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l3、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l4、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5、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l6、科技术语和概念的解释l7、笔误的更正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l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一般情况下,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l权利要求书必须有独立权利要求;l独立权利要求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俗说,保护范围最大)l
17、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功能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l讨论:当事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问题 讨论稿第三条 l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依据从属权利要求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所有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必要技术特征。l权利人曾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未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权利人依据其他未曾作为审理依据的权利要求另
18、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l依据专利维持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专利权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有效的,有关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组合在一起,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l问题的提起:公知技术抗辩l一般原则: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l允许的例外:1、公知技术抗辩2、独立权利要求有效(并且范围大于从属权利要求)l保护范围:从属+引用共同限定l一案不再理:(民诉法111第(五)项)2、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l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理论l周边限定说l中心限定说l折衷说(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l周边限定说l权利要求
19、的字面含义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定了周边,不能超出字面含义的范围。l排除了等同原则的可能性l英国的某一历史阶段上采用过这种理论,现不用。l中心限定说l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围绕这个核心,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l本质:保护发明的技术构思。l评价l这一学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十分优厚的,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又失去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使他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这个学说除在德国某一历史阶段上流行过一段时间外,现在也没有人再坚持这样的学说了。l折衷说l以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议定书的表述最为典
20、型:l第69条不应当被解释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仅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可以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及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l折衷说为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讨论稿第一条 折衷解释原则l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为仅由
21、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所限定,而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l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了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仅具有指导作用,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而理解的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l人民法院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3、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 讨论稿第四条l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和澄清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科
22、技术语的含糊不清之处,还可以用于将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相似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和禁止专利权人反悔。l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以外的其他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参考文件。4、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施例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讨论稿第五条【实施例、附图标记和摘要的作用】l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但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及其中的实施例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引用了附图标记的,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不能用于限定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l专利说明书摘要不能用于
23、解释权利要求,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5、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特定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l组合物、化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l功能、效果特征的解释l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不得忽略l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解释l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l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l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讨论稿第七条 组合物、化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解释:l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合物、化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封闭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对待,将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化合物
24、解释为仅由已在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l前款所称开放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所称封闭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所称半开放式,是指组合物、化合物中并不排除对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影响的未指出的组分。l开放、半开放式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7l封闭式结构:由组成,等l开放式结构: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等l半开放式结构:基本上由组成,等l审查指南: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组合物
25、、化合物权利要求)l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l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确定保护范围;l增加、减少组分一般不构成侵权;l变换组分要视效果、功能和是否可以联想到。l开放式、半开放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说明书没有描述其他组分,按封闭式权利要求对待。l讨论稿第八条 功能、效果特征的解释l对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以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明了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具体实施方式为限,作出解释,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l说明书仅描述了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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