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三章产品质量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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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1.什么是产品?2.什么是产品瑕疵?什么是产品缺陷?3.小孩吃果冻被噎死,厂家是否需要担责?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5.小偷将存放于仓库内的彩电偷回观看发生爆炸,能向厂家索赔吗?2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电视机B.桥梁C.海洛因D.原煤3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一般是指人们应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4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内容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处理等四个方面。5(二)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2)用户、消费者;(3)国家质量监督机关 2.客体产品。除外情况有:(1)建筑工程;(2)军工产品;(3)初级产品 6 产品质量法第73条第1款: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2款: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7有人感叹:现在不知道什么东西可以放心大胆地吃:粉丝有毒、奶粉有毒、大米有陈化粮、豆芽有毒、注水的鸡肉、严重侵害人身体健康的嫩豆腐、假烟、假酒、劣质饮料,还有最可恨的假药。有人说还是住在农村种地好啊,吃个放心。但同时又出现了问题:假种子让你颗粒无收,假化肥、假农药让你防不胜防。民以食为天,提高生活质量,连个饭都吃不放心,还怎么提高生活质量。8第二节 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一)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于具备一定生产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其产品合格的,发给生产该项产品的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了许可证管理范围2.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的产品符合检验要求9(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1.认证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2.认证原则:自愿原则3.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合格认证10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又称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认证。具体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11(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由认证机构对企业所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能力,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确认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否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1.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2.认证原则:自愿原则3.认证标准: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12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13(四)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以科学技术和实践检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以特定形式颁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目前我国主要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中心,辅之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1998年,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14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企业监督 2.社会监督 3.国家监督(1)监督方式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2)抽查级别的限制性规定15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立法意图何在?4.免检制度(1)概念 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16(2)内容、意义 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赋予免检产品以特殊权利“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17(3)弊端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自动缺位责任追究出现悖论企业容易放松自我质量约束(4)废除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18食品安全法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19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应该怎样做才算尽到了内在质量保证义务?2.产品包装上应该注明哪些事项?3.举例说明在产品包装上警示标志的种类。4.燃气热水器致人死命,厂家是否需要负责?5.销售者应该尽到哪些质量义务?20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21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包装标志符合法定要求(27)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22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3注: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特殊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要求(28)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4(四)不得违反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29-32)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5二、销售者的质量义务(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销售的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2、3、4同上26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前者各种有关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概念;后者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在性质、责任发生原因、责任主体、责任发生阶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27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一)归责原则 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1.对销售者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对生产者而言,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8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2941: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30(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产品瑕疵责任(瑕疵担保责任)(1)产品瑕疵的概念 瑕疵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在性能上存在毛病;或不符合合同对质量的约定。包括:A.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并且事先未作声明;B.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31(2)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及性质销售者违反对产品质量所做的承诺或保证,而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3)产品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4)销售者的追偿权322.产品缺陷责任(1)产品缺陷的概念及表现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有合理的危险吗?实践中表现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2)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及性质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学上称作“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33欣氟事件 欣氟,是假药或劣药,而非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质量检查应当只有两个结果:合格、不合格。合格的产品可能会造成不良反应;但不合格的药品也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假药,二是劣药。34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假药、劣药和不合理用药所导致的有害反应,不属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36(3)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生产者除非能证明属于三种免责情形之一 销售者 运输者、仓储者民法通则122: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缺陷的产生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37(4)产品责任追究程序(43)4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5)产品责任形式人身伤害责任 3844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9 财产损失责任44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诉讼时效45条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40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1请求权期间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时间45条第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7)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其主张的事实最终无法证明真假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责任。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42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提供遭受损害事实的证据;什么产品引起了这种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将损害事实讲清楚。如果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要举证产品是在哪儿买的,有无发票?什么时间买的?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产品属于42条的三种免责情形之一43此外,司法实践中生产者如能证明下列事实,亦可免责:A.损害是由于用户擅自改变性能、用途或使用不当造成的B.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造成的C.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D.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体质所致E.产品已过有效期限F.产品已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44(8)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企业产品质量责任所达成的承担风险的协议。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但不包括产品自身质量不合格的损失。3.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1)责任性质(2)责任的判断依据(3)归责原则(4)赔偿范围(5)责任承担主体(6)诉讼时效(7)免责条件45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一)概述(二)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49-56)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49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0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51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5246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536.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54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56(三)行政责任的形式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47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49、50、52、61 6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65、6865: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68: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49(三)其他刑事责任6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502000年修正案修改的地方:1.处罚基数。过去: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难于操作);现在:案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2.强化了执法力度。对进行生产的机器设备及其货物可以查封、扣押;可以进入现场。3.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51产品质量法与消法的关系前者主要是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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