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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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建立施工管理个人业绩档案,按照项目经理的职责考核,确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取消或调整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的各类项目经理。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市)、省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授权的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手册 第五条 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记载制度,推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的个人业绩档案,它贯穿于项目施工全过程,是对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手册》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监制,项目经理个人保管。 第七条 《手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经理自然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经营行为、培训记录、其它情况等。 第八条 《手册》中的考评意见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并盖章核准。在外省、市施工的项目经理考核,由省驻外办事处核准,无办事处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九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年检一次。 第十条 年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2月份,时间为两个月,年检的统一落款时间是当年的12月28日。年检实行"专用印章"管理。 凡领证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项目经理资质一律无效,并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 年检实行通告制度。即对项目经理的升级、降级、取消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或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证书》和《手册》; (二)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检。 (三)资质管理部 门 在审查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核查做出结论; (四)各地、各部门应将年检的情况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应包含年检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建议,以及经年检的项目经理名单等。 第十三条 资质年检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年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年检;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省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省建管局负责年检。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结论由有权的资质管理部门记录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代表工程达到要求,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代表工程达不到要求,或发生过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年检期内(即二年)没有工程记录的,为"不在岗"。 第十六条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年检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认定注册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报。 第十八条 年检代表工程条件是: (一)一级项目经理条件: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 (二)二级项目经理条件: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正在担任或担任过一个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工程项目; (三)三级、四级项目经理条件:有工程项目记录。 第四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按照资质管理部门核定的专业类别及级别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二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制度。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证书应暂押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结束后,再发还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认真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实行定位管理。项目经理应在所属企业的管理下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流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凡企业资质证书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单位不一致时,不能参与招投标与施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流动。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由接收单位所在市签署意见后报省建管局换证;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以后方可申请调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施工现场实行挂排上岗,项目经理的上岗证与安全帽的佩戴,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作出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遗失《证书》者须登报作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发 《证 书》。如再遗失,则不得再补领《证书》,须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遗失《手册》的一律不再补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每位项目经理在年检期内(二年中)必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对培训情况登记在《手册》中,作为考查项目经理参训依据,并纳入项目经理资质年检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年检期内(二年中)对项目经理的培训分政府培训和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业培训两种。其中政府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的具体组织是: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二级项目经理由省辖市、省有关厅(局)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级项目经理由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培训的内容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文通知,社会中介及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经营管理情况自定。 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可跨地区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要求进行,不得自行组织或强行重复培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业绩和培训情况,可作为项目经理升级和申报优秀项目经理、文明项目经理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项目经理,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及《手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证书》、《手册》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手册)、降级、取消资质的处罚。其中一、二级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需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三、四级资质降级及取消由市、省有关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发生一起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取消其项目经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在两年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在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项目时,其所承担的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范围,无证或越级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应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承担,除停止其施工外,还应追究总包单位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企业、香港特区企业、澳、台地区企业在我省承担 工 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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