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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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2、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建管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原则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采集方式 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六条软件支撑 市城乡
3、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七条体系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合同履约、奖励、惩罚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60%。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40%。第八条首次评价基准分 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其诚信综合评价基准分为75分。第九条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C=B60%Z动+Z原20
4、%A动+A原20%N1N2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行为评价得分。Z动、A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得分总和,Z原、A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得分总和。N1、N2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第十条特别规定 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三章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第十一条业绩自动采集 企业通过招标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
5、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通过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第十二条纳税信息采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评价采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惩罚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市级工法等企业奖励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填写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十四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
6、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等奖励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惩罚信息,企业应在获取有效文件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二)有效文件;(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一 鼓励企业主动申报诚信信息。企业主动申报的奖励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惩罚信息,按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二 应由企业申报的奖励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应由企业申报的惩罚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惩罚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
7、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应按责令要求及时申报。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十七条现场评分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行为评价。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现场行为评价结果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且每个项目只评价一次。第十八条现场评分要求一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
8、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现场评分要求二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二十条现场评分要求三 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施工单位拒绝配合评价工作,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且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论视为有效。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分要求四 合同履约须在工程项目现场进
9、行评价的,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分中止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分。因故须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分终止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信息审核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
10、系统公示。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五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一 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二十六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二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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