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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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 建设社保费管理 发布日期: 2014-05-16 查看次数: 60 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
2、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代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划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因施工任务不足,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困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实施调剂。第四条 建设社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项目之一,是建筑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本细则中实行统一筹集管理的建设社保费原则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收缴标
3、准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适时调整。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社保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负责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社保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社保
4、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二)负责对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全区建设社保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调剂金的筹集和风险积累金的测算、提取、管理和使用;(六)负责自治区建设社保费财务核算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完善;(七)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对划拨、
5、调剂给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八)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八条 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社保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二)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四)负责对划拨和自治区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检查和指导;(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送。为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六)负责对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七)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第九条 旗县(市、区)建设社保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社保费
7、筹集管理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四)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工作。第三章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第十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第十一条 建设社保费实行统一收缴后,其资金性质不发生改变,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列入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决算造价。第十二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一)建设社保费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工程
8、项目竣工后,对工程项目执行预决算和工程量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承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应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决算资料,办理建设社保费结算手续。(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社保费缴费手续。(三)各级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财政分期拨款额为基数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并按照规定标准预缴建设社保费;其他工程项目如确因规模较大,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可以与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
9、额的60%;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2亿元以上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其余部分的缴纳时限应在分期缴纳协议中予以明确。(四)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社保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社保费缴费证明(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验明建设社保费预缴和结算手续。第四章 建设社保费的使用第十四条 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应向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基础信息、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信
10、息。进入我区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向承建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送企业有关基础信息。第十五条 为建筑业企业制作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应记录如下内容:(一)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3企业建设社保费管理负责人、专管员身份证明;4. 企业在册职工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5.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6. 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7. 企业上一年度支付职工社保补贴的人数和支出总额的证明材料。(二)外埠建筑业企业。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
11、境施工备案证明;4企业建设社保费负责人和专管员身份证明;5. 企业在册人员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6企业派遣承建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7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第十六条 建设社保费的划拨。(一)划拨程序。1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已按规定缴纳建设社保费的,可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后,向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划拨申请;2建筑业企业申请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划拨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3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填报的划拨申请进行审核,总承包企业申请划拨承建工程建设社保费时须
12、经建设方确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划拨社保费时须经承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拨工作;4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建筑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规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劳务分包款包含建设社保费的额度。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中注明的建设社保费额度,向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划拨。(二)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申请划拨需提交以下材料:1自治区内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外埠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见附件4);3企业法人委托函及企业社保经办人身份证件;4.内蒙
13、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确认单(见附件6)(三)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划拨需提交以下材料:1.自治区内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外埠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3企业法人委托函及企业社保经办人身份证件;4该工程项目派遣人员花名册;5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分包项目建设社保费的计取数额)。(四)划拨标准。1.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均以缴纳总额的90%计算。2.劳务分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均以分包合同中应计取建
14、设社保费的数额划拨。(五)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社保费的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执行。目前,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人工费的8%计取,并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应当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建设社保费的调剂。(一)调剂原则和范围。1.调剂原则:引导社会再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推动自治区各类建筑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解决建筑业企业间建设社保费负担不平衡问题。2.调剂范围:凡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的自治区
15、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或农牧民工较多,积极为员工(包括农牧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施工任务不足,企业建设社保费收入不能满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造成企业职工参保困难的。(二)调剂金的计算方法。1.全区建设社保费的调剂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2.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社保费=计算期可用盟市上解调剂金。3.计算期建筑业企业社保资金短缺额=企业支付的从事建筑施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上期企业建设社保费结余计算期建设社保费划拨收入)。(三)申请调剂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2.内蒙古自治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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