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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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09〕1552号 各区(县)建交委、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 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证书的安全监理员。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对象实施记分,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实施处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考核,是根据对其施工、监理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按照《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一)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第五条 人员的考核是指按照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附表二至七),对其进行记分、考核和处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当企业、人员达到“需整改”或“不合格”标准时,即进行处理。已经按照“不合格”标准实施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分值不再累计计算。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 (二)“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少于5个。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监理)工地总数比例20%; (二)“不合格工地”达到5个。 第九条 人员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市安质监督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二)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本市企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1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需整改”的,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第十三条 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为“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市人员的,暂扣相关证书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二)外省市企业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3个月;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129号)废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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