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修订研究述评及展望——兼谈我国体育法治形态与价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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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22卷)第8期Vol.22,No.8,2023体育人文社会学收稿日期:2023-05-23作者简介:贾文彤(1968-),男,河北石家庄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体育法 修订研究述评及展望兼谈我国体育法治形态与价值贾文彤1,李寒冰2,夏 琰1(1.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河北体育学院 社会体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41)【摘 要】:基于文献资料、规范研究以及逻辑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 体育法 修改的成果进行梳理、分析,探讨我国体育法治形态与价值。研究认为:体育法 修改的研究体现了当前我国的体育法治形态,即以形式法治研究为原点,现有研究实
2、现了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理念的转变,兼具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形态,并没有完成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跨越。实现体育中国式现代化应该推进树立实质法治理念,实行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综合模式。【关键词】:体育法 修改;体育法治;中国式现代化;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中图分类号】:G8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648(2023)08-0019-09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体育(全民健身)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体育的制度建设也相应地提出了较高要求,体育法学研究视角也在不断增加和转变。这些研究成果间接反映出我国体育法治价值与形态的变化,本文即是对体育法学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纳,
3、通过对 体育法 修改内容的变化与变迁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进行总结和反思。1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理论论证概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选择,关系到法治内涵的界定、关系到我国法治原则制度与路径的选择,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走向、成效甚至成败1。我国法学界围绕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进行了多年的理论论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选择,对我国法治的内涵、原则、走向甚至成败都有直接的影响。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子学科,体育法治作为法治的下位概念,很多时候只是当作法治理论,对于体育法治并没有认真地体味和研究,所以,诸多体育法治的文献只是想当然使用法治这个概念。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是法治的一对基本范畴,或者说是两种
4、模式,它们具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形式法治的特征:(1)强调依法而治,突出法治的工具性意义;(2)强调秩序,重视法律的形式要件;(3)注重效率和形式上的平等。实质法治的特征:(1)强调法的统治,突出法的目的性价值;(2)主张政府和民众都要守法;(3)注重法的本身合法性问题;(4)关注社会正义和对人权的尊重2。两种模式常常出现争论,论争的焦点是到底实行哪种法治?倡导形式法治的学者大有人在,国外如富勒、拉兹;国内如黄文艺、魏治勋等。倡导实质法治的学者更是如过江之鲫,这大概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有关。我国没有现代法治的传统,家庭伦理发达,缺少逻辑的形式理性,无法产生稳定的、完全去除身份关系的法律制度。但
5、是,存在传统的正义观和理性观3。除开上述两种模式,还有第三种观点,可称为综合论,即两者互益互补。代表学者如车传波,他的论文题目就是 综合法治论兼评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该文献的核心论点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具有共同点,应该相互借鉴和吸收其合理内容4。体育法学领域缺少这种观点的碰撞与交锋,所以,在一些问题上人云亦云,造成体育法学特色的缺失。19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22卷)第8期2 体育法 修改形式法治形态与实质法治形态变换综述2.1 文献查询体育法 修改是体育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点、焦点,想要尽可能地将发表在各类期刊上的 体育法修改论文“一网打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当然,发表在体育
6、类核心刊物上的相关文献是重点,但是,不能排除发表在其他类刊物上的文献,这是其一;再者,到底以何种方式查阅更能全面查询到所需文献也不是一件易事,比如以主题查阅 体育法 修改,显示313条文献题目,仔细阅读一些文献发现,一些文献与体育法 修改并没有关联,比如宋彬龄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的最新修改和完善 论体育赛事的法律调节 等,类似文献不少。以篇名进行搜寻,目前有101篇文献,总体感觉,似乎没有完全覆盖。有意思的是,加或者不加书名号对于 体育法 修改来说都可以检索到若干文献,相比而言,加书名号检索到的文献更多一些,几乎比不加书名号的多一倍。另外,还可以以关键词查询,文献条目更少,以全文查阅,文献量
7、达到1万多篇,不难想象,与 体育法 修改不相关的文献可能更多。鉴于此,本研究认为,以篇名 体育法 修改为主,结合其他方法为辅,尽可能全地收集相关文献,为研究打好基础。另外,笔者曾经与体育法学前辈学者于善旭进行过交流,于先生认为,有价值的 体育法 修改文章有一百余篇,与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查阅到的文献大体相似。2.2体育法 修改凸显形式法治形态的相关研究2.2.1体育法 修改形式法治形态研究的出现1995年,体育法 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的审议,颁布实施,“使我国体育工作从此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最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高大里程碑。”5原国家体委
8、政法司的张剑与其他一些学者纷纷撰文宣传刚刚颁布的 体育法,其中在一篇文献中张剑认为,体育法 的颁布和实施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填补了国家立法领域的一项空白,丰富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无高层次法律可依的历史,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的良好开端6。这一阶段的体育法学论文主要围绕于此,学者们对体育法治在这一时期的认知高度统一为:体育法 是为实现有法可依而诞生的工具性要件,也就不难推断体育法治的初期必然是以形式法治的形态而出现。2.2.2体育法 修改形式法治形态的确认2.2.2.1 呼吁 体育法 修改形式法治形态研究的正式开端蒙雪等学者的 试论我国 体育法 的修改、完
9、善7这篇文献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对体育法内容缺失或者需要明确内容的阐释,具体如对于改革新事物、新成果,体育法 应予以确认;对于行政处罚的条件、种类、幅度以及行政救济应该明确规定等。另一方面,关于立法技术,作者提出了三种修法技术:另行制定一部新法、在原法基础上修订、制定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第一、三种不可取,唯有第二种可行;紧随其后的是刘凤霞的硕士论文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全面论述了修改 体育法 的必要性、可行性、总体思路、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的修改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8。随后,各种 体育法 修改的会议不断召开,比如天津体育学院召开的修改
10、体育法 研讨会。贾文彤关于 体育法 修改的文献应该是对前一时期相关文献的总结和思考,他的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改研究的思考 一文从法理学视角对 体育法 修改研究进行了阐释,其中谈到基础理论,认为体育法律的价值和生命在于对体育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当受 体育法 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不再存在或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原有 体育法 失去了所调整的对象,从而为其设定的行为规范已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再存在的体育社会关系往往又为一种新的体育社会关系所取代26。由此,体育法修改成为可能乃至必须。2.2.2.2 对体育构成及相应组织的研究韦志明、辛松和探讨了学校体育在 体育法 中的法理问题,认为
11、学校体育与其他章节在功能与内容上没有呼应关系、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平衡、义务性规则的效力性不强等法理问题11,进而,宋亨国、周爱光的论述更是确认了这种法理:学校体育修法循证分析应立足于国家总体布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形成系统的法律文本,为最终立法作出积极探索12。杨国庆和闫成栋首先明确了修改体育法 中竞技体育内容的三大目标:为深化竞技体 20育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为发展新型竞技体育关系拓展制度空间,为保障运动员权益确立根本遵循。在此前提下,设计了一些具体做法,包括制定 职业体育条例,将竞技体育一般规律的条款提至总则部分,进一步推动内部治理规范等13。在我国体育法规体系中,竞技
12、体育的法规最多,这与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竞技体育有关。上述文献是修改 体育法 研究中少有的较为全面论述竞技体育法律问题的。除此之外,还有文献论述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制度的,认为修改体育法 应该明确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管理权限,完善体育诉讼制度,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以确保运动员在稳定的注册交流制度下,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公平获得参赛资格。学者张笑世的关注点着重在“社会体育”的理论基础方面。兰薇专门探讨了 体育法“社会体育”章节修改的历史渊源和新时代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进路。文中特别指出,“社会体育”应该改名为“全民健身”14,这一点与张笑世的观点相左,应该是受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影响。但总体
13、来看,由于“社会体育”涉及面大,层次复杂,理论基础尚存在空白。2.2.2.3 对具体条款的研究首先对反兴奋剂条款的研究。兴奋剂是体育领域的一个毒瘤,因此,反兴奋剂问题是发展体育事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有作者认为,体育法对反兴奋剂问题规定过于原则化,已严重滞后于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为此,体育法 修改应重点关注反兴奋剂领域中的基本问题管理体制、信息公开机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更好解决这些问题,最好设立专章。学者马宏俊没有简单沿循前面文献的研究思路,认为我国反兴奋剂法规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包括四个层次:(1)国际公约;(2)国际组织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3)国内立法;(4)国内体育
14、组织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15。学者马宏俊另一篇反兴奋剂的文章全面回顾了反兴奋剂从法规向法律演进的历程,特别在2022年6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的 体育法 增设“反兴奋剂”专章,对此作者认为,对国家反兴奋剂制度的建立、规范的制定、反兴奋剂机构的设立以及反兴奋剂教育、科研和国际合作等问题都做了纲领性规定,解决了我国反兴奋剂治理所依赖的法律性文件位阶较低、重点难点问题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16。另外,对体育纠纷解决方法的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能够体现出体育法学的特殊性,学者郭树理的博士毕业论文即以此为题,而其中的体育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手段最能体现体育法学的特殊性。体育法 修改中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献也
15、不少,有研究认为 体育法 有解决纠纷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体育仲裁没有启动,体育仲裁较强的实践性获得了法学界和体育界的广泛支持,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17。姜熙的研究更加明了、直接,建议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在明确“体育纠纷”概念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特别要建立我国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18。除此之外,对法律责任加以探讨。韩梅、张连认为,体育法 法律责任条款一共6条,尽管数量不多,但是问题不少19。一是民事责任规定太少;另外,重视竞技体育,轻视群众体育;再者,对一些法律行为缺少法律规定,出现问题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作者特意举出了观众暴力、反兴奋剂的法律责任问题。胡伟
16、、程亚萍专题探讨了体育法 的法律责任问题,他们认为,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忽视了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同时,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有关体育社团方面的法律救济缺失,也未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20。由此看出,法律责任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内容。2.2.3 体育法 修改形式法治形态研究的深入发展体育法 自诞生后共经历了 2009 年、2016 年、2022年三次修订,在修订历程中,体育法学蓬勃发展,形式法治的形态日渐丰满。北京奥运会后,大约到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开始主导 体育法 修改。至此,民间呼
17、声转为政府意志。体育法 修改的文献增多并开始出现“专题”研究的特征,形式法治形态内容的探讨,不只在宏观角度追求视角全面,而且集中探讨一个专题,使研究更加细化、精深,理论认识和理念不断加深、改变,从内在的角度看,主要沿循了功利主义、形式法治的思路,追求法律完备、健全,讲究效率。从实质法治形态看,前文曾言,杨远平等作者的论文已经出现了实质法治形态的萌芽,即提出了人权。后期研究更是向纵深转向,这与我国的传统以及当今的国情、政治和经济密不可分,其专门讨论 体育法 中的体育权利。贾文彤,李寒冰,夏 琰:体育法 修订研究述评及展望兼谈我国体育法治形态与价值 21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22卷)第8期
18、相关文献还包括 从修正到修订:我国 体育法修改的模式选择(卫学芝,汪全胜.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10):136-144)、体育法 修改理念重塑和篇章重构(姜世波,王睿康.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0(12):28-34)以及 体育法 修改中反兴奋剂制度之完善(张甲龙.体育科研,2021(6):23-29),等等。2.2.4 借鉴学习 体育法 修改体现形式法治形态的重要环节首先是姜熙的研究。他的研究所涉国家比较多,比如日本、澳大利亚等。代表作是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 体育法 修改研究基于30国体育法的文本分析,文中比较了30个国家的体育法律文本,认为体育法 的修改应该从体育价值定位、关键性概念
19、界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提升和完善21。其次是周爱光教授的探讨,他论述了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的 体育法,使我们开阔了眼界。对于这些国家或组织的 体育法 修改,在陈述各自优点基础上,特别讨论了各国的差异。比如美国,1978 年的美国 业余体育法 和1998 年修改为 泰德 斯蒂文森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 的法律文本体现了以权利义务为主线的法律内容,为我国 体育法 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盟是一个区域性组织,在欧盟体育法中强调充分考虑体育的内在特殊性、体育的社会教育功能、体育的道德规范以及保护运动员、特别是年轻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等,同样,为我国 体育法 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22。其实,周爱光教授的
20、核心思想主要还是体现在对日本 体育法 的研究上,他认为,日本对 体育振兴法 进行了多次修改,使得日本的体育法律体系连贯性强,目标清晰,涵盖面宽,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23。在专门研究日本 体育法 的修改文献中,他的探讨更加细化,在全面阐述日本修改 体育法 的具体过程基础上,主要回顾日本 体育法 修订的社会背景与过程,从序言、基本理念、国家责任、体育基本计划、体育产业和体育仲裁以及体育行政管理 6个方面阐释了日本 体育法 的新变化24。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法律渊源极深,因此,日本 体育法 的修改对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比较典型的还有向会英的 瑞士体育运动促进联邦法 研究,探讨了该法的立
21、法背景、结构框架和内容特点,其中结构框架包括 8 章37 条规定,涵盖总则、项目与计划支持、教育与研究、高水平体育、公平与安全、组织与财政、实施与行政措施以及最后条款,彰显了促进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整体教育和加强社会凝聚力的立法目的。2.3体育法 修改研究转向实质法治形态相关研究2.3.1体育法 修改的实质法治形态萌芽体育法学出现之初,这方面的文献数量相对较少。在 体育法 修改研究的时间轴上杨远平的 关于修改 体育法 中几个问题的探讨(2006)9和郭为禄等作者合作的 修改 体育法,完善我国体育法律体系(2008)10两篇文章具有代表性,他们的研究内容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指导借鉴。杨远平的论文从个
22、人权利、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化、体育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 体育法 修改应该从这几方面考虑。郭为禄等作者的论文发表稍后,但是,论述更为全面,除了体育管理体制和个人权利外,还论述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培育和规制以及法律责任问题,这些都为后续研究打开了思路。同样,何殿英的 体育法 修改的宪法学思考(2006)发表时间较早,与杨远平的论文为同一年,认为 体育法 的正当性来自宪法的规制、价值取向也与宪法相同,为此,体育法 修改应该体现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以及权利救济原则等25。随后,各种文献纷至沓来,其中特别是个人权利的提出更是使体育法 修改显现出实质法治形态的萌芽。
23、简言之,实质法治形态的研究稍晚于形式法治形态研究,但是,在随后的研究中实质法治形态的研究如影随形,由此可看出,体育法 修改研究的学者们对 体育法性质的认识在不断加深,传递出了一种渴望实质法治形态的强烈信息。近些年,体育法 修改的法理学研究渐多,较有代表性的如张笑世的 以问题为导向的修改与完善试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改27,田思源的 体育法 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我国 体育法 修改理念分析兼论 体育事业促进法 的制定 以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改的根本遵循28等等。其中张笑世的论文提到以问题为导向去进行原则性的 体育法 修订,不再是有问
24、题继而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而是以一种思想、一种原则来通过法的形式解决问题,是坚决的“法”治理念,是实质法治的前期基础。而田思源的论文只看题目就能联想到 22实质法治的内容。2.3.2 实质法治形态的进一步显现之一目的、理念、价值取向的探讨这方面的文献较多,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李先燕,她的博士论文即以 体育法 修改的价值取向为题。在文中她多维度多角度探讨了 体育法 修改的价值取向,具体以客观依据为例,包括了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和体育改革等方面,论述较为周到、详尽29。除此之外,李先燕还与导师于善旭先生合作,写出了若干类似文献,包括 论修改 体育法的目的、原则与取向30、论修改 体育法
25、的现实紧迫性与可行性 等31。她的论文中体现出目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的研究是对法治功能进一步明晰的路径,她强调了法治中对于人性的彰显,但不排除我国体育法治仍是政治范畴的理念。值得一提的是唐绍均的文章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修改的宏观态势与应对方略32,文中作者认为,修改 体育法 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竞技体育领域“法律规范新创”的过程,“人无我有”与“人有我特”的“法律规范新创”方能彰显 体育法 修改本身的意义与价值。同样,姜世波和陈浩的文章也值得一读。姜世波通过比较 教育法 和 体育法 的篇章结构和立法观念,认为现行 体育法 未体现以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中心的立法观念,是其执行力低、法律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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