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是否谨慎勤勉:裁判标准及构建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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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法律评论 2023 年第 4 期 108 资产管理人是否谨慎勤勉:裁判标准及构建路径 孙红庆 摘 要:如何构建资产管理人谨慎勤勉的司法裁判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既需要引导和促进受信人谨慎勤勉,保护委信人的信任,也需要激励受信人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分野正是法律平衡保护该等法益的设计,也因而使得信义法的谨慎义务具有独特性。基于对我国一线城市近五年相关司法案例的特征与说理论证的梳理,可知我国资产管理人谨慎勤勉的司法裁判标准之构建需求聚焦于私募资管产品,且行为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关系问题是司法需求上的核心问题。美国以相应起诉标准避免管理人诉累和动辄得咎的政策考量可以参考
2、,谨慎投资人规则中的“谨慎委托规则”以及区分“行为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商业判断规则值得借鉴。关键词:资产管理;信托;商业判断规则;谨慎义务;信义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3)04-0108-17 引言 资产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谨慎勤勉义务及是否需要对投资损失承担责任,近年来在资产管理行业风险处置实务和司法案件中已经成为争议的重要焦点之一。我国信托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笼统规定了资产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1基于我国以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下称
3、资管意见)和资产管理的各细分领域规范中亦有非常具体和细化的规定。2但问题在于,这些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监管规定,而非司法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下称九民纪要)第七部分笼统性地规定了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和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但对于谨 作者简介孙红庆,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信托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
4、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2 郭强主编:中国资产管理:法律和监管的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36 84 页。资产管理人是否谨慎勤勉:裁判标准及构建路径 109 慎勤勉的司法裁判标准并没有展开。2023 年 1 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强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及还原金融业务实质3,但金融监管规则并不等同于金融司法裁判标准。如何构建资产管理人谨慎勤勉的司法裁判标准,依然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频繁出现的投资“爆雷”及投资者维权事件4,使得谨慎勤勉司法裁判标准的构建已经迫在眉睫。司法裁判标准的明晰能够使得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形成合理预期,有助于争议的
5、理性解决。司法裁判标准的缺失或模糊,则容易使得投资者维权事件非理性化,各方试图通过非法律途径“角力”。而且,裁判标准不一,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也可能使得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因难以信任而减少合作,减损社会因分工合作而致繁荣的程度。目前,我国学者已对谨慎勤勉司法裁判标准开展了相关研究,但研究也存在明显的欠缺之处。一是国内学者侧重对美国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人规则进行介绍和建议移植,或主张信托法证券法在资管领域的扩张适用,但由于我国的信托主要是营业信托,集合信托计划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适用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相应建议存在偏差,而信托法 证券法扩张适用的主张与资管产品类型化背景下的司法实际需要亦有距离
6、。二是谨慎勤勉司法裁判标准主要是基于司法裁量的视角,有些研究偏重立法论而缺乏对本土司法案例和司法需求的实证分析。三是美国资产管理中的谨慎勤勉司法裁判标准也在动态和细化发展,没有对美国相应标准的细化研究,也难以有效地进行比较和借鉴。因此,笔者将首先从法理基础上探讨谨慎义务及其独特性,而后通过梳理中国一线城市近五年司法案例以反映我国裁判标准构建需求,再尝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比较和构建,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应谨慎勤勉裁判标准的建议。一、信义法理论中的谨慎义务及其独特性(一)信义义务中的谨慎义务 很多学者主张信义义务由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共同构成。5Tamar Frankel 提出,信义义务系为降低信义
7、关系中委信人的风险而存在。委信人面临两项风险,一是受信人滥用委信人所交托的财产或权力而引发的风险,二是受信人可能未尽职履责而引发的风险。信义义务从而分为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6谨慎义务涉及受信人服务的质量,受信人运用其专长和其自由裁量权是委信人所需要的,但委信人难以予以监督,而社会不容许存有不受限制、不用负责的权力。因此,谨慎义务可视为在承认受信人专长和自由裁量权基础上对受信人服务的外围约束。7Paul B.Miller 提 3 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载法律适用2023 年第 1 期,第 11 12 页。4 比如涉及中江信托、中信资本等管理人的投资者维权事件
8、。参见陈嘉玲、郑利鹏:中江信托:“危险”的尽职调查,载中国经营网 2019 年 3 月 9 日,http:/ 亿产品踩雷 5 家上市公司 受害投资者多达千人,载金融界网,http:/ 也有学者主张谨慎义务不具备信义关系上的独特性,从而不认为信义义务包含谨慎义务,下文将详述。6 Tamar Frankel,Fiduciar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06.7 Tamar Frankel,Fiduciar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69 170.经贸法律评论 2023 年第 4 期 110 出,忠实义务
9、作为信义义务几无争议,谨慎义务也属信义义务,而将其他义务作为信义义务则没有说服力。8Claire A.Hill 和 Brett H.McDonnell 认为,从最抽象的仅一个义务的角度,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则为积极追求公司最佳利益的义务;如分为两个义务,则为忠实和谨慎义务。9Julian Velasco 提出,谨慎义务与忠实义务紧密关联,虽然有很多不同,二者在根本上是类似的。10 在资产管理的信义义务结构中,投资者(委信人)资金和管理人(受信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相结合。投资者期望借助管理人投资管理的专业能力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管理人通过汇集和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收取管理费等报酬而从事营业;汇聚的资
10、金和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结合可以引导资金流向更有价值的地方,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这种结构有其固有的风险,即基于投资管理事项的专业性,管理人怠于施展其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能谨慎决策时,投资者难以辨识投资损失到底是因市场风险还是因管理人未能谨慎勤勉,而且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的合同(信托合同/资管合同/基金合同/理财合同等)也难以事先就未来的、尚未发生的具体事项进行全面约定。这需要司法在事后适度介入,以使得信义义务结构的运用能够趋利避害,降低交易成本。11否则,人们不再依赖他人而转为依靠自己,或者减少相关需求,导致社会将难以有效分工合作并因而繁荣。12谨慎勤勉的司法裁判标准是降低交易成本(包括司法成
11、本)的一项利器。13(二)谨慎义务的独特性问题 关于信义关系是否引致独特的谨慎义务,学界亦存有争议。反对信义法谨慎义务独特性的观点,主要认为信义关系上的谨慎义务与侵权责任相比并不具有独特性,故没有必要特别构建信义关系上的谨慎义务而致法律义务重叠。Deborah A.DeMott 和 D.Gordon Smith 认为,很多不在信义关系中的人也负有谨慎义务,谨慎义务并不具有信义上的独特性。14Matthew Conaglen 同样认为,很多信义关系中的受信人(比如信托受托人、董事、律师)负有谨慎义务,但很多信义关系受信人以外的其他人也负有谨慎义务,谨慎义务并不专属于信义关系的受信人。而且,谨慎义
12、务的程度对于不同的行为人而言是不同的,但该等不同是程度的不同,与是否系信义关系中的受信人无关。信托受托人负有谨慎义务,信义法将信托谨慎义务移植到信义法的其他领域,但随着“过 8 Paul B.Miller,A Theory of Fiduciary Liability,56 McGill Law Journal 235,281(2011).9 Claire A.Hill&Brett H.McDonnell,Stone v.Ritter and the Expanding Duty of Loyalty,76 Fordham Law Review 1769,1779 1796(2007).该文基
13、于公司法上的案例发展,将董事的忠实义务再细分为传统的忠实义务和善意义务(good faith)。10 Julian Velasco,A Defense of the Corporate Law Duty of Care,40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647,697(2015).11 Robert H.Sitkoff,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Fiduciary Law,91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039,1044 1045(2011).12 Tamar Frankel,The Rise of Fidu
14、ciary Law,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18 18,2018;also see https:/scholarship.law.bu.edu/faculty_scholarship/345.13 Max M.Schanzenbach&Robert H.Sitkoff,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 and Market Risk:An Empirical Analysis,14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129,132 140(20
15、17).在该论文中,作者依据金融数据而较为宏观地论证了谨慎投资人规则在整体上提升了信托受托人对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14 Deborah A.DeMott,Beyond Metaphor:An Analysis of Fiduciary Obligation,1988 Duke Law Journal 879,915(1988);D.Gordon Smith,The Critical Resource Theory of Fiduciary Duty,55 Vanderbilt Law Review 1399,1409(2002).资产管理人是否谨慎勤勉:裁判标准及构建路径 111 失”在 20
16、 世纪的发展,前述移植已不再像以前一样重要。15 支持信义法谨慎义务独特性的观点,则从其与侵权法谨慎义务的区别上来论证。Paul B.Miller提出,信义法的谨慎义务在起源、定位和内容上均是独特的。从起源来看,侵权法的谨慎义务要求一个人保持适当的注意,以避免对他人施加可合理预见之伤害的风险,这并不需要双方建立独特的法律关系;而信义法的谨慎义务起源于信义关系的成立。从定位来看,侵权法的谨慎义务主要约束行为,信义法的谨慎义务则为约束自由裁量权。从内容来看,侵权法的谨慎义务主要内容为合理的注意,而信义法的谨慎义务还包括合理的勤勉和技能,信义法的谨慎义务标准与侵权法上的一般过失标准也不同。16Jul
17、ian Velasco 则从公司法上董事的谨慎义务着手,从驳论和立论两个角度论证谨慎义务不是忠实义务的附属物,而是包含在信义义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驳论的角度,基于谨慎义务而判决董事承担责任的案件数量少,并不是谨慎义务不存在的有力证明,因为董事行为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并不等同;基于法官对商业缺乏专长,法院对过失的判断并无充足把握,但如果完全没有谨慎义务案件,则董事没有这方面的警醒;对董事谨慎义务的履行不可能完全不约束,市场力量不足以消除不当行为;不是更高的谨慎标准,而是较低程度的实施标准,使得董事谨慎义务属于独特的信义义务,行为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分野正是建立在信义考量上。17从立论的角度,Ju
18、lian Velasco 认为,从起源上看,谨慎义务在比较早的案件中即已存在,谨慎义务的作用主要在于吓阻而不是赔偿;忠实义务并不能充分识别出利益冲突,忠实义务的作用比较弱;忠实义务并不足够,因为信义关系中委托人寻找受托人最重要的是期望其运用技能和勤勉行事,利益冲突的可能是第二重要的考量,至少谨慎义务不能缩水;法律影响人们的行为,规定董事的谨慎义务,仍有促进其履职的作用。18John Goldberg 提出,信义法的谨慎义务和侵权法的谨慎义务既有相同点又有重大区别。相同点在于,没有不当行为就没有责任,行为标准主要是客观的。但信义法的谨慎义务有两点重大不同,使得信义法的谨慎义务是独特的:通过约定可
19、以减免信义法谨慎义务的责任;基于商业判断等规则,法院对信义法谨慎义务的态度系“较低程度地实施”19。综合来看,信义法的谨慎义务与非信义法的谨慎义务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具有独特性。第一,从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起源来看,其借鉴了罗马法和民法体系中的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标准以及英国寄托关系的法律规则20,并非从起始就完全独立地发展起来。英国法院也并 15 Matthew Conaglen,Fiduciary Loyalty:Protecting the Due Performance of Non-fiduciary Duties,Hart Publishing,2010,p.35 39.16 Pau
20、l B.Miller,A Theory of Fiduciary Liability,56 McGill Law Journal 235,282 283(2011).17 Julian Velasco,A Defense of the Corporate Law Duty of Care,40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647,649 682(2015).18 Julian Velasco,A Defense of the Corporate Law Duty of Care,40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647,683 695(201
21、5).19 John C.P.Goldberg,The Fiduciary Duty of Care,in Evan J.Criddle,Paul B.Miller&Robert H.Sitkoff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Fiduciary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406 414.20 Joshua Getzler,Duty of Care,in Peter Birks&Arianna Pretto-Sakmann eds.,Breach of Trust,Bloomsbury Publishing,2002,p.
22、46 47.经贸法律评论 2023 年第 4 期 112 未将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限制在衡平法的管辖下,合同法和侵权法也能够适用于受托人的过失行为,以此保护受托人免予过重的责任负担。21第二,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看,确如 John Goldberg 所述,商业判断规则导致司法对谨慎义务的态度系“较低程度地实施”,而且信义法谨慎义务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侵权法的谨慎义务没有这种特点。第三,基于信义关系的特殊性,受信人在履行谨慎义务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当代,委信人主要是期望受信人运用专业技能及勤勉、充分履行谨慎义务。法律需要引导和促进受信人谨慎勤勉,保护委信人的信
23、任;同时也需要激励受信人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而非为自保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行为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分野正是法律平衡保护该等法益的设计。我国已有学者提出重视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22,提及“重大过失”标准23,或“严重有悖一个从事同行业的人在类似情形下应有的注意义务,严重偏离行业惯例和标准”之标准24,亦有司法工作者和学者结合个案尝试对司法裁判标准直接提出一定的具体化建议,主张对商业判断不宜过度介入和干预,可以结合程序综合认定。25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本身就是高度行政导向的26,行为标准的规范较多而司法介入的历史较短,但我国近年来也积累了不少案例。一方面,如没有系统梳理中国代表性司法案例面对
24、的真实问题,可能使得法律移植“不接地气”,相应的法条或概念被搁置。在东亚最早移植信托法的日本,学者已提出,虽然日本已经就信义义务进行了诸多立法,但司法对受托责任的理解与裁判却显得模糊和迟缓。27另一方面,在我国司法案例资源和经验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无法仅从我国司法案例和经验中提取充分的裁量规则,需要基于我国司法审判需要而有针对性地从司法案例资源丰富的国家借鉴,不仅借鉴相关概念,更需要深入对裁判规则和法理的研究28,以“还原具体的法律适用场景,作出更精准的判断”29。下文将结合我国案例和美国经验,逐步探讨如何构建切合我国司法需要的裁判标准,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在我国是否需要及如何推动司法裁判标准与行
25、为标准的分野。21 Joshua Getzler,Duty of Care,in Peter Birks&Arianna Pretto-Sakmann eds.,Breach of Trust,Bloomsbury Publishing,2002,p.41 42.22 夏小雄:“得形”、“忘意”与“返本”:中国信托法的理念调整和制度转型,载河北法学2016 年第 6 期,第 93 页。23 许可: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统合论,载北方法学2016 年第 2 期,第 49 页。24 周淳:证券服务机构诚信义务统合论,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6 期,第 84 页。25 竺常贇、范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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