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困境与重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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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困境与重构孙运利(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山东 济南)摘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独立入刑后在有效遏制醉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其面临着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过快、醉酒认定标准不科学、定罪量刑不统一、出罪比例过低、承担后果过于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醉驾行为人的权利保障 应当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导向厘清醉驾认定标准推动轻微醉驾出罪化降低附随后果并探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确保醉驾入刑立法目的的实现关键词:醉驾立法概况适用困境重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孙运利()男山东莒南人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
2、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行政法学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部分 自 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驾罪)正式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因醉驾导致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刑法在遏制醉驾与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自 年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审理的醉驾罪案件数量就已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显示出醉驾入刑治理效果呈现边际效应递减同时醉驾罪还存在着醉酒认定标准单一、量刑不统一、出罪比例过低、作为轻罪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以及严重的附随性后果等适用困境这
3、都引起了人们对醉驾罪越来越多的反思本文将围绕着如何对醉驾罪进行有效规制完善提高入罪标准、畅通出罪途径控制和减少醉驾入罪案件数量减轻甚至消除醉驾罪附随后果加强宣传等展开论述一、醉驾入刑立法概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有关刑事立法中醉驾最初是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附属要素予以规定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通知中指出: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对醉驾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在刑法中将醉驾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独立
4、设置罪名进而凸显打击效果的呼声高涨醉驾独立入刑成为必然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在刑法第 条后增加 条作为 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正式独立入刑醉驾入刑初期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处醉驾行为 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 年 月第 期总第 期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年 月份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白泉民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
5、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醉驾认定标准的“唯酒精”论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醉驾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的做法引起了广泛质疑与反思部分省份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对醉驾行为人相对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路径为了规范醉驾刑事案件的
6、法律适用有效应对该类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年 月 日起试行)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意见明确了对醉驾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但书”条款出罪实际上是对醉驾“一律入罪”规定的部分松绑此后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年 月 日
7、起实施)对危险驾驶罪宣告刑的确定、罚金数额适用情节因素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应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从而对司法机关办理醉驾案件的量刑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引二、醉驾罪的适用困境(一)醉驾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不论是醉驾入刑之初的一律入罪还是目前采取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醉驾入刑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都是唯一或者主要判断标准这种认定标准具有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的优点但在科学性与合理性方面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醉驾入刑的主要原因是醉驾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到限制甚至丧失醉驾行为会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
8、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险 司法实践中不同个体的酒精耐受度有很大差异其辨认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也有很大不同 部分酒精耐受度高的驾车人虽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涉嫌醉驾但其意识清醒驾驶辨认控制能力并没有降低或降低不明显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基本不存在如对其作入罪处理显然有违立法初衷 同时部分酒精耐受度低的驾车人虽酒精含量未超过/但已经是孙运利: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困境与重构详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从严掌握立案标准”部分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最高检:醉驾案件证据充分一律起诉/.:/./.详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条
9、、第 条例如 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中均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以下可以考虑相对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以下可以考虑相对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等详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部分详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危险驾驶罪”部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年 月 日实施)规定行为人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当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大于等
10、于/时属于醉驾事实上的“醉酒”其驾驶辨认控制能力明显降低甚至丧失对公共安全构成更为现实的危险但依照法律无法对其作入罪处理显然不合理此外有研究表明不同个体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酒精的吸收率在不同个体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吸收速度相差 倍这会导致在相同情形下酒精吸收速度快的驾车人酒精检测数值达到了醉驾标准而酒精吸收速度慢的驾车人酒精检测数值达不到醉驾标准 同样个体酒精代谢能力的不同也会导致相同情形下驾车人可能承担罪与非罪完全不同性质的责任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两次酒精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的选择认定问题 醉驾行为人如果对第一次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有异议以第一次鉴定在鉴定资质、程序、依据以及检材封存保管等存在问题为由
11、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往往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第二次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不同就会出现选择哪一次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问题 如果两次鉴定意见在鉴定资质、程序、依据以及检材封存保管等方面都没有问题对于司法机关应采用哪份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法律规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裁量司法实践中大多选择第二次鉴定意见但实践中也出现选择酒精含量高、符合入罪标准的第一次鉴定意见的情况(第二次鉴定意见不符合入罪标准)而这种选择往往缺乏明确合理的依据因此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以及醉酒程度的唯一或者主要标准明显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既违反了自然科学的严谨审慎要求也违
12、背了社会科学的理性辩证要求(二)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刑拘直诉”等带来的醉驾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以来目前大部分醉驾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些地方的速裁法庭 名法官一上午就能审结十几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醉驾案件这种流水线作业式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快速“产生”多名罪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司法实践中醉驾行为人为得到从宽处理一般倾向于直接认罪法官在审理醉驾案件时很少会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正认罪认罚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醉驾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量刑
13、建议提出异议或者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就会被法院视为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协议从而就失去了从宽处理的依据最后的裁判结果极有可能重于量刑建议或者一审裁判结果 因此被告人辩护权、上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此外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针对醉驾案件经常采取“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在 天的刑拘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限为 天实践中“刑拘直诉”期限一般也为 天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刑拘直诉”天期限的依据刑拘是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之前采取的紧急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而对犯
14、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适用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 可见对醉驾案犯罪嫌疑人不能直接予以逮捕不可能直接进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程序 因此对醉驾嫌疑人实施刑拘 天直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年第 期例如近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用“刑拘直诉”方式快速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从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判决仅用时 天 该案启动“刑拘直诉”办案机制创出办案“加速度”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形成工作联动机制依法简化工作流程为潞州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 参见杨瑾.潞州区法院首例“刑拘直诉”案件 天结案/.:/./.刑拘
15、直诉轻刑快办机制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 条第 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诉的做法与法律规定
16、有相悖之处此外醉驾案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初犯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拘役社会危险性比较小因而绝大多数醉驾案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被取保候审的条件“刑拘直诉”无视这一情况为了追求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延期拘留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保障(三)醉驾案件司法裁量标准不统一有违司法公正之嫌目前全国各地对醉驾案件的司法裁量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差异明显重者轻判、轻者重判同案不同处理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同案异判历来是对司法公信力冲击最为严重的情形之一不仅醉驾行为人可能心生怨恨直接影响刑法的教育功能还可能引发其亲属对社会的不满增加了隐性社会风险此外有研究表明近年来对
17、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上升目前全国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接近 但各地缓刑适用率有明显差异 例如 年山西省各级法院审结的 件醉驾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 件缓刑适用率达 河北省各级法院审结的 件醉驾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 件缓刑适用率达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结的 件醉驾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 件缓刑适用率为.司法实践中同样情形的醉驾行为在缓刑适用率高的地区适用了缓刑而在缓刑适用率低的地区则适用了实刑这种缓刑适用率的明显差异构成了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四)醉驾治理成本过于高昂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在适用刑法制裁醉驾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相对应的成本和代价为准确了解近年来全国基层法院审理醉驾案的数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
18、网”上以“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盗窃罪”等为关键词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检索与整理详见下表近六年全国基层法院审理的醉驾罪及盗窃罪案件情况表年份刑事案件总量危险驾驶罪案件总量醉驾罪案件总量盗窃罪案件总量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 年至 年基层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总量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其中醉驾罪案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自 年开始醉驾罪就超过盗窃罪成为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大罪”对醉驾案件而言虽然有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的保障绝大多数醉驾案件能够快速审理解决但作为最高刑罚为 个月拘役的轻罪型案件绝大多数醉驾案都要
19、经历酒精含量检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醉驾还往往会带来严重的附随性后果 醉驾虽属于轻罪但行为人所要承担的犯罪成本巨大除了执行正常的刑罚外行为人将留下犯罪记录在就业、入伍时需承担前科报告义务行为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警校无法通过政治考察犯罪标签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其形成有形或无形的障碍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还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醉驾被判刑的人很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可以说醉驾能够让行为人在极短时间内失业、坐牢带来的后果极为严孙运利:醉
20、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困境与重构刑法第 条第 款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重此外因醉驾受刑事处罚的人不仅其本人直接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到其子女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很难通过政治考察事实上丧失了基本国民待遇因醉驾带来的上述各种附随性后果甚至已经远远超出刑罚本身与醉驾轻罪性质明显不相称这种制度设计面临着处罚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诘问(五)醉驾出罪适用率过低首先适用“但书”出罪的案件较少 刑法第 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21、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案是否适用“但书”规定出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 反对者从醉驾罪的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出发认为醉驾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只要能够肯定行为人存在醉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认定在任何醉酒后驾驶行为的个案中立法上假定的危险是存在的就符合刑法分则关于醉酒后的驾驶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无须考虑情节的轻重以及危险是否真正出现适用“但书”进行出罪会对该罪体系的完整性造成破坏笔者认为对醉驾可以适用“但书”进行出罪 刑法总则第 条的“但书”规定应当适用于分则条文规定的醉驾罪成为该罪的出罪依据此外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2、)等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也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抽象危险犯的理解方面出现偏差或者担心对醉驾行为人出罪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运用“但书”规定对轻微醉驾案件进行出罪化处理的情况比较少见这也是造成法院审理醉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检察机关对醉驾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偏低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法律规范在“情节轻微”的认定方面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为避免陷入纵容醉驾的舆论漩涡在对醉驾行为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坚持慎用少用原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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