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学混合式法学范式的“内卷化”与“去内卷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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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0055中图分类号】D909.1文章编号】10 0 4-4434(2 0 2 3)0 3-文献标识码 A2023年第3期学术论坛综合法学混合式法学范式的“内卷化”与“去内卷化”张洪涛摘要 为解决分解式法学范式带来的规范与事实分立等问题,综合法学形成了三种混合式法学范式方案:综合法学倾向的分解式法学范式“扩张性混合”方案、理论综合法学“物理性混合”方案、实践综合法学“技术性混合”方案。从库恩范式构成和范式变革理论来看,它们都是常规科学的研究,并未实现法学范式变革,实质上都还是一种分解式法学范式的“内卷化”,也就无力解决由此带来的规范与事实分立等问题。为此,必须进行法学范式变革以实现“去内
2、卷化”。在研究方向上,要实现由(社会)科学化向哲学化的转变;在研究重心上,要着重关注分解式法学范式的共性,尤其是背后共同的世界观,而不是差异性;在研究内容上,要关注法学范例的研究,为法学范式变革提供来自实践经验层面的变革力量;在范式变革方向上,要从混合式迈向化合式。关键词 范式理论;规范与事实分立;综合法学;混合式法学范式;“内卷化”;“去内卷化”作者简介 张洪涛,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南宁530004一、问题与视野从范式的角度看,如果说综合法学是一种“合”的法学范式,那么,传统的三大法学流派则是一种“分”的法学范式。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合”的程度问题:是简单的物理性“混合”,还
3、是产生“新物质”的化学性“化合”?“当物体混合后产生热、光、泡沫或其他这类情形时,就被认为是发生了化学结合。另一方面,如果混合物中的不同粒子能够用肉眼辨别,或以机械方式分开,则只是物理混合物。”因此,可将法学范式细分为分解式法学范式、混合式法学范式和化合式法学范式。受篇幅和研究主题的限制,本文着重探讨综合法学混合式法学范式,其他两种法学范式将另行探讨。为解决分解式法学范式存在的规范与事实分立及其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综合法学混合式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解式法学范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影响研究”(2 1BFX001)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 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
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10.分解式法学范式,就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不断分解来追寻其本体的一种法学范式,如传统三大法学流派都采取这种方式:先将法律分解为价值、规范和事实,然后根据研究需要对价值、规范和事实各自细分,最后,如果还有必要,还可以再分解,直到分解到不能分解、找寻到法律本体为止。这些问题包括:法学理论上带来的流派之间的隔阅、规范与事实的分立、法学知识的碎片化和片面的深刻等问题;法律实践所带来的供给的知识和法律实践所需求的知识的脱节、“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之间的紧张、“法学与司法”之间的“各行其是 等问题。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M.
5、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 0 0 3;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8;波斯纳.法学与司法:各行其是 M.苏力,邱遥垫,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17.56法学范式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学界一般将霍尔1947 年出版的综合法学作为综合法学正式诞生的时间,但据庞德的研究发现:“到19世纪末,人们逐渐意识到,19世纪三种法理学方法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完全自足的。于是人们开始尝试将这三种方法进行某种形式的统合。”本文持庞德的看法,将综合法学的探索追溯到19世纪末,将有综合法学倾向的分解式法学范式也包括在内。另外,本文的“综
6、合法学”,不仅包括学界一般所称的“综合法学”,即本文所称的“理论综合法学”,还包括“实践综合法学”。因此,本文将综合法学的探索大致划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具有综合法学倾向的传统三大法学流派的探索,是在传统分解式法学范式不变前提下开展的研究,因此属于具有综合法学倾向的分解式法学范式探索;二是以博登海默、伯尔曼等为代表,试图在传统“特殊法理学”基础上建立“一般法理学”,以解决法理学学科方面的不足为目的的理论综合法学探索;三是以卡多佐、哈贝马斯、波斯纳等为代表,特别关注在实践中解决因“规范与事实”的分立而带来的法律实践问题的实践综合法学探索;四是中国当代综合法学的探索。那么,这些自19世纪末开始至今的综
7、合法学混合式法学范式探索及其效果如何?是否解决了分解式法学范式带来的规范与事实分立及其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否建立起了一种不同于分解式法学范式的新法学范式一一混合式法学范式,以突破法学范式的“内卷化”?如果没有的话,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和吸取?根据这些经验和教训,今后法学范式“去内卷化”的方向是什么?这些就是本文要着重探讨的问题。本文研究的理论视野是内卷/内卷化理论与库恩的范式构成理论和范式变革理论。“内卷化”理论是由康德(ImmanuelKant)提出并由戈登威泽(AlexanderGoldenweiser)、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杜赞奇(Prasenj
8、itDuara)黄宗智等学者发展而来的,目前由学术用语发展成为十大网络流行语之一,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它们“都脱离不了增长与发展”的关系命题”,用黄宗智的话就是“没有发展的增长”或者“不带质变的量变”那么,什么是范式的“发展/质变”和“增长/量变”呢?笔者认为,可以借用库恩的范式理论加以界定。针对范式概念自提出以来造成的泛滥成灾的情形,库恩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认为一个成功且有用的范式,应该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者用法(即范式构成理论)。一个是综合的用法。“范式是团体承诺的集合”,换言之,“学科基质(disciplinarymatrix)”,主要包括:“符号概括”“形而上学范式或范式
9、的形而上学部分”“价值”和“范例”。当然,库恩的范式主要是根据自然科学的经验和事实提出的科学哲学概念,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显然没有达到自然科学研究的那种“符号概括”程度,因此只能限定在“范式的形而上学部分,即“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Pattem)”。“范式是一个成熟的科学共同体在某段时间内所接纳的研究方法、问题领域和解题标准的源头活水”,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学科团体共享的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等“范式的形而上学庞德.法理学:第1卷 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4:119.本文将综合法学划分为理论综合法学和实践综合法学,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和本文研究的需
10、要所作的一种大致划分,但实际上,理论与实践往往很难截然分开。卢晓雯.多维视角下的内卷化:研究现状及概念梳理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6):130-136.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 0 0 0:7 7.黄宗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中国历史回顾与前瞻 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 0 2 2:413.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 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52.库恩认为,“用学科 一词是因为它指称一个专门学科的工作者所共有的财产;用基质 一词是因为各种各样的有序元素组成,每个元素都需要进一
11、步界定”。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53.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9.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8 8.57部分。另一个是局部的用法。“范式是共有的范例。”比较而言,如果说范式存在于“学科基质”的形而上学层面,那么,范例则存在于“学科基质”的形而下的经验层面;如果说范式搭建起来的是“学科基质”的基本框架,范例提供的则是其精细结构,因此,库恩更强调范例在整个范式构成理论中的地位。
12、在上述范式构成的所有要素中,世界观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当世界观发生变化时,范式构成中的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和范例等要素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库恩认为,范式“革命是世界观的改变”,犹如“革命之前科学家世界中的鸭子到革命之后就成了兔子”,有质的飞跃和变化,即范式的“发展/质变”;否则,不能称为范式变革,只能称为常规科学研究,“常规科学决不能改正范式”,只能导致范式的精细化、技术化和复杂化即范式的“增长/量变”。总之,世界观既是范式构成的核心要素,又是衡量范式“内卷化”或者“去内卷化”的唯一标准。二、西方传统分解式法学范式“扩张性混合”方案及其“内卷化”在西方传统三大法学流派中,最早有综合法学
13、倾向的分解式法学范式的探索,至少可以追溯到庞德。首先,从方法论角度,庞德批评了传统“特殊法理学”的不足,提出了建立“一般法理学”(又称“统合法理学”)的主张:特殊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规范分析方法、历史学方法、哲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等四种方法,但任何单一方法都无法有效地服务于法理学任何一种方法对于法律科学来说都绝对不是全能全涉的”,因此,庞德提出一种将分析、历史、哲学和社会学这四种方法统合起来的综合研究方法。另外,从本体论即“法律是什么”角度,庞德也批评了传统“特殊法理学”的不足,提出了建立“一般法理学”的两种主张。一是192 3年提出的法律社会工程论。由于“这四种解释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每一
14、种解释都试图把握某种单一的重要因素,并且把这种单一因素确立成自已的法律之神,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中的终极动因”,为此,庞德提出了一种试图将各种法律史解释统合起来,以化解规范与事实分立难题的社会工程论。二是1942 年提出了一种试图将各种法律史解释统合起来,以化解规范与事实分立难题的社会控制论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 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57.库恩认为:“比起学科基质中的其他种成分,各组范例之间的不同更能提供给共同体以科学的精细结构。库恩还认为:“范式是共有的范例,这是我现在认为本书中最有新意而最不为人所理解的那些方面中
15、的核心内容。因此,比起专业基质中的其他成分,我们应当更注重范例的讨论没有这样的范例,他(学生一一引者注)前面所学过的定律和理论就没有什么经验内容。见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 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57.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 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94.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第4版【M.金吾伦,胡新和,译.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10 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 神一一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 M/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8.这四种
16、解释包括:伦理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和生物学解释以及经济学解释。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M/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2:51-52.庞德认为“社会工程被认为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一种知识体系或者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法理学被认为是法律科学,但它却肯定不只是一门对法律律令进行条理化和系统化工作的学科我们应该考虑三件事情它们是司法、法律.秩序和法律。见庞德.法律史解释 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2:2 2 5-2 2 7.庞德认为:“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一一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来调整
17、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卡多佐法官中肯地所称的司法过程,而今天我们还必须加上行政过程一一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如果这三种意义可以统一起来的话,那就是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加以统一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 4:2 0.58不同在规范分析法学中,最具综合法学倾向的是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理论。与奥斯丁、凯尔森等规范分析法学坚守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的立场不同,哈特在承认法律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是整个法
18、律制度基础的同时,认为“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判的影响”。为此,哈特界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含义:“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可见,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有联系,但并非有必然联系。另外,哈特还论述了“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自然生存目的,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资源、理解力和意志力。正是由于“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人类必须存在一些维持人类基本运转的规则。总之,哈特新规范分析法学有明显地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综合法学倾向,不再坚持法律与道德严格分立的立场。在自
19、然法学中,最具综合法学倾向的是富勒的“内在自然法或程序自然法”理论。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必须有其“道德性”,并将其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同时,富勒特别强调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对法律的意义,正是这些“(内在一一引者注)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富勒强调的这些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都属于规范分析法学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富勒所研究的“自然法”,实际上包含着规范分析法学所研究的实在法的内容,而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所持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换言之,富勒的自然法学说呈
20、现出向规范分析法学靠拢的综合法学特征。综上所述,传统三大法学流派在坚守各自基本观点和研究范围的同时,有一种相互靠拢的综合法学倾向,“他们都是以自已所属的学派吞并其他的学派为目的进行融合”,固守传统分解式法学范式基本不变前提下的融合和扩张,“仅仅是伟人们留下的遗产的看管人”,从事的仅仅是试图通过对自已原有的一种分解式法学范式的扩张来取代其他分解式法学范式的工作,在解决分解式法学范式存在的规范与事实分立等问题上,提出的是一种“扩张性混合”方案,在法学范式变革上,是一种停留在原有分解式法学范式及其世界观即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内的“内卷化”方案。三、西方理论综合法学“物理性混合”方案及其“内卷化”与有综
21、合法学倾向的分解式法学范式“以自已所属的学派吞并其他的学派为目的进行融合”理论综合法学对传统三大法学流派持一种中立的兼容并蓄的立场,明确提出建立理论综合法哈特.法律的概念 M.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 1.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 2.哈特.法律的概念 M.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 9-195.哈特认为:“它们是如欲持续存在下去的社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这些规则确实构成了已进步到法律和道德区分为不同社会调整形式之阶段的一切社会的法律和
22、道德的共同因素这些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见哈特.法律的概念 M.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 8-18 9.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0 5:113.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实体自然法,有关法律的实体目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又称为程序自然法: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清晰性、官方行为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法律在时间上的连续性、法律的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冲突、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富勒
23、.法律的道德性 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0 5:40.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0 5:18 0.薄振峰.法律的综合维度一一朱利叶斯斯通法律哲学研究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3:150.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9学以化解规范与事实分立的主张,并将传统三大流派各自强调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进行整合,建立综合的、统一的、普通的、一般的“整合法理学”。这种基于法学理论或法学学科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综合法学主张,笔者称之为“理论综合法学”,而其“综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在综合
24、的方式或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上,理论综合法学都是在传统三大法学流派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法学的主张。这又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批判传统三大法学派的片面与偏执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法学的主张。如理论综合法学的首倡者霍尔认为,传统三大法学流派都是一种特殊论法学,其错误是将法学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各自分立并极端化,并提出了从特殊论法学走向综合法学的主张。又如伯尔曼认为,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分别侧重于法的道德、规范和历史因素,有些人在政治中找到了最终根据,有些人在道德中找到了最终根据,还有些人在历史中找到了最终根据。为此,伯尔曼认为,这是一个“综合的时代”“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综合这三个传统学派
25、并超越它们的法学”。实际上,后来世界法学发展的历史,尤其是美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也验证了伯尔曼的这个预言。二是在肯定并吸收传统三大法学派长处基础上提出综合法学的主张。如斯通认为,尽管存在不同流派之间的纷争,法理学却是一种合作的人类事业,因此,分析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的历史的努力并不与研究法律中的正义问题矛盾,不与探索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矛盾,也不与研究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矛盾。“法律存在于不同的视界中,从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需要出发,人们便会关注法律中的不同部分与方面,才会出现不同的法学派,人们研究的是同一规则的不同方面,他们之间仅仅是研究角度不同,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应是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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