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稿资料.pptx
《社会保险法讲稿资料.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险法讲稿资料.pptx(10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社会保险法2015年10月引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98条。重要意义重要意义1、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2、在此之前我们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章开展工作,法律层次较低,政策系统化不够,存在碎片化的问题。3、社会保险法1993年开始起草,2010年通过,历时近17年,期间,我国执政理念、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人民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发展变化。4、社会保险法在经历3次起草,全国人大4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7。1万条意见的基础上,才正式诞生。5、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总则(共9 9条)条)一、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宗旨立法的宗旨第一条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及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及目的 第二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四、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条第四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责任分工五、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责任分工第七条第七条规定: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共1313条)条)一、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一、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第十条第十条规定: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及基金的组成及基金的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相结合。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等组成。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三、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四、对基金个人账户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五、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五、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构成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规定: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六、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亮点(亮点1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亮点亮点2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七、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七、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1、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共1010条)条)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1、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七、对协议管理的规定七、对协议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八、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八、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工伤保险(共第四章工伤保险(共1111条)条)一、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一、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费率二、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费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三、工伤保险待遇享受 第三十六条规第三十六条规定:1、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项目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亮点(亮点3 3):):(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六、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六、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项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八、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八、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亮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亮点4 4)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亮点亮点4)4)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九、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九、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失业保险(共第五章失业保险(共9 9条)条)一、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一、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期限和标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亮点(亮点5 5)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竟合处理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竟合处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八、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八、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章生育保险(共第六章生育保险(共9 9条)条)一、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一、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二、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亮点(亮点6 6)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三、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四、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四、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共7 7条)条)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规定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三、规定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规定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四、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四、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共8 8条)条)一、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一、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筹层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1、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规定:1、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三、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三、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共4 4条)条)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与经费保障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与经费保障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1、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度建设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度建设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规定: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4、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共8 8条)条)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措施实施监督检查措施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四、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规定:1、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五、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五、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六六、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权及处理要求举报、投诉权及处理要求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规定: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七、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权利的七、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权利的救济渠道救济渠道 第八十三条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1111条)条)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任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责令整改,造成损害赔偿)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人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见后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七、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八、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九、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十、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共第十二章附则(共4 4条)条)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要求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规定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原则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续后续 因社会保险法包括社会保险5个险种,覆盖多个群体,涉及社保费征缴,社保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环节,所以社会保险法不能将涉及社会保险的所有事项都作出规定,需要在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下,另行制定配套规定。谢谢大家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保险法 讲稿 资料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